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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提案

2011-09-06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7期
关键词:防治法土壤环境污染物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对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确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要求:“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李克强副总理在2009年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在认真做好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对工农业用地的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技术、工程等多种手段,积极防治土壤污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中,不断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开展基础调查、完善制度规范、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有机食品、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等。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三废”排放、城乡建设发展、农业生产等活动,导致土壤环境质量及其安全性能在许多区域明显下降。环境保护部2006~2010年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表明: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发达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局部或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现象。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如,一些金属矿区、冶炼厂、电子垃圾拆解场地周边地区土壤中,镉、汞、铅、砷等重金属含量较高;一些钢铁厂、炼油厂周边地区和污灌区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类等有机污染物含量较高。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工业“三废”排放,各种农用化学品使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污染物通过大气、水体进入土壤,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累积,致使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加大。长此下去,土壤环境将不堪重负,土壤环境保护的难度将不断增加。

土壤污染引发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转性,以及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将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长期影响。主要表现在:一、严重影响耕地质量、农作物产量与农民收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三、影响农产品出口,降低国际竞争力;四、威胁国家生态安全。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环保、国土、农业、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职责交叉、责任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同时,抑制土壤环境污染的一些经济手段及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在我国明显不足和滞后,也是特别值得重视的问题。

为努力化解前述问题,推进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当前亟需加快相当立法。“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供给不足、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性安排,是长期以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不力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目前已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但对于作为污染防治之重要内容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却付之阙如,这与我国目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适应。而且,就《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定来看,多是宣言式、框架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同时又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单行法律之间相互割裂,无法有效应对土壤污染的挑战和发挥在“依法治国”原则下推动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工作的功能。

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快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我们建议:

一、将《土壤环境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尽早启动立法调查调研。

二、在《土壤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前,先行由国务院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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