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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011-09-06深圳市金厦房地产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陈仁忠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11期
关键词:业主项目管理工程项目

◎ 深圳市金厦房地产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陈仁忠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从定义上来说,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然而,实际上大多时候,我们所说的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如何依靠承包方的内部制度和机制的约束,保证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达到预期的要求,最终保质保量的如期交付工程项目并得到相应报酬的过程。

管理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控制和协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主要内容,工程项目涉及环节众多,有时还牵扯到多个建设方单位,只有做好各个环节、各个单位各种协调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对工程项目进行控制;而只有严谨而制度化的控制才能促进更好的协调,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具有一次性管理的特性,不同于工业产品的批量性和其它生产过程的重复性,就单个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重复性。基于新时期新北京下的工程项目管理向项目管理团队提出更高的要求。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不只是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还需要在利已的同时,更好地利国、利人,取得一种动态的平衡,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达到一种多赢的局面。而这一切的关键在于项目施工现场成本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深度如何。

目前我国项目管理已经具有一定的水平,一些国际上先进的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如CPM(关键路径法)及PERT(计划评审技术)已经在某些项目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总体来说,我国工程项目管理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1、不少项目存在“假业主”现象,形式上来看,是依靠代理人进行工程管理,实际上这些代理人没有被真正具有监督作用的的董事会或建设委员会监督。缺少客观,透明,完善的项目目标,监测、测量、评估系统缺失。“假业主”“有权无责”,无人监督。一些工程“业主”没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知识和经验,又不愿聘请项目管理专家做顾问,也不采用更佳的合同形式,唯恐“大权旁落”。这种“盲人骑瞎马”的方式常使得项目进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和专业的解决。

2、一些补贴、政策的存在,减弱了作为承包商的建筑业企业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动力,降低了建筑业企业生存竞争的紧迫感,保护了弱者。一些承包商主业副业区分不明显,范而不专,对项目企图“通吃”,因缺乏专业分工或者受行业保护,核心竞争力不强,企业发展方向不明确。看似只要有工程做就有钱赚的红火局面掩盖了建筑行业低收益率高资本负债率的事实。“温水”之后,将是激烈的竞争。“什么都能做,却都没有优势”的企业,终会走向消亡。

3、合同形式单一,且缺乏针对相应问题的解决和协商机制。个别工程至今沿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没有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以及项目特点发展相应的项目招投标策略。这种表现严重僵化与落后于市场形势发展的要求,影响了项目目标的达成,造成了业主风险的增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经常采用条款十分简单的建筑合同文件,或没有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而是照搬照抄西方的标准合同文本范式,而未探究其中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含义。缺乏对具体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掌握,再加上经验不足的结果就是,一些合同签订时就先天不足,成为了“不平等条约”或隐藏了许多不确定不明确的条款。

就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这一问题,美国在此方面的经验还是非常值得借鉴参考的。根据业主自身情况的差异与对项目的希望和要求的区别,美国的建筑业发展了许多不同的合同形式,如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设计施工合同、项目管理合同、保证最高价格合同等。业主可以选择最适宜的合同形式以适应自身情况,达到项目要求,降低实施风险。业主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和发展合同文件,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以明确表述项目建设的目的和要求,对有争议的条款通过双方讨论协商达成一致,合理分配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对可能的工程索赔加以预防或采用适当的索赔解决机制加以管理。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双面效应“给工程的项目管理带来压力,工程项目暴利,超额利润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建筑行业已步入微利时代。项目管理必须以合同为依据,管理为主线,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成本三大目标的控制,加强协调好甲方乙方等各有关方面的公共关系。变工程项目的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化管理。

管理的问题,重要影响的是人的因素。项目管理的高标准对项目管理团队的成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管理的人才必须是复合型人才,能够在熟练掌握业务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随机应变的敏锐,要能做到质量、进度、成本三者兼顾,严格按合同办事,懂法规、专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由这样的人才组成的团队才能够做到在项目管理过程当中不断调整策略,有效合理地控制好质量,进度,成本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地保证乙方按合同办事,促使甲方准时、按量付款。

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渐规范,竞争的日益激烈,要求建设方对风险抵御、承受、消解的能力都需大幅度提高,而利润空间却降低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着个别“潜规则”和不规范现象,如个别业主压工期:合同无定额工期,业主单位要求建设方在最短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这必然造成成本提高,施工难度加大;业主要求垫资:以往垫资采用的做法是前垫,即工程开工没有预付款,甲方在施工方进场施工一定量之后才按量付款。而现在的做法是中垫,后垫。项目虽有预付款,但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不给足,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延后支付。这种做法大中型项目多喜欢采用,因为这有利于吸引资金实力雄厚,综合实力强的承包商来投标;不平等条款: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建设单位越来越“精明”,在签合同时,附加了很多不平等条款,用合同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还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把一个项目拆成几大块,然后再分包给各不相关的几个施工单位,这容易造成施工时交叉配合不好,对工程进度不能很好地控制。从市场的角度来看,这些特点对于资金充足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更加具有优势,因此,某种程度来说建筑业呈现集中的趋势。

项目索赔是项目管理中不应回避的问题,客观来讲索赔也是项目的经济效益来源之一。虽然索赔不是目的,其出发点是“以索促管”,但是建设方应从投标阶段就应该开始准备,打好索赔的“伏笔”。对任何业主,都存在索赔的可能性,而业主也可能会反索赔。所以施工过程中要能拿到变更部分完整的签证,结算时才能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施工监理主要是为业主提供一个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管理监督服务,帮助业主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方面进行控制。施工监理的存在客观上会令施工单位的变更项目的签证增加难度,迫使项目管理要按合同办事。同时,施工方一些无可避免的项目变更需要取得监理的签证作为有效凭证。所以施工方需协调好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控制好自己的工程质量,才能更好地向监理单位要签证,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顺利地向业主要进度款。同时要按合同办事,预防甲方的反索赔。从理由入手分析,甲方向施工方索赔的借口无非是工程质量或者工程进度方面的问题。因而施工方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履约和工程进度履约,做到“心中无鬼”。那些怕搞坏关系、怕遭反索赔的思想都是自欺欺人,在市场依靠合同和证据讲话的今天,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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