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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第一

2011-09-06本刊编辑部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1年11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保障性工程质量

◎ 本刊编辑部

2011年是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大跨越年。按照计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11年全国将开工建设一千万套保障性住房,各地掀起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潮。

如此大规模的保障房建设热潮,工程质量能否有保障?这绝不是一个伪命题:继去年10月北京“明悦湾”8栋保障房因质量问题被责令拆除以来,近日,内蒙古包头市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民馨家园”被曝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青海由六家拥有特级、一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共同承建总投资8亿元的该省最大拆迁移民安置工程——康川新城,21栋楼被检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问题出在了保障安居工程上,更令人揪心。

5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抓紧检查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以下简称《通知》)。

“质量第一”,全过程加强质量管理

《通知》指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通知》强调,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专家指出,工程质量控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一直以来,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要求从未放松过,也并不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此次《通知》再次作出强调,更多的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提出原则性要求,从根本上来讲保障性安居工程在质量要求上与一般的建筑工程并无二致。

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通知》指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专家解读认为,2011年全国各地计划开工建设一千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时间紧,因此如果遵循原有的常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很有可能耗费掉大量时间在审批环节,从而压缩了正式施工建设时间。因此,《通知》将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作为一项特殊要求提出来,目的是要提高行政效率,为保障房建设工期争取到更充裕的时间。同时,把保障房建设成节能省地型环保工程,也是当前建设工程大方向要求,保障房既要是德政工程,也应该是技术上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模板。

强调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通知》在对提高行政效率审批手段的同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法定程序报批建设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专家解读认为,《通知》在对提高行政效率审批作出要求后,对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进行强调,目的是要将保障房安居工程纳入法制轨道进行,杜绝以加快保障房建设为理由的非法建设行为。分户验收、质量保修等要求也是从商品房建设质量要求中借鉴过来的质量保证措施,目的也是要加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意识,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通知》指出,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专家解读认为,《通知》重申相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现了《通知》在法律、法规体系下运作的法律思想,《通知》并非以往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突破或创新,只是法律框架内的再一次强调。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将工程质量通病列入专项治理范畴,体现了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高度重视。换而言之,以往出现的墙体裂缝、屋顶渗漏等工程质量通病,在今后的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将被视为质量问题予以杜绝。

强调责任落实

《通知》最后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解读认为,工程质量控制关键是责任明确。《通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对建设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通知》对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非常必要和及时。从实际中看,保障房建设主要力量还是在地方,而保障性安居工程利润低,建设面积大,工期紧,建设单位大多并不能真正做到全身心投入,因此就更容易埋下工程质量隐患,这就要求地方主管部门要尽心尽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将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将促使地方主管部门不得不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将工程质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以保障“质量第一”目标的实现。

关键在执行

在既有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管理范围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还是出现了不该出现的问题,面积之大、范围之广令人吃惊,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出台《通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再一次原则性重申和强调,十分及时和必要。正如所有一切法律、法规、制度方针一样,重要的还是在于执行、落实、贯彻。

现有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已经十分详尽和周全,标准、规范等技术指标制定得十分准确,对工程质量管理有相对完整的要求,只要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是有保障的。因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缺的并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约束,缺的还是那份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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