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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省部级高官因人祸被问责

2011-08-30晓咪

博客天下 2011年16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矿难省部级

晓咪

编者按

这个7月是黑色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通报,在这个充满不详气息的月度里,全国共发生重特大事故9起,死亡和下落不明者共217人。分别占今年以来重特大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的24.3%和47.2%。十几天前的那起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7·23”甬温线动车追尾,共造成40人死亡、191人受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动车追尾事故并非“自然灾害”。根据中国目前的问责制度,“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7·23”动车追尾事故,谁会为此埋单?公众期待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温家宝总理语)。

祭奠仍在继续,追责也在进行—哪些官员将因“7·23”特别重大铁路事故丢掉乌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及副局长何胜利,已经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就地免职。但人们的追问是,此事是否会牵涉到更高级别的官员?

依据新华社公开报道:在新中国历史上,因安全生产事故被问责的省部级高官已经接近30人。此外,还包括数名省部级央企负责人及事业单位负责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刑上省部级”?

中国目前的问责制度,从形式上看仍是“上级问责下级”。因此,对省部级官员的问责,必须发生在惊动中央之后。

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所谓特别重大事故,指的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以,30条人命—这是“惊动中央”的重要指标。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对问责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但什么是“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目前尚无细化标准。

《博客天下》梳理了历年来问责省部级高官的安全生产事故后发现,矿难占到了半数以上。新中国首次对省部级官员的问责即源于矿难—1950年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发生沼气爆炸,死伤约200人,时任河南省政府主席的吴芝圃和副主席牛佩琮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此后,共有十余起矿难的处理涉及省部级高官—这些矿难的死者均在120人以上,远远超出30人的标准。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矿难是中国死亡人数最多的安全生产事故之一,2010年,全国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为2433人。

矿难的被问责主体,一般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至于为何多问责副省长而不是省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一般惯例是,全局影响性的责任事故,要追究一把手责任;而类似于矿难等非全局影响性责任事故,只追究分管官员行政责任。”

对副省长的问责,则主要是

“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这几种—这属于“记过警告类”,并不危及高官的职位。

问责的方式可以粗分为“职位影响类”和“记过警告类”。前者主要包括“免职、撤职、辞去职务、行政降级”,后者包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向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等。

唯一问责严厉的矿难,是2008年9月8日发生的山西临汾尾矿库溃坝事故。该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时任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这场事故问责如此严厉,还因其“瞒报谎报拖延不报”而罪加一等—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襄汾溃坝事故伤亡人数7天内曾9次更新,从最初的“1死1伤”攀升到“254 死34伤”,最终以277人死亡创造了尾矿溃坝致人死亡的世界纪录。

相对于矿难中极少有官员被免职的情况,其他类型的事故中,相关官员受到的处分更为严厉。

1979年“渤海二号”事故后,原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解除职务;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后,林业部前部长杨钟和前副部长董智勇同时被撤职。

与矿难无直接对应的部委不同,这些事故均有直接对应的部委。问责也往往集中于部委一把手。

问责最为严厉的是“大舜轮”海难,同时处分了包括时任山东省省长的李春亭、副省长韩寓群、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和副部长洪善祥。

这起事故问责山东省省长,或与该省在一个月之内发生两起火灾沉船海难有关。两起海难均发生在同一家公司,前次海难曾造成1人死亡1人失踪,属于“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与李春亭命运相同的,还有陕西省前省长程安东。在2001年4月,陕西连续发生3起特大事故,共死亡102人。程安东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除去“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之外,省长被问责的几率就微乎其微了。

“不管怎么说,处分之后再提拔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撤职这样很重的处分,(官员)基本没有翻身的机会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说。

这种问责在“引咎辞职”制度出台后,则显得“柔化”一些。

2004 年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显示,“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随后发生的多起事故中,有几名高官未直接受到处分,而是采取了引咎辞职的方式。中石油原党组书记、总经理马富才,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分别对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三鹿奶粉事故负领导责任而辞职。

发生在2003年12月23日的开县井喷,243人殒命;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2008年,因三聚氰胺污染奶粉,导致3人死亡,数万名儿童不同程度的泌尿系统病变,中国知名奶企几乎全军覆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官员对事故负直接责任,但事故又对社会造成很大影响,组织上就会采取引咎辞职这样的处理方式。但沈岿称:“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才适用的,不属于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2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马富才于2005年4月任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部级),距其引咎辞职整整一年时间。而解振华也于引咎辞职一年后,被任命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部级)。李长江在一年期满后,已出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是事故调查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安监总局的官方网站上对该调查报告全部公开。不过,公众需要耐心,因为一般而言,从事故发生到国务院批复调查报告,周期大约为半年至一年之间,并以后者居多。

引咎辞职因不属于“处分”,故不纳入调查报告,且多发生在事故调查初期。比如,1988年1月24日,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特快列车,运行至贵昆线且午至邓家村间,由于列车颠覆,造成旅客及铁路职工死亡88人,重伤62人。时任铁道部长的丁关根引咎辞职,国务院接受丁关根辞职请求,1988年3月1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决定免去丁关根铁道部部长的职务。

而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事故后,按惯例,时任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应引咎辞职。但在事故发生后一段时期内,铁道部无人主动担责。有分析称,这与2008年举国忙于汶川救灾,无暇顾及此事有关。直到2009年5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才发布了调查报告,宣布给予时任铁道部副部长的胡亚东记大过处分,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只给了记过处分。但这位侥幸逃脱大难的高官终因腐败问题,在2011年春季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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