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急需创新和发展
2011-08-15郑远长
郑远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时至今日,慈善事业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是慈善事业的地位上升到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列入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二是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合同法》、《信托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等构成了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三是慈善事业具备了一定的发展规模。截至2010年底在全国的43.9万个社会组织中,有大量直接或间接从事慈善工作,其中,基金会数量达到2168家,各地基层慈善捐助工作网络发展迅速。慈善捐赠总额在2010年达到700亿元左右;四是专业的慈善工作队伍基本形成,大量的各领域、多学科、有丰富背景的专业人员投身慈善事业,使慈善事业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
我认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必然要经历起步发展期、稳步成长期和成熟发展期三个阶段。经过近20年的起步发展后,以2008年为标志,我国慈善事业已经迈入稳步成长期。在当前和今后的十余年,将见证慈善事业稳步成长和发展,并为慈善事业迈入成熟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为此,当前急须以创新的思维和行动,突破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慈善意识、制度建设和能力培育等关键问题。
一是在提高公众慈善意识方面要有新的创新和突破。慈善事业已经走过了普遍受质疑和偏见的时期,确立了其社会保障重要补充的牢固地位,以及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使命。但如何看待从事慈善服务的民间人士和机构,如何界定和处理好民间慈善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等,依然在社会各界,尤其在政府不同部门和人员中有很大的差异。自信、大胆、放手和鼓励民间人士和机构从事慈善事业,大力扶持慈善组织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发挥好政府的补充和助手作用,建立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既是思想观念上的突破,也是慈善意识上的创新。引用李立国部长的话,如果我们不能克服“把什么事都搂在怀里、抓在手里,自己做不好又不让社会做”的惯性思维,慈善事业难以得到良性发展。
二是在慈善制度建设上要有新的创新与发展。完善的慈善法律法规和制度既是慈善事业成熟发展的标志,也是慈善事业稳步发展的保障。要整合目前碎片化的慈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应该要解决慈善组织的认定问题,并建立一系列慈善行业的规则和工作程序,从而走向行业监管和行业培育发展的道路。首先是在法制建设上加快出台慈善事业法,并要把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管理架构等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其次是在行业建设上培育大量专业的、有公信力的慈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建立规范的、专业的和严格的政府行业监管体系,并开展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建设,通过政府、社会和行业自身,共同打造让社会公众放心的慈善事业。
三是在能力培育上要加大扶持力度。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只有在慈善实践中才能锻炼成长。在今后至少10—20年的时间内,我国将依然处于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慈善服务既要面对扶危济困、帮教助学等传统内容,也要面对不断增强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需求,给慈善组织及其人员带来的巨大挑战。从欧美国家到香港特区等慈善事业发达的情况看,我国急须加强慈善组织及其工作队伍的能力培养,从提供一般性的救助服务到专业的社会服务。在培育方式上要改变慈善资金主要靠捐赠的投入形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引导作用,培育出大量专业的、扎根于基层社区的、群众广泛参与的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