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本质的社会哲学探析
2011-08-15冯笑
冯 笑
(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西安 710061)
公德本质的社会哲学探析
冯 笑
(西安财经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西安 710061)
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社会安定有序、秩序良好。一个社会要保持良好的秩序,除了具备健全的法律外,良好的道德秩序特别是公德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德作为公共领域的道德原则,是社会秩序所蕴涵的道德理性,是社会成员共同的道德意愿,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社会正义的表征。公德的本质集中体现在它对待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它所贯彻的道德原则上。
公德;私德;社会哲学
一、关于公德的定义
公德如何定义,学术界长期存在多种界定,最常见的一种是将公德定义为“全体居民所公认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起码的道德规范”,即公德属于低层次的道德要求,反映的是社会生活中共同相处、彼此交往的最一般的关系,维持必不可少的公共秩序和纪律,是文明和愚昧最起码的分界,并且认为公德是从原始社会就形成并延续下来的简单公共生活准则。
另一种观点则把国民公德等同于公德。我国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近代著名启蒙学者梁启超。首先,梁启超把公德作为立国之本提了出来。他说:“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是故公德者,诸国之源也。”那么什么是公德呢?梁启超通过与私德区别来界定公德。他认为:“人人善独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梁启超的公德观念非常鲜明:益群、利国亦是公德。
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五爱”公德,实际上也是国民公德的一种提法,但也有学者把“五爱”称之为国民道德,不把它归之为公德范围。国民公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法律有密切联系,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确保实施。
第三种是大公德观点。这种公德观点仍把公德定义为“公共生活准则”,但其涵域十分宽广,凡是与公共相关的道德规范皆囊括在内,其内容包括了人与人关系的层面、人与社会关系的层面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层面。还有的主张把一般的公共规则、国民道德、自然道德或环境道德均归之于公德的范围之内,构建一个系统的公德工程体系。
通过上述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公德是指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的道德,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公德作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的公共生活准则,其基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公德的特点
公德就其本意而言,是社会的道德,公共性是公德最基本的特征。公德的公共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理解:第一,道德发生场所的公共性。在公共领域内产生的涉及人们利益关系的道德行为属于公德范围。所谓的公共领域是指一切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和空间,亦即除私人领域外的一切交往领域。这些公共领域既满足了人们各种社会活动的需要,同时也提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性的道德要求。第二,道德对象的公共性。事实上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在公共领域发生的道德关系的主体不局限于私人范围或熟人范围,而是进入公共领域的任何一个人,因而道德对象十分广泛并且具有不可选择性和偶然性。第三,道德要求的公共性,这是现代公德最重要的一点。公德要求的公共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公德要求对所有的社会公众一视同仁,不允许特权身份的存在,体现了公德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意识;二是公德要求源自民意,是人们共同的道德意愿,即卢梭强调的“公意”,这是现代公德建立的基础。第四,公德评价的公共性。公德评价的方式是公众舆论和公共良心 (公德心),而公德评价的标准则据于社会共同的道德要求。
三、公德本质的哲学诠释
1.公德与私德的区别
公德与私德的划分,实由道德所调节的不同对象和关系而定,是社会关系中人的私人性和社会性的体现。公德与私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私德主要适应了自然经济条件下以血缘宗法为基础的相对狭隘的人际关系要求;公德则是适应了现代工业文明条件下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空前广泛的人际关系的要求。第二,二者调节的对象不同。私德调节的是自我和那些与自己有恒常关系的,而且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殊的“他者”的伦理关系;公德调节的是自我和那些在公共领域只是偶发联系的,而且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他者”的伦理关系。第三,二者的要求不同。私德往往依据亲情而实际奉行的是“爱有差等”原则。而公德奉行的是“平等博爱”原则。第四,二者依靠的力量不同。私德主要依靠的是“情”(包括亲情和友情)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情”是私德赖以存在和得以发挥其功能的基础,没有了感情也就不存在尽私德义务的必要性。公德主要借助的是人的理性反思和控制以及靠外在力量来维系的规则。
2.公德的本质
通过上述对公德的内涵、特点及公德与私德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公德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公德的物质基础及其存在的前提是普遍的社会交往和广泛的社会公共领域的存在。当然,不排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交往的需要,也有公共领域的存在。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交往的广度、深度及迫切性是不同的,与此同时,公共领域的发育程度也是不同的,相应的,公德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
公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并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方式。在前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不发达,使得以此为基础的公共领域十分有限,而私人领域却相对发达,因此,在这一社会阶段,私德在道德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公德默默无闻地居于一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普遍化,使得社会公共领域急剧扩张,社会公共生活已经成为现代性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所呈现的精神情操、行为品性和风尚礼俗便成为一定社会道德水准及文明发展状况的标准,公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第二,如果说私德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关系上突出的是个人与个人利益的话,那么,公德则强调了个人与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体而言,不外乎是要么强调个体 (个人)的先在性、本质性和基础性;要么强调社会的先在性、本质性和基础性;要么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性三种情况。
强调个体(个人)的先在性、本质性和基础性的观点是原子论的社会观点。社会原子论认为只有一个个具体的个体才是真实的存在,而作为整体的社会除去从个体的集合的意义上来说以外,便是不可捉摸的,因而,社会也就是人们通过某种方式协议而成的。换言之,社会是一种“人工制品”而非一种自然而成的“自然”。
强调社会的先在性、本质性和基础性观点可称为整体论的社会观点。整体论承认社会是由个体构成的,但认为个人并不具有真实性,相反,社会才是真实的存在。整体论一般都认为有一个高于社会的“存在”支配着社会,这种存在既可能是柏拉图的“善的理念”,也可能是孟德斯鸠的“一般精神”,既可能是维科的“普遍永恒的原则”(共同的真理基础),也可能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正是因为整体论持有这样的信念,所以才认为社会是真实的存在。
强调个人与社会统一性的观点,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构成这一前提的,不是抽象化的个人,而“是一些现实的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所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1]。生产必然要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一定的生产方式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联系着的,后者是前者的社会形式,纯粹独立的、脱离社会的个人生产是不存在的。“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 (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所以正是个人相互间的这种私人的个人关系、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2]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结成的交往合作关系,便是一定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定的社会制度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形态。所以,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内在的有机联系。个人就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之中,而社会形态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着个人的命运。“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们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3]当然,马克思所理解的社会,并不是与人对立的抽象共同体,而是个人交换作用的产物。
第三,与上述第二点相联系,由于公德、私德对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态度不同,相应的,其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相同。对利益的理解不同,个人所愿意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不相同。由于私德突出强调了个人 (小范围、小团体)利益,因此,它也就只强调个人(小范围、小团体)权利与小范围的义务,而对于一般的“他者”就很少讲义务。与此不同的是,由于公德强调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尊重、维护、实现社会共同利益,因而,它在强调实现个人权利的同时,亦注重履行自我所应承担的义务,对所有“他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凸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四,公德、私德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表现出来的不同,表征着二者所贯彻的道德原则的不同。私德依据亲情而实际奉行的是“爱有差等”原则,因而,它贯彻的是一种道德不平等原则。相反,公德奉行的是“平等博爱”原则,所以,它贯彻的是一种道德平等原则。这种不同,通过其在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比会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封建社会里公共场所的规则乃是因人而异的,王公侯爵在公共场所可以耀武扬威,高出众人一头,无视公共规则,但这正是当时等级制社会秩序的需要,反映了社会等级的秩序性。显然,这是建立在不平等道德基础上的公共秩序。现代公德基点是:公共领域交往的每个个体都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彼尊此贱或彼贱此尊的差别,并且在现代社会主义的社会里,在社会平等的基础上,公共领域、公共财产才具有真正公共性,从而否定了过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虚假公共性。现代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是公众的,对每个成员来说,都有利用、享受公共财产和公共空间的权利;但公共所有权又是不可分割的,个人对公共性的物质和空间只具有合理享用权,不具有拥有权。这就是说,个体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待属于公共的东西,不能把私人的意志强加于公共意志之上,违背社会公意。公意则着眼于代表公共利益众人的意愿,公德集中了社会公众的意志,同时也体现了进入公共领域的社会个体的平等性,即大家都遵守同样的道德规则,也享有同样道德权利的平等性,丹尼尔·贝尔把它称为“公共场合中行动的平等”[4]。平等的原则意味着在公共领域内活动的社会成员既是自由的,又是受到约束的。道德约束的实质是赋予道德主体一种社会责任,即任何人没有权利超越公德规则,破坏公共利益,破坏公共领域中他人的利益;任何人都有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大家公认的道德原则。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4,51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
[4]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324.
Essence of PublicM orality from the View of Social Philosophy
FENG Xiao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eaching and Research,Xiπ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Xiπan 710061,China)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roposed the idea of“harmonious society”in the Sixteenth Plenary Session.Stable,orderly,and well2behaved are very i mportant in a har monious society.Apart from the sound law,morality,especially public morali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a society in good order,apart from a sound legal.As ethicalprinciples in public area,morality ismoral ra2 tionality that socialorder contains,the commonmoralwillof themembers,the embodi mentof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representation of social justice.Essence of ethics is embodied in its treat ment of 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individual and community interes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its i mplementation of ethical principles.
public morality;private morality;social philosophy
B824
A
1001-7836(2011)02-0001-03
10.3969/j.issn.1001-7836.2011.02.001
2010-08-10
冯笑 (1977-),女,陕西咸阳人,讲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从事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孙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