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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博弈:湖北地方政府与汉冶萍公司间的象鼻山矿权案*

2011-08-15左世元杨泽喜

关键词:铁矿湖北矿山

左世元 杨泽喜

(黄石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湖北黄石 435003)

官商博弈:湖北地方政府与汉冶萍公司间的象鼻山矿权案*

左世元 杨泽喜

(黄石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部,湖北黄石 435003)

汉冶萍公司向湖北地方政府提出拨给象鼻山官矿的要求至少有3次,其中,1916年至1919年的一次延续时间最长,影响也最大。代表商方的汉冶萍公司与代表官方的湖北地方政府就象鼻山矿权案展开了一场博弈。利益之争是双方最主要的动因。双方动用所能用到的资源展开争斗,结果却两败俱伤。双方都不是最后的赢家,日本才是真正最大的获利者。

湖北地方政府;汉冶萍公司;日本;象鼻山矿权

无论是哪个朝代,商人在与官府的争斗中往往都处于弱势,所以,他们宁可自己的利益受损,也不愿与官府发生正面对抗。1916年至1919年,汉冶萍公司就大冶象鼻山矿权问题“挑起”了一场与湖北地方政府的严重冲突,不仅延续时间长,而且北洋政府的多个部门都卷了进去,更重要的是还有日本的参与,因此影响也比较大。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只见于有限的几部著作中比较粗略的叙述①。本文围绕象鼻山矿权案,探讨这一典型的官商博弈的起因、过程、结果及双方得失。

一、象鼻山矿权案发生的缘起

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兴办大冶铁矿时就已圈购了一些矿山,后随着开采规模的扩张,矿山逐步扩大到40余处。1896年,张之洞因官款难筹、经费不继,遂将汉阳铁厂交由盛宣怀招商承办,移交时,有尖山(部分)等8处锰、铁矿山,康中等14处煤矿及金银坡、陈家山2处铅矿。如此措置,张之洞颇有一番用心:一方面是对盛宣怀工作的极力支持;另一方面是为大冶铁矿及汉阳铁厂的持续发展提供充分的原料保障,使其开创的洋务事业兴旺发达,为国家及地方造福。但作为湖广最高行政长官,张之洞也不能不考虑地方士绅的利益,于是对双方在该地的矿权界限作出明确规定:象鼻山等14处矿山仍归鄂省所有。其中象鼻山矿区不仅蕴藏量丰富,而且矿质优良,所含磷等杂质甚少。

1907年,盛宣怀提出将大冶官山拨给汉阳铁厂承购开采,遭到张之洞拒绝。主要是因为1903年盛宣怀以铁矿作抵押向日本借款,是为防止其“垄断侵占”官矿,“以供转卖之漏卮”。故张之洞在回复中除明确要求盛宣怀“应将官购及商购各山按脉寻矿,深求蕴蓄,不能仅以浮面采取了事”外,还强调,“官发归商之山,厂商自购之,应归于商,官不过问;至官家另购之山,应归于官,商亦不能觊觎”。他表示,铁厂如果商购矿山矿脉确实挖尽,即深挖也不敷冶炼,“应俟官家矿山开办,购取官家矿石添炼,届时可以由地方官与厂商另议矿石价值”[1]829。这是汉冶萍公司第一次要求湖北地方当局拨给大冶官矿。辛亥革命后,盛宣怀受到革命的打击而出走日本,汉冶萍公司丧失了清政府的庇护。1912年4月,湖北官绅向民国政府提出,公司久欠湖北省巨额官款不能偿还,应改汉冶萍公司为湖北所有。湖北当局遂同江西省地方政府一起派人赴上海调查汉冶萍公司的情况,作为接管的依据;任命蔡绍忠为汉阳铁厂督办,纪光汉为大冶铁矿监督,准备接管。1913年3月盛宣怀回国,极力运动大总统袁世凯左右,并很快取得了袁氏的支持,重新当上了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会长②;由于日本的干涉,最后湖北只得将两处监督撤销,接管计划流产。1914年4月,在京湖北同乡代表魏景熊受湖北省军、民两府委任,赴上海与盛宣怀进行首次交涉,提出清偿官款、填给股票,盛宣怀乘机要求将大冶官山中的象鼻山拨给公司以为交换条件,湖北地方当局以铁矿国有为由加以拒绝。由于公司对日本负有大量债务,每年对日交售铁矿石和生铁的负担大大增加,迫切需要提高铁矿石的产量,1916年,公司向湖北地方政府第三次提出象鼻山官矿问题。

1916年9月,公司董事会正式致函湖北省财政厅,要求将大冶象鼻山官矿作价交给公司,理由是张之洞在任时曾表示:“如果铁厂乏用,必须开采铁锰两矿,查系厂商开采以供厂用者,即由官按照原购价值售与铁厂。”而公司矿山因长时间大规模开采,铁矿储量日益萎缩;且汉阳铁厂新添三号四号冶炼炉,需矿日多,抵还日债矿石交额亦逐年增多,“遂有供不应求之势”[3]163。随后,公司董事会会长孙宝琦③致函湖北官矿公署,提出同样要求。理由如下:其一,按照矿章规定,矿区大者三十里,小者十五里,“区内不能两矿并开”,而象鼻山铁矿与公司开采的狮子山矿“近在咫尺”,确属“同一矿区之内”,因此拨给公司开采“毫无疑义”。其二,在全国即将大规模使用钢铁的情况下,公司“除扩充开采外,别无善柴”。因为公司所产钢铁“专为供给汉阳兵工厂制造军械及各铁路轨件之用”,近年政府整顿全国军备,“以汉阳兵工厂为第一扩充”;全国铁道均提倡采用自铸钢轨,则“铁厂之肆较繁,其筹备亦不能不预”。他极力反对由湖北地方政府开采象鼻山矿山。如果象鼻山一带由官设局采挖,不仅“经始之费甚巨”,而且前途之利益亦“未可预料”。另外,一区内官商两矿并开,两矿工人还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在他看来,拨给象鼻山铁矿不仅是为公司着想,更重要的是对地方和国家也有利。因为公司能多采铁矿,全国军械及路轨材料也有保障,而官商两矿并开之畛域,亦可藉以化除[1]164-165。

对公司提出的理由,湖北官矿公署逐条进行了批驳,最后强调,公署是奉民国政府令而成立,其职责就是“摒除一切阻力”,“遵章设置矿区,办理官矿”,并明确告知湖北地方政府准备开采象鼻山铁矿[1]165。对此,公司当然不会同意,将此事申诉到北洋政府农商部,农商部作出裁决:官矿公署答复公司的理由“系正当办法”,“铁矿关系重要,且既属鄂省矿产,自应由该督办就近接洽商办,当经咨行湖北省长察酌办理”[1]165。公司试图通过农商部来压制湖北地方政府索取象鼻山铁矿的目的未能达到。

二、要求开办鄂城的纪家洛(灵乡)铁矿

索取象鼻山铁矿的目的未能实现,公司不得不寻求新的矿区。他们将目标转向了鄂城的纪家洛(灵乡)铁矿。此前,精明的盛宣怀在接办汉阳铁厂后就极力扩大矿源,曾以上海广仁善堂的名义在鄂城购买鸡子山、小宝山、广山、城山4处矿山,作为公司长期发展的后盾。如今,在公司看来,鄂城的矿山是前董事长盛宣怀以广仁善堂的名义购买的,且签订有租给公司开采的协议,因此公司开采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能同时购买到与之相毗邻的玉屏、大宝、刘岱、神山等属于民产的矿山,即使得不到象鼻山矿山,也可以缓解公司的一时之需。但此时湖北官矿公署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也派人调查,“耽耽注视”。公司经理李维格决定先发制人,调冶矿铁山主任殷静甫(在冶多年,人地熟悉)在鄂城设局,并以广仁善堂名义成功购买大汪对面的两山。但在购买玉屏山问题上,却出现了官府与公司的竞争。对公司而言,因玉屏与原有之鸡子和现买之大汪两矿山相连,为“必争之矿”。由于官府愿意出10万串钱的高价竞购玉屏山,以致“业主居奇”,公司原先与业主讲好3万串的成交价即告泡汤。公司最后虽然以88 000串的高价与业主“成交立契”,但由于官府的阻挠,使得“两契存县未税”。更糟糕的是,不断有省议员煽动地方士绅到官矿公署告状,要求政府维持官矿,结果公司不仅没买到矿山,而且还身陷多起官司,不得不命令在鄂城所设的矿局停止购山,“以免酿成将来不可收拾”的局

面[3]165。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会长孙宝琦不得不以广仁善堂董事名义,致函内务、农商两部及湖北省长王占元,要求保护广仁善堂的“合法”权益,并得到两部“照准”的答复。王占元也复函表示已“函知官矿局,并令该县谕各业户照原议商购”[1]166。但不久,农商部却改变了先前的态度,不仅否认承诺过公司将灵乡矿区“界限划清,绘具图说,禀明两部,免滋纠葛”之说,而且还以民国矿业条例为依据,提出矿权与地主权的问题,并明确告知政府批准广仁善堂购买矿产,只是“特为保存其地主之权,并未准其开采”;还强调官矿公署为特别矿务机关,其勘选官矿、购置矿地,乃职务范围内应有之事,“绝无訾议之余地”[1]166-167。

事情走到这一步,孙宝琦不得不直接向大总统黎元洪申诉,要求黎“饬令国务院核议,分行京外各衙门,体念商艰,格外保护,对于种种困难务使设法解除,予以特别之利便”[1]167。但黎尽管名义上贵为大总统(黎也是湖北人),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权力,更无权干涉各省事务,因此只能向鄂督王占元提出由在京代表李宗唐与在省鄂绅黎大钧等协商处理公司矿区问题的建议。与此同时,公司加紧做王占元的工作,以同意民国二年鄂绅丁中立所提出的“公司在大冶矿山附近设炉,所有官家铁山允许公司开采,但每出砂一吨,抽费二分五厘之议”,要求王将象鼻山官矿先行租归公司开采[3]168。对此,王占元没有明确作答,只是授意湖北官矿公署告知公司,政府准备开采象鼻山铁矿,理由是:(1)“铁矿尽数留为国有之明令”;(2)“前清光绪三十三年张文襄最后之咨案”;(3)为弥补民国四年农商部开办官矿的亏损,湖北将开采“官购最美富之矿”,且已遴选技师、工程师“按照程序预备一切,即行自采”[1]168。

正当与湖北的交涉一筹莫展之际,北京政府对德参战似乎给公司提供解决该问题的一个绝好时机。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进入关键时期,段祺瑞政府在日本的怂恿下决定对德参战,急需大量枪炮。汉阳兵工厂是北洋政府枪炮供应的主要基地。生产枪炮必须是酸性铁矿石炼出的钢铁,而鄂城的铁矿正好符合这一要求。在公司看来,与其与鄂省僵持不下,倒不如利用这个机会请段祺瑞政府对湖北施加压力。公司请汉阳兵工厂督办刘庆恩以“非得鄂矿汉厂实无以制供”为由,要求北京政府将鄂城铁矿拨给公司[1]170。刘在致段祺瑞的电文中称:“欧战未已,购料无获,枪厂已多半停工,下月全停,现建马丁钢炉约三月内完工,祈先商汉冶萍孙督办,转饬铁厂拨酸性铁,以便炼枪炮钢,免使军械缺乏”[1]170。但最后的结果却大出公司意料。段祺瑞一方面在国务会议上“坚持铁矿国有政策,不允租采,所有决议仍照上年农部所复办理”;另一方面则要求公司“即行遵照筹拨,以济亟需”[1]171。公司原以为因此能得到段政府的支持,结果吃了哑巴亏,不仅未得到鄂城矿山的开采权,反而还要承担给汉阳兵工厂提供酸性铁的义务。

官矿问题之所以迟迟没有进展,主要症结是公司没有履行偿还湖北官款的义务。于是双方斗争的焦点随即转向官款的偿还问题上。1917年4月湖北省议会组织了以李宗唐、张国恩、李法、胡潜为委员的鄂产汉冶萍清理处,与公司交涉,要求以地权和股权清偿所欠湖北官款。从1917年10月2日至12月24日,公司与湖北代表就此进行了4次谈判,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最终还是交由农商部裁决,农商部也十分为难,一方面认为湖北官矿公署提出的填股票之事,“言之成理,于情事亦属允协”,公司应“查照办理”[1]185;另一方面又认为公司所纳地税已包括在一两铁捐之内,“自无改填股票之理”[1]186。由于农商部的态度模棱两可、前后矛盾,双方均无法接受,偿还官款之事在农商部的调解下遂进入死胡同。

三、日本的介入与合办灵乡铁矿图谋的破产

日本是一个矿产资源极度缺乏的国家,基本上依赖国外进口。大冶铁矿石有2/3是供给日本八幡制铁所[2]439,因此,其产量多少直接关系到日本钢铁及其军事工业的兴衰。自张之洞开办大冶铁矿后,日本就一直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渗透,企图控制并使之成为日本的原料供应基地。1913年,湖北地方当局与公司关于偿还官款问题的交涉,尤其是涉及到象鼻山矿权的问题出现后,日本政府一直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在公司的要求遭到拒绝后,日本想方设法介入,企图协助公司获得象鼻山矿山的开采权。1915年1月,日本向袁世凯政府提出臭名昭著的“二十一条”,其中第三号第二款就是要求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问题[3]76-77。就在这一年,湖北设立官矿公署,自行开采象鼻山铁矿,亦遭到日本的多方阻挠。段祺瑞上台后,明确灵乡矿山为“国有”,使公司的最后一线希望也落空。在公司看来,仅仅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得到象鼻山及灵乡铁矿,唯一途径就是使拥有公司巨额债权的日本出面干预,而日本亦早有此愿望。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公司向北洋政府提出,请求将公司收为“国有”,意在“促使北京政府反省,以便依靠日本援助,获得采掘权”[4]714-716。公司进而与日本拟定3套内迫外压段祺瑞政府就范的方案:第一套是由公司向北洋政府申诉汉冶萍公司经营困难之状况,要求政府接受公司之一切债权债务,但“政府当难接受”;第二套是由“公司向政府议实行中日合办”;第三套则由日本以提出给段政府提供相当数量之金钱为诱饵,以求达到目的[4]724。而此时段祺瑞政府已决定对德参战,无论是在金钱上还是在军械上都需要取得日本的援助,因此,日正金银行驻北京支行认为这是解决该问题的绝好机会,遂向本国政府提出,以允诺军械借款要挟段政府解决象鼻山及灵乡矿山问题[4]725。但日本政府担心,此举有可能使段祺瑞对日本产生疑虑,并由此损害刚刚建立起的段日关系,因此否决了上述提议。随着“西原借款”的渐次展开,段祺瑞已入日本彀中,日本政府认为时机成熟,决定在象鼻山及灵乡铁矿上采取强硬态度。日本政府认为,日本在军械问题上“排除内政上之障碍”,给予北京当局全力支持,以“符合中国方面之希望”,而段政府却对日本迫切希望解决的铁矿问题“缺乏诚意”,特别对与汉冶萍公司关系甚深的灵乡矿山,不仅“托词不予许可”,而且还“特许汤化龙一派开采”。因此,决定对段政府发出最后通牒,使其彻底了解:“铁矿问题对于我方如何紧要迫切,该政府不能徒事拘泥于枝节问题,而应顾及日、中关系大局,尽最大努力,改变其过去对铁矿问题之态度,从速设法解决纪家洛及其他铁山采 掘 问题,以符合我方之 希 望”[4]729-730。随后,日代理公使芳泽会见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田文烈,警告如不特许公司两矿开采权,“将引起如何事件,请中国当局预为考虑”。但这种威胁仍不能奏效,使芳泽认识到铁矿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要“从速解决,颇为困难”[4]731。与此同时,芳泽得到农商部指令湖北省处理象鼻山及灵乡铁矿的情报:鄂城矿山由农商部筹办;象鼻山铁矿由湖北省迅速开采[4]737。另外还有湖北官矿公署正在与美国慎昌洋行接触,协商合办灵乡铁矿的消息。

上述情况迫使日本不得不作出“妥协”,决定以汉冶萍公司与湖北官绅合办灵乡铁矿为突破口,迅速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委托汉冶萍公司最大债主正金银行拟定并经其同意的解决象鼻山铁矿及合办灵乡铁矿的大致办法,其要点是:(1)关于汉冶萍同灵乡两公司间之关系,汉冶萍公司须持有灵乡铁矿公司总股份半数或半数以上;灵乡铁矿公司采掘之全部矿石,由汉冶萍公司承受;汉冶萍公司对灵乡铁矿按其每年出产吨数,给以相当之采掘费;矿石采掘与运输,以及铁道敷设等一切工程,概由汉冶萍公司担任。(2)对象鼻山铁矿,“应使中国政府根据相当条件”,使公司获得官矿局所经营该山之采掘权。(3)对公司与湖北地方政府的关系,公司对湖北要求额(约600万元),一部分(半数以下)付以股票,其余付以现金,且从湖北方面选出一人为董事;铁捐减半;砂捐限于新矿,遵照条例缴纳;铁捐及砂捐等问题须得中央承认;公司对象鼻山须交付相当采掘费与湖北,湖北对于公司应付与矿石采掘与运输以及铁道敷设等一切工程经营权。日本政府在必要时可给予公司财政上的援助[4]733-736。由此可见,日本仍以协助公司夺取象鼻山及灵乡铁矿为最终目的。日公使林权助加紧与湖北代表磋商,双方首先在公司债务填交股票方面初步取得一致意见。接着双方在合办灵乡铁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由湖北官、绅及汉冶萍三方合办灵乡铁矿;虽然象鼻山铁矿上的分歧曾一度影响到灵乡铁矿的谈判,但日本采取了撇开象鼻山优先解决灵乡矿山问题的策略[4]752。另外,双方还就偿还湖北官款的方法“大体亦均得谅解”[4]763。

为使上述“成果”迅速得到落实,日本政府一方面决定在财政上给予汉冶萍公司大力支持,拟提供包括偿还湖北官款541万元及合办灵乡铁矿140万元,共计681万元的贷款;另一方面则训令林权助加紧同鄂督王占元及湖北官矿公署进行交涉。林权助即于12月13日派船津同留京的王占元进行交涉,不得要领;1919年1月2日又派武内金平到达武汉,会同汉口领事濑川,向湖北官矿局局长金鼎、湖北督军王占元进行强硬交涉,但双方在缴还官款的数目、日期、铁捐办法及合办灵乡铁矿三方的股份分配等具体问题上仍难以协商一致。而在此期间,湖北与美国慎昌洋行迅速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至此,日本苦心经营合办灵乡铁矿的图谋来不及实施即告破产[4]756。

四、结论

象鼻山矿权之争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企业与地方政府为矿权而展开的官商之争,在当时具有典型意义。如前所述,“商”一般不会主动挑起与“官”的对抗,而从该事件的起因来看,汉冶萍公司明显处于主动出击的地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司在矿权之争中占据诸多优势。其一,20世纪初期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已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后在政府的大力提倡下,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较快,资产阶级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另一方面,社会的裂变推动着市民社会的快速形成,资产阶级(绅商为核心)及其社会团体在社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强烈的阶级意识和认同感使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过程中很容易凝聚成一股社会力量。这对中央及地方政府构成压力,从而对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251-257。在围绕矿权较量的过程中,汉冶萍公司股东及董事会为争取自身的权益(不管是否合理合法),以整体的力量出现,甚至还一度动员上海总商会对北洋政府及下属部门、湖北省政府和湖北官矿公署等施加压力。其二,公司无论是官办、官商合办,还是完全商办,其最高领导人从张之洞到盛宣怀再到孙宝琦,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主要负责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均发生了变化,但有一点没有变,即公司被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要员手中。这充分说明公司在中国实业界中的地位及中央政府对它的重视。这些人亦官亦商,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结合起来,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使公司享有很多其他商办企业无法比拟的待遇[6]。其三,日本也起着很大作用。日本是公司最大的债权人,所以公司的发展与日本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一点也增加了公司在与湖北地方政府斗争中的力量。

尽管如此,汉冶萍公司在矿权之争中还是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公司在追求利润过程中,倚仗自己的特殊背景和地位,不仅不思偿还官款、报效地方,甚至还想方设法无偿或以极小的代价获得官矿,这显然损害了地方官绅的根本利益。由于近代中国巨额的赔款及日益恶化的财政状况,使得中央政府无暇顾及地方,地方政府通过自开矿山或以矿产作抵借款生存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在涉及根本利益方面,即使面临日本的压力,湖北官绅也表现出毫不妥协的态度。二是北洋政府坚持矿产国有政策,旨在防止洋人攘夺中国的矿权[7]121。在袁世凯统治期间,政府制定了详细的矿业条例,严格限制洋人在中外合办矿业公司中股份所占的比例[7]40;段祺瑞执政期间,更是明确矿产国有,主张由官府主导开采。这种大背景对公司争取官矿极为不利。三是公司在保护国家利权成为全国风潮的大背景下冒天下之不大韪,以公司全部财产作抵押,屡屡向日本举债,这在当时被视为“卖国”举动。所以,当公司要求取得两地的矿权时,舆论要求政府对此采取坚决抵制的态度[2]504-506。所以,即使是以亲日著称的段祺瑞政府也拒绝允诺将象鼻山及灵乡铁矿拨给公司开采。显然,公司在当时强大的舆情面前无疑又输一筹。

汉冶萍公司与湖北地方当局官商间围绕象鼻山矿权的斗争长达三年之久,双方动用所能用到的资源展开博弈,结果,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由此加深了彼此间的矛盾。汉冶萍公司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争取矿权过程中由于得不到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支持,更加深了对日本的依赖,从而使后者对前者的控制进一步加强;湖北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利益及国家的矿权,自办铁矿公司,却由于本身管理制度的落后和销售渠道的不畅,最后还是沦为为日本供应铁矿石的服务机构,乃至破产的境地。所以说,在围绕矿权的斗争过程中,汉冶萍公司与湖北地方政府都不是最后的赢家,日本才是真正最大的获利者。

注 释

① 见刘明汉主编的《汉冶萍公司志》,第154-155页;又见武汉大冶铁矿志办公室编《大冶铁矿志》第1卷,上册,第216页。

② 盛宣怀在清末曾与袁世凯在控制招商局等问题上发生矛盾。辛亥革命后,盛为取得总统袁世凯的支持,动员袁的亲家孙宝琦等从中说项。

③ 盛宣怀以年老体衰为由,提出辞去公司会长之职。1915年6月,公司临时董事会选出孙宝琦为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会长,盛宣怀为副会长。孙宝琦同时任北京政府的税务处督办、审计院院长、财政总长等多项职务。

[1] 湖北省档案馆.汉冶萍公司档案史资料选编: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2] 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M].北京:三联书店,1961.

[3]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M].北京:三联书店,2005.

[4] 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资料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5] 朱英.清末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6] 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7]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Struggle between Officials and Businessmen:the Case of the Mining Right of Xiang Bi Mountain between Hubei Local Authority and Han Ye Ping Company

ZUO Shiyuan YANG Zexi

(Department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Hugangsh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uangshi Hubei 435003)

Han Ye Ping company has proposed to have the mining right of Xiang Bi Mountain from Hubei local authorities for at least three times.The one from 1916 to 1919 was the longest,and had the greatest impact.The company on behalf of the business launched a struggle on mining right of Xiang Bi Mountain with Hubei local authorities representing the official.Struggling for the benefit i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movement.Both sides used all the resources that they could get in the struggle,but the result was the complete defeat for both sides.Japan was truly the biggest beneficiary instead of the two sides.

Hubei local authority;Han Ye Ping Company;Japan;mining right of Xiang Bi Mountain

F120.3

A

1671-7422(2011)01-0004-06

10.3969/j.ISSN.1671 -7422.2011.01.002

2010-09-20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近代中国政派(要)之对日态度及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0b239;黄石理工学院立项课题“日本帝国主义与大冶铁矿”,项目编号:10yjr31A。

左世元(1973— ),男,湖北京山人,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 陈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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