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保障研究论纲
2011-08-15周雄文
陈 雄 周雄文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 412008)
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保障研究论纲
陈 雄 周雄文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 412008)
在人口老龄化成为事实的当下中国,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宪法法律权益已成为一个急需研究的课题。文章建议围绕老年人退休法律问题、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老年人的赡养和幸福权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法律保障、老年人犯罪和刑罚特殊保护等6个方面,在广泛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问题,这也是法律工作者刻不容缓的责任。
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保障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早在2000年就已跨入老年型,2000年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了1.3亿,占总人口10%以上。目前,我国老年人口超过1.5亿,其中,北京市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5%以上,上海、天津等城市的老龄化现象均比较严重①。上海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实行“柔性”退休制度,把男性公民的退休年龄推迟到65周岁,女性公民的退休年龄推迟到60周岁[1]。这些数据和现实表明,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且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难题在短期内无法攻克。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而又庞大的群体,其权益保障与其他群体相比有共性,也有其特殊之处,系统研究老年人权益的宪法法律保障极为必要。老年人宪法法律权益保障的研究包括以下维度。
一、老年人退休及其权益保障的研究
退休是何种含义,它包含了何种权利和义务,法律对于具体的退休制度应该采取何种价值判断,这些都是首要面对的宪法法律问题。
关于退休的宪法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三个。其一是宪法平等权。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公民60周岁,女性公民55周岁。从宪法法律理念上看,存在一个男女退休不同龄的平等权问题,这种差异对待是一种合理的不平等抑或是一种合理差别,值得在宪法法律理论上进行探讨。其二是关于退休特殊法律问题的探讨,包括现实中存在的延迟退休和弹性退休制度,比如,在上海试行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退休的新办法,这种规定与现有的法律是否冲突。事实上,最近在法国就因为延迟退休年龄而引发了宪法法律争议。但我相信,中国在继上海之后还会出现延迟退休年龄的试点。这需要在法律上对其合法性作出回应,因为推迟退休年龄意味着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限制和延迟,部分劳动者对此必然有不同的见解,这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作出回应。退休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中国事实上也存在弹性退休制,比如大学教师中终身教授一职,是指某些大学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于某些教师采取不退休的制度,这一点与美国法院的法官不强制退休制度有类似之处。总之,对于退休年龄这一法律现象进行调查研究,极为必要。其三,在中国根据不同的级别,还规定了离休制度。退休和离休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这种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如何,退休和离休之厘定是否有合理之处,是否有完善的空间,这些也可以在法律上进行研究。
二、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一般而言,城市公职人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员工可以享有退休待遇。在正常情况下,退休金可以保障退休人员最基本的生存所需,但是,农民一般没有退休之说,农民在新时代如何养老?传统的养老观念和做法会受到实践的挑战,这样就存在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说,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重要的一环就在于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是“养儿防老”,这也是农村重男轻女现象相比于城市更加严重的客观原因之一。农村老年人如何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法律上尚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目前,我国对于部分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在物质上有一定的帮助,但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救助模式;现有的救助模式具有不规范、临时救助的特点,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固定救助机制。从法律层面研究农村农民的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对于法律工作者是一个挑战。《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宪法,2010年10月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对于社会保险作了全面的规范,但是,该规范在农村地区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当下急需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物质帮助权进行细致研究。
三、老年人赡养法律制度的研究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不少老年人得不到赡养,甚至流浪街头沦为老年乞丐。因此,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如何从法律上保障老年人被赡养的权益尤为迫切。赡养主要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对此,法律如何细化和保障老年人的成年子女赡养义务,非常关键。另外,成年子女的赡养能力和意愿在实践中千差万别。没有能力被赡养的老年人,就需要社会赡养。社会赡养是老年人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社会赡养主要依靠国家救助和集中在养老院的赡养形式。目前,我国个别地方养老院、敬老院等“一床难求”,甚至要排队等好几年才有机会进入养老院,这意味着我们的公共养老场所和设施急需增加。如何使得政府有压力和动力顾及老年人权益,在财政上给予支持,使得老有所养,这是立法者要考量的因素之一,也是法律研究者要做的功课。在赡养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赡养法》极为必要。
四、老年人幸福权保障制度的研究
老年人与其他人群一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幸福权于老年人而言有多种含义,包括自身和家庭成员健康、身心愉悦等等;老年人有追求婚姻幸福权和参加文娱活动和其他精神生活的权利,这些都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而后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现实中,老年人幸福涉及的面多,既包括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的幸福权,也包括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幸福权等,这些权利需要全国性的立法保障,也需要不同的区域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
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政策也是老年人幸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城市中有公交车乘车优待政策,还有些省份对70岁、80岁、90岁、100岁以上的老年人采取不同的补贴和救助金制度,这些都值得在法律上加以研究。
五、老年人人身财产等权益特殊保障制度的研究
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人身财产自由等权益时有被侵犯的情况,甚至老年人被殴打致伤致死也时有发生。近年来,涉老侵权案件反映出涉及领域广、复杂多样等特点,特别是侵犯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居住权和房产权的纠纷比较多。现行法律缺乏对这些新情况有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保护老年人权益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针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自由被侵犯有无特殊之处、如何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加以具体的保障等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其中,保障老年人的诉讼权利极为重要,没有诉讼权利的保障就难有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据此规定,我国建立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援助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在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上适当放宽,并简化程序;另外,一些地方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了老年法庭、老年合议庭等专门机构办理涉老案件,对一些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等。这些成熟经验也应当上升为法律[2]。
六、老年人犯罪和刑罚特殊保护制度的研究
老年人在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但是,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个别老年人也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甚至违法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如设置减轻刑罚或其他从宽处理的条款。在我国,出于“矜老原则”和恤刑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刺》中就有“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等关于老年人犯罪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近现代也有许多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但我国现行《刑法》只对未成年人、孕妇以及精神病人、盲聋哑人等弱势群体犯罪作出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特殊规定,对同样因生理原因而处于弱势群体的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却缺乏类似规定,这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结构上的一个缺陷[3]。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我国也可以考虑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在刑法中对于老年人犯罪行为采取特殊的对待,比如老年人犯罪在量刑时给予从宽考量,对于犯罪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等。
七、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老年人法律权益保障是个世界性的话题,在法治相对完善和成熟的西方国家已经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对之进行比较研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选择性的借鉴和学习,是我们研究老年人法律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比如,西方国家对老年人临终关怀的权益保障就有值得学习之处,而在当下中国,对老年人的临终关怀在大多数地区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可资学习的经验。
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②。老龄工作是全面系统的社会工程,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法的修改列入本届立法规划。透过广泛的调查和系统的研究,在宪法精神指引下,制定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关涉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非常有必要。要实现科学的立法,就要深入开展民主调查。因此,在老年人权益宪法法律保障课题的研究方法上,最重要的是进行社会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之于老年人权益宪法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绝对不是一句空话,它是实实在在的真理。 调查之后,从法理上加以总结和提升也非常必要。
注 释
① 人口老龄化是指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以上,或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7%以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进入了老龄化(老年型)。该观点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② 国家统计局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 067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2.37%。而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讲座教授、人口学家王丰预计:到2030年,上海市户籍人口中每2人就有1个65岁以上的老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上海户籍人口生育率连年处于国际公认的极低水平线1.3以下,在0.9左右。
[1] 杜昱欣.上海柔性延迟退休年龄 男性上限65岁女性60岁[N].新京报,2010-09-28.
[2] 陈丽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N].法制日报,2008-10-07.
[3] 张建军.老龄犯罪宽宥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4).
Outline of the Protection to Constitutional Legal Rights of the Elderly in China
CHEN Xiong ZHOU Xiongwen
(School of Law,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Hunan 412008)
In present China,the population aging has become a problem.How to protect the constitutional legal rights of the elderly has become an urgent subject.The article suggests solving the problem from six aspects which are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retirement;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rural elderly;the protection to the elderly support and their happiness;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security and property for the elderly;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the elderly crime and punishment.It is an imperative task for the legal workers to do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s for the elder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ison based on a wide range of social survey.
elderly;constitution;rights;protection
D632.1
A
1671-7422(2011)01-0022-03
10.3969/j.ISSN.1671 -7422.2011.01.006
2010-11-15
陈雄(1974— ),男,湖南衡南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学的研究。
(责任编辑 陈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