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教材著作权归属探析
2011-08-15李杰
李 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数字化教材著作权归属探析
李 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教材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数字化教材可以分为电子教材和视听教材,这两类数字化教材的著作权归属是不一样的,这为解决我国数字化教材的权利归属纠纷提供了一些建议。
数字化; 教材; 著作权归属;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以纸质为基础的传统出版业正受到数字化出版技术的强烈冲击。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2009年中国数字出版业总值达795亿元人民币,首度超越传统书、报、刊出版物的生产总值,电子图书读者总数更突破了1亿人。数字出版已经成为新闻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不可避免地将对传统纸质教材的出版模式带来根本性变化。
一、数字化技术对传统教材的变革及影响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改变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教育也不能幸免。随着数字化技术地广泛应用,学校的教学活动呈现出多元化的表达方式。教学活动不再仅仅是耳提面命、课堂讲授,而是讲述、演示、模拟、互动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教学设备不再仅仅是教材、黑板和粉笔,而是电视、音像、幻灯、投影、电脑等多种工具的配合;教学手段不再仅仅是读教材、写板书、做笔记,而是通过声频、视频、动画、图像、网络相结合的更加生动、更加直观和更加多样化的手段。[1]学习活动也不仅仅是通过固定的场所、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模式,而是完全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局限。国内的学生可以在家里轻松的通过互联网络聆听世界其它国家著名大学的教授讲课,白天忙于工作的上班族可以利用晚上的时间通过网络接受高等学校的专业培训和知识技能,教师可以通过网络和视频与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学生进行交流和答疑。
伴随着数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数字化教材的需求度急剧增加,更多的教师和学生也开始使用电子化教材。出版机构也意识到其中的利益,开始制作和出售电子教材和视听教材。这既给我国的教材出版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给我国著作权保护带来了难题。对于这些新的教材形式,它们的权利归属如何解决,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电子教材的著作权归属
(一)电子教材特征及其发展
“电子教材” (E-Textbook)的概念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而实际运用则是在近十年内。它是一种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讯息内容通过数字化以特殊的格式制作而成,并可在有线或无线网络上传播的图书。电子书的主要格式有PDF、EXE、CHM、UMD、TXT等等,目前很多流行的移动设备也都具有电子书功能。相比于传统的纸质版教材,电子教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①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电子教材突破了纸质版教材只有文字与图片结合且文字所占比例大大高于图片的限制,采取文字、图片、音视频相结合的方式,从视觉和听觉两个方面将信息传达给学生,相比于文字的描述更加生动、形象,更便于理解。[2]从而大大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习效率。②有利于加强教师工作。电子教材的出现使教师备课效率变得更高,内容更加完美,有助于教师的个性化教学。同时有利于教师批改学生作业的效率,有效地促进师生教学互动,丰富了教学形式。③有利于节约资源,实现教学优势共享。电子教材由于其传播载体的特殊性,可以减少因传播纸质教材而产生的资源消耗。而且由于它的流通性更强、有利于不同地区教学资源的共享。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电子教材的发展比较迅速。一方面,是因为国外电子教材整体技术的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熟悉互联网的年轻一代也已逐渐步入大中小学,对新科技产品比较有兴趣。另一方面,国外许多国家的版权保护情况较好,公众普遍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观念,盗版的情况较少出现,从而使电子产业的发展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反观我们国家,虽然目前国内大部分出版社出版的教材都配有不同形式的数字版教材,但多采用光盘形式和纸质教材一起捆绑销售,不便于版权保护,也不具有发展潜力。特定文件类型的数字化教材与硬件阅读器集成的数字化图书方式也有所尝试,国内几家大型出版社如人民教育出版社等权威教材出版社也已推出了电子教材。但业界普遍认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的薄弱,以及电子教材的格式采用的不同,不同的阅读习惯或观念的影响,国内很难利用这种形式实现数字化教材的商业化。[3]即使如此,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电子教材将成为传统教材在未来的升级和替代。
(二)电子教材的著作权归属
电子教材作品按其创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在计算机上创作产生的电子教材作品。另一种是对传统文字教材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产生的电子教材作品;这两种不同的创作方式产生的电子教材作品,其权利的归属不尽一致。
直接在计算机上创作产生的电子教材,其创作直接在计算上进行,创作之时就是以“0”与“1”的二进制编码形式表达的。虽然载体形式发生变化,但仍然是对某种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因此,直接在计算机上创作产生的文字作品,只要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的客体。对于直接在计算机上创作并发表的文章的法律属性,目前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属于文字作品,有人认为属于数字化信号的文字作品,还有人认为应将其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之列。不管归入哪类,对电子教材的权利归属还是清晰的,即其著作权的归属按我国《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直接创作该电子教材的个人。
传统文字教材是以纸张为传统载体。此类作品要想在计算机上保存并传播,首先必须要对其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构成教材作品的文字及相当于文字的数字、符号等输入计算机,并由计算机软件将这些信息转换成由“O”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在计算机中储存并传输。对文字教材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行为,根据数字化处理时是否融入创造性劳动可分为两种,一种即不改变文字教材作品原内容的纯粹数字化处理行为;另一种即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即融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观点的数字化处理行为,并且该行为产生的文字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享有著作权。[4]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在对文字教材的纯粹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只是对该文字作品的相关内容不加改变地输入到计算机当中,通过二进制代码转换进而将信息保存在计算机内,未融入数字化处理人的任何智力创作劳动。对于这种形式的数字化处理是归于“复制”还是“演绎”,曾产生过广泛地讨论。1996年5月美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数字技术版权保护研究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1999年12月我国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行为。虽然后来这个规定被废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案例仍是按复制行为来处理的。例如1999年北京法院在审理王蒙等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作出“原告作家的作品被数字化上网之后仍然是原来的作品,原告作家仍然就这些作品享有版权”的判决。所以数字化处理人仅仅是一种“复制”行为,不是创作,因而不享有著作权。此类电子教材的著作权仍应归数字化处理前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在对文字教材进行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再创作等行为,且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新文字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新的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该电子教材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属于数字化处理人。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费舍尔博士所说,对传统作品进行扫描、上传的数字化处理行为,改变的只是传统作品的存在媒介,并不发生对该作品的演绎与汇编,纯粹的作品数字化处理因不改变原作品的内容,未融入自己的独立构思、编排、设计、创作等,没有任何的独创性,原作品的内容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改变了作品所存在的介质载体,因而应界定为复制行为,其著作权属于数字化处理前该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如果在作品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化处理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即融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观点,具有独特的构思、编排、设计、创作等,那么数字化处理人应拥有处理后形成作品的著作权,但在行使权利之时,应按照‘著作权双重保护’原则,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给予原作品著作权人。[5]所以,对于传统教材的电子化过程,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视听教材著作权归属
(一)视听教材
视听教材是在伴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教学设施逐步现代化的基础上,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电视制作手段,设计出的应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材料。[6]这种教学材料主要是从学生的性格特征和认知特点出发,结合教学大纲,利用电视图像、声音以及动画去呈现相关的教学内容。它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远程教育的视频教学材料、大学英语教材配套磁带、配套光盘等多媒体材料。对于它们的著作权归属,我国法律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是在数字环境下,视听教材的著作权归属相对比较复杂。由于视听教材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与传统教材的著作权归属有所不同,因而它多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其著作权归属。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在与教师或相关企业签订开发网络视听课程教材协议的同时,都对版权问题有所规定。但若视听教材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何确定此类视听教材的权利归属,仍需进一步的探讨。
(二)视听教材的著作权归属
目前实践中视听教材的产生模式主要有三种:高校自己开发;软件企业开发;高校与软件企业共同开发;在不同的模式之下,相关的权利归属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高等院校中,许多学校都委派本校教师进行自行开发网络视频课程。例如东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基本上都是网络课程项目负责人 (教师)申报网络教育学院资源建设部,再由资源建设部审批项目,统一拨款立项,项目开发小组进行开发。北京邮电大学有专门的《在线网络课程开发制作合同书》,对网络课程的制作开发有明确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网络视频课程项目负责人 (教师)与其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就存在职务创作的情形,他们制作出来的网络课程就不可避免涉及到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作出了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问题是,此类网络视听教材是属一般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一般认为,在这种网络视听课程中,程序只是课程内容的辅助技术工具,它的作用就是辅助课程内容在网络中顺畅运行,不应被归类于计算机软件。[7]教师按照学校的要求开发出来的网络课程,应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确权,认定创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人拥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禁止许可使用权。
对于高等学校委托相关软件技术公司进行研发的视听教材,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是实践中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对于这类视听教材均归属于高校学校委托给公司的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法条可以看出,对高等学校委托给软件技术公司研发的视听教材,如磁带、光盘等,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的约定,即约定归属优先。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才按法定归属处理,即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因此,对于此类视听作品,判断著作权的归属主要是看双方之间是否有事先的约定。另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这类委托作品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即“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判断委托创作的视听教材,运用以上这两个法条就可以判断其著作权归属。
在教学实践中,有些视听教材是高校与软件企业共同创作完成的。比如上海同济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与上海思创网络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就网络建设和维护,以及教育网站、教学平台、优质课件开发等方面共同进行合作。对于这种视听教材的权利归属,一般是按照合作作品来处理。在权利归属纠纷中,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对于合作作品,我们一定要注意构成合作作者的条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条文的精神,只有有共同的创作意识、并且实际参与创作的人员才是构成合作作者。没有实际参加创作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作者,不享有著作权。这也避免了部分合作开发者通过挂名等形式来窃取技术成果的著作权,这在著作权法中是有明文禁止的。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完善,数字化教材在未来的知识传播和课堂教学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数字化教材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众多便利,同时也给我国相关立法带来诸多的挑战。数字化教材的权利归属问题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伴随数字化教材形式的不断更新,其权利的归属也渐趋多元化。我们期待更多、更好的数字教材作品丰富我们们生活的同时,也期待着更完善、更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这些数字作品。
[1]孙素青.高等教育出版的数字化方向 [J].深度思考,2010,(3).
[2]王俊宏.电子教材:信息时代教科书设计的新形态 [J].China Education Info,2011,(2).
[3]夏之翠.我国数字化教材未来发展浅析 [J].出版广角,2010,(12).
[4]谷文硕.网络文字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D].吉林大学,2010.
[5]张绍等.作品数字化的复制权问题研究 [J].现代情报,2005,(4).
[6]银慧慧.初中课堂教学视听教材制作研究 [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0.
[7]李建茹.现代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归属与合理使用制度 [D].中国政法大学,2009.
The Ownership of Digital Textbook Copyright
LIJi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Digital textbook dgradually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Digital textbook can be divided into electronic textbook and audio-visual textbook,the two types of digital textbook authorship attribution is not the same.This could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in digital textbook ownership.
Digital; Textbook;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D923141
A
1671-9743(2011)12-0120-03
2011-11-23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级青年基金项目“高校教材著作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基金编号:2010QN21。
李 杰 (1984-),男,湖南娄底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教师,硕士,从事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