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传承
2011-08-15舒丽丽稂丽萍
舒丽丽, 稂丽萍
(11湖南省博物馆,湖南长沙410005; 21怀化学院,湖南怀化418008)
漫谈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传承
舒丽丽1, 稂丽萍2
(11湖南省博物馆,湖南长沙410005; 21怀化学院,湖南怀化418008)
作为一项普世性命题的文化遗产保护,日益受到全球各国的关注。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亦开展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活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文化遗产关系密切。面对国家及各级政府日益加大的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又该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呈现一种怎样的姿态呢?而在具有特殊性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又给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带来的是怎样一种经验呢?试析之。
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传承与保护
一、国际话语下的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是一个国际性的话语。这一话语从产生到现在的全球性通用,经历了一个既漫长又迅速的阶段。说其漫长,是因之在人类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文化遗产的现代性内涵直到20世纪的下半叶才确立下来,说之迅速却是因为自20世纪下半叶开始,到今天短短的数十年中,全球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以保护人类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为宗旨的《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并于同日颁布《各国保护文化及自然遗产建议案》。联合国颁布的这两份文件,使“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世界遗产”这样一些鲜活的字眼迅速传播开来,并成为国际交流中一个重要话题。[1](P2)《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为文化遗产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界定。该公约指出文化遗产的范围有:古迹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布局或与周边景色之协调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体或建筑群落)和遗迹(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造景观与自然景观合二为一的遗址以及包括有考古遗址区)。这一界定虽然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确定了十分明晰的对象,但受时代的局限,这一定义还存在不足。它突出的保护对象仅局限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对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面性,且对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保护。[2](P153-154)
正是基于对以上界定局限性的认识,国际话语体系之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内涵及分类成为各国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我国来说,受业内人士比较赞同的文化遗产概念是:“所谓‘文化遗产’,即指人类社会所承袭下来的前人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文化遗产又可细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大部分。但由于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具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人们也常将自然遗产一并纳入文化遗产行列实施同步保护。”[1](P5)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中,更是明确地划定了我国文化遗产的内涵:“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 (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文件的这一界定,为我们研究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最为明确的内容指向。
就我国来说,从以1921年对河南省渑池县仰韶文化遗址发掘为标志的近代考古学开始,我国就进入了不断探索具有文化遗产保护现代性内涵的新阶段。虽然,此后受政治局势的影响,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也受到了波及,但毕竟仍然还是薪火传递着。直到近十年来,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探索,越来越重视与国际的协作和交流,从而开创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局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的“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报和评估等工作,我国均积极参与其中。2001年5月我国的昆曲艺术进入第一批《人类口头及五行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11月我国的古琴艺术又顺利进入第二批《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外,我国还自始至终参与了联合国组织制订《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的工作,并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该公约,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这些工作和成绩都表明了我国正积极地参与到国际话语体系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中来,也一直都在尝试作出自己的贡献和努力。
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作为整个中华民族文化体系中重要的一员,对其具体遗产的保护,业已纳入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之中。就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来说,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建置[1](P146-148)。
在中央,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国家轻工业局等多个部委共同负责。其中文化部负责民间文学、民间文艺等无形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国家文物局负责小型有形文化遗产及建筑类大型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教育部负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而林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则主要配合教育部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自然遗产申报工作和中国领土内的自然遗产保护。如遇具体问题需要各部委协商时,文化部则可通过各部委联席会议方式协商解决。在文化部下设的众多机构中,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由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负责组织并实施的。该司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知道图书文献古迹保护工作;协调全国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该司下设群众文化处(少年儿童文化处)、图书馆处、少数民族文化处、综合指导处等职能处室。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国家级无形文化遗产名录的制定等工作主要由少数民族文化处负责实施。文化部下还设中国艺术研究院。为配合文化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该院于2003年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前者主要负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评审事宜,后者主要负责文化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就地方来看,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我国政府采取了多头管理模式,即各相关部委都有相应的职权范围。在这个体系中,各部门在业务指导上都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系统,但这些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又分属各自的地方政府。在这一管理体制中,各地方政府中的文化厅 (局)等有关部门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专门负责当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建档、保存、传承、传播与活用。
三、对文化遗产保护中民族文化传承的思考
民族文化最大的生命特征是具有“文化活态性”。就文化的复合整体来说,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3](P20),虽然,这一概念只是指出无形的非物质文化,但这一概念定义所包含的各个文化要素都是一种“活态”的。它们具有所有非物质文化都共有的特性:可共享;可习得;可整合;以象征符号为基础;可适应;可变迁。这些“活态”文化区别于以“ (文物古迹)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等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广大的生命性。正是基于“活态”文化这样的特性,政府决策制定者关注了“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的重要性,这些“相关的文化空间”也被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但是,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似乎出现了矛盾:国家乃至全球轰轰烈烈地上演着的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类的申报、评估工作,有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从其“文化空间”中抽离出来的嫌疑。出现如是可以算得上“矛盾”的做法,可以这样解释,这些“名录”只是选取一些代表作,为了更突出文化遗产保护中亟待解决保护问题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果那样的话,这与1972年联合国定义的文化遗产指某些“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具有同样的局限性,否则也就完全没有必要掀起此后的各国关于修改文化遗产定义的举动,也就更不会有我国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那么明晰地对文化遗产中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更有甚者,如果这样的辩驳成立的话,是否也是承认文化本身有“先进”与“落后”之别,那样的话,对于“文化相对主义①”的理念又将成为一个极大的讽刺。
这样的纠结,也许正源自现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令人迷惑的误区。
(一)体制的“僵硬”,需要的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就我国来说,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占主导力量和地位的仍然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而受我国中央和地方两种建置的影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会出现政出多门,最后谁都不全管、主管的“放羊”状态。另外,本应对政府决策起到很好咨询及建议作用的非政府社团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仍然处于“缺席”的状态。
最主要的还有,被保护文化遗产的乡土持有者作为这些文化遗产最直接的继承人和受用者,他们在整个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并没有被突显出来。例如,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就目前的做法来看,也仅仅只是为数量极少的几名主要传承人提供微薄的补贴和建立个人档案。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调动广大文化持有者本身的积极性,相反还会从某种程度上隔绝广大文化持有者与文化遗产之间的血肉亲缘,因为这些文化遗产对于外界来说,似乎已经被贴上了这些选定的“传承人”的标签,变成了个人的“专利”,从而将这些原本具有适应性和广大群众基础的非物质文化“束之高阁”,变成真正的“遗产”,而非是一种可传承的具有广大生命力的“活态”文化。
(二)内容的“界限”,需要的是再现文化生境的氛围
从目前一些做法来看,博大的文化遗产,尤其是民族文化遗产是被割裂起来,而从中仅抽取一些文化表现形式进行保护。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犹如被强行野蛮撕开的连体婴儿一样,有的只是个体生理上的单独性,而缺少了作为一个个体该有的鲜活性、独立性与完整性。文化本身就是一个复合的整体,这个整体具有业已整合了的有机生命特征,将其中任何一部分单独拿出来,都可能会面临着损坏生命有机体统一而协调的机制的危险。国家制度体系列出了诸多的具体保护对象,如文物古迹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民族文化是一个连续性的整合的生命有机体。这一生命有机体要不不接受外界的干预引导,让其在现代化的大浪淘沙中自我调适,完成新的整合与涵化,要不就不能只顾要立竿见影似的迅速效果而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诊治方法,将“鱼从水中捞出来养在空气里”的作法只会加速对象的灭亡。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地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将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涵括进来。这一指向具体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就是要重塑其文化生命有机体的生境氛围。这一生境氛围主要指的是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只有将这一复合的生态系统与文化表现形式联同起来保护,才能收到“将鱼养在活水中”的效果。这一点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来说至为重要。
(三)目的的“遮蔽”,需要的是明确保护也是为了传承
对于非专业的普通大众来说,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传播与理解。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行为,似乎也并没有多深入到普通大众的心中。保护就单纯只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文化精英人物自唱自演的一出戏。而在这些相关的保护行政部门,甚至文化精英人物中,也存在一种误区,他们只知道这个文化遗产很好,是祖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要保护好。但是,难道保护好,就完了么?保护好、将之“供”起来,并不是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传承文化,让文化的价值与多样性大放异彩。
具体到少数民族自治区域来看,他们的理想标志是其特有的文化及其遗产,将这些特有的文化及其遗产只是做一种静止而凝结的保护,不去传播、继承、发扬其生命力,不去通过合理引导、加强其文化自觉性,将带来的是不可想象的毁灭。今天,我们神奇的中华大地上,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文化异质性日益少见,就是一种悲哀。从某种程度来说,文化遗产尤其是具有特殊性生命力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加强对文化传统本身理性一面的思考和借鉴,假如能够充分调动起“活态”民族文化遗产的理性和自觉性,那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的“传承”也将获得事半功倍的效用了。
四、结语:从保护到传承
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传承文化,而面对如此庞杂的文化复合体系,如何做到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保护这一行动的美好意愿呢?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具有自我特殊的性质。虽然在全球化进程急剧加速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及其遗产可能面临着消失的危机,但是文化多元主义论调的追随者们总是有足够的信心认为任何多样性的文化尤其是少数族群的文化都可以凭借他们自身的韧性完成自我文化体系的涵化、调适,只是这样的过程显得太过于漫长。也许,我们总得选择积极地干预,而不是静观其变,因为这样漫长等待的实验一旦失败,任何人都无法承受之重。
对少数民族文化及其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如何实施干预,这一命题显得迫切却千头万绪。但是毫无疑问的是,首先必须有完整而系统的田野实地调研,只有在田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明白少数民族文化及其遗产是怎样自我传承着的,也才能找到最好的方式强化其自我的传承能力。此外,还需要:增强少数民族对自我文化的自信心与自豪感;加强文化生境中的少数民族文化自我延续力;挖掘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民族文化的生命价值。坚持从这几方面着手,相信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一定能够做得更好。
[1]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朱祥贵.文化遗产保护法研究——生态法范式的视角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注释:
①文化相对主义理论认为“衡量文化没有普遍绝对的评判标准,因为任何一个文化都有其存在的价值,每个文化的独特之处都不会相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观,各族文化没有优劣、高低之分;一切评价标准都是相对的.”
Study on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Ethnic Culture
SHU Li-li1, LANGLi-ping2
(11Hunan Provincial Museum,Changsha,Hunan 410005;21Huaihua University,Huiahua Hunan 418008)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 a universal proposition,is a growing concern around the world.Chinese government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have also launced various activities to protect cultural heritage.And minority ethinic culture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cultural heritage.In the context that the cen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ar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what is the right way for the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y ethinic culture?this question will be tentatively analyzed in this paper.
cultural heritage; ethnic culture;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C95
A
1671-9743(2011)12-0010-03
2011-11-24
怀化学院校级科研课题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HHUY2008-66
舒丽丽 (1982-),女,湖南芷江人,湖南省博物馆副研究馆员,博士,从事人类学、民族民俗及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
稂丽萍 (1980-),女,湖南衡东人,怀化学院学报编辑部讲师,硕士,从事民族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