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会计监督体系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1-08-15孔瑞军
□文/孔瑞军
当前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是监督不力,它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根源。为减轻会计信息失真程度,使会计信息适应经济发展与管理需要,必须加强会计监督体系建设,使其对会计信息质量形成应有的强有力约束。
一、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会计法律规范规定,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笔者结合多年从业实践来看,当前会计监督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单位内部监督比较薄弱。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内部监督主体是单位会计人员。当前,单位内部监督比较薄弱,多停滞于事后监督,并常流于形式,主要原因是由内部监督主体自身局限性所产生。因为从单位内部看,会计监督主体是由单位领导直接聘任,其工资报酬、职位升迁也是通常由单位领导决定,这就意味着单位内部监督工作在某种意义上是为单位内部服务的,监督主体意志易受单位负责人意志改变而改变,对单位会计信息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效力非常有限。
(二)政府监督不力。政府监督因监管部门之间权力交叉、职责不清导致监督不力。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都有权监督检查会计信息。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大都从自身需要出发进行检查,容易形成监督死角,而且监督机构之间职责不清,深入细致检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增加监管成本,在没有确定利益补偿的情况下,监督机构在遇到问题时往往相互推诿。即使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其执法功能也需进一步加强。因为有关会计法律规范虽明确财政部门为会计监督检查执法部门,但对其如何开展会计检查缺乏具体规定,以致财政部门是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法律约束。同时,受编制影响,往往只有1~2个人负责,人手有限,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会计执法不能常态、制度化,严重影响会计执法功能的发挥。
(三)社会监督缺乏独立性。根据《会计法》规定,社会监督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来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有助于会计信息需求者合理地使用会计信息,防范风险。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缺乏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理性经济人,在经济利益和所冒风险之间做出选择,往往是审计意见偏向信息提供者一方。因为在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并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机构聘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他们决定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和费用支付等,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严重缺乏“独立性”,导致注册会计师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考虑而与公司管理层合作。再加上即使违规审计意见被发现,由于处罚力度不够,无威慑力,更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偏袒失真会计信息提供者一方,甚至合谋。
二、解决对策
为解决当前会计监督体系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完善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会计监督体系,具体如下:
(一)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对单位领导等有关人员进行会计法律规范宣传、培训与教育,使其养成守法意识,自觉接受会计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主体的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使其具备履行会计监督的能力和积极性。内部控制是保障单位有效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要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切入点,加强执行力。同时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运用会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如财务管理软件或ERP软件等,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将规章制度固定化,经过计算机硬授权形成硬性约束,用程序来规范所有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制度执行中的人为因素,以保证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二)着力提高政府监督。为保证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监督职能作用,相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进一步补充完善政府监督部门对单位会计行为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措施,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告之于民,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政府监督没有履职或不当履职,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范提前行政诉讼,控告政府不作为,逼迫政府部门主动作为。这样,既保证了政府监督发挥作用,又真正提高了政府监督的威慑力。
(三)完善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中介监督体系,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清理整顿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改变无序竞争现状。目前,中介机构过多,无序竞争是造成虚假审计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中介机构市场逐步放开,清理整顿中介机构更加必要和紧迫。二是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和职业道德,增强其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地位,同时加强对其管理,使之与政府监督管理有机结合,发挥应有作用。三是抽查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发现出具虚假失真报告或伪证等行为,及时果断处理。
(四)建立群众监督。在当前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笔者建议还要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即群众监督,作为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的补充,进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会计监督体系。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仅依靠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政府部门力量不够,必须发挥公众力量,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因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涉及许多单位和个人,从事违法会计行为者都会在诸多环节留有线索、痕迹,发动全社会力量,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揭露违法者,为查处违法者提供更多的情况、线索、证据,使违法者难逃法律惩治。
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检举者利益。检举者提供线索或材料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署名或不署名,不论是否署名,检举材料都不能提供给被检举人,为检举者保密,避免因将检举人及检举情况泄露而使被检举人借机打击报复检举人。因此,要在《会计法》中完善会计违法检举制度,如规定社会举报会计违法行为的受理程序、调查结果反馈程序、公开曝光措施及后续跟踪检查等。
[1]董仁周著.会计假账法律治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袁晓文.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监督体系的改革与创新.科技创新导报,2011.4.
[3]赵炜.当前新疆会计监督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新疆财会,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