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对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启示
2011-08-15詹奎芳
詹奎芳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对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启示
詹奎芳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热潮,对此结合我国税收实际,分析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特点,以期对研究和加快建立我国一整套较完整绿色税收体系的立法工作有所启示。
税收制度;绿色税收;能源税;环境保护税;
绿色税收又可称为环境税收、生态税收等。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在经过长期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环境税收概念在当今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不仅包括为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和为加强对一切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征收的各种税种,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保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手段。把这些税种和调节手段有机地组合起来.就构成绿色税收的体系框架。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如荷兰、美国等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绿色税收”体系框架。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随之而来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与资源滥用等问题也越来越成为制约未来发展的瓶颈。如何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将环境代价降到最低,已成为需着重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综合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一、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一)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
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以荷兰为例,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二)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三)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
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领域。
(四)覆盖面广,优惠灵活
目前,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税。美国的环境税种类较多,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多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对燃料征收的税:(1)汽油、柴油税;(2)高耗油车税;(3)形成地下储藏罐泄露基金的税收。
2.对能源征收的税:(1)煤炭税;(2)开采税。
3.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1)一次性剃刀和旧轮胎税。对一次性剃刀征收环保税,旧轮胎税则选择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2)垃圾控制税和垃圾税;(3)氯氟烃税。
4.税收优惠和减免。美国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面。
(五)种类多,详细明确
荷兰早在1960年代就把绿色税收引入税制,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垃圾税的国家之一。荷兰绿色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垃圾税、噪音税、水税、剩余粪肥税等。而世界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绿色税收,主要有:
德公公对心存疑惑的李太嶂道:“无论老四死于谁手,结局皆因衣物、火种而起。衣物何来?牡丹池的熏香室。火种何来?文华斋的香炉。”
1.燃料税。该税是政府为环境保护筹措资金而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燃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燃料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额来决定。
2.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于1990年开征,1992年被改为能源/碳税,二者比例各占50%。二氧化碳税对所有能源适用,电力是通过对使用燃料的征收而间接纳税的,能源税部分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门(大型天然气消费者)是豁免的,碳税部分不存在豁免。
3.能源调节税。纳税主体为经营能源的企业,从1996年开始把矿物油(汽油、柴油等)代替天然气使用的家庭用户和小型商业企业也列入纳税的对象。另外,该税还对下列两种情况免税:一是用于运输的燃料和用于温室园艺部门的天然气,二是不作燃料用途和用于发电的天然气。
4.水税。水税由两部分组成:一种对污染水资源行为开征,称为水污染税。该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量来征收,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是不同的。另外一种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而课征的税,称为地下水税。
5.垃圾税。开征目的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每个家庭是垃圾税的征收对象,人口少的家庭还可获得一定的减免。由于该税不是依据垃圾的数量征收,未能真正体现环境税的公平,政府还开征了政府垃圾收集税(各地的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该税的税基是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数量,具体根据每个家庭装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来征收。
6.剩余粪肥税。剩余粪肥税是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内产生粪便的农场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是根据农场每公顷农田所生产的磷的重量来确定的。
7.噪音税。噪音税是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噪声影响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费等。
(六)征收细,税种集中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它的绿色税收规模较大,约占其GDP的13%。主要是对能源及对其他与环境有关的物品征税。
1.与能源有关的税:(1)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征收对象是石油、煤炭和天然气;(2)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3)二氧化碳税;(4)硫税。该税是对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税;(5)汽油和甲醇税、里程税、机动车税等。
2.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包括对化肥、农药和电池的征税。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的专门性税种,而是将各“绿色税收”政策散乱分布在各项税种当中。我国目前真正基于资源环境保护的税收安排主要体现在部分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但这些政策形式单一、判断标准模棱两可,这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调控力度、降低征收效率,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容易造成企业的恶意挂靠和逆向选择行为,不但没能有效达到“绿色”的目的,反而又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政策漏洞。在这样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高绿色税收实施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相关税种对环保重视程度不够且缺乏协调配合
1.现行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均存在征收范围过窄、条款粗糙、税额设置不合理、环保意义不突出等问题。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能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产生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后果,抵消其他税种的环保功能。
2.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带有环境保护性质的税收条款,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进而系统地调控环境问题。
因此,要使环境税制真正产生积极的效果,必须从整体上制定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税制。
三、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各国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照搬国外的政策是不现实的,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绿色税收”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国际标准,环境保护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环境保护而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我国应将目前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开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和自然人。借鉴外国经验,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等。
(二)完善资源税
一要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动植物资源、滩涂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二要大幅提高现行资源税率,改变计征办法,将资源税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三要开征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将新开征的权利金、特别收益金与资源税搭配,形成完整的矿产税体系。权利金是指资源开采权的出让价格,主要由资源储量决定,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权利金获得开采权,而不再由政府审批(我国由政府审批)。目前世界范围有大约一半以上的国家在征收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通过测算各种资源的成本、各种费用以及利润空间,保证留给企业足够的收入用于可持续发展的开支后,计算出暴利阶段。暴利税可以说是对行业巨头们巨额利润的调节——“应该让他们处于合理的利润水平。”因此,要建立权利金、特别收益金和资源税搭配的矿产税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发和使用国家有限资源。
(三)继续调整消费税
将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扩大征收范围:如一次性电池、塑料包装袋、容器、高档一次性纸尿布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建议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以及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开征固体废物消费税,对各种丢弃式包装产品征收生态环境消费税。对导致环境危害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使用过程中难以降解的包装物、旧轮胎;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农用化肥、薄膜、杀虫剂、含磷洗衣粉,也都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四)在所得税和关税等税种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
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对荒地、荒山、荒漠等方面的开发投资;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对有偿转让环保科研成果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而取得的收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在关税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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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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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288(2011)01-0106-03
2010-10-16
詹奎芳(1966-),女,山东高密人,潍坊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法、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