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馆员权利及其维护
2011-08-15唐元华彭年冬
唐元华,彭年冬
(1.湖南科技学院 图书馆,湖南 永州 425100;2.河池学院 图书馆,广西 宜州 546300)
高校图书馆馆员权利及其维护
唐元华1,彭年冬2
(1.湖南科技学院 图书馆,湖南 永州 425100;2.河池学院 图书馆,广西 宜州 546300)
高校图书馆馆员除理应享有宪法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权利。但是我国高校图书馆馆员权利现状很不理想。维护图书馆馆员权利应当加强图书馆民主管理制度建设,馆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信息育人的形象意识。
馆员权利;内容;现状;维护
《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其中立法支撑研究涉及读者权益与图书馆服务研究。我们认为,无论是公共图书馆还是高校图书馆,要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很大程度取决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维权意识。图书馆工作人员能自觉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有意识地去维护读者权益,才能做到更好地为读者服务。庞德曾经说过:“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我们在这儿借用一下:“图书馆馆员对自身权利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将要出台的《图书馆法》是一个坏兆头。”如果图书馆馆员连自己的权利都漠视,那么也会不知不觉地忽视别人的权益。
1 权利内涵和高校图书馆权利内容
1.1 权利内涵
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1]1130。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权利所保护的利益不仅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正如罗尔斯所言:“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换句话说,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国家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所不同的只是体现的渠道不同,在利益这两个字上是相同的,而且利益必须被具体的人所得到[2]。因此,高校图书馆馆员应当维护自身权利,图书馆馆员的权利最终要落实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上。李国新教授便明确指出,“所谓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员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3]
1.2 高校图书馆权利内容
康孝敏认为图书馆馆员的的主要权利是享有职业教育权利和知情权,并具体地列举了6个方面的内容。[4]姚海燕认为馆员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以图书馆工作为职业的社会公民所应拥有的各种权益,包括馆员的任用、晋升、地位保障、福利待遇,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馆员权利属于公民权利范畴。[5]我们认为高校图书馆馆员作为一位公民,除理应享有宪法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外,还主要享有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权利。
1.2.1 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权利
结合高校图书馆馆员的工作实际,与高校图书馆馆员利益最贴近的是能够正常地进行职称评定。绝大部分的高校图书馆馆员工资是与职称挂钩的,职称上不去,工资就会原地不动,这对高校图书馆馆员权利是极大的伤害。这导致大部分的馆员工作不上心,对读者冷淡,流通阅览的一线馆员对读者的咨询漠视不理,认为不是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工作只是借书上架而已;有的馆员即使有继续教育学习的机会也不会参加,除非能在经济上得到一些实惠;图书馆要想开展其它的服务工作,常常得不到图书馆馆员的支持,有的馆员甚至只热衷自己的事。欣慰的是,近十年来高校图书馆馆员职称评定权利得到较好地实现。馆员职称能上去,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就高,特别是有部分馆员只有高中文凭,但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研究生文凭;有的甚至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在图书馆方面写出了极具研究价值的文章;权利有了保障,工作的创造性也有了,馆员不但能主动提供方便读者的服务,而且还有能力向读者提供深层次服务。
1.2.2 对读者批评的申辩权
高校图书馆馆员应该享有对读者批评的申辩权。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量大,学科馆员刚起步,服务没达到全方位的细致的水准,馆员受到学校师生的投诉几率通常较高。在“读者是上帝、读者没有错,错的是工作人员”这类服务理念的指导下,高校图书馆主管领导也往往对读者的投诉特别敏感,如果读者对哪个工作人员进行了投诉,主管领导常常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工作人员,根本不理会工作人员申辩。结果,馆员们“对外界违背图书馆科学管理的要求听之任之,听任外行对图书馆工作说三道四,甚至完全按他们的要求处理图书馆工作,放弃图书馆的职业尊严与职业利益。[6]这样做,表面上是满足了读者的要求,而在实践中,不但伤害了图书馆员的利益,也将最终使学校师生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1.2.3 享有对上级领导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读者对高校图书馆馆员的工作当然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高校图书馆馆员对读者这一权利的尊重,很大因素要看馆员的这一权利是否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尊重。上级行政领导在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能听得进图书馆馆员的批评,能及时纠错,而不是打压批评者;对图书馆工作能听取采纳图书馆员工的建议,图书馆馆员才会主动地去维护读者这一权利。否则,有的图书馆馆员就会对读者的批评和建议充耳不闻。在图书馆维护读者这一权利的人最终是图书馆馆员,因此图书馆馆员应当享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2.4 享有参加科研活动和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由于高校图书馆是为教学服务的机构,一般的高校图书馆馆员参加学术研究活动、教育培训的机会不多,高校图书馆馆员的知识信息素养难以在总体上得到提高。自身的知识信息素养不高,就没有能力提高读者的知识信息素养;即使图书馆馆员迫于工作上的原因向读者传递知识信息素养,也是心有余力不足;高校图书馆服务的质量就难以从借借还还的粗放型服务深入到细致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1.2.5 对图书馆发展方向的知情权
高校图书馆馆员是一线工作者,不管是对图书馆的文献藏书还是对读者所要求的服务都比较了解;图书馆馆员与读者比较容易产生互动,读者有什么需求一般先是向图书馆馆员咨询,馆员能在第一时间为读者提供信息。如果馆员对图书馆的发展方面不知情,对读者的咨询一问三不知,其形象会大打折扣,馆员的工作也难以得到尊重。
2 高校图书馆馆员权利现状
2.1 法制不健全
中国历代王朝统治都是重“人治”轻“法制”。自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才开始逐步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但人治思想在许多领域很难一下根除,图书馆也不例外。《高校图书馆法》迟迟不能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是源自于图书馆馆员话语权缺失。由于话语权缺失,图书馆馆员很难参与图书馆的规划;虽然高校图书馆被认为是教学服务单位,“教学”在先,“服务”在后,但工作还是被认为是为读者提供借还书这种单一服务,是一种不需创新只需对读者热情就行的工作;这导致高校图书馆馆员被人认为是一个服务者,而不是一个教育者。因此,高校图书馆馆员的众多利益遭受忽视,诸多权利得不到实现。
2.2 图书馆馆员自身维护权利意识淡薄
高校图书馆馆员普遍缺乏自信,自认为自己的工作只能是为读者借还书,无需向读者提供其它服务,也没能力提供其它更多服务。工作常常按上级领导的意思行事,而不管上级主管的决定是否对工作有利。对图书馆的发展动态漠不关心,认为那是上级领导的事,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求工作无差错。图书馆馆员缺乏对自身权利的研究,在中国知网以“图书馆馆员权利”为题检索有关论文,只有极少几篇,大部分是把图书馆馆员的权利作为图书馆权利的一部分附带提及,忽视了馆员作为单独个体的人。
高校图书馆馆员面对种种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状况,有消极怠工、不思进取的;有离开图书馆转到别的行业的。欣慰的是,部分图书馆馆员在承受权利得不到保障时,不是消沉下去,而是不断地为自身权利抗争,并能从图书馆发展大局出发去维护自身权利,力求改变自身,不断以向读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来实现读者权益的最大化,从而赢得读者尊重。
2.3 部分读者对图书馆馆员不尊重
图书馆工作在很多人眼中只是借书、还书、上架这么简单,知识含量与技术含量不高,不需要高学历。高校图书馆也常被当做安排家属的场所,其距离“教育信息机构”的概念还有一定距离。因此部分读者对高校图书馆馆员抱有一种轻视甚至蔑视心理,对图书馆馆员的劳动不尊重,极个别的读者对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不当一回事,但却处处刁难图书馆馆员。
3 高校图书馆馆员维权途径
3.1 图书馆应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让图书馆馆员参与到图书馆建设中来,使图书馆馆员真正融入图书馆的工作和活动中,充分发挥图书馆馆员的智慧与热情。同时吸收一部分读者代表参与图书馆工作,让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了解图书馆馆员劳动的艰辛与价值,达到理解、尊重图书馆馆员的目的。
3.2 图书馆馆员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权利
高校图书馆馆员虽然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日常工作中跟众多不同的对象打交道,了解一些与工作有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必将对自身工作有极大的帮助。掌握了法律武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3 图书馆馆员要树立信息育人的形象,自觉维护读者权利
在信息时代,高校图书馆馆员应当跟上时代,力图使图书馆成为最新信息发源地。图书馆馆员要加强学习,多方涉猎各种知识,努力掌握和提高利用信息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让“活到老学到老”的理念根植于心。主动提供各种便于读者借阅的服务,主动提供各种个性化的信息服务。高校图书馆馆员的权利最终维护还是落实到与之相关的读者身上。所以,图书馆馆员在工作中要尽量做到维护读者权利,使读者及外界从心底认可高校图书馆是一个集知识、信息、教育及文明的地方。
3.4 图书馆馆员之间要多加沟通
高校图书馆馆员的权利需要整个行业来维护。因而图书馆馆员之间要互相联系,交流好的服务方式,学习先进的信息技术,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逐渐改变其它行业人对图书馆从业人的看法。为此,各省内要建立高校图书馆员协会和高校图书馆学会,搭建高校图书馆馆员交流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和工作交流会。当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能够通过图书馆协会进行援助,达到保护馆员权利的目的。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57.
[3]李国新.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J].图书馆建设2005,(1):1 -4.
[4]康孝敏.图书馆权利的法理分析[J].图书馆建设2007,(6):44-47.
[5]姚海燕.论馆员权利[J].图书情报,2005,(5):47 -50.
[6]范并思.论图书馆人的权利意识[J].图书馆建设,2005,(2):1 -5.
The Right of University Librarians and It’s Maintenance
TANG Yuan-hua1,PENG Nian-dong2
(1.Library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Yongzhou,Hunan 425100;
2.Library of Hechi University,Yizhou,Guangxi 546300,China)
In addition to the enjoyment of rights conferr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university librarians should also be entitled to the rights related to their work.However,the status quo of university librarians in our country is far from ideal.To defend librarians’rights,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building of democratic management system of libraries,and raise the legal awareness and the image awareness of information education of librarians.
librarians’rights;content;the status quo;defence
G251.6
A
1672-9021(2011)02-0118-04
唐元华(1974-),女,湖南永州人,湖南科技学院图书馆馆员,主要研究方向:图书管理。
2010-11-10
[责任编辑 席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