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马克与莱斯翻译批评观的比较分析
2011-08-15裘白莲占慧芳
裘白莲 占慧芳
(1.华东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2.上饶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翻译批评是联结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之间的一条重要纽带。本文拟对彼得·纽马克(Peter Newmark) 和卡特琳娜·莱斯(Katharina Reiss) 的翻译批评观做一个比较分析,以此试理清有关翻译批评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文本类型观比较
纽马克和莱斯的翻译批评观均以其对文本类型的分类为前提。虽然纽马克在论述翻译批评时并没有严格按照各种文本类型分述,但其对翻译批评步骤的论述中,依据文本类型开展翻译批评的思想贯穿其中。而莱斯的翻译批评观就是建立在其文本分类基础之上的。因此,在论述二人的翻译批评观之前,有必要把二人的文本类型观做一个比较。
纽马克和莱斯的文本类型理论来源相同,均建立在布勒(Karl Buhler)的语言功能理论基础之上。布勒认为语言具有信息、表情和感染三大功能。这是语言的主要功能。基于这三大语言功能,纽马克和莱斯分别把文本归为三大类,二人文本类型划分及对各类文本的特点认定大致相同,但有细微差异。
纽马克依据布勒的语言功能观并参照雅克布森(Jakobson)的分类,认为除了信息、表情、感染这三大主要功能之外,还包括审美、交际和元语言功能。据三大主要功能,他把文本主要分为三类:表情类文本(expressive text)、信息类文本(informative text)和吁请类文本(vocative text)。纽马克认为,表情功能的核心是说话者、作者或创作者的思想。表情类文本包括严肃文学作品、权威言论、自传、杂文、个人信函等。信息功能的核心是外部环境、某个主题的事实和语言外的现实。信息类文本包括教材、专业报告、报刊文章、学术论文(著)、会议纪要等。呼唤功能的核心是读者、对象。吁请类文本包括告示、说明书、广告、宣传、劝导性文字、通俗小说等。
莱斯认为尽管同一个文本会兼有多种语言功能,但必定是以某一种语言功能为主。据此,她把文本划分为以内容为重的文本(content-focused text)、以形式为重的文本(form-focused text)和以诉请为重的文本(appeal-focused text),此外,她还把以声音为媒介的文本(audio-medial text)单独列为一项,因为这类文本是用以说或唱给观众听的,通常需要借助语言外媒介的帮助。以内容为重的文本包括新闻稿、新闻评论、新闻报道、商业信函、货物清单、操作说明、使用说明、专利说明、条约、官方文件、教育类书籍、各种非虚构类书籍、论说文、专著、报告、论文以及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和其它技术领域的专业文献。以形式为重的文本指所有艺术文学作品,即,作者为达到某种美学效果,有意或无意地使用形式因素。此类文本包括文学散文(杂文、自传、纯文学)、富于想象力的散文(杂记、短篇故事、中篇小说、浪漫小说)、各种形式的诗歌等(说教诗歌、民谣、抒情诗)。以诉请为重的文本旨在引发接受者的某种特定反应,刺激其采取某种行动。此类文本包括广告、布道、宣传、论辩、劝诱、讽喻的文章等。[1]
由此可见,纽马克和莱斯的文本类型大致分类相同,但也有细微差异,主要有三。首先,对说明书的归类不同。纽马克把说明书归为吁请类文本,而莱斯将之归为以内容为重的文本。笔者认为说明书以客观描述、指示为主,主要介绍产品各项指标、功能和操作使用方法等,并不具备多少劝导功能,应将之归为以内容为重的文本。这点以莱斯的归类更为可取。第二,对权威言论的归类不同。纽马克将之归为表情类,他认为这些文本来自权威官方,具有作者的个人“痕迹”,他认为权威言论包括政界人物的政治演讲、文件、成文法、法律文件以及由权威人士所作科学、哲学、“学术”作品。而莱斯称之为“官方文件”,将之归类为以内容为重的文本。笔者认为纽马克对权威言论所定的范围过大,比如政界人物的演讲,若是竞选演讲,显然是带有劝导性的,应归为吁请类文本;而成文法、法律文件要求表述准确、严谨,应归为信息类文本。从这方面来说,莱斯把官方文件归为以内容为重的文本似乎更为可取。第三,对于严肃文学与通俗小说,二人的分类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纽马克把严肃文学和通俗小说分开,严肃文学归为表情类文本,而认为通俗小说以卖书或取悦读者为目的,应归为吁请类文本。对此,莱斯也把严肃文学与通俗小说区分开来,但莱斯把通俗小说归为以内容为重的文本。因为通俗小说缺乏审美价值和形式因素,或审美和形式不重要,其主要目的是提供信息,即使信息是非真实或虚构的。也就是说二人都认为严肃文学应有别于通俗小说,但通俗小说的分类却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单从语言形式上来看,严肃文学和通俗小说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再则,某个时代读者认为低俗的作品,可能经过历史的考验,证明是文学价值极高的作品,反之亦然。但是把严肃文学与通俗小说加以区分还有有必要的,因为其诉求是不同的。严肃文学归为表情类/以形式为重的文本自然不错,通俗小说的归类则应按照纽马克的归类法,纳入吁请类文本/以诉请为重的文本,因为通俗小说固然如莱斯所说传递信息,但传递这种非真实或虚构信息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吸引、取悦读者,其诉求是推销书籍。所以在通俗小说归类上,以纽马克的归类更为可取。
除了这三点差异,还有就是莱斯把以声音为媒介的文本单独作为第四类列出。虽然从逻辑上讲,这类文本以其他三类文本并不是并列的关系,但她自己也说以声音为媒介的文本本质上可划分为其他三类文本内,这样列不过是为了方便译者和翻译批评者。
二、翻译批评观比较
首先,对于翻译批评者,纽马克和莱斯有一个共识,即,翻译批评者应熟知原文和原语,翻译批评应对译文和原文进行对比,不能仅以最终的译文来考察翻译的好坏、得失。纽马克称翻译评估应通过对原文和译文的比较来进行。莱斯也说翻译批评要求原文和译文的对比,对翻译的评估不应是单方面、仅仅建立在译文基础上。
其次,有关翻译批评方法。纽马克谈到两种翻译批评的方法,即功能批评法和分析批评法。功能法是一种总体评价的方法,主要检验译者是否达到预期目的以及在哪些方面有欠缺,但这种方法主观性较大。分析法是细节评价,将原作与译作的部分章节进行比较和评价。莱斯的翻译批评体系中,没有单独说明翻译批评的具体方法。
第三,就翻译批评的内容,纽马克认为任何全面的翻译批评须包括五个方面:(1)简要分析原文,着重分析原作意图及功能。文本分析包括陈述原作者目的、目标读者,表明其范畴或类型。(2)译者对原作意图的解读、其翻译方法及译文目标读者。翻译批评者考察译者目的和方法时,尤为重要的是,此时不是要批评译者,而是试图理解译者为什么会采用这些方法。(3)选择有代表性方面对原文与译文进行详细对比分析。(4)评价译文的质量。首先以译者的标准评价译文的所指和语用转换是否准确,然后再以批评者自己的标准来进行评估。(5)译文在目的语文化氛围中存在的价值。一般而言,前四个方面是一篇翻译批评必须完成的,而第五个方面并非每篇翻译批评非写不可。
莱斯翻译批评体系中翻译批评的内容更多。莱斯认为翻译批评有三个范畴:文学范畴、语言范畴和语用范畴。文学范畴即文本类型,如上所述,文本类型分为以内容为重的文本、以形式为重的文本、以诉请为重的文本和以听觉为媒介的文本;语言范畴从四个方面来考察,即语义因素、词汇因素、语法因素和风格因素;语用范畴即非语言因素,包括直接语境、主题、时间、地点、读者、说话者、情感暗示。莱斯认为翻译批评应始于文本类型的判定,因为文本类型对有效翻译具有深刻含义,其次,翻译批评要把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考虑在内,二者对翻译过程意义重大。在进行翻译批评时,必须把文本类型、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对译文的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对语言范畴和语用范畴之下每种因素的考察都要把文本类型考虑在内,文本类型不同,翻译策略不同,翻译批评的标准自然应该有区别。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关于翻译批评的内容,莱斯站在更宏观的角度,把文本类型、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考察。特别是对非语言因素的论述是她对翻译批评理论的一大贡献。而纽马克翻译批评的内容则相对限于语言因素内,没有提到非语言因素的影响。但是纽马克把对文化纳入翻译批评范围,他指出,对于有些作品,如严肃文学的小说、诗歌或重要书籍等,要评估其译文在目的语文化中的潜在影响。是否值得翻译?其对目的语、目的语文学、思想观念将产生什么影响?而文化恰恰是莱斯翻译批评体系的欠缺。在这方面,纽马克和莱斯的翻译批评观可以互补。
第四,基于文本类型的翻译批评标准。前文比较了纽马克和莱斯的文本类型观,那么他们的翻译批评观又是如何以文本类型为基础而展开的呢?纽马克的翻译批评研究尽管不是严格按照文本类型分类来展开的,但他的文本类型观始终贯穿于其对翻译批评的论述中。他认为好的翻译应是达到其翻译目的的,即,信息类文本恰当传达事实;吁请类文本传达其语用及说服功能;表情类文本的形式几乎与内容同等重要,因而重要的是保留原文形式、风格。
在莱斯的文本类型翻译批评体系中,翻译批评的标准依据各种文本类型而不同。在以内容为重的文本,判断标准是译文是否反映原文的语义、语法和风格特点。翻译批评者要明确译文是否充分传达了原文内容和信息。以形式为重的文本,判断标准是译文是否传达了原文的美学、风格、语义和语法特点。翻译批评者须确定译者是否脱离语言操作层面,上升至文学操作层面。相对于以内容为重的文本,其译文的语言由目的语决定,以形式为重的文本其译文语言是由原语决定的。以诉请为重的文本翻译时通常与原文有较大改变。翻译批评者评论以诉请为重的文本时,应考察译者是否充分表明原文的非语言、非文学目的,译文是否传达出同样的诉请或达到与原作者通过原文所达到的同样效果。莱斯在接下来对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的讨论中也以文本类型为基础。莱斯认为只有真正理解和解释原文的语义、词汇、语法和风格因素才,能在译语中保留原文的意义。而正如文本类型是翻译方法选择的依据一样,文本类型也决定了翻译过程中语言各因素所需要考虑的顺序。翻译批评时所要考察的非语言因素同样以文本类型为基础。莱斯著作的另一半篇幅用于讨论翻译批评的局限性,从客观和主观因素两方面讨论了翻译批评的制约。限于篇幅,本文不作展开。
由此可见,文本类型是纽马克和莱斯翻译批评观的基础。二人都认为翻译批评应依据不同的文本形式而采取不同的批评标准,而且对三种类型文本的翻译批评标准基本相同。应该指出,纽马克对翻译批评的研究更多是对翻译批评有关问题提出见解,并没有建立系统的翻译批评体系,而莱斯则尝试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系统的翻译批评体系。莱斯对翻译研究的最大贡献,就是关于文本类型的模式以及相关的翻译标准。它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的客观性,比起那些以前的“忠实原文”和“动态的等值”等抽象的标准,更具可操作性。[2]
三、结语
实践中,由于翻译文本对象的千变万化,翻译批评也应当根据不同文本特征、不同的翻译诉求而采用不同的标准。纽马克和莱斯为翻译批评权变做了理论铺垫。两人的翻译批评观同中有异,对他们的理论做一个系统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推动进一步的翻译批评研究。结合他们的理论,对翻译批评进行进一步梳理、研究非常有必要,而且有意义。
[1]Reiss,Katharina.2004.Translation Criticism:The Potentials& Limitations,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张春柏.翻译批评的一种语言学模式——简评《翻译批评——其潜能与局限》[J].上海科技翻译,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