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思想
2011-08-15黄建伍强
黄建伍强
(1.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江苏扬州 225007;2.武汉纺织大学 湖北武汉 430000)
试析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思想
黄建1伍强2
(1.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江苏扬州 225007;2.武汉纺织大学 湖北武汉 430000)
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形态,也是我们各项事业进步和发展的理论源泉和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其思想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其中蕴含着大量的公共管理的思想、观点和理论精髓,对其的充分的挖掘和深刻地剖析必将助力于我国现时的行政改革与发展。本文将研究聚焦于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思想,通过对其论述的梳理和评析,从而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提供发展的启示和借鉴。
马克思主义;公共管理;行政监督;评析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界定
通常我们认为,所谓的行政监督是指各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相关执法人员的监控和纠举过程。其所形成的关系经法律调整而成为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其中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以及社会、公民等不同监督主体的各种监督形式。其根本目标旨在保障国家公权力的合法与正当行使,最大限度的确保公共利益免受侵害。而对此马克思主义在其经典著作均有所分析和论述。
二、马克思主义行政监督思想的内容介绍
(一)马克思主义中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监督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便是人民当家作主,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这便引申出了人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前提和来源,因此,国家权力(包含行政权力)就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使权力与权利正确的逻辑关系得以回归。其中,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在总结和点评巴黎公社的伟大创举和历史意义的过程中,尤其指出巴黎公社成立后为打破资产阶级旧的国家机器和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权,采取了“人民公仆”代替资产阶级官吏的做法,切实保证国家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得权利监督权力成为了现实。同时,马克思还指出“彻底清除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门,以真正的负责制来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2]从而更加明确了民众监督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列宁在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后也提出了人民监督权高于一切的原则,并采用民主监督方式来消除官僚主义。他主张“把全体的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监督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形成人民群众监督的网络,一是吸收工农检查机构的代表进入国家监督人民委员会部从事各项工作,二是向人民“说明国家监督人民委员会部的原则和工作方法”。[3]此外,列宁还认为,要保障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各项法律”,“不逃避责任”,[4]就需要创设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为关键和有效的便是“使所有人都来行使监督和监察的职能”[5]同“完全不负责任的现象进行无情的斗争”,并且人民依法有权罢免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6]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我国领导人也高度重视并持续发展着行政监督的思想。其中毛泽东就曾经指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设立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上的处分。[7]
(二)马克思主义中的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监控的思想。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行政监督的实现不能仅靠政府的自觉行为,还需要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来保障。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曾经谈及用人民的公仆代替资产阶级官吏,用监管立法、行政的工作机关代替资产阶级议会,用无产阶级最彻底的民主集中制代替资产阶级官僚制等措施,从而在体制上搭建了了权力监管的制度雏形。列宁在行政监督体制的构建和发展上做出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他提出应当有更多的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断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8]同时,列宁还特别提出成立工人监督委员会,用以直接监督企业行为以及和贪污浪费、营私舞弊和官僚主义作斗争;设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会,并在其下设立中央控告检举局,专门受理行政人员渎职、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此外,列宁还高度重视监督部门的监控独立性和监控能力。他要求建立一个既素质精良、精通法律,又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监察机关,来肩负起法律监督的重任。监察机关必须实行垂直的领导体制,即中央监察机关直接受中央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分别受各自的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并且一律受总监察长的领导。最后,列宁还强调了巩固和加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认为苏维埃机关中一切管理问题都应通过集体讨论来决定,这种监督体制深刻地影响了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权的建设。毛泽东同志在政治民主化建设和行政监督理论的阐述中也多次提及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建立健全民主党派的监督机制等思想,其对于我们政策制定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功效。邓小平同志对于行政控权方面也有精辟的论述,在其文选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消除权力腐败,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此外,还就党和国家领导和干部制度进行深刻的剖析,并切中要害的提出长期存在于我国干部制度的“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9],其中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缺少严格的监督制度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机制,现行法律缺乏对机关和干部权责的明确划分和规定,故而进一步突出了法治化监督,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同时,邓小平同志也非常重视监督中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提出行政监督体制、权限的划分、责任的明确要靠法律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要靠法制来限制和约束的重要论点。
三、马克思主义行政监督思想的评价与启示
通过对上述经典著作的研读和剖析,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行政监督的思想主要显现出以下方面的特征: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行政监督的思想内容丰富,体系完整。马克思主义对行政管理中监督的论述,既体现在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也包含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制衡、约束的关系,科学地创建了多元主体权利和体制复合的监督模式。这一监督思想将公民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司法检察机关的监督等有效结合,极大地整合并丰富了监督的理论和思想。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这些关于监督理论的论述,对指导监督理念的确立、建构监督的机制、保障监督效果等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比如,关于在对公民权利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权力行使等问题的阐述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挖掘了国家权力的逻辑起点,将主权在民作为理论的先导,并结合行政生态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诠释,并将其演变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民主原则,在此基础上科学论证了在法律和制度的层面上确保人民参与国家的管理和监控的权利和方式;而在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方面,马克思主义者根据权力分权与制衡的理论,分门别类地界定了不同监督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问题,并将监督切实落到了实处,这与以往的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监督的实践相比有了重要的发展。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关于行政监督的思想内容是相当完备的,其无论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实际运行中,都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政权体系的建设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其次,马克思主义关于行政监督的思想具有强大的与时俱进性。在阅读不同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行政监督的理论阐述中,我们发现,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思想始终紧跟着行政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并在不同的民主实践中持续的进行总结和提炼,其绝非处于僵化和静止的状态。如马克思关于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论述,是对于巴黎公社成立后民主运作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进行的总结;而列宁关于人民权利高于一切的原则,也正基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政治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毛泽东和邓小平所关注的民主监督和责任政府的问题也正是在我党对特定的历史时期和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总结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思想自始便具有很强的时代感和实践性。同时,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思想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地加以完善和丰富的。其中我们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行政监督的思想是理论的基础和渊源,为行政监督理论发展和实际的运行起到了先导和统帅的作用。而随后的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在继承马恩的行政监督思想精髓的基础上,持续传承和丰富着马克思主义的公共管理理论。他们将马克思主义行政监督的基本思想与现实的国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构建了符合各国发展特色的行政监督理念和体制。他们在马克思主义行政管理思想的指导下,不断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参与权、监督权的实现,最终使马克思主义行政监督思想始终保持着先进性和生命力。
最后,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的思想有助于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马克思主义行政监督的思想蕴涵者丰富的责任政府的理念,如马克思提出的彻底清除国家等级制,建立真正的负责制的主张,就要求政府必须要以民为本,服务为民,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向人民负责,而这正是责任政府的首要要求和应有之义。同时,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马克思主义者在其经典著作中,都普遍论证了通过多元化的监督使行政活动呈现权责相对等的要求,并科学地提出了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和完善的措施和途径,这对于责任政府的建设也有巨大的推进作用。此外,马克思主义的行政监督思想对于当前法治政府的建设也有重要的引领和促进功效。行政监督体系包含了权利的监督和权力间的监督,通过严格的立法规范上述各类监督方式,能够确保行政权力在规定的范围行使,防止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这便正与法治中行政合法性的要求有效契合,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除政府加强自律外,各种行政监督的他律方式尤其重要,用法律全面的规定权利制约的方式和行政监督的体制,提升行政监督的刚性和效度则是一国走向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P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P144.
[3]列宁选集·第38卷[M].人民出版社,1987,P73.
[4]列宁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7,P329.
[5]列宁全集·第31卷[M].人民出版社,1985,P105.
[6]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1987,P148.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4,P332.
[8]列宁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P527.
[9]邓小平文选(1975-1982)[M].人民出版社,1983,P288.
黄建(1978-),男,陕西宝鸡人,博士,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研二部讲师,研究方向:公共行政学理论,非政府组织管理。伍强(1986-),男,湖北人,硕士,武汉纺织大学研究师。
201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