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之原因分析
2011-08-15唐云红
唐云红
(衡阳师范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系,湖南 衡阳 421008)
转型时期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之原因分析
唐云红
(衡阳师范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系,湖南 衡阳 421008)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然而在转型时期,我国农村妇女的平等权却依然缺失严重。导致这一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不足则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
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正日益得到社会的重视。但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多元价值观带来的巨大冲击,妇女权利在某些方面也在遭受严重侵害,其中农村妇女平等权遭受的侵害表现尤为明显。导致她们平等权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身权利意识的不足则是其中最关键的因素。
一、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的表现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无论国际人权公约还是我国相关人权保护都明确赋予妇女同男子平等做 “人”的权利和自由,即 “男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偏见和歧视”。但在转型时期,农村妇女并没有真正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1.农村妇女家庭地位相对低下,平等的家庭生活权利被侵害。 (1)家务劳动分工不平等。据统计,2000年末,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1]。繁重的家务劳动占用了农村妇女大量的时间,使她们的对外交往和自我发展处于劣势。 (2)平等的家庭决策权被侵害。转型时期,丈夫作为家长,掌握着家庭的主要决策权。2000年末,尽管42%的家庭由妻子掌握日常经济支配权,然而比较而言,在建 (买)房、经营、子女教育等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仍处于次要地位。农村仅有56%的妻子能分享家庭实权,参与决策[2]。(3)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另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农村地区的比例更大。尽管农村妇女所受的家庭暴力有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等不同形式,但它们都是对妇女歧视和人权侵害的极端形式,使妇女平等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被践踏。
2.农村妇女平等的政治权利边缘化。妇女参政是妇女人权的灵魂,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 《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各国女性参政比例要达到30%。然而我国农村妇女的参政率远低于这一规定。20世纪90年代,我国村委会中妇女干部的平均比例还能维持在40%,到2005年,在真正搞 “海选”的地方,女村长、女书记几乎绝迹[3]。另有数据表明,到2003年底,全国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成员不足1%,村委会中女村委不到16%[4]。不仅女干部比例低,而且正职、主干少,副职多。农村妇女在权力层的边缘状态,必然导致自身利益要求不能有效表达。
3.农村妇女平等的经济权利难以落实。 (1)土地承包权难以落到实处。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但由于各地实施时的大稳定小调整,导致农村妇女在户口变动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难以落实。具体表现为:一是从外村嫁入的妇女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而娘家所在的村组又往往以其结婚为由,收回其责任田。二是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受侵害情况比较普遍。离婚后如果该妇女户口未迁出,村组往往以村规民约或多数村民不同意为由,剥夺其土地承包权。如果把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所在的村组往往不会分给其土地。2001年中国农业大学对全国15个省、自治区的22个村的土地分配实证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性别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上是不平等的。在19163名人口中,有5%的女性没有土地,而无地男性只占2%;在163名已婚妇女中有32%的妇女没有土地;而在45名1995年以后结婚的妇女中,没有土地的妇女竟有32名之多[5]。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也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其中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6]。(2)财产权利受侵害。除土地承包权外,农村妇女也很难享受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不仅如此,她们平等享有的家庭遗产继承权也经常遭遇传统习俗的巨大冲击而被迫放弃。她们在娘家只算临时成员,出嫁后只能依靠丈夫分享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也缺乏平等的处理权。一旦离婚或者丈夫去世,女性只能带走属于她本人的嫁妆和生活用品。有数据显示,在农村中只有25%的人首肯出嫁的女儿具有与兄弟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家庭财产的登记上,农村家庭以妻子名字登记的仅为1%,存款以妻子名字登记的仅为5%[7]。
4.农村妇女平等的受教育权被漠视。受教育权是现代公民最基本最具决定意义的文化权利之一,是男女机会平等的起点。然而与男性相比,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仍然偏低,文盲人数偏多。2000年末,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1]。农村妇女受教育权的侵害,使她们失去了改变自身命运的基础和条件。
5.农村妇女平等的生育权屡遭侵害,农村女婴生存权被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生育权也是男女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但生还是不生,怎么生,何时生,生多少,农村妇女一般没有发言权。为夫家传宗接代和 “养儿防老”是她们必须接受的生育职责,尽管国家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但农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生育的事还是频繁发生。其结果导致,一方面当胎儿被鉴定是女性后,妇女要冒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健康风险做人工流产,它不仅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也严重损害了妇女的生育权和人格权。另一方面被流掉、被遗弃女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受到严重侵害甚至剥夺,使我国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最终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的原因
对于上述平等权利被侵害甚至剥夺,农村妇女要么茫然无知,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在忍无可忍基础上自杀或以暴制暴抗争 (这两种极端化的权利抗争方式显然并不是法治化社会倡导的维权)。为什么在男女平等的理论共识下,农村妇女的平等权还会缺失呢?
导致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她们自身权利意识的不足则是贯穿众原因、并与众原因相互作用、相互交织的主线和关键。因为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尽管涉及公民的各项权利,如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财产权等,但实际上 “平等权可以说不是一种具有具体内容的权利”[8],它必须依靠其他权利的行使才能体现出来,没有其他人权,平等权不可能存在。换句话说,平等权实际上体现的只是权利平等原则,而这一权利平等原则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欠缺,它比别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
1.“男尊女卑”的传统文化是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的思想文化根源。“男尊女卑”是我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传统对女人的这一历史定位犹如一张无形的网,左右着社会舆论和农民们的行为方式,固化为整个农村伦理社会的价值风向标。具体说来,孩子一生下来,就受到这种男强女弱性别文化潜移默化的熏陶。无论是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上,教育者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按传统的性别文化来引导、教育孩子,使他们从小就意识到自己的性别差异以及由性别差异带来的规范差异和发展差异:男人是强者,是社会和家庭的中心;女人是弱者,是依附于男人而存在的。正是家庭和伦理社会对女性角色的文化定位,使农村女性从小在思想上就开始接受平等权缺失的既定事实。比如,家庭对女性教育期望值偏低直接导致女性的受教育权被侵害。2000年末,未能继续升学的女性中,父母不让升学的占36.8%,比男性高8.9个百分点。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1]。“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的文化传统沉积成强大的习惯性驱动力,成为妇女受摧残、受奴役的意识形态上的总根源”[9],也成为农村妇女权利意识主观缺失的思想文化根源。
2.经济上的依赖是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的经济原因。经济独立是实现妇女人权最根本的途径,也是妇女自身权利意识产生的经济基础。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是处于依附地位。一般说来,我国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较低,低文化素质使她们外出就业的机会被一定程度削解,大量农村妇女只好滞留于乡村从事农业生产。2000年末,我国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1]。转型时期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从事农业劳动的女性获得的收入并不稳定。即使外出务工的农村妇女的收入也并不高,2003—2004年 《中国就业报告》指出,2002年,农村妇女外出劳动力的平均月工资为566.7元,虽然比2001年增长4.9%,但比男性低24%;而年平均务工收入则为4885元,比男性低14.4%;农村女性外出劳动力的年平均消费为2118元;寄带回家现金占年务工收入的47.5%,低于男性的53.2%;农村妇女从事非农性生产经营获得的报酬为总收入的13%,比男性低9.6%。“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农村妇女经济上的依赖必然导致主观上的人格依附,从而失去权利意识产生的经济基础。
3.男娶女嫁、从夫居的传统使农村妇女在地缘条件和社会关系上处于劣势,成为她们平等权缺失的社会原因。男娶女嫁和从夫居是我国农村社会的既定传统,这一婚嫁和居住模式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产生和维护是极为不利的。有学者曾在广东省调查发现,2004年,广东省男女双方结婚时费用完全由男方负责的占36.3%,主要由男方负责的占33.1%,男女双方差不多的仅为27.3%,而结婚后 “住男方家”的比例高达84.1%, “独立门户”的仅占14.4%,“住女方家”的只占1.5%[11]。改革开放的广东尚且如此,全国各地的农村那就不用说了。结婚费用主要由男方出,夫妇居住在男方,孩子随丈夫姓,帮夫家传宗接代,男主女从,这就是结了婚的农村妇女要接受的夫权文化。在这个新的地缘关系中,妇女是嫁过来的外乡人,是老婆,是媳妇。她们生存空间狭小、信息来源与交流不多、社会关联度差,注定了她心理上的必然弱势。一旦遭遇权利侵害,通过娘家人或别的公开途径来维权不仅让自己颜面无存,也让娘家人跟着担心、受气,于是忍气吞声和息事宁人便成为她们无奈的选择。
4.女性外部制度化维权方式的缺陷是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的制度原因。我国在对妇女权利保护进行制度设置时都是把妇女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考虑到农村妇女的特殊实情,而这些制度化维权方式在转型时期对农村妇女进行权利保护时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比如在行政保护方面,计划经济时期,无处不在的强大的行政力量会主动保护她们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但进入到市场经济以后,由于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型以及市场经济对经济利益导向的过份强化,行政组织逐渐湮没了它在保护妇女权利上的主动性,行政组织维权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了。而在法律层面上,尽管我国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生育保险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婚姻法》等都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着力加强对妇女人权的保障。但这些相关立法普遍较抽象,宣示性条款居多,可操作性并不强。加之法律遵循的是 “民不举,官不究”的救济原则,无维权意识的农村妇女要能享受到法律保护也就可想而知了。此外,通过民间组织对农村妇女维权在目前也还是一遍空白。女性外部制度化维权方式的缺陷不仅使她们失去了平等权的最后救济,而且也使她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失去了国家强权力量的保护。没有权利意识和能力作支撑,任何外部制度化维权方式都形同虚设。
5.商业化的电视媒体对女性性别观念的误导是农村妇女平等权缺失的外部诱因。“从权利生长的角度看,社会成员的自组织程度是衡量权利主体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12]。然而,我国农村妇女人口基数大,生活地域分散,无利益代言人。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成长需要精英人士的理论倡导和诱导。电视作为农村妇女外部信息来源的主要窗口自然要担负这一职责。但令人遗憾的是,转型时期在大众传媒上出现的女性基本上都是附庸或商品化的形象。这种商业文化和消费文化对农村妇女性别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极强的消极影响,使她们没有机会获得先进性别文化的熏陶,失去了权利意识产生的外部诱因。比如对于 “让妇女回家”这一口号代表的 “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有53.9%的男性和50.4%的女性表示赞同,男性支持率比1990年还高了2.1个百分点。对近年来社会上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34.1%的人表示赞同。而女性支持该观点的比例竟高于男性7.1个百分点,达37.3%[1]。
总之,传统的性别文化意识不仅在家庭、社会和制度层面上形成对农村妇女的歧视,而且它还和经济上的依赖、社会关系上的弱势等相结合,直接内化为自我性别约束,导致她们权利意识的主观缺失甚至奴化。当平等权遭遇侵害时,农村妇女没有寻求保护的主观故意,只好听任平等权的被侵害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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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Causes of Rural Women's Equal Rights Missing during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YANG Yun-hong
(Dept.of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Hengyang Normal University,Hengyang Hunan 421008,China)
Equal rights,a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is an inherent right.However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equal rights of the rural women in China is still missing seriously.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is and the lack of awareness of rural women's rights is one of the most critical factors.
rural women;equal rights;missing
C912.82
A
1673-0313(2011)05-0044-04
2011-06-11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 (07C169)的阶段性成果。
唐云红 (1970—),女,湖南东安人,副教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