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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协议》英译过程中的翻译原则及实务探讨

2011-08-15高赪颖

河池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注册商标许可

高赪颖,吴 昊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00)

《商标许可协议》英译过程中的翻译原则及实务探讨

高赪颖,吴 昊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00)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加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因此,涉外品牌合作项目也日益增多。以涉外品牌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商标许可协议》为例,结合良好沟通原则、准确翻译原则以及用词专业原则,对其中个别容易翻译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条款进行翻译实务探讨,以期对涉外经贸合作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翻译有所裨益。

商标许可协议;翻译原则;翻译实务

法律文书翻译因其特有的专业性,并非所有翻译工作者所能准确进行。同时,由于法律部门的不同(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也非所有具有翻译能力的涉外律师能够跨越自身专业进行准确翻译。因此,法律文书的翻译只能由各个翻译工作者,包括律师(以下翻译工作者或者译者,均包括律师等专业人士),根据自身专业,各司其职,切不可盲目。

本文以国际品牌合作过程中常涉及的《商标许可协议》(Trademark License Agreement)中的一般条款作为框架,结合笔者多年从事法律文书翻译及谈判的经验,并对其中可能涉及的翻译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标许可协议》的基本框架

《商标许可协议》(Trademark License Agreement)系涉外品牌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谈判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虽不同合作方式有着不同的协议内容,然而,不同协议亦有诸多相同之处,或,称之为一般条款。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商标许可协议》中的一些一般条款,也即本文所要探讨翻译技巧之框架基础。

《商标许可协议》通常具有以下条款:

1.INTERPRETATION

2.LICENSE

3.USE OF TRADEMARKS

4.QUALITY STANDARDS AND INSPECTION

5.LICENSE FEE

6.WARRANTIES AND ACKNOWLEDGEMENTS

7.INFRINGEMENTS AND CLAIMS

8.CONFIDENTIALITY

9.TERM AND EARLY TERMINATION

10.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11.FORCE MAJEURE

12.GOVERNING LAW

13.SETTLEMENT OF DISPUTES

14.TAXES

上述条款在不同的文本当中,其顺序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均会涉及。

二、翻译原则

(一)翻译原则

笔者以为,作为法律文书的翻译工作者,在翻译过程中需把握如下原则:1.良好沟通原则

翻译工作者在《商标许可协议》翻译过程中应时常与合作双方进行沟通,明确双方合作的方式、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翻译过程中正确理解各个法律条款的涵义,并进行准确翻译。

2.准确翻译原则

《商标许可协议》作为合作双方的一个基础性协议,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同时,《商标许可协议》有着法律文书的共性,即用词专业、长句为主、语义晦涩等。因此,译者应在良好沟通的前提下,遵循准确翻译原则,注重把握内容的准确翻译,即在协议翻译过程中应注重整个协议的条款在理解上的统一,而不能陷于追求词汇的一一对应。

3.用词专业原则

法律专业词汇有其特定法律含义,因此,在协议翻译过程中,应注意专业词汇的准确翻译,切不可将专业词汇做通用性词汇进行翻译,以避免因翻译的失误而导致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经贸合同等)的阅读对象并非普通大众,而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法官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因此,法律文书的翻译无需考虑大众的阅读和理解能力,而应力求专业。《商标许可协议》的翻译亦是如此,其通篇文本甚至并非协议当事人能够完全理解。因为当事人关注的重点是协议中的商业条款,例如许可商标的使用期限、许可费等,而对于专业法律条款,例如法律适用、纠纷解决方式等,则往往由律师进行把握。因此,翻译务必用词专业。

三、翻译实务探讨

下文以《商标许可协议》一般条款为基本框架,选取其中一些容易翻译错误或者翻译不准确的条款或者词句,进行翻译实务探讨。

1.INTERPRETATION(释义条款)

《商标许可协议》开篇除了当事人双方的基本信息外,往往第一部分就是INTERPRETATION或者DEFINITION,即此部分需要对协议里所涉及的重要词汇进行定义或者解释。因此,“沟通”与“准确”是首要前提。

例如,某《商标许可协议》INTERPRETATION部分对“FORCE MAJEURE”进行如下定义:

“Force Majeure”means fire,flood,earthquake or acts of God,acts of war,terrorism,riots,strikes,civil disorders,rebellions or revolutions…

“Force Majeure”即“不可抗力”,该词系法律专业词汇,有其特定的涵义,应进行专业翻译。然而,就“不可抗力”而言,不同国家法律对于该词汇的定义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因此,在释义条款里进行

阐释就变得十分重要。“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的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在例文中显然是以例举的方式进行解释。在原文中我们又可以看到“acts of God”一词,其本意为“上帝之行为”。显然,进行直译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特点的。因此,笔者认为进行如下翻译较为合适:

“不可抗力”是指火灾、水灾、地震或者天灾,战争、恐怖活动、暴动、罢工、内乱、叛乱或革命……又如,该协议对“LICENSED TERRITORY”进行如下定义:

“Licensed Territory”means the PRC,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Area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Area.很显然,此处的“the PRC”不能直接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应该根据条款的整体来理解,进行准确翻译,“the PRC”应译为“中国大陆”。2.LICENSE(许可条款)“LICENSE”(许可条款)部分是《商标许可协议》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条款,它通常用来规范许可使用的方式。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LICENSE”: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on and from the Effective Date,the Licensor grants to the Licensee and the Licensee accepts from the Licensor,on a non - exclusive basis,a license to use the Trademark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marketing,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Trademark Products by the Licensee in the Licensed Territory.这一句话包含着众多的关键信息:许可权起始

时间(on and from the Effective Date)、许可方式(non-exclusive)、许可目的(to use the Trademark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marketing,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Trademark Products by the Licensee)以及授权区域范围(in the Licensed Territory)。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许可方式的翻译问题,这是许可协议的关键,也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根据例句中的许可条款可见,该许可方式为“non-exclusive”,直译为“非独占”(为基础)。仅从翻译角度来理解,这样翻译并没有错误。然而,从我国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翻译是会产生歧义的。原因在于我国商标许可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其基本分类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换言之,“非独占许可”应包含排他使用许可以及普通使用许可。因此,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必须根据上下文来理解准确含义。如果协议中没有相关含义解释,我们应当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以便确认“non-exclusive”的准确含义,如有必要,应当建议双方在协议中加以定义。3.LICENSE FEE(许可费条款)LICENSE FEE(许可费)条款直接关系到协议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准确的翻译至关重要,它能够有效控制纠纷的发生。该条款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许可费的计算方式;(2)许可费的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3)迟延支付许可费的违约责任等。以上几个方面中,笔者认为最容易产生理解差异的是许可费的计算方式。例如:

No more than thirty(30)days after the end of each Fee Period the Licensee shall pay to the Licensor the following License Fee as consideration for the license granted under this agreement:Gross Sale Revenue*5% =License Fee due“Gross Sale Revenue”means the gross sale revenues derived by the Licensee in respect of the sale of Trademark Products in each Shop,after deduction of the commission due to the shopping mall where such Shop is located,if any.对此段文字进行翻译事实上并不困难,具有一定英语专业水平的人均能够准确翻译。而作为一名律师,此处就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此处对于“Gross Sale Revenue”的定义是含糊不清的。“Gross Sale Revenue”即总销售收入。上文对于“总销售收入”的定义为:指扣除向商店所在商场应付的佣金(若有)后,被许可方在每个商店的收费期内,销售商标产品而获得的销售收入总额。此处“总销售收入”并非会计学意义上的“总营业额”更非“净利润”。该“总销售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并没有在条款中予以明确,因此,译者应就此问题通过与协议双方沟通予以明确,并在原协议中增加“including VAT”或者“net of VAT”。

4.WARRANTIES AND ACKNOWLEDGEMENTS(保证与确认条款)

此部分主要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由协议双方就一些不易发现或难以预测的事实作出保证。比如双方之前不存在可能导致合作失败的违法行为,许可方有完整的商标权,被许可方不得侵害许可方商标权等等。例如:

The Licensee must not,and must not assist a third party to apply to register in the PRC or in any other country or region the Trademarks or a trademark,trade name,logo,design,symbol or word order incorporating the Trademarks or resembling or confusingly similar to the Trademarks.参考翻译如下:

被许可方不得擅自,也不得协助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授权商标,或者将由授权商标构成的,或者与授权商标相近似的,或者容易与授权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商品名称、标识、设计、符号或者文字排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这个条款显然是被许可方不得从事侵害许可方商标权的保证。然而,里面涉及的内容却相当丰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对比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该条款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同时其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我们在翻译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准确理解并在不伤害原意的基础上进行断句,以便能够更准确地翻译。例如原文中的“apply to register”应理解为“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5.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责任条款)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通俗理解为“违反合同的责任”。然而在翻译过程中,专业词汇的运用十分必要,我国法律专业词汇中的对应词汇应为“违约责任”。同时,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条款的翻译也至关重要,因为其关系到一方当事人违法合同后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

If a Party fails to perform any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the Party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reached this Contract and shall compensate the other Party for any ensuing damage.

该条款中ensuing一词为“随后发生的、接着发生的”之意。该条款如若直译为“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应被视为违约,且应赔偿对方任何随后发生的损失”,则会产生歧义或者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因为非违约方“随后发生的损失”有可能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更为合适的翻译应为“……且应赔偿对方因该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四、结语

商务法律文书翻译需要翻译工作者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同时应遵循沟通原则、准确翻译原则以及用词专业原则,才能更好地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翻译,为当事人各方的顺利沟通及良好合作做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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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莉娜.翻译中语言冗余与经济现象探析[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5,(4).

A Discussion of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ng Trademark Allowance Agreement

GAO Cheng-ying,WU Hao
(Wenzhou University,Wenzhou,Zhejiang 325000,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China has become the second largest consuming market for luxuries after the USA.Consequently,foreign-related programs on well- known brands are growing rapidly.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the practice of legal translation,taking Trademark Allowance Agreement for example,with the principles of good communication,accurate translation and appropriate terms using.

Trademark Allowance Agreement;translation principles;translation practice

H315.9

A

1672-9021(2011)03-0036-04

高赪颖(1980-),女,湖北武汉人,温州大学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词典学、科技英语翻译。

2011-04-05

[责任编辑 普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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