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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2011-08-15李醒民

河池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科学家道德责任

李醒民

(中国科学院 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北京 100049)

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李醒民

(中国科学院 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北京 100049)

在陈述和比较科学家对社会无道德责任和有道德责任两种对立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科学家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接着讨论了两个问题:科学家为什么应该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科学家对社会必须承担哪些道德责任?

科学家;道德;伦理;责任;义务

在讨论本文的论题之前,让我们先简要地说明一下什么是道德(或伦理),什么是责任(或义务)。所谓道德(morality,morals),是体现在文化和历史传统中的一种意识形态或规范,他通过个人的自律、良心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支配人们的品格和行为,对社会生活发挥积极的调节和约束作用。伦理(ethic)指人与人相处、人在社会中生活的道德准则。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把道德和伦理当做同义词使用,不严格加以区分,于是道德责任即是伦理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道德与法律是不同的。它有两个特征与法律相区别,并赋予它以独特的社会目的。这两个特征是:法律准则是以惩罚的威胁从外部强加的,而道德准则是由你的良心、理性或道德情操从内部强加的;法律对我们的限制典型地覆盖我们不能由我们自己解决争执之处的那些情况,道德能够非正式地和自愿地解决冲突。①J.Vollrath,Science and Moral Values,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Inc.,1990,p.3.这位作者的具体说法如下:第一,法律准则是以惩罚的威胁从外部强加的。社会告诉你法律所说的事情,不管你是否赞同它。但是,道德准则是由你的良心、理性或道德情操从内部强加的。你做你道德告诉你的事情,因为你认为它是正确的,或者因为你的良心不会让你做其他任何事情。因此,当我们在道德的水准上而不是在法律的水准上对待他人时,我们主要按人格信赖行事。我们设想,他人将被他们的信念和情感而不是被法律上的力量促动或强使。第二,法律对我们的限制典型地覆盖我们不能由我们自己解决争执之处的那些情况。社会无法期望行凶抢劫者和他的受害人通过他们自己解决他们的不和。但是,道德准则覆盖对于争执各方通过交谈他们之间的事情,自愿地解决他们的争端来说有效的那些情况。道德覆盖我们生活的这些领域:在其中我们作为人——共同具有讲理能力的人——相处,我们在不召来警察的情况下能够解决我们的争执。道德最重要的意图之一恰恰是这一点:在冲突变得有害于被卷入的各方之前,道德能够非正式地和自愿地解决冲突。

责任(responsibility)是人们应该做的分内事,或者是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应该承担的义务。莫兰明确指出:“责任性是一个人道主义的伦理学的概念,它只对自觉的主体有意义。”“具有良好的意图并不能保证真正地负责任。责任心不得不面对可怕的不确定性。”②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87、88页。义务(duties,obligations)在这里是指道德上应尽的责任。由二者的含义可见,我们也没有必要对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严加区分。谈到科学家(我们主要指称自然科学家,有时也包括社会科学家)的道德(或伦理)责任(或义务)时,我们要慎重地使用“责任”一词,应该厘清这个概念的复杂含义;同时须知,科学家的道德责任不仅仅是为自己负责,更是为他人和整个社会负责,所以这种责任也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或科学的社会责任①莫诺把科学的社会责任等同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他说:“科学的社会责任不可避免地和最深刻地引人之处正在于这种历史的和逻辑的观点。科学的社会责任而且也是作为他们学科的代表和使者的科学家本身的社会责任。很清楚,正是他们解决这个内在于科学和社会之间关系中的所有两难困境中最深刻的东西,如果它能够被解决的话。”参见J.Monod,On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Knowledge and Values.W.Fuller ed.,The Social Impact of Modern Biology,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1,pp.11 ~21.的一部分——难怪有些学者径直把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称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不用说,科学家也是普通公民,他应该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或义务)。不过,在本文,我们只涉及科学家作为科学家对社会应该承担的、与社会其他成员不完全相同的、特殊的道德责任。另外,我们在本文基本不涉及科学家在科学研究活动和科学共同体内部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承担的道德责任,诸如勇于追求真理、诚实、严谨、公开发表成果、勇于承认错误,如此等等。

一、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两种对立的观点

B.巴伯(B Barber)在谈到科学的社会责任时,认为至少有三种类型的观点,但是没有一种是令人满意的。“一种为许多科学家所持的观点是,他们对于他们的发现与发明的后果具有某种一般种类的社会责任,因而从一种更精确地确定这种社会责任的观点出发,他们马上就有责任重新考虑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另一种反应是相当明确地承认对于科学之社会后果的总责任,并且试图阻滞其中某些最令人憎恶的后果。持这种他们对社会负有道义责任的科学家似乎很少。……第三种反应表达的是愤恨,既有科学家自己对出其不意地承担太多社会责任的不满,也有对外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给科学家的不满。”②B.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顾昕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1版,第265~267页。其他见仁见智之议也不绝于耳,可谓形形色色。但是,归根结底,关于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无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无道德责任和有道德责任③有人把这种区分归结为悲观主义的思维格调和乐观主义的思维格调所致,实际上把问题简单化了。例如,德罗勃尼茨基就持这样的观点。他说,某些西方思想家、哲学家和学者认为,科学是非道德的,往何种应用科学资料和成果是不由它自身决定的。这么说来,科学应当由人类理解的其他方式来补充,这其中包括道德,它应当指出怎么样和为了什么应用科学发现。另外一些人表示异议:科学就其意义讲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具有道德性质,因为科学发现的成果,任何时候也没有像现在这样影响人类的命运,因而学者应当具有为人类负责的意识。因此,科学同任何其他人类活动的形式一样服从于道德规则。这种对立能够说明什么呢?即使不是伦理学专家也能看出,争辩双方实际上没有争论什么。只不过是一些人由于自己悲剧式的或悲观主义的思维格调倾向使问题尖锐化和戏剧化,而另外一些人则相反,是以乐观主义调子说着同样的事情。不过,我们要指出:把必须以某种方式限制科学看做是科学的道德性,那是不合逻辑的。如果向科学和科学家提出某些道德要求,那么这就意味着科学本身是不制定这些要求的,而需要由道德来制定这些要求。参见德罗勃尼茨基:科学真理与道德善,北京:《哲学译丛》,1993年第1期,第53~59页。。

诺贝尔奖得主恩斯特·钱恩(Ernst Chain)持无道德责任说:“科学如能限制在研究、形容自然的法则,它决不会牵涉到道德和伦理问题,这包括物理科学与生物科学。”④林俊义:《科学中立的神话》,台北:自立报系文化出版部,1989年第1版,第4页。因为按照钱恩的观点,纯粹科学是中性的,因此在这个领域工作的科学家对他们发现的可能应用不需要有道德上的不安。他继续证明,科学家不论对科学产物的有害副作用,还是对使用它们有助于发展的武器的破坏后果,没有任何责任。⑤J.Lipscombe and B.Williams,A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utral?London-Boston:Butter- Worths,1979,p.14.物理学家奥本海默也回答得很干脆:“我们的工作改变了人类生活的条件,但是如何利用此种改变是政府的问题,不是科学家的事。”⑥林俊义:《科学中立的神话》,台北:自立报系文化出版部,1989年第1版,第4页。科学哲学家邦格出于科学在价值上和道德上中性、科学和技术判若鸿沟的见解,似乎认为科学家对社会无须负道德责任,而技术专家则涉及道德责任,应该服从所谓的技术命令。⑦邦格是这样讲的:虽然基础研究作为心理过程的评价,它也做出价值判断,但是这完全是内在的:它们涉及科学研究的要素,诸如资料、假设和方法,而不涉及科学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工程技术专家不仅做出内在的价值判断,而且也做出外在的价值判断:他评价他能得手的每一事物。基础研究就其自身目的而言,是寻求新知识,是不涉及价值的,在道德上是中性的。当可以做某些有利于或不利于他人的幸福或生活的事情时,才涉及道德,工程技术专家恰恰在这里有份儿。他们应该遵守可以称之为技术命令(technological imperative)的东西:“你应该只设计或帮助完成不会危害公众幸福的工程,应该警告公众反对任何不能满足这种条件的工程。”参见邦格:科学技术的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吴晓江译,北京:《哲学译丛》,1993年第3期,第35~41页。B.巴伯把这种无道德责任说称为“象牙塔”态度,并指出这种态度的危险性。⑧B.巴伯说:“另一种可能会对科学产生不良影响的最极端的观点是‘象牙塔’观点,它认为科学家只应对‘纯粹科学’感兴趣,而完全不必关心他们的发现的社会后果。这种态度的危险是,社会可能会把科学家认为是一个无责任感的群体,为保护社会本身,必须反对该群体。像布里奇曼教授这样拒绝唯一责任观点的极端主义的人,必须提防被推向这个相反的极端。幸运的是,今天这两个极端观点中,无论哪一个都不为多数科学家所持。”参见B.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顾昕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1版,第272页。

当然,也有相当多的学者主张有道德责任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秉持这种主张的人似有增加之势。在他们看来,传统的科学责任理论——对科学应用不负责任,科学是善——不切实际。科学的目的是求真扬善,这也是科学家的义务——科学家有义务从知识到智慧,承担其应有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科学的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康芒纳(B.Commoner)注意到:“科学家不再能够回避他们在实验室所做的事情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后果。”①S.Restivo,Science,Society,and Values,Toward a Sociology of Objectivity,Bethlehem:Lehigh University Press,1994,p.114.拉契科夫昌言:“科学家不仅不应该是为了利己的和邪恶的目的而利用科学的势力的同谋者,而且自己应该站在为人道主义地利用科学而斗争的战士的最前列。”②拉契科夫:《科学学——问题·结构·基本原理》,韩秉成译,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270页。维克托·魏斯科普夫则从使用原子弹的悲剧中得出教训:“我们的成就在四十年前成为世界悲剧处境的非故意的原因。因此,我们物理学家有社会责任。我们必须做能够减轻高悬在人类头上的恐怖威胁的事情。”③J.Vollrath,Science and Moral Values,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Inc.,1990,p.151.

尤其是在现代世界,科学的大规模应用以及科学的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使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紧迫。诚如法国科学家莫诺所说:“没有一个人否认,在这个‘科学时代’,当社会如此之多、或可能比‘吸毒者’生活在和依赖于他喜爱的‘麻醉品’更多地生活在和依赖于它的技术(因此最终依赖于科学本身)时,科学家承担着严重的责任。”④J.Monod,On the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Knowledge and Values.W.Fuller ed.,The Social Impact of Modern Biology,London:Routledge& Kegan Paul,1971,pp.11~21.苏联科学家谢苗诺夫(А.Семенов)认为:“科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伟大的认识工具,它使人类有可能达到史无前例的富裕和绝无仅有的平等。这便成了科学的社会功能最重要和最有成就的关键。因此,科学的社会责任也就越来越大了。一个科学家不能是‘纯粹的’数学家、‘纯粹的’生物物理学家或‘纯粹的’社会学家,因为他不能对他工作的成果究竟对人类有用还是有害漠不关心。也不能对科学应用的后果究竟使人民境况变好还是变坏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然,他不是在犯罪,也是玩世不恭。”⑤戈德史密斯、马凯主编:《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会》,赵红州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27页。

本-戴维进一步明示,科学家不仅必须承担所做工作的道德责任,而且应该分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⑥J.Ben -David,Scientific Growth,Essays on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Ethos of Scien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p.496.本-戴维的原话是这样的:“十分重要的是,对于参与经济上和政治上促动的发展项目的科学家,不应当容许他们隐藏在科学非牟利性的烟幕背后,而要求他们分担他们所做的事情的直接的经济责任和政治责任。这总是必要的,但是在过去每每被忘记。十分可能,监控科学研究和技术后果将变成科学的标准功能。”雷斯尼克在肯定科学家有服务社会的责任,生产知识的人应该为它的后果负责之后表明:“虽然一些科学家避免与公众相互作用,但是今日许多科学家是社会责任的楷模。这些科学家把大量的时间用于教给公众以科学,提高公众对科学的兴趣,告诉公众研究的后果。”⑦D.B.Resnik,The Ethics of Scienc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p.147.尽管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在今日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且日益刻不容缓,但是波普尔还是把它的起源追溯到古希腊:“在应用科学中,道德责任问题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像许多其他问题一样,它最初是由希腊人提出的。我想到了希波克拉底誓言,尽管它的一些主要观念也许需要重新审查,但是它仍然是一份极好的文献。”⑧波普尔:《走向进化的知识论》,李本正等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页。

二、科学家为什么应该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

彭加勒讲过一段十分精彩的话语:“人类必须接受的纪律叫道德。人类忘记道德的那一天,注定会遭到厄运,并且陷入痛苦的深渊。而且,在那一天,人类会经历道德衰败;人类会认为自己不怎么美了,也可以这么说,认为自己比较渺小了。我们应当为此而悲伤,这不仅因为痛苦会接踵而至,而且也因为它会使某些美好的事物变得黯然失色。”⑨彭加勒:《最后的沉思》,李醒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版,第133页。鉴于这些智慧的启示,加上对现实状况的思考,本文作者不赞成无道德责任说,而认为科学家应该对社会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但是,接着的问题是:科学家为什么应该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我想,这也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某种说明。

第一,科学家也是公民,应该对社会承担某些责任,其中包括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贝尔纳(J.D.Bernal)说得好,科学家,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个科学家。科学家开始领悟到,必须有一个整体的观念。这样,他们的精神才不会由于科学和责任之间的矛盾而被撕成碎片。因为在他们看到的那个世界中,科学的应用,已经成了主宰一切的因素。①戈德史密斯、马凯主编:《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会》,赵红州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266页。拉契科夫把问题讲得相当透彻:“现在,社会进步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要求科学和道德相结合。科学的力量和可能性现在增加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可以使人类或者处于普遍灾难的边缘,或者处于前所未有的成就的边缘。这使现代科学成为高度文明的科学。在我们的时代里,任何一个科学家也不能置身于科学的社会问题之外,也不能漠不关心地看待自己研究工作的性质同公民的职责之间的矛盾。如果一个科学家不再是一个公民,那么他就成为一个可以被用来达到任何目的的机器人。履行公民的职责,要求科学家做出同科学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巨大的、特殊的努力。”②拉契科夫:《科学学——问题·结构·基本原理》,韩秉成译,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269~270页。

第二,科学家除了出于为科学而科学、为知识而知识的动机之外,也出于科学造福人类的善良意图而研究科学,这一出发点本身就包含某种道德责任在内。正如一篇关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报告所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为了全人类的未来。这就要求科学家更加主动地关心公共政策,同时要求政治领导人尽可能全面地考虑科学和技术的事实。”③第一届帕格沃什会议报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王德禄译,北京:《科学与哲学》,1986年第1期,第196~198页。理查德·格雷戈里(Richard Gregory)在肯定科学家既是科学工作者也是公民之后指出:“他们开始意识到为了可靠地使科学成果造福人类而承担的特殊责任。他们再也不能对发现和发明的社会后果漠不关心。在他们被责成去提高食品供应能力,提供用机器代替体力劳动的方法,或者去发现能用于破坏目的的物质时,他们不能沉默。如果科学工作者不能在解决由于他们对自然知识的贡献而产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中起积极作用,那么科学活动就是一种异化。……对于那些蕴含在由他们提供的物质手段建立起来、而他们的发现又可能将它摧毁的社会结构中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科学界的人们不能再袖手旁观。由于工业产品和致命武器的滥用,世界已经在人类冲突的动荡中被践踏,而帮助从这种动荡中建立一个理性的、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他们的职责。”④戈兰:《科学和反科学》,王德禄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99~100页。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也告诉我们:当我们正在选择达到我们目标的方式时,我们应该做对所有受我们决定影响的人来说具有最好结果的事情。这个原则(更简明地陈述为“做对所有受你的行为影响的人具有最好结果的事情”)是所谓的功利主义原则。⑤J.Vollrath,Science and Moral Values,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Inc.,1990,p.8.科学家基于造福人类的目的从事科学工作,正是本着这个道德原则的。

第三,正像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必须为他的产品负责一样,知识的创造者也应该为他创造的知识产品负责——当然,由于知识创造的特殊性和科学知识的公共性和共享性,以及从知识到实际使用的中间环节的多重性,这种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是部分的而不是全部的,而且仅仅是道德上的,至少也是以道德责任为主。科瓦利斯断言,如果某人生产某种他知道可能用来导致某一结果的东西,那么这个人就要对该结果承担某些道德责任,即使他没有直接导致它。现在,科学家也往往知道自己创造的知识的应用类型和结果,而且他们大都受到政府和公司的资助,就更应该负起道德责任来。⑥G.Couvalis,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science and Objectivity,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7,pp.124~125.科瓦利斯具体是这样讲的:科学辩护士回答说,科学知识的误用并未影响追求科学知识的价值,它仅仅影响以不正常的方式应用科学知识的价值。但是,以这种方式回答预设了,科学家从不为科学知识成问题的应用承担任何道德责任,因为他们不是故意的和未参与的。这一预设似乎是十分不可能的。如果某人生产某种他知道可能用来导致某一结果的东西,那么这个人就要对该结果承担某些道德责任,即使他没有直接导致它,这也为真。科学家往往知道,一个领域的知识很可能被应用的方式的广泛类型,以及知识被应用时将产生的结果。在现代世界中,许多科学工作只能用来自政府和公司提供的资金去做。政府或公司打算以产生特定结果的方式利用那个研究。当然,科学辩护士会说,从整体上讲,科学研究——包括通常产生许多问题的研究在内——一般地改善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为此理由,他们可能争辩说,在道德上负责任的科学家会继续从事他们目前做的大多数研究。许多科学研究在道德上和实践上是有正当理由的,虽然我们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说,所有科学研究都会如此得到辩护。B.C.叶麦利扬诺夫在第十次帕格沃什会议上说:“今天科学家不可能是‘纯粹’数学家、生物物理学家或社会学家,不可能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及其将是否有益或有害于人类的问题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待科学发现对人们有好处还是有坏处这样一个问题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如果不是说是罪行,那也可以说是恬不知耻。”⑦拉契科夫:《科学学——问题·结构·基本原理》,韩秉成译,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277页。

值得注意的是,科学知识是具有某种预见其实际应用的可能性的,这便创造了一种特殊的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波普尔把这一点讲得十分清楚:“人们可以怀疑是否存在有别于任何其他公民或任何其他人的科学家的责任。我认为答案是,在他不是具有特殊力量就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领域,他负有特殊的责任。因此,基本上只有科学家才能估计他们发现的含义。外行从而政治家,却不能充分地了解。和适用于新的军备一样,这也适用于用来提高农产品产量的化学药品之类的事物。正如在往昔‘地位本身就意味着责任’一样,现在就像默西埃教授所说的那样,‘智慧本身就意味着责任’:是在知识上的预见创造了责任。”①波普尔还发表了如下言论:“人们会说,最近的一切科学,甚至一切学术都含有潜在的可应用性,因此道德责任问题变得更具有普遍性了。从前,和他人相比,纯科学家或纯学者至多承担一项责任,即寻求真理。他必须尽可能推进他的学科的发展。麦克斯韦没有什么理由担心对他的方程的可能应用,这谁又知道呢。也许甚至赫兹也不曾对赫兹波有什么担心。这种幸运的情况属于往昔。今天不仅一切纯科学可能成为应用科学,而且甚至一切纯学术亦然。”参见波普尔:《走向进化的知识论》,李本正等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0~11、1~2页。卡瓦列里也表明:“我们不是处在科学研究的实际应用不可预见和人为的结果未知的时代。今日实践的大多数科学至少与潜在的技术具有speculative relation(推测的、投机的、冒险的关系),甚至当这一点不是真实之时,我们也足以知道科学与技术以及技术与科学的关系,从而谨慎是可取的。考虑科学家正在做的东西的社会应用,这应成为他们的道德责任——部分因为他们不可避免地是第一批感觉到新技术能力的进路,部分因为没有其他人准备为它们承担责任。”②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83.

第四,在科学知识变成巨大的力量和权力的情况下,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被显著地提到议事日程。哈伯(J.Haber)洞察到:“现代科学表现出优先倒置为特征的工具论,从而知识作为力量的化身变成它的主要原动力,而公正追求知识则是第二位的。”③S.Restivo,Science,Society,and Values,Toward a Sociology of Objectivity,Bethlehem:Lehigh University Press,1994,p.114.布罗诺乌斯基揭橥:“我们生活在科学不再是像任何其他职业一样的职业的文明中。因为现在潜藏的权力(power)源泉是知识;比这更多的是,超过我们四周的权力从发现中成长。因此,在我们的社会中,其职业是知识和发现的人占据决定性的地位:在重要性因而在责任上是决定性的。对每一个从事脑力劳动职业的人来说,这也为真;在我刚才描绘它的意义上,我们的文明是智力文明,科学家的责任是每一个知识分子必须接受的道德责任的特例。不管怎样,把责任最坚定地系于科学家是公平的,因为他们的追求在某个时候对我们生活具有最大的实际影响。其结果使他们成为社会重要性记录薄上最受欢迎的孩子——一些人会说受宠爱的孩子。这样,其他知识分子有权利要求他们,作为受欢迎的孩子,他们接受了他们独特地位要求的道德领导。这要求敏感的博爱(humanity)和无私的诚实(integrity)。”④J.Bronowski,The Disestablishment of Science.W.Fuller ed.,The Social Impact of Modern Biology,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1,pp.233~246.在科学的衍生物技术拥有行善和作恶的决定性力量,对人类的生存和未来至关重要的现实状况下,科学家是无法逃避自己的道义责任的。⑤斯诺就这样说过:“科学家同其他人比较并无很多区别。他们当然也不比其他人更坏。但是有一点确实与众不同。这正是我要说的问题。不管愿意不愿意,他们所作所为对人类至关重要。它从精神上改变了我们时代的气氛。对整个社会来说,它将决定我们的生死存亡,并决定我们怎样生和怎样死。它拥有行善和作恶的决定性力量。这就是科学家发现自己置身其中的处境。他们可能并没有这样要求过,或者只是部分这样要求过,但是他们却无法逃避。他们之中许多更敏锐的人以为,他们不应承担这种加到他们身上的重大责任。他们要做的一切只是推进他们的研究工作。我同情他们。但是科学家无法逃避责任,正像他们或我们其他人无法逃避此时此刻所承受的地心引力一样。”参见斯诺:《两种文化》,纪树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第1版,第206页。玻恩对此深有感触:“从那时(第一颗原子弹投掷广岛)以来,我们已经认识到,由于我们自己的工作的结果,我们已经同人类的生活,同他的经济和政治,同国家之间争夺权力的社会斗争完全纠缠在一起了,因此我们负有重大责任。”⑥玻恩:还有什么可以希望的呢?马小兵选编:《赤裸裸的纯真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69页。

第五,现代科学特别是尖端科学和大科学及其副产品高技术的社会功能大大增强,使科学成果得以大规模应用,产生无与伦比的物质力量,从而对自然环境和整个社会造成大范围、大尺度的乃至不可逆转的影响,特别是有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危险和灾难,使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问题变得十分明显、十分紧迫。玻尔心知肚明:“知识和潜力的每一次增加,曾经总是意味着更大的责任,但是在目前的时刻,当一切人们的命运已经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时,以了解人类共同地位之每一方面为基础的相互信赖的合作,就比在人类历史中的任何较早时期都更加必要了。”⑦玻尔:《尼耳斯·玻尔哲学文选》,戈革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第248页。莫兰注意到,在大科学时代,科学家在国家和军事政策领域的作用举足轻重,因此他们不能无视现实,不能漠视和推卸自己的道德责任。①莫兰的说法是这样的:今天我们达到了一个“大科学”的时代,技术-科学产生了无比巨大的力量。但是,必须注意到,科学家完全被剥夺了对这些从他们的实验室里产生出来的力量的控制权;这些力量被集中在企业领导人和国家当权者手中。今后在研究和权力之间将有着前所未见的互动关系。许多科学家以为可以避免这个互动关系引起的问题,而想象在科学技术和政治之间存在脱节。这些科学家说:“科学是很好的,它是道德的。技术是起两重作用的,如同伊索的舌头。政治嘛是坏的,科学的有害的发展都是由政治引起的。”这种看法不仅无视这三项之间事实上的相互影响,而且无视下述事实:科学家在国家和军事的政策领域里发挥作用。参见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5页。尤其是,“现在面对越来越穷困、痛苦和恐怖的世界,同时科学也越来越直接地牵涉到战争里较残酷的方面去,这种推诿的态度就开始站不住脚了。在今日的世界里,科学家的道义责任是难以推卸的。”②贝尔纳:《历史上的科学》,伍况甫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版,第4~5页。不过,这位作者也明白:“科学家工作成绩的运用,几乎完全不由科学家自己掌握。因此,科学家的责任纯粹是属于道义方面的。科学传统却重视不计利害的探寻真理的工作而不管它会引起什么后果,所以连上述那种道义上的责任通常也被推诿掉。在大致由于有了科学,一般的社会进步尚能占优势的日子里,这种轻易的推诿还算说得过去。在这种日子里,科学家尚有一定的理由自外于当时的经济路线和政治路线,并且能庆幸自己不受干扰,在他所自由选择的道路上行进。”卡瓦列里以重组DNA为例表明,由于尖端科学和高技术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科学必须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③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p.144~145.卡瓦列里说:“已经引起广泛注意的重组DNA的两个可能应用,是在农业和基因疗法方面。正如科学家承认的,从科学的观点来看,二者的主张是不成熟的。……在农业中,重组DNA技术通常被用来把固氮基因从细菌转移到植物,以至大气中的氮能够直接被粮食作物利用,从而获得氮化学肥料。这会增加粮食产量,从而减少它所依赖的能量耗费。由于影响到土壤和水的化学组分或改变生命形式的相互依赖关系,它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生态问题。这些是迫使进化采取量子飞跃、而不是在自然界发生小步骤的危险。”

第六,科学家无道德责任说建立在科学价值中性的基础上;但是,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大体上可以说是中性的,而作为研究活动和社会建制的科学绝非价值中立。况且,现实的状况是:科学与技术在某些学科或领域已经难以区分,而技术是蕴涵价值的,尤其是在付诸实施之时。因此,当今之世,科学与价值的无涉的观点难以成立,这便动摇或颠覆了无道德责任说的根基,对有道德责任说给予支持。图尔敏从科学价值和科学应用的角度揭示:“科学的基本概念遍及从相对的‘价值无涉’到不可弥补的‘负荷价值’的频谱;科学事业的目标遍及从纯粹抽象的理论思索的兴趣到对人类的好处和坏处直接操心的频谱;科学共同体的职业责任遍及从严格内部的和智力的责任到最公开的实际责任。”④R.Graham,Between Science and Valu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356.布莱克(Black)的论述是有一定道理的:今天,作为总括活动的科学不再被认为是对真理的无功利的追求了。即使科学正在致力于最纯粹的、没有明显实际应用的科学之处,科学家也无法逃脱责任的窘境,因为发展的速度是这样的,发现往往十分迅速地被利用于工业的、军事的或其他实际的应用。今天,这种纯粹研究的类型是罕有的。许多研究直接对准特定的目标。它不再被看做是中性的,而是实行心目中确定的意图:增加工业利润,或加强政府的权能。卷入这样的目标的科学家了解这一点,因为科学不再是中性的,他们丧失对道德中性的任何要求;他们知道他们预定的工作的意图是什么,因此当这个意图达到时,在结果中编写出恐惧(或称赞),他们不能以“无罪”作为借口。而且,今天组织工作的方式意味着,科学家往往工作在多重纪律和竖直结合的团队中,以致在进行基础研究的同时,也在探索把它们应用于特殊的目标。例如,在研究等离子体物理学时,就与从裂变中发电的目的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环境中,不存在把基础研究和它的应用分开的现实方法。这隐含着科学中性的终结,也隐含着对道德中性的任何合理性要求的终结。⑤J.Lipscombe and B.Williams,A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eutral?London-Boston:Butter- Worths,1979,p.14.格雷厄姆看到,从20世纪的科学严重地向行为心理学、人的遗传学、生物医学和个体生态学(ethology)领域运动;保持科学和价值之间的联系在科学家及其机构的关注之外已不可能,这一点变得日益明显。我们现在必须清算所积累的叙述,我们必须确定我们在它的未来成长中的立场。也就是说,在这些研究领域,区分科学与技术已经变得相当困难,实际上难以把科学与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分开。①R.Graham,Between Science and Valu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p.31~32.这位作者继续说:“在19世纪,不限制世俗知识的原则的出现对于学术自由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胜利,这是文明发展中最有意义的事件之一。但是,我们应该承认,这种理智的胜利涉及一些现在正在潜在地成长的重要的、未解决的争端。即使我们力图在科学和技术之间做出区分(日益难做),但是把科学与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分开实际上可能吗?如果整个宇宙包括人,都是研究的对象,那么对宇宙的理解将不会给我们以人的价值体系的说明吗?在该过程将拒绝还处于支配地位的、19世纪末给我们以开始研究自由的限制主义吗?我们将回想起,限制主义曾经基于下述假定:科学知识和伦理原则之间的划分能够容易地做出,关注伦理学和其他价值的人不需要担心科学的后果。但是,如果我们永远应该能够科学地说明人为什么具有他们具有的价值,那么划界便会破坏。如果情况变得很清楚,任何给定的、实在的人应当(ought)具有自然主义的起源和用科学能够说明的发展的话,ought还不能在逻辑上从is推出的事实似乎是不重要的。”正因为“今日科学中的状况的特征是下述事实:社会伦理的和人文主义的问题不再是某种外在的东西、仅仅在技术应用中揭示其意义的对真理追求的伴随物。它们作为科学的必要部分形成科学真正本性的一部分,形成真理的可理解性和有效实现的条件。”②“Social Science Today”Editorial Board,Science As a Subject of Study,Moscow:Nauka Publishers,1987,pp.236~258.这篇编辑部文章接着写道:我们在这里仅仅涉及作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具有大写字母S的Science,而不涉及它的分离的片段或部门。第一,科学作为人的活动的特殊形式,力求与这种活动的直接主体人再结合,这表现在下述事实上:它不再被在社会上疏远,从而变得越来越成为“在人方面可以度量的”即与人的品质和需要相关;这些品质和需要不仅在最终的分析即在社会目标和结果的形式中表达出来,而且也直接表达出来。这是通过提高人作为科学活动主体的角色而达到的。科学越来越专横地不仅侵犯人的社会生活,而且也侵犯私人的(有时密切的)生活,实质性地把它转变并使它从属于新的、先前未知的标准和结构。在这个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是下述事实:作为他的社会的和生物的品质,单位的人变成科学认知——自然科学的和社会学的认知——的主要对象。第二,现代科学更独特的和更直接的社会学化和人性化的趋势,反映了与下述情况有关的更普遍的过程:对科学的社会伦理和人文化规则的需要,以及在国家、地区和最重要的即全球规模上对科学的控制。自然地,这些趋势是各种各样地发生的,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下表达出来。这种新奇的状况通常与一系列的内部变化(尤其是,这表现在科学的方法论、在拒斥把科学认知的可能性弄狭隘的新实证论取向)有关,与科学在现代文化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新概念有关。这后一种趋势最清楚地通过批判解决人的主要问题的科学和技术进路的科学主义的绝对化显示出来。于是,科学家必须对社会承担道德责任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第七,科学家选择做何种研究是有较大自由度的,他的自由意志本身决定他负有责任,其中包括对社会的道德责任,而这种责任也对科学家选择何种研究课题具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当然这是出自自愿的。沃尔拉特明确指出,科学家就追踪哪个研究路线,选择哪个假设提交检验,是使用这种还是那种检验类型等等做出决定。这些决定在对科学的客观性没有微小影响的情况下,照例受到主观的或激情因素的影响。由于这些是行动的、做事情的决定,它们能够具有道德的意味。③J.Vollrath,Science and Moral Values,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Inc.,1990,p.147.卡瓦列里表明,具有探究自由的科学家很容易侵犯他人权利,他无法逃避对于他的发现被利用的大部分责任。正像经常发生的那样,责任确定了自由——包括科学探究的自由——的可靠界限。④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132.这位作者具体是这样讲的:“对科学家来说,科学的相对重要性是主观的情感;科学和科学的思维方式构成他的存在的大部分。科学家的通常训练无意识地增强了对于科学的作用、它与实在的关系、它决定是什么、因而也决定应该是什么的特殊权限的某些得意洋洋的态度。以这种方式,探究自由很容易被延伸到包括开始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基础学术研究并未固有地免除这种批评。追求具有明显技术潜力的研究路线的科学家十分清楚地知道,在我们遍及世界的社会中,在技术应用之前不存在从共同的立场评判它的机制。没有一个人正在等待接受来自它的社会重负。于是,科学家无法逃避对于他的发现被利用的大部分责任。正像经常发生的那样,责任确定了自由——包括科学探究的自由——的可靠界限。因此,学术科学家应该超越他的眼前利益思考,以免火上浇油,以致他或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控制它。”

值得提及的是,中国科学家对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早就有正确而公正的意识,特别是在使用原子弹之后。《科学》主编张孟闻1947年1月在《科学》杂志发表文章,明确肯定科学家对社会负有道德责任。他这样着墨:“科学研究的成果其关涉于人类幸福之密切,有了这么显著的事实说明,科学家即使再想推卸责任,以为自己只消躲在实验室里关起门来,可以与世无干,也已经无法自圆其说了。……从原子能发明以来,科学的成就已经远超过这个时代的政治。传统的政治政策不足以应付这个原子能时代了。要是科学家们不起来号召而仍让这些旧人物搅下去,世界一定会被引入毁灭的歧途。所以这个时代的科学家,既经撒手放出了原子能来,就应更负起责任来引导原子能向建设人类幸福的大道上走,而不使其为害人群。这就是说,现在应该用科学方法来处理人类社会的事情;也即是用科学来领导政治,而不是让科学去盲从政治。”⑤张孟闻:原子能与科学家的责任,《科学》,第29卷,1947年第1期。转引自冒荣:《科学的播火者——中国科学社述评》,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20页。在1947年8月中国科学社与其他六科学团体联合召开的年会上,张孟闻提出:“科学家应有自身的责任感,对社会国家乃至人类有其正义感及道德责任的社会意识。”陆禹则言道:“科学家对于这种情况,应决心不做帮凶。如果有生命危险,那就牺牲了也理所当然。因为枪毙了你,也只有一个人的生命,而原子弹的杀害却是20万人为起数。”①原子能与和平(专题讨论一),《科学》,第29卷,1947年,第10期。转引自冒荣:《科学的播火者——中国科学社述评》,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22页。

其实,在科学共同体内,不乏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心的科学家。爱因斯坦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典范。面对手段日益强大、目标日益混乱的现实社会,他严肃地告诫科学家:没有良心的科学犹如幽灵一般,没有良心的科学家是道德沦丧和人类的悲哀。科学家必须以高度的道德心和责任感,自觉而勇敢地承担起神圣的、沉重的社会责任,力求阻止科学异化和技术滥用。他呼吁科学家本着科学良心,坚决拒绝一切不义要求,必要时甚至采用最后的武器:不合作和罢工。在爱因斯坦看来,缄默就是同情敌人和纵容恶势力,只能使情况变得更糟。科学家有责任以公民身份发挥他的影响,有义务变得在政治上活跃起来,并且要有勇气公开宣布自己的政治观点和主张。他觉得,自己要是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保持沉默,那就是“犯同谋罪”。爱因斯坦自觉地、勇敢地承担起科学家的社会道德责任,为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②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下书的相关章节。李醒民:《爱因斯坦》,台北: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第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版。劳伦斯利维莫实验室的物理学家彼得·哈格尔斯坦(Peter Hagelstein)是一个更近一些的典型:他突然辞职不干了,原因是他的良知无法让他从事里根总统的“星球大战”武器研究。不仅如此,全美有370个科学家以及工程教授,包括15名诺贝尔奖得主,以及全美最好的20个物理系的57%的教授签名拒绝“星球大战”的研究和经费。③林俊义:《科学中立的神话》,台北:自立报系文化出版部,1989年第1版,第135页。

三、科学家对社会必须承担哪些道德责任?

我们所谓科学家对社会承担的道德责任,是指科学家在科学共同体之外应该承担的、与其他职业人士和一般公民不完全相同的道德责任,是由于他创造和使用科学知识而引出的、高出自然义务④沃尔珀特的一段话可供我们参考:“当我们思考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时,我们根本上不关心在我们社会中所有公民的自然义务,诸如相互帮助、不使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等等。按照当代道德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观点,这些义务适合于我们大家,与某些自愿的选择无关,例如我们做出的职业选择。相对照,特殊的义务源于已经做出的特殊选择,例如结婚或参加公职竞选。因此问题是,作为与其他公民不同的科学家,必须承担高于自然义务(duty)的什么义务(obligations)呢?在什么程度上,科学家拥有的有特权的知识承担附加的义务(obligations)呢?该问题本质上不是伦理问题,因为对与科学有关的不道德行为的诱惑似乎未呈现特殊的问题,尽管科学家当然必须不窃取观念,必须不欺诈或必须对有关动物实验采取应有的关心等等。”参见L.Wolpert,The Unnatural Nature of Science,London,Boston:Faber and Faber,1992,p.164.在这里,duty和obligation均指一个人的本分或义务。Duty指一个人永远要尽之义务,因为按照道德律或法律这样做是对的。Obligation指一个人在特定时间要做的事,因为他个人负有责任。参见梁实秋主編:《远东英汉大辞典》,台北:远东图书公司印行,1977年,第639页。的、附加的道德责任。

这些道德责任有哪些呢?国际科学协会联合理事会制定的“科学家宪章(1949)”倡言,科学家对于社会除了要尽一般民众的义务之外,还要另外承担一定的责任。(1)保持诚实、高尚、合作的精神。(2)周密调查自己从事的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受雇时了解工作的目的,弄清有关的道义问题。(3)最大限度地发挥作为科学家的影响力,用最有益于人类的方法促进科学的发展,防止对科学的错误利用。(4)在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和精神方面援助国民和政府的教育事业,使其不致影响科学的发展。(5)促进科学的国际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为世界公民精神做出贡献。(6)强调和发展科学技术具有的人性价值。为了履行这些责任,应该坚持科学家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各点。(7)有权自由参加一般民众能够参加的一切活动。(8)为了解受托承担的研究计划的实行目的,有获得一般性情报的权利。(9)有权公开发表自己所从事研究的成果,并在研究活动中与其他科学家进行充分自由的讨论。但是,出于社会的或伦理的正当理由而必须加以限制的除外。⑤国际科学协会联合理事会:科学家宪章(1949),刁培德译,北京:《科学学译丛》,1983年第3期,第79~80页。罗斯在把抽象的科学价值翻译为具体的行动纲领时,提出四个可能的活动方面。(1)科学家必须意识到影响科学发展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压力,必须明白古老的说法“出资人做主”一般地对科学、特殊地对他们的学科的意义。(2)科学家必须学会广泛地与同行和社会群体交流,必须愿意并能够解释他们做什么、为什么要做,明确说出他们是否感到他们的工作的社会应用是意义不明的或危险的。交流不仅仅局限于专业,还应该包括道德责任。(3)必须解决科学教育和课程内容存在的问题,设法把意识到压力和科学活动的真正价值的人培养成科学家,使他们意识到科学不是在真空中。(4)即使做了这一切,科学家也无法轻松地返回实验室从事喜欢的研究课题,他们必须自问:如何用我的科学技艺更好地服务于人民。①S.Rose and H.Rose,The Myth of the Neutrality of Science.R.Arditti et.Ed.,Science and Liberation,Montreal:Black Rose Books,1986.

上面列举的项目虽然或多或少与科学家对社会的道德责任相关,但是似乎比较零乱,彼此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而且有些属于科学家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在这里,我们拟根据相关文献,尽可能全面地列举一些关系紧密的项目,尽管它们的集合并非总是充分的。

第一,科学家要出自善良的意愿从事科学研究,要有科学良心,要有自律精神;要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资源,选择有利于人类福祉和公众身心健康的研究方向,关心科学研究结果的终点即科学应用和技术进展;竭力制止科学异化,尽力避免误用科学,坚决反对滥用和恶用科学。也就是说,科学家的探索动机一定要出自善意和良心,应用探索结果要尽可能达到最佳效果。哈罗德·尤里(Harrold Urey)的言论可以说代表了科学家的心声:“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谋生和赚钱。这仅仅是我们达到目的的手段,仅仅是附带产生的。我希望消除人们生活中单调乏味的工作、痛苦和贫困,带给他们欢乐、舒适和美。”1971年10月30日,威斯康星大学的马奇(Robert H.March)向美国物理学会理事会呈交一份有276位会员签名的请愿书,提出对该学会章程的修正案。这个关于专业责任的修正案说:“学会的目的,应该是发展与传播物理学知识,以增进人对自然的理解,并为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学会要援助它的会员追求这类人道目标,而且它将避免从事那些被判断为对人类福利产生危害的工作。”②戈兰:《科学和反科学》,王德禄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00~101页。西博格昌言,科学家应该关注科学的技术应用,必须理解人的价值、敏感性和欲求以及需要。③西博格具体是这样讲的:“关于科学和技术的意义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作用,不能撇开人的价值和受到科学发现和技术变革影响的社会建构来理解。在我们急剧变化的世界上,科学家负有思考科学对社会的影响和向公众交流科学的特殊责任。科学家必须关注科学被应用的世界,他们必须理解人的价值、敏感性和欲求以及需要。只有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能够提供这种必不可少的、广阔的理解框架。关于在人文学科中表达出来的对过去和现在的洞察,对于就未来做出健全的判断是不可或缺的。”参见G.T.Seaborg,A Scientific Speaks Out,A Personal Perspective on Science,Society and Change,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Pte.Ltd.,1996,p.238.卡瓦列里倡导,科学家应该为公众的利益趋利避害,不要参与具有可疑技术困境的研究项目。他们应当在政治上行动起来,反对滥用科学。④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p.98~99,147.这位作者这样写道:“技术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没有履行它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刚才举的几个例子对于现代技术与人的存在及其环境的关系来说即使不是典型的,也是有征兆的。这个事实改变了所有沿这条路线上的责任的本性。在理想世界,科学家也许可以有正当理由追求任何知识和所有知识,而把为公共利益评价和利用他们的结果留给他人。但是,当沿着这条链条走得更远的人明显不能被指望履行社会责任时,继续不加区别地给技术加油就变得对科学家——技术进步中的原动者——不负责任了。不参与把有限的研究资源远离容易被滥用(不管它们可能多么潜在地有用)的目标,并针对那些最可能给出系统的实在的目标为公众利益利用,现在是科学家的责任。这意味着,科学家应该达到哲学博士的头衔,扩大他的学识和理解力,并对人以及科学可能——或不可能——贡献给他们的方式进行严肃的思考。科学家有责任在政治上行动起来,以反对科学的不恰当应用,不管这些应用是有害的、无用的还是把资源从更有意义的追求中转移走。他应该参与使公众警惕任何潜在的问题;科学家毕竟处在认出它们的最佳可能位置上。这是科学家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的责任,与社会责任不属于科学家而属于技术专家的占优势的观点相比,它一点也不更乌托邦。”“依我之见,科学家不应该参与发展具有可疑价值的技术困境,尤其是当他们的努力和资源在其他方面是如此需要时。……与农业有关的更紧迫的研究在于把科学原理应用于生态农业。这样的生态农业依赖太阳能、较多的人力投入、水的循环和精耕细作地利用土地。它的目的是用最小的能量消耗得到最大的产量。”

为此,科学家必须要严于自律,在科学活动中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诚如梅尔茨所言:“科学思想惟有按照严格的和谨慎的方式应用才能导致宝贵的结果,而一旦它们从按这样方式应用它们的人手中跑出来,就容易造成恶果。因为这种工具是那样锋利,所以应用它来加工物件似乎那么容易。科学思想的正确应用只有通过坚毅的训练才能学会,并且这种应用应当由不易养成的自我约束习惯来支配。”⑤梅尔茨:《十九世纪欧洲思想史》(第一卷),周昌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第124页。卡瓦列里也发表同样的看法:“科学家应该感到在道德上受到约束,务必注意他的好奇心的理智方向;他应该不再简单地把他的商品提供给技术专家。他应该选择没有不可逆转的损害潜力的进路。……事实上,已经有多种多样的关于科学研究的有效法律约束,例如以人为对象的某些研究。”⑥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137.布罗诺乌斯基更是提出一个比较激进的主张:科学家对出资人绝不能卑躬屈膝,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必须作为公众希望的保护人和模范而行动。①J.Bronowski,The Disestablishment of Science.W.Fuller ed.,The Social Impact of Modern Biology,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1,pp.233~246.布罗诺乌斯基以俄国的教训为例告诫:如果科学家想要维护有思想的公民(包括他们自己的学生)在他们之中珍视的作为手段和目的integrity(诚实),那就必须放弃卑躬屈膝的政府资助。以我之见,现在存在加在科学家身上的建立不易腐坏的公共道德标准。公众开始理解,从一个发现到下一个发现的不断前进不是由于好运,甚至不是由于才干,而是由于科学方法中的某种东西保持行进的:追求真理中的不屈不挠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注意已接受的观点、或权宜之计、或政治上的好处。我们必须鼓励公众理解,因为它迟早甚至在国家事务中引起智力革命。其间,我们科学家必须作为公众希望的保护人和模范而行动,公众希望在某处存在能够克服一切障碍的道德权威的人。

第二,科学家应该把科学普及和启蒙教育作为自己的职责之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定期地向纳税人和公众说明自己的研究方向、工作意义、预期结果和应用前景,尤其是讲清楚有关研究可能导致的现实的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和危险,让公众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以便独立地做出判断,并对这些研究及其应用进行必要而有效的监督。这是科学家对社会的一项基本的道德责任,因为他们比别人更明白,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科学知识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它们的应用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尽管“如何利用科学是由社会决定的,科学家所能做的莫过于坚持科学道德,以便社会做出明智的抉择。但是,由于理智而道德的决定需要对事实真相进行精辟透彻的讨论,因此科学家负有为此提供可靠事实的特别责任,因为外行对于他们提供的事实是难以鉴别的。科学家对于一件事情,比如对核能公开表态时,必须指明危险的程度,规定适用的范围;如果语义含糊地说它是安全或是危险,那就是渎职,就是犯罪。”②英国《经济学家》编者:科学的本质,陈奎宁译,北京:《科学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22~30页。沃尔珀特也指出科学家的这一责任和职责:他们必须把他们工作的可能含义告诉公众,尤其是在敏感的社会争端出现的地方,他们必须清楚他们研究的可靠性;必须审查在什么程度上,对于科学本性的无知和它与技术的结合会误入歧途。③L.Wolpert,The Unnatural Nature of Science,London,Boston:Faber and Faber,1992,p.152.世界科学工作者联合会强调,科学家有责任指出对科学知识的忽视、滥用会给社会带来有害的后果;同时通过普及教育,使社会本身必须有意提高评价和利用科学提供的各种可能性的能力。④世界科学工作者联合会:科学家宪章(1948),张利华译,北京:《科学学译丛》,1983年第3期,第75~79页。该宪章上是这样写的:“科学家自身必须担负维护和发展科学的主要责任,因为只有科学家才能理解其工作的本质及其前进所坚持的方向。但是,运用科学却肯定是科学家和一般大众的共同责任。科学家既不能支配他们生活的那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技术势力,也不要求得到这种支配权。尽管如此,科学家还是有责任指出对科学知识的忽视、滥用会给社会带来有害的后果。同时,社会本身必须有意提高评价和利用科学提供的各种可能性的能力。这只有通过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结果进行普及教育才能达到。”1973年在英国成立的“科学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也把这种责任明文记录在案:“试图在尚未完全开发的科学与技术研究领域里,识别出那些将产生什么样的重大社会后果;客观地研究它们;努力预测其后果是什么;它们是否可以控制和怎样控制;发表忠实可靠的报告,以便引起公众的广泛思考。”⑤戈兰:《科学和反科学》,王德禄等译,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01页。

毋庸讳言,有些科学成果确实十分深奥,其应用也足够错综复杂。尽管如此,这一切“也不应当仅仅由那些在专门技术中是行家的人来决定。如果我们想要避免技治主义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学会辨认那些不能够只由科学来回答的问题,我们就必须提出更好的方法,借助这些方法公开地解释和争论这类问题,从而使公众掌握比较广泛的经验和常识。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必须学会把专家当做同事和顾问来看待。反过来,专家也必须学会使他的课题对外行也比较通俗易懂。”⑥布朗:《科学的智慧——它与文化和宗教的关联》,李醒民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12页。对于科学共同体,也应该秉持同样的态度,因为这个群体像社会上的其他群体一样,有时也容易陷入本位主义和自私自利的泥沼⑦卡瓦列里是这样说明这一点的:“科学家乐于认为,科学共同体在社会中占据一个特殊的地位,即非牟利的、仅对真理承担义务,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的恩人。生物科学与公众的新关系把这个图景中缺乏的因素——缺乏现实社会的科学哲学——引入焦点。新知识对社会有益的模糊的和可以容许的信托是不充分的,许多后核物理学家都会赞同这一点。现在,对教授和学生来说,是给予类似于医学伦理学的研究伦理学(research ethics)以严肃思考的时候了,研究伦理学应该定义科学研究与个人和社会的特定关系。实验室与公众安全的直接关系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研究的方向和目的、它的成果的利用也基于科学家的良心。这些事情现在被大多数科学家留给偶然性和私人决定。可是,没有超越实验室、从而包括科学冲击社会的所有方式在内的确定的和普遍坚持的责任原则,科学共同体正好是像任何其他群体一样的自私自利群体,具有它自己划定的利益,它自己的动机,它自己的权能、影响和承认的奖励,以及它自己与权力机构和现状的关系。在这方面,科学与工业固有地不同吗?或者,在它的社会良心上有固有的不同吗?”参见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91.,必须引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在这方面,社会科学家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负有特殊的责任①对此,波普尔是这样论述的:“社会科学家在这里有特殊的责任,因为他的研究多半涉及完完全全的对于力量的使用和滥用。我觉得人们应当认识到的社会科学家的道德义务之一是,如果他发现了力量的工具,尤其是总有一天会危及自由的工具,他不仅应当告诫人们提防这些危险,而且应当致力于发现有效的对策。我相信,实际上大多数科学家,至少大多数有创造力的科学家,都非常重视独立的、批评性的思考。他们大都嫌恶这样的观念:一个社会由技术专家和大众传播操纵。他们大都同意,这些技术中内在的危险可与极权主义的危险相比。”参见波普尔:《走向进化的知识论》,李本正等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0页。。在这里,记住西博格的告诫是有好处的:“变成科学家的你们这些人也承认科学的人文方面,你们将能够超越科学努力的直接结果,注意评价它们对人和社会的后果。然后,你们将更好地准备完成你们的公民责任:帮助向公众阐明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更广泛的含义。你们做这件事的能力不仅将使你们成为更有价值的公民,它也将使你们提升科学和科学家在我们社会中的地位。”②G.T.Seaborg,A Scientific Speaks Out,A Personal Perspective on Science,Society and Change,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Pte.Ltd.,1996,p.238.

第三,科学家应该适当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必要时设立公共政策咨询机构,为社会和大众提供职业专长或科学知识;也可以就与科学技术相关的重大事项做调查研究、分析评价,提出可行性的选择方案,供人民代表或政治家抉择和决策。这就要求科学家自觉地和主动地关心公共政策,也要求政治家尊重和重视科学家陈述的科学事实。为此,莫尔和盘托出两步决策模式:“科学家的责任是保证,仅考虑真正的知识,在构造可供选择的模型时服从科学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政治家对在不同模式之间做出决定负责。”莫尔洞察到,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科学家的事实判断和政治家的价值判断中都存在分歧。从科学家方面来说,只要他们摆脱意识形态,特别是明确自己的责任(为事实陈述的真理负责),就履行了应有的职责。需要引起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警惕的是:“在批评的争端中,反对的政治集团将雇佣他们自己的科学家给他们提供从特定的政治立场的观点看来所需要的‘事实’。在这些例子中,必须找到来自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中性判断,避免进一步损害科学顾问的形象,败坏科学共同体的威望和正直。”③H.Mohr,Structure& Significance of Science,New York:Springe-Verlay,1977,Lecture 12.关于两步决策模式,莫尔是这样论述的:“在这一点上,不同的价值系统和倾向结构径直地起作用。让我简短地重复一下,如果我们准备应用两步决策模式,我们必须遵循的实际步骤。利用不同的假定,能够构造出不同的自我一致的系统,其中每一个都同样合乎逻辑,同样能被科学知识证明有理。由科学家构造的可供选择的模式(或系统)仅仅是不同的,因为所选择的假定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在真实世界中复杂问题的解答能够建立在不同的假定上,这些假定依赖于人们心目中的手段和价值,需要利用这个决定,而不利用另一个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科学家不能做决定,因为几组假定从科学的观点来看同样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以政治经验、政治品味和特定的价值系统及倾向结构为基础的政治决定开始起作用,并且是必不可少的。在两步决策模式中的关键之点是,责任被明确规定了,要阻止科学家夺取政治领导。作为一个准则,科学家是在没有学会政治策略的情况下进入公共政策场所的。大多数科学家在政治上是幼稚的,他们没有能力接管政治责任和掌握政治权力。我不知道有任何科学家具有政治家的属性。”对于科学共同体内部出现的观点分歧,莫尔的看法如下:由立法机构、政府或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都包含专家的“如果-那么”命题以及价值判断,后者几乎不可避免地具有观点的分歧。不过,“如果-那么”命题较为经常地变成争论的话题,只要它们包含真正知识或目前适用技术的外推。这通常导致互相冲突的主张,有时甚至在科学共同体内导致严重的争论。智商遗传和核电站风险就是这类例子。科学家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作为特定意识形态的参与者所感到的道德责任,能够很容易地影响他对科学事实状态的判断,特别是当有关的科学资料还不彻底“客观”时。甚至科学共同体的善意批评家也坚持下述观点:科学家不可能对一个问题的道德观点和政治观点有深刻的把握,而同时又坚持它的科学成分的完美的客观性。这是对可悲的状况的公正描述:如果科学共同体的第一流的科学家摆脱了政治意识形态,而且不怀疑对人的责任和公共责任明确地与政治代表有关,而科学家主要为陈述的真理负责,那么就能理解这种描述。科学家决定的问题不是“我们应该建设核电站吗?”,而是“能够建设‘安全的’的核电站吗?”卡瓦列里以两个科学建制说事:一个是GRAS,它是“一般辨认是安全的”(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te)首写字母的缩略词;它涉及到食物的配料。美国科学联合会生命科学研究办公室为实验生物学在1972年组织了一个小型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五年内召开了50次执行会议,此后在1977年发表它的报告。它陈述的意图是四重的。(1)阐明在给定的食物配料的安全性评估中考虑的因素的范围。(2)就在做出食物安全性的判断时遇到的关于技术两难困境的性质的技艺状态和评论提出评估。(3)就评价过程的哲学的、程序的和科学的细节提供建议。(4)指出为改善有关资料的可靠性和丰富意义所需的研究。另一个是美国科学院等科学团体。“美国科学院以及其他科学团体应该关注鉴定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在内的所有问题。哪里存在问题,科学院就应该寻求现实的解决办法,仔细地审查原因,不把它自己限定在技术困境中。但是,这会要求完备地检查科学院组织,……用所安排的基金保证它的独立性,科学院在使科学对社会施加影响时能够提供许多所需要的服务。”④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99,126.

在科学家提供科学咨询和发表专业看法时,应该尽可能坚持科学的客观性。雷斯尼克表明:“当科学被期望提供职业专长时,至少有两个理由要求科学家应该尽可能客观。第一,当科学家被请求给出专业看法时,公众期待他们将给出对事实的无偏见的、客观的评价。在新闻访谈、国会听证和在法庭中,科学家提供作为解决争端基础的事实和专门知识。放弃这一角色的科学家辜负了公众的信任,能够削弱公众对科学的支持。第二,如果科学家例行地牺牲他们对客观性的承诺,以支持社会的或政治的目标,科学便可以变得完全政治化。科学家必须维护他们对客观性的承诺,以避免沿着斜坡下滑到偏见和意识形态。虽然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价值能够对科学产生影响,但是当科学家进行研究或被请求给出专家意见时,他们应该继续力求是诚实的、开放的和客观的。然而,当科学家作为关心公众事务的公民行动时,他们自由地摆脱了客观性紧身衣,因为他们可以像任何人一样地有权利倡导政治的或社会的政策。当科学家被请求作为专家服务时,他们自由地倾斜或偏向事实,提供主观的看法,从事各种劝说和修辞。因此,要解决科学和政治的混合造成的问题,科学家需要理解他们在社会中的不同角色。……对科学家来说,并非总是容易判断这些角色,有时由于强烈的个人参与兴趣,以致无法把公民和科学家的角色成功地分开。虽然科学家在职业的与境中应该力求客观性,但是职业伦理可能容许他们在罕见的案例中为社会或政治的目标牺牲诚实和公开性。比如在人类学的某些研究中。”①D.B.Resnik,The Ethics of Scienc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pp.149~150.而且,科学家在这方面承担的责任应该是适当的②沃尔珀特的下述言论讲得很有道理。问题不在于科学家独自地采取道德的或伦理的决定:他们在这个领域既没有权力也没有特殊的技能。事实上,在要求科学家负更多的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危险——光是优生学的历史至少显示出某些危险。要求科学家负社会责任,而不是在有社会含义的领域谨慎从事,这便是毫无保留地把权力交给既非训练有素、亦非具有发挥它的能力的群体。在诸如核电站、生态学、临床试验、人的胚胎研究等形形色色的领域,科学家将无疑面对困难的社会和伦理问题。在每一种情况下,他们的义务除了每一个公民的那些责任以外,是把信息公开告诉公众,是开放的。对于怀疑公众或政治家是否有能力采取正确的决定的人来说,我推荐托马斯·杰弗逊的的话:“我不知道除了人民本身之外的社会终极权力的受托人。如果我们认为他们没有启蒙到足以用审慎的处理权实施那种控制,那么补救办法是尽管相信他们,把他们的处理权告诉他们。”对于意义深长的例外,我相信科学家共同体在整体上相对于公众会负责任地行动。如果把伦理决定的唯一责任赋予科学家,或者如果设想他们不得不承担它,那么这就是一个大错误,因为这些决定是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公众的决定——该决定本质上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决定。没有一个人会期望科学家为流产是否应该合法的决定负责,尽管科学的信息是必不可少的。决定最终必须在告诉最新获得的科学知识以后,由我们选举的代表做出。重要的是要记住,正如法国诗人保罗·瓦莱里(Paul Valéry)所说:“我们倒着进入未来。”科学家不会知道他们工作的全部技术含义和社会含义。今日的幻想是明日的技术,现实责任所在之处是就技术和政治而言的。即使如此,人们必须警惕把这种观念看做教条,把科学视为一贯正确的。参见L.Wolpert,The Unnatural Nature of Science,London,Boston:Faber and Faber,1992,pp.170 ~171.,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越俎代庖,否则既可能损害科学和科学家的声誉,又会成为政治家推卸责任和不作为的借口。

第四,应该经常对科学研究的课题或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估。对于具有某种危险性而又没有保险防御措施的研究,科学家本人或小组可以暂缓进行、临时中止或者果断放弃。在必要时,可由科学共同体通过充分交流和讨论,制定一些临时条款或时效不一的准则,必要时进行立法管制。但是,这一切必须谨慎行事,并随时加以改进和完善,否则会有害于社会。事实上,科学家及其共同体可以成为他们职业的管理者,他们正是这样做的。他们了解某一研究的后果后,经过细致评估和慎重考虑,主动自我设限。例如,1970年,生物学家保罗·伯格(Paul Berg)在斯坦福大学开始新的研究路线,研究高级动物中蛋白质合成机制。作为这个规划的一部分,他们想找到把SV40——引起肿瘤的猴子的病毒——嵌入大肠杆菌的方式。由于大肠杆菌通常留在人体中,研究小组的一些成员猜想,如果他们的细菌连同引起肿瘤的病毒不可避免地逸出实验室,那便会导致公众健康的大灾难。当这种可能性引起美国主要分子生物学家的注意时,他们宣布在这个以及与之相关的、对重组DNA技术的发展来说决定性的路线上暂停,以便讨论各种引发问题,再做决定。他们同意等待,直到安全因素能够被解决为止。1975年科学家再度开会讨论,决定取消禁令,后经国家卫生署另设研究准则。这个插曲的意味不是分子生物学家共同体抛弃了这个研究路线,只是延迟了研究。其意义是双重的。一是分子生物学家能够做出自愿的、集体的决定。暂停是群体决定的结果,它是生物学家在没有直接的社会压力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二是他们决定先问问题,而后进行研究。这恰恰与物理学家就原子弹所做的事情相反。伯格小组中被分派病毒嵌入的成员珍妮特·默茨(Janet Mertz)说:“我借助原子弹和类似的事情开始思考。我不想成为向前走、造出杀害万人的妖怪的人。因此,几乎到那个周末,我决定,我将不进一步去做与这个计划有关的任何事情,或者就那件事而论,不进一步去做涉及重组DNA的任何事情。”①J.Vollrath,Science and Moral Values,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Inc.,1990,pp.149 ~151.雷斯蒂沃说得好:“总是存在对科学的强制。有时,这些强制是从‘外部’(例如由宗教和政治的权威)强加的。有时,它们是从‘内部’(例如当科学权威发现进行自律的行为是必要的、方便的或谨慎的时候)施加的。对科学的强制的来源和形式依赖于科学活动在建制上自主的程度。科学文化和更广泛的文化是反映和指导科学家的行为的价值之源泉。”②S.Restivo,Science,Society,and Values,Toward a Sociology of Objectivity,Bethlehem:Lehigh University Press,1994,p.96.雷斯蒂沃接着说:“法律、社会化和职业化有助于决定,科学家是否将(1)以损害环境或危及人和动物的完整与福利的方式工作,(2)从事欺骗性的活动,(3)保守秘密。”在这方面,有必要尊重科学的自主性,由科学共同体内部施加的约束或限制一般而言总是恰当的,也是易于收到良好成效的。

第五,在当代这个科学技术的社会里,社会常常要求科学家就某些纷争和诉讼为法庭提交科学证据和证言。科学家有道德责任和义务接受和满足这样的要求,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和证言必须客观、可靠,而且不应该收取额外的好处费。雷斯尼克对此有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当科学家作为在法庭上的专家证言时,应当是诚实的、开放的和客观的。在法庭上使用专家,会引起一些重要的伦理争端。(1)专家能够偏向他们的证据吗?他们能够有倾向性地编写事实和隐瞒证据吗?虽然专家可能被诱使利用他们的证据,以便影响陪审团而利于特定的判决,但是我们就诚实和开放性所做的论据适用于专家证据。被请求给出专家证据的科学家正在以专业角色服务,这要求客观性,忘记这种责任的人将辜负公众信赖。即使专家被确信被告有罪或不清白,或者诉说当事人的不利条件,也应该坚持依然是客观的义务。当以证人的立场出现时,科学家应该陈述事实并给出专家意见。(2)专家证据能够有利益冲突吗?即使如此,他们应该如何对这种状况做出反应呢?当专家具有与法庭案例的结果有关的私人利益或财政利益时,他们的证据能够有利益冲突。冲突能够发生在这样的时候:专家的利益与他在法庭面前提供客观证据的义务不一致。具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应该作为专家证人,因为这些冲突涉及他们的判断。(3)酬金污染证人提供客观证据的能力吗?为证人证据付费,为的是提供给他们花费时间的补偿、旅行费用等等。只要专家的酬金与案子的结果无关,酬金不污染他的证据或造成利益冲突。代理人为有利的法庭结果而给专家提供奖金,则会是不道德的,但是为专家证据付做证本身的费用却不是不道德的。当我们认识到,一些作为专家证人服务赚如此之多的钱,以致于提供专家证据成为职业时,给专家证人付服务酬金的伦理学就成问题了。如果这些专家部分得到雇佣,因为他们的证据导致有利的结果,那么我们会说他们具有利益冲突,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在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导致未来的雇佣和其他形式的财政酬劳。③D.B.Resnik,The Ethics of Scienc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8,pp.149~150.

第六,科学家应该组织起来,发挥科学共同体的合力,以便更好地承担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尤其是在二战使用原子弹之后,以及在当代面对严重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大科学和高技术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危险时,科学家总是行动在斗争的最前线。第一届帕格沃什会议于1957年7月7日至10日在加拿大新斯科舍的帕格沃什村召开。共有10个国家的22位代表参加会议,我国科学家周培源也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三个报告:(1)在和平与战争期间使用原子能引起的危害;(2)核武器的控制问题;(3)科学家的社会责任。④第一届帕格沃什会议报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王德禄译,北京:《科学与哲学》,1986年第1期,第196~198页。“科学为人民”组织和“新炼金术学会”是近一些有组织行动的例子。虽然这些组织还在主流之外,而且也多少有过激之举,但是它们标明科学群体成员勇敢地承担起应有的道德责任,正在发挥集体的影响力。“科学为人民”是一个具有确定哲学的极其活跃的群体。它的意图是告诉人民,尤其是卷入危险职业的人以技术危险,而不管在什么领域。成员们寻找和分析在科学和技术中争论的论题,例如就工作场所的安全提供他们的看法和指导。新炼金术学会代表了在科学意义上是活跃分子的科学家群体。他们的目的是排斥现代科学的复杂精度,发展在生态学上稳定的和完备的生活方式,克服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不平衡现象。新炼金术者相信,小规模的分散化的技术发展,尤其是在食物生产中,是通向稳定社会最有指望的路线,而稳定社会能与自然和谐相处。他们表明,利用家庭规模的被膜棚和其他生物生产革新,小规模的、高密集的农业能够在形形色色的气候条件下成功。虽然该项目不是能量密集的,但是这种农业类型并未重返旧的耕作方式——完全相反。该方法是有效的,以至作为一种附属活动的家庭能够提供一年到头的营养需要。作为一种附带的好处,在当地小规模生产必需品,可以期望导致更多地把重点放在社区生活上,较少在个人之间造成分裂,从而导致对于责任和目的富有情感。新炼金术者承认,新的食物生产方法不会解决世界的所有问题,但是他们希望,通过表明小规模的精耕细作农业技术是行得通的,他们的观念可以证明在其他领域导致大的发展。①L.F.Cavalieri,The Double-Edged Helix,Science in the Real Worl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pp.156 ~157.

Scientists’Moral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Society

LI Xing-min
(Association for the Journal of Dialectics of Nature,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Beijing 100049)

On the basis of stating and comparing two opposite views whether scientists have moral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society or not,this paper shows that scientists should bear relevant moral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society.Then it discusses two questions:why should scientists bear moral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society?Which moral responsibilities scientists should bear for the society?

scientists;morality;ethics;responsibility;duty

G41

A

1672-9021(2011)03-0001-14

李醒民(1945-),男,陕西西安人,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科学哲学、科学思想史、科学文化。

2011-05-31

[责任编辑 普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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