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死刑执行方式改革
2011-08-15张蕾
张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刍议死刑执行方式改革
张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死刑的修改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死刑的关注,既然死刑的现实存在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就需要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改革。从电影《绿里奇迹》中所刻画的美国电刑的执行过程出发,可以窥见我国目前死刑执行方式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废除枪决并将注射死刑作为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同时,“人道屠宰草案”也值得深思。
死刑人道主义;枪决;注射死刑
电影《绿里奇迹》(The Green Mile)中,主人公戴尔之所以几乎被电烧成焦炭虽然是因为普西故意不给海绵沾水,从而延长了戴尔死亡的时间,使他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但根据医用人体解剖学和病理原则,电刑本身就是“最现代化”和“最残酷”的一种刑罚。对第一名被处以电刑的犯人弗朗西斯·凯姆勒实施电刑的记录如下:经过最后的检验,第一次通上了300伏特电流,时间调到17秒。只见凯姆勒猛烈颤抖,浑身冷汗沁出,呼吸急促,脖子青筋暴涨,面部肌肉痛苦扭曲,椅子开始剧烈摇晃,差点儿翻倒在地……预订时间到了,凯姆勒依然活着。第二次接通电流后,凯姆勒的身体变得通红,肌肉开始慢慢烧焦,发出强烈气味。三分钟后,电源被切断……①参见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2557访问日期2010年12月10日。根据这一记录,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按照常规进行的电刑也是极其残忍的。这不得不让我们关注“死刑人道主义”。
一、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
(一)死刑执行方式由野蛮到人道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在死刑漫长的发展史中,死刑执行方式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奴隶制时期受愚昧思想的影响,崇尚野蛮残酷的刑罚,创设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死刑执行方式。无论是中国的葅(切成碎片)、醢(剁成肉酱),还是印度的尖刀刑、热油刑、分尸刑,还是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石击刑、十字刑、轮刑,无不体现出极端的残忍与野蛮。到了封建社会,出现了最朴素的人道思想,与奴隶社会相比,死刑执行方式已经相对缓和很多,但封建主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死刑依然残酷,在我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死刑执行方式是凌迟和车裂。资本主义时期的死刑则更加文明,出现了电刑、毒气刑等,这主要归功于人道主义思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枪决和绞刑是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死刑执行方式[1]。美国和中国是世界上正式使用注射死刑的国家。死刑执行方式由野蛮到人道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进步、不断文明的过程。
(二)人道主义的彰显
死刑的执行方式从苛酷到轻缓、从野蛮到文明在价值观念上的原因就是思想的转化——人道主义思想渗透到心灵深处。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人道主义思想是刑罚轻缓化乃至废除死刑的原动力。在一般的感性认识上,人道主义与人类与生俱来的悲悯、仁慈密不可分,而与暴虐、野蛮相对立。死刑就是这样一种野蛮、残酷的刑罚。贝卡里亚之所以极力呼吁废除死刑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死刑不人道。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迄今为止,全世界有9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9个国家只允许在战争时期适用死刑,还有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死刑(至少10年没有执行死刑)。人道主义思想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资本主义时期,电刑、毒气刑等相对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的出现,除了科技的发展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受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人道主义思想的内容就包括禁止使用残酷、不人道的刑罚手段,这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变更具有重要影响。在死刑的执行中使用最大可能减少死刑犯痛苦的执行方式就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二、我国需要改革死刑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是继七个《刑法修正案》以来,修改幅度和力度最大的一次。当然,死刑的修改成为《刑法修正案(八)》最引人注目的内容。这一修正案在死刑方面的规定主要是:第一,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一次性取消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通过限制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及延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为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设置了更为有效的保障措施;第二,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也意味着中国开始了踏上了废除死刑的征途。尽管废除死刑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废除死刑依然是任重而道远。既然死刑现阶段的现实存在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保障死刑犯的人权,死刑的执行方式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现阶段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三、我国现阶段死刑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死刑执行方法的二元化甚至多元化
目前世界上的死刑执行以一元化为基本趋势,采用两种以上死刑执行方式的国家共有36个,而且其中25个国家是政治、经济不太发达的非洲国家和信奉伊斯兰教的中东国家[2]66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一表述表明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为:(1)枪决;(2)注射;(3)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国目前为止没有采用过“其他方法”执行死刑,因此可以基本推定为执行二元化。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多元化的可能。
关于“等”字所表述的“其他方法”,现在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并不大,一般理解为“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的方法”。但不可忽视的是《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将“枪决”写在了“注射”和“其他方法”的前面,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枪决”的“偏爱”。
(二)死刑执行的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执行方式的多元化规定向这一原则提出了挑战。正是因为这一多元化的规定,加上法律并没有对行刑方式的选择权做出具体规定,导致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采取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死刑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差别待遇”。据统计王怀忠、成克杰、李真、马向东、李玉书等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均被执行注射死刑,这不仅引发了一般民众的法律信任危机,也使一些学者提出了虎头铡、狗头铡的看法(注射死刑是虎头铡,枪决是狗头铡)[2]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33条以法条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种平等表现在刑法上,不仅包括同等罪行得到同等的处罚,也要求行刑的方式相同。枪决和注射无论是对死刑犯而言,还是对其家属而言,都具有很大的不同(下文有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一旦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行刑上的不平等。
为了顺应国际死刑执行一元化的趋势,也鉴于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执行方式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成为必然要求,即,废除二元化甚至多元化的死刑执行方式。这个改革要求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总结起来就是“二选一”:在枪决和注射刑中选择一个,作为唯一的死刑执行方式。
四、废除枪决普及注射死刑
(一)人道主义原则使然
执行方式可以直观地体现刑罚的人道与否。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执行死刑的枪支已经非常先进,但由于受到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极有可能一枪不能毙命,需要补射,这会给死刑犯带来巨大的痛苦。况且,执行死刑时离死刑犯距离过近,加上子弹的力量太大,被击中之后,死刑犯往往脑浆迸裂、面目全非,行刑过程极为血腥,且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保持尸体完整的传统习惯。所以,无论是对于死刑犯而言,还是对于其家属而言,枪决并不人道。
注射死刑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死刑犯的人道待遇。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1984/50号决议中《关于保证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在有死刑的场合,死刑应该以施加最小的痛苦的方法执行。[3]”注射死刑的痛苦要比枪决的痛苦小得多,注射执行死刑时,死刑犯“唯一能感受到的痛苦是注射器的针刺”[4]。而且实施注射死刑可以保证尸体的完整性,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全尸”,这一方面尊重了死后留全尸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对失去亲人的家属的伤害。
(二)观念变革使然
实施注射死刑是观念变革的催化剂。在网上曾经有一份调查问卷,通过结果统计可以发现:当回答“你赞成中国全面推进注射死刑吗”,大约有70%的人赞成;然而,在如何具体执行注射死刑时,有56%的人选择了“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还是应该执行枪决”。更有甚者主张恢复“凌迟”、“斩首”等死刑执行方式。可见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盲目崇尚死刑、酷刑的威慑力,这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不能完全废除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这种报应观念不符合历史潮流,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刑罚的人道化进程。因此,更需要国家对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加以引导,通过具体的、逐步地改革来引导民众观念的变革。
(三)不公开执行死刑使然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明确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所以一般我国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的场所都是固定的,当地的群众都知晓,这就导致在法院宣布判处死刑之后,就会有一些群众到刑场观看执行。甚至有些人支持执行死刑的公开化,理由是“以儆效尤”,这实际上就是用死刑的执行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主张废除死刑的首倡者贝卡里亚早在1976年就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5]。而且,公开执行死刑难免有种“杀鸡给猴看”的目的。马克思指出:“一般来说,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人,是将人作为手段,违背了马克思将人本身视为最高价值、把人当做人的思想[6]。而注射死刑所使用的“死刑执行车”或者“死刑注射执行室”的封闭性完全可以避免公开执行所带来的弊端,更好地维护人包括犯罪人的尊严。
(四)节约司法成本使然
枪决的成本较高。虽然枪决表面花费几乎为一两颗子弹的钱,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所以,将死刑犯押解到刑场或指定羁押场所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实施注射死刑的死刑执行车不仅免去了押解费用,而且随着技术的日趋完善,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费用也会不断降低,逐步节约司法成本。
五、反思人道屠宰
2007年底出台了轰动一时的“人道屠宰草案”。人道屠宰就是指包括动物的运输、装卸、停留待宰以及宰杀在内,采取合乎动物行为的方式,以尽量减轻动物在整个屠宰过程中的紧张、恐惧和压力,让动物享受“临终关怀”。起初,很多人,包括笔者,认为“人道屠宰草案”的出台说明了我国的精神文明和法制文明的巨大进步。但有关方面的解释却打破了这个期望:“近年来,有关禽畜注水、禽畜活宰、活熊取胆汁、活剥貂皮等情况的报道,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且,研究表明,当猪恐慌后,会分泌一些不好的物质,出现'白肌肉'现象,猪肉的颜色发白,质软,还有渗入的不良体液。通过人道屠宰,猪肉的品质会更好”①参见网易新闻网http://news.163.com/07/1217/03/3VSQIANB0001124J.html访问日期2010年12月11日。。人道屠宰草案的目的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人道屠宰的猪肉品质更好。
然而,世界上之所以会出现“人道屠宰”的潮流绝不是为了更好地从动物身上攫取什么。国际上公认的“人道屠宰”的含义是Roca2002年提出来的:人道屠宰是指从农场装载到屠宰厂刺杀放血的整个过程中,为保证动物福利而采取的一系列科学性的技术操作。这个定义明确地指出人道屠宰目的是确保动物福利。可见,我国出台《人道屠宰技术标准》的目的与国际公认的“人道屠宰”的目的背道而驰——人类私欲使然。
尽管如此,仍不可否认,人道屠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中国动物福利的发展。于此同时引人发省的是:对待动物况且可以如此“人道”,对死刑犯是不是应该给予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这个问题恐怕更值得我们深思。甘地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和道德的进步程度可以依据其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但笔者认为“一个国家的伟大和道德的进步程度首先表现为其对待人的方式”。
[1]现代世界死刑概况[M].赵秉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98-302.
[2]黄京平,陈鹏展,石磊.虎头铡?狗头铡?[C]∥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邱兴隆.比较刑法(第一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8.
[4][法]马丁·莫内斯蒂埃.人类死刑大观[M].袁筱一,等,译.桂林:漓江出版社,1999:486.
[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2.
[6]于志刚.关于死刑之抽象化威慑力的侧面解读——从语言“杀鸡儆猴”和小说《阿Q正传》说起[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23卷,(1).
On the Implementing Ways of Death Penalty
ZHANG Lei
Along with the“Criminal Law Amendment(eight)Bill”amend the death penalty,the death penalty draws people's attention once again.Since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not immediately,there is the need to reform the method of execution.From the“Green Mile”which describ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electroc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weakness of implementing death penalty in China.The proposal that lethal injection becomes the sole method of execution is provided for judicial practitioners with the hope of benefiting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The starting point of“Bill humane slaughter”and the treatment of animals are also worth is also worth pondering.
the death penalty of humanitarian;execution by shooting;lethal injection
DF613
A
1008-7966(2011)04-0057-03
2011-03-22
张蕾(1985-),女,河北保定人,2009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