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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公司赢利预测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8-15飞,王

关键词:赢利中介机构会计信息

陈 飞,王 蕾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

一、中国IPO公司赢利预测信息披露的现状

赢利预测信息作为财务预测信息的一部分,是公司管理当局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在合理的预测假设和基准的前提下,对未来的某个或几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作的预计和测算,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和有用的决策依据。赢利预测信息的另一个作用是通过降低公司管理当局与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自2001年中国的赢利预测信息由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性披露以来,IPO公司的策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强制披露时期,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中有97.32%①数据来源:中国上市公司资讯网(www.cnlist.com)。披露了赢利预测信息。在自愿披露政策下,IPO公司披露赢利预测信息的数量在大幅减少,不管是主板还是中小企业板块披露赢利预测信息的IPO公司自愿性都不高。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较差、信息传递功能发挥较弱、市场缺乏竞争,导致IPO公司缺乏披露赢利预测信息的意愿和压力。

二、中国IPO公司赢利预测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同时也正处在一个转轨时期,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不健全,导致资本市场中的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针对中国IPO公司赢利预测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从IPO公司内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公司内部进行分析

1.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发行人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对有利于树立公司形象、减少被兼并和收购风险的信息进行披露,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或者故意避重就轻。大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只针对生产性关联交易,而对于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很少按照证监会要求的准则进行交易披露。

2.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的偏差

赢利预测信息是对于未来业绩的估计,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所以赢利预测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偏差是必然的。然而,现存的一些较大偏差却是人为的。一些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或者规避证监会处罚,赢利预测脱离实际,在披露会计信息时故意扭曲数字,虚构利润,误导投资者。1999年上市的99家公司中,有78.79%的公司实际完成利润低于赢利预测20%。赢利预测改为自愿披露后,大多数公司都选择不出具赢利预测报告,已出具赢利预测报告的公司中有20%的公司实际完成利润低于赢利预测20%。②数据来源:见《会计之友》2004年第4期高东芳的《我国上市公司赢利预测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一文。

3.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质量特征的必要保证,信息披露如果缺乏及时性,就会导致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由于证券监督机构监督有效性不足,一些公司根据自身利益需要选择披露重大事件的时机,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的及时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4.部分会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方面,一些会计人员存在专业能力弱、业务素质差等问题,提供的预测信息不具有专业性,从而造成信息失真,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作为公司员工,对内履行企业员工的职责,对领导负责,对外履行会计职责,编制各种财务报表。由于存在双重身份,部分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从而难以违抗上层提出的有违职业道德的要求,对外提供虚假报告。

(二)从公司外部进行分析

1.会计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制度不完善,一些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对审计责任的认识不足,削弱了对会计信息的鉴证作用,导致整体审计质量偏低;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于实务,一些新业务缺乏会计处理规范;会计制度不完善,缺少对整个预测性信息的审计指引;没有关于赢利预测信息生成的系统规范方面的会计准则,对赢利预测的更正、更新的标准、频率仅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宽松的规范。

2.相关法规不合理

一方面,实行自愿披露以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赢利预测信息披露。如果选择披露预测信息,一旦出现偏差,上市公司就必须对其原因作出解释并公开致歉;若出现重大偏差,事后还要接受监证会的审查。对有意出具虚假赢利预测报告的行为,一经查证,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如果选择不披露赢利信息,则可以规避上述风险。另一方面,相关制度只对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差额予以界定,并根据此界定进行相关处罚。因此,在进行赢利预测时,管理层倾向于披露谨慎、保守的数据,尽量保证差额最小化。

3.信息中介机构不规范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赢利预测信息的披露实行信息中介机构的强制审核制度。相对于管理层,信息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其发表的专业意见具有较高的客观性。但目前我国的信息中介机构还很不规范,存在无序及不正当竞争现象,有时甚至不能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计。

三、完善及规范IPO公司赢利预测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健全赢利预测法规体系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IPO公司需要提供赢利预测信息、所需提供信息的具体情况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允许对已披露的预测信息进行更新、更正。针对披露赢利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制定相应准则,对披露赢利预测信息所考虑的各个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科学地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IPO公司赢利预测信息的编制行为。如:将现有法律中所规定的赢利预测数值由确定值表示改为由区间表示。这样可有效避免因披露信息不准确对IPO公司造成损失。

相关部门应建立一整套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在内的多层监管体制,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参与监管的各政府部门、企业、注册会计师等的权利与责任,同时要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既要加强各相关责任机构及个人的法律意识,监督保障赢利预测信息的披露,又要防止串通舞弊现象的发生。

我国应完善自愿披露制度,杜绝选择性披露,对披露不实赢利预测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对披露符合要求的赢利预测信息提供免责保护,还可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及“预先警示制度”,激励IPO公司自愿披露赢利预测信息。同时,在自愿披露的基础上,可借鉴香港、台湾的做法,对一些特殊事件如发生企业并购,要求强制性披露,以此来确保资本市场获得必要的信息。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中介机构监管机制

首先,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赢利预测信息的监督作用,培养一批高素质、高能力的财务分析师。在相关的法规中应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其职业道德及执业水准。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具有更全面的专业技能;加强其执业判断力,使其具有处理复杂事务和进行精确计算的能力;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其次,建立对会计信息分析师的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财务分析师之间的相互竞争,提高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审查水平,使赢利预测信息更具可靠性。再次,进一步完善上市保荐制度,严格规范保荐人的保荐行为,使其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以督导发行人并规范其运作行为。

总之,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及在传递市场信息、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等方面的作用,以弥补管理当局提供信息不足的缺陷,对信息提供者进行约束,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投资者是赢利预测信息的需求主体。高素质的投资者,有效地运用相关信息作投资决策,不仅可以使自身少受损失,树立“披露赢利预测信息代表着IPO公司自信与诚实的态度”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资本市场正确定位IPO公司股价并提升IPO公司价格,扩大其筹资规模,这在客观上可以促使IPO公司积极披露赢利预测信息,从根本上解决赢利预测信息普遍被忽略的问题。

随着交易成本降低以及便利的网络资源的广泛运用,散户投资者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证券交易市场的普遍趋势,中国也不例外。因此,对投资者进行利益保护应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首先,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改进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投资者保护机制应充分征求并听取行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完全地反映出投资者及市场机构的需求,把对投资者的保护变成一种有意识的主动行为。同时投资者保护机制还要与证券市场的开放需求相匹配,随着将来国际板的开设,对于跨境投资者保护问题应给予一定的重视。其次,提高投资者的自身素质,强调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基金,开辟专门网站或是定期散发免费出版物等,对投资者进行有关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宣传教育,介绍金融市场知识,提供专业咨询等服务,使投资者掌握系统的证券知识,增强风险意识,从而提高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1] 蒋尧明,孙洁.提高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可靠性的几点建议[J].会计之友,2005(2):71-72.

[2] 张伟.完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设想[J].北方经贸,2005(4):3-10.

[3] 林勇军.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亟须完善[J].财会月刊,2005(9):21 -22.

[4] 殷枫.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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