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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学生的角色定位*

2011-08-15郭嗣彦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顶岗劳动者劳动

★ 郭嗣彦

一、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重要意义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从高职院校和实习学生的角度来看,顶岗实习对于强化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毕业生与就业岗位的“零距离”接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顶岗实习这一重要的教学环节和过程,学生得以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或“近距离”的接触,实现对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应用训练。同时,将学生置于这样一种真实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学校老师和实习企业师傅的指导,使学生体验到真实工作岗位的专业技能、岗位职责、职业纪律、职业习惯、职业规范等,可以极大的提高顶岗实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从接受顶岗实习的企业角度来看,借助与学校共同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的平台,可以对无任何社会经验的“准人才”渗透企业文化精神,宣传企业管理理念与制度,以较低的成本选拔和储备实习期内诸多表现优良的学生。[1]

二、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学生的基础角色

所谓“实习”,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即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运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2]由此可以得知,学生实习就是学生在教师或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学生顶岗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的一部分,学生实习的过程同样是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一过程将一直延续到学生从学校毕业,这也就意味着进行实习的学生仍属在校学生,这一主体性质并未因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而有丝毫改变;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学生实习主要是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虽然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但那也只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因此,学生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环节(属实践教学),其目的是为了让自己获得经验和技能,更好地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不是为了“劳动”而劳动。[3]尽管实习学生主要在实习企业从事劳动,接受实习企业的纪律和规范的约束,表面上是实习企业的准员工,但是,这不能否认顶岗实习学生在根本上仍属于所在学校学生的基本事实。顶岗实习学生的基础角色仍应定位在“学生”这一身份上,顶岗实习学生的一切权益,必须首先基于“学生”这一基础角色展开。

三、企业员工——顶岗实习学生的或然角色

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企业工作的事实,使得其具备身为“企业员工”的表象。但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企业真正的员工,并非具备这一表象即可,还必须深入分析实习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的具体关系。通常,就单纯的顶岗实习而言,往往是高职院校与实习企业之间签订委托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实习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除了提供必要的真实实习岗位和进行必要的实习指导外,并不发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有的实习企业向实习学生发放少量实习补助,也多是基于与派遣学校的约定或实习单位的善意回报,并不能将此视为实习学生的工作报酬,更不能据此认为实习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高职院校的学生虽然大多具备成为劳动者的资格,但是否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应当从劳动关系的整体角度去把握。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自然人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关键是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上所述,就单纯的顶岗实习而言,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实习企业与派遣院校通过协议进行合作的体现,实习学生与实习企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学生并不是企业的员工或劳动者。但是,顶岗实习对于企业的意义还在于选拔企业需要的人才,将符合条件的顶岗实习学生吸收进来为企业服务。如果企业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即决定接纳其为企业员工,并按照企业员工的标准和待遇对待被接纳的实习学生,则该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即成为了企业的员工。此时,该学生实际上具有了实习学生(从学校角度看)和企业员工(从企业角度看)双重身份。由于实习企业并非一定会在实习期间吸收实习学生,而且并非每个实习学生均有机会被实习企业吸收成为企业员工,所以,“企业员工”只是顶岗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或然角色。如果这一角色成立,则实习学生即可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四、混合角色下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学校与实习企业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学生为中心的多边合作的复杂关系。其中,实习学生与派遣学校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派遣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学生为关系人的实习合同关系,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4]当然,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对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本质上是基于派遣学校的委托而进行的,其自身对于实习学生的责任是有限的。在单纯的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虽然不在学校而在企业实习,由于实习是学校安排的必要的教学活动,所以实习学生只具备“在校学生”这一单一角色。由这一“学生”角色所决定,派遣学校除了有义务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外,还负有义务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习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教育和安全教育,保护实习学生的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与责任。显然,在单纯的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是实习学生的最主要的管理者。实习企业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虽然存在,但是由于其主要是受派遣学校委托而进行,所以除了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之外,对于实习学生基本没有多少责任可言。在单纯的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受到人身等方面的伤害,学校应负担主要责任。

在顶岗实习期间,如果实习学生被企业接纳为企业员工,则其实习活动即不再是单纯的顶岗实习,而同时具有了为企业工作的色彩,该实习者既是学校的实习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对于这种关系相对复杂的顶岗实习学生,一方面由于该学生仍然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在顶岗实习,接受实习教育,其学生身份决定了学校对其仍然负有管理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该学生已经与实习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成为企业的员工,所以必须接受企业的管理,受企业各项制度和规范的约束,同时有权享有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类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人身伤害,则发生学校责任与企业责任的竞合,学生可以在学校和企业中选择其中之一负担相应的责任。

[1]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

[2]现代汉语词典[A].商务印书馆,1983,1036.

[3][4]曹培东,李文亚.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J].煤炭高等教育,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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