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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综合化趋势

2011-08-15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1年11期
关键词:非银行分业混业

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之下,混业经营应是商业银行实现收入多元化,抵御经济周期的必然选择。

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问题的核心,是混业经营大势与分业经营格局的冲突。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上述规定奠定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基础。而实践证明,分业经营若长期化,势必限制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跨业并购。这样,就会“内耗”分业经营的正效应,增大其负效应,激化分业经营与提高中资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矛盾,并最终宣告分业经营制的终结。事实上,一些部委也出台了部门性规章文件批准小范围局部的混业试点。例如,2009年末,银监会曾下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开闸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至此,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尽管名义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现实中已出现了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雏形。总体来看,现有的综合经营金融集团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控股集团,二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三是非银行机构主导的控股公司,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

时机与条件的把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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