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银行业态发展之辩
2011-07-04王丹青
王丹青
随着全球一体化发展的越发深入,与全球众多重要的银行机构一般,我国的银行业呈现出越发明显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无论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探索,还是众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在其他金融业务领域的跑马圈地,混业经营已经成为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发展的重点和阶段性发展的目标。
一、我国银行混业经营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探索,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交通银行重组。重组后的交通银行,作为股份制、综合类、现代商业银行的试验田,可以经营本外币业务,从事短期和长期贷款业务,也可以经营保险、证券、信托、投资、房地产等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成为新中国第一家综合经营试点银行。交通银行的重组,打破了资金的城乡分割、工商分割、国内与国外分割的局面。
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严重,风险集中涌现,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保险法》也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确立。
随后的十年间,我国的银行业基本上一直延续着分业经营的模式,虽有一些小范围的试点与尝试,但是整体上严格遵循着分业经营的模式。直到2005年,我国的银行业再次试水混业经营,这一年,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等首批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纷纷成立。之后,随着交银国际信托、建银信托、交银泰康人寿等公司的成立,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已经完成了向基金、信托、保险、租赁等金融领域的全面渗透。
对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来说,以中国银行为例该行已经通过一系列的投资运作,构建起了覆盖主要金融领域的业务体系。其依托在香港成立的中银国际,获取了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等业务的经营牌照,形成了由中银国际证券、中银国际基金、中银国际保险、中银租赁等核心企业组成的,实现银行、基金、证券和保险四大业务联动的综合金融平台。而且,在其发展战略中,也明确提出了“按照统一战略、统一品牌、统一客户、统一渠道的要求,发挥多元化服务的比较竞争优势,大力发展投行、基金、保险、投资、租赁等业务,发挥多元化平台的协同效应,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
对于众多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也已经通过投资与收购,在寻求混业经营的机会,积极进行相关业务领域的跑马圈地。例如:北京银行收购首创安泰保险的50%股份,兴业银行收购联华国际信托51.18%的股权等等,中小银行布局混业经营的步伐也在明显提速。
二、我国的相关法律环境
银行业的发展是受到国家相关政策严格约束的,也是与国家的相关政策紧密相关的。从1995年起,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证券法》等诸多法律、法规。这些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框架。
虽然,我国于2004年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但在法律条文的结尾处却写明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这样的法律条文,一方面为相关政策的变化,预留了极大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在境外的混业经营服务留下了政策缺口与空间。
正因如此,我国诸多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的探索与实践,也都是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既利用政策空间的变化,逐步实现点面的突破,又利用对于境外经营的宽松,以香港等地为桥头堡,通过曲线经营的方式,逐步实现的。
三、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
综观全球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从混业程度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如今主要可以划分为如下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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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能型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周边的瑞士、卢森堡、奥地利和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以依法从事包括存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纪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金融服务。
2.母子公司型模式:银行母子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
3.金融控股型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根据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在统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而我国的银行,绝大多数通过母子公司与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在积极地探索与推进自身的混业经营布局。
四、混业经营的发展借鉴
美国银行业的发展,可以为我国银行业提供很好的参考与借鉴。回顾美国银行业放松管制的过程,不仅可以探寻美国银行业与监管部门的发展与管理思路,而且也可以很好地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进行类比,毕竟银行业已经越发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全球重要经济体的银行业,也需要更多的沟通、交流与借鉴。
阶段一,混业经营的管制(1933年—1963年)。近代美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管制,可以从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尽管如此,此法案并未全面禁止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银行仍可承销国库券、国债,被允许承销市政债券中的普通收益债券,而且商业银行可以继续从事各种债券、股票等的私募发行工作,最为重要的是不限制商业银行在国外开展证券的包销和买卖业务。在1933年至1963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严格遵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
阶段二,混业经营的尝试(1963年—1987年)。从1963年开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双方就逐渐相互进入对方的经营领域。在1963年至1987 年间,J·P·摩根等一些大银行,开始尝试开展债券、票据、证券等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提供管理咨询业务,销售年金等。
阶段三,混业经营的试点(1987年—1995年)。基于美国银行业的发展现实,在1987年4月,美联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第20条款进行了新的解释,允许一些大银行通过建立第20条款附属公司的方式开展某些“不合格”证券业务。但是,美联储并不是允许所有的银行都可以建立此类附属公司,而采取的是“个案试点、逐个批准”的方式。这些第20条款附属公司之间以及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则通过建立严密的“防火墙”这一方式来限制它们之间的信息、资源及资金等方面的联系。1989年,美联储进一步批准债券承销、买卖业务;在1990年又允许部分银行经营公司股票承销业务。在随后的十年中,美国有数十家金融机构先后开展了证券业务,大大提高了美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阶段五,全面混业经营时代。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打通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经营,宣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时代的来临。
五、混业经营的原因与优势以及潜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的发展思路,既有其外部的环境因素,也有其内在的发展诉求。首先,混业经营有助于实现银行总体的体量增长,通过不同业务领域的叠加,实现总体规模的快速增长。其次,混业经营也有助于银行实现多元化的业务布局,有助于分担不同业务的风险,从总体上平抑银行整体的经营风险。最后,混业经营可以进一步实现多业务的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通过全方位的服务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进行实现最优的服务体系和业务发展体系。
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最终还是服务于客户,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势,也可以从银行和客户的两个维度来分析:
从银行方面来看,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通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可以较好地整合与利用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资产资源、信息及其他生产要素的使用效能和使用效率,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营效率。而且,通过充分挖掘和满足自身的客户,既可以加强与现有客户的联系,也可以通过交叉性的金融服务更好地吸引客户,扩大银行的服务范围。
从客户方面来看,银行的混业经营为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与一家金融机构合作,就可以满足全部的金融业务需求,极大地减少了客户的时间成本。而且,银行的混业经营,会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竞争力度,这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实惠与便利。更进一步,由于客户的需求越发的多元化与系统化,客户的价值也越发提升,为吸引客户和保留客户,银行也会比以往付出更大的努力,从而也有助于银行服务的改善与提升。
当然,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也同样存在各类潜在的风险,这也正是过往绝大多数国家严格要求银行业实施分业经营的原因。随着经济与行业的发展,虽然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也同样不能忽视和低估潜在风险,而是需要比以往更加关注风险的控制,以便防止“多米诺骨牌”式的经营危机。
首先,混业经营将对我国银行业的管理人员与经营人员的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混业经营并不是诸多业务的简单加法;另一方面,在经营管理方面也不仅仅只依靠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混业经营将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方面中高端人才的匮乏,将是各家银行混业经营的软肋所在。
其次,随着混业经营后各业务板块的建立,作为集团总部的管理幅度、管理内容将进一步扩大。如何在同一个平台下,保证各个业务领域的协调发展,也将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重要挑战,原有单一业务的管理方式必将进行调整与改变。而对于风险高度关注的银行业来说,管理变革的过程中,将存在更多潜在的风险可能,这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
再次,混业经营的重要优势就是不同业务之间的协作与协同,如何更好地建立起业务间的联系和协作,如何规避和降低合作过程中所要面对的法律、业务风险,也将是实施混业经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另外,就行业监管来讲,针对分业经营的模式所设置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将面临新的挑战。对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各自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监管对象,而且对于混业经营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考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协作能力。
六、未来发展的前景与趋势
1.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行业监管政策也会越发的稳定化,因而可以预见对于银行业的发展近期不会有大的政策调整,所以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也是不可逆转的。而且,通过研究表明,实施全能型银行经营的德国银行,其总体破产率是低于原先实行分业经营的美、日等国的银行的,因而,为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混业经营也将既是诸多商业银行抗击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又是行业监管部门的重要引导方向。
2.金融控股集团是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金融控股集团将是发展趋势。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最终形成子公司分业运营,集团层面混业经营的态势。这不仅有助于各个业务板块的专业化独立经营,也有助于商业银行整体的业务管理,同样也有助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针对性监管。
综上,笔者认为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国际化的深入,在与国际金融行业全面接轨的过程中,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商业银行实现自身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而,商业银行有必要未雨绸缪,快速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可能和支撑,逐步优化与完善自身的业务布局。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银行业的发展也将是金融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依托混业经营的战略思路,我国的商业银行必将迎来新的发展局面。(作者系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