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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生成逻辑及其实践路径

2011-08-15冯志峰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权为民权力观权力

冯志峰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马克思主义研究·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生成逻辑及其实践路径

冯志峰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政党,对公共权力具有不同的认识,形成不同的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有其内在的生成逻辑,主要包括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察、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赋指明了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为民所察指明了权力的主体和运行,权为民所用指明了权力的性质和归宿。认真实践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必须确定科学的选举程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规范权力的运行流程,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评估权力的运行绩效,务必做到“绩为民所考”。

权力;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任何社会政治关系的存在与解决都是通过政治权力来实现的。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当代中国,人民要通过政权来协调和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和各级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根本问题,也是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的关键。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察、权为民所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集中概括。权为民所赋指明了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为民所察指明了权力的主体和运行,权为民所用指明了权力的性质和归宿。

一、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为民所赋

事物是发展的,权力也不例外,其发展从来就是按照自己的逻辑而展开,这就要求人们从宽广的时空去认真检视权力的生成逻辑,从而探究其本质与实际含义,确立科学的权力观。

1.权力的产生

权力,是个纷纭繁杂的词语,古今中外学者从未停止过对权力内涵的追寻。在中国,“权”最早就是一种衡器的名称,后来“权”逐步与政治生活相联结。战国时期思想家慎到认为:“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管子》认为,“欲用天下之权者,必先布德诸侯。”[1](P139)其意为“发布命令并使他人服从”。在西方,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率先分析了政治制度的心理基础,并认为“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人们的性格”[2](P41)。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的著名命题,从而将人性引入政治权力的研究。在历史上,对权力的单独研究是自马基雅维里开始的,“权力”即是“power”,意为能力。

学术界对权力的理解,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力量说。托夫勒把权力定义为“用暴力、财富、知识使人按一定方式活动的力量”[3](P71),这种观点从感性角度进行诠释,没有触及权力的本质。二是能力说。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4](P264),强调权力的不可抗性。三是控制说。美国学者克特·巴克认为,权力是在“个人或团体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5](P5),强调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控制力。四是行为说。行为主义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它许多人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6](P69),是人们外在行为的特征刻画。五是策略说。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7](P131)。丹尼斯·朗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8](P19)。

以上几种对权力的解释虽然着眼点不同,但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权力”的特性,即“权力是一种力量,借助这种力量可以或可能产生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9](P369)。这种现实主义的研究取向力图从政治权力出发来阐释政治生活,把政治理解为围绕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但没有真正揭示权力的产生和行使权力的主体。

尽管人们对权力的定义仍未达成一致,但中外学者都基本认同“权力是施加影响力的特例,这是借助强制背离拟行政策的行为来影响他人决策的过程”[6](P60),即权力就是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于他人的控制和影响力。但上述对权力的理解没有对其本质做出准确的阐述,也没有明确指出权力的主体。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最先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认为国家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社会契约的宗旨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种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0](P23)。这些描述指出了人民才是公共权力的真正所有者,“服从自己本人”体现了将自由和服从这两种对立的事物统一在国家整体中的努力,但却无法解决国家整体权威与个人自由平等的问题,没有科学解释公共权力的生成逻辑,使其陷入纯粹的道德唯心主义困境。

通过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探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权力的产生是社会内部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社会成份的复杂化,社会关系的非均衡状态,使得人们为了获得利益和生存资源而引发的阶级矛盾和冲突日益频繁和激烈。原始氏族社会那种以血缘为纽带,依靠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来维系,并以习俗为主要调整手段的社会整合机制已经不足以建立起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1](P170)。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就是国家权力,它是社会公共职能独立化,社会内部分裂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结果。

从本质上来考察,公共权力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权力事实上是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强制性力量,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根本手段。

2.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形成

任何类型国家始终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度,通过权力启动合乎人们期望的政府功能,满足人民的需要并赢得公民的合法性认同。因为,“权力是赢得的,不是夺取的”[12](P15)。对于权力的理解,有各种各样的理论流派,在基础理论、方法论上各有差异,形成不同的权力观。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的总的看法,包括对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运行、权力的目的和权力的监督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它是世界观、事业观的集中反映和现实体现。

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13](P376)这就表明,权力是以政权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公共权力就其本质上看是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某种方式授权给政府,由政府使用公共权力来解决公共问题,而政府各层次工作人员便是公共权力的具体实施者。因此委托授权关系乃是现代社会围绕公共权力形成的基本关系,执政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正确的权力观至为重要。

在社会主义中国,工人阶级政党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本源。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14](P177)我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也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到执政,都坚信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毛泽东说过,“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地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的共产党人。”[15](P1128)党执政所拥有的权力,其理论基础、指导思想、根本宗旨和实践路线,同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的权力是根本不同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和实现的,都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是权力的主体,而不仅仅是权力的作用对象。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在汲取人类关于政治权力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立足于实践形成的对权力的正确理解,真正实现了革命性与阶级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二、权力的运行和监察:权为民所察

“权为民所赋”是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基本前提。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民主权利主要有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两种形式。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体现了一种委托关系,人民群众既是权力主体又是权力客体。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明确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6]

1.国家权力的运行

在社会转型期,需要权力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但又必须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调适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增强国家控制的有效性。在转型社会过程中,增强国家的系统功能,就是不断提高国家控制能力的有效性。主要包括国家的财政能力、法治化能力和国民文化的整合能力。在财政能力方面,要制定利益适度的标准,通过法律有效调节人民的收入,健全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体系,使中央、地方、个人利益关系法律化和制度化。在法治化能力方面,应该强调法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创新立法制度,在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和审议的前提下,构建法治型政治文化。在法律制度创新过程中,国民精神信念至关重要。国家控制仅仅依靠法律保障将导致社会交易成本过高,要靠意识形态作为补充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制教育主要表现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在遵循法治的秩序条件下积极参与政治,促使国家权力良性运转。

保障公民权利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权利的合法性,实施途径就是要扩大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7](P31)。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调动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民的参与率和水准取决于两个要素:公民参与意识的强烈程度和国家法律对公民参与的影响程度”[18]。因此,中国应在加大教育力度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公民社会成为政府和社会的缓冲地带、防火墙和报警系统。各级政府要倾听民意、采纳民意,在制定政策、实施政策和评估政策等环节征求并吸收公民意见,制定明确的公民参与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加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创新公民政治参与的载体,如公民会议、网上政务、政务咨询等。

2.国家权力的监督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容易偏离正确的轨道,导致权力特殊化、权力商品化、权力官僚化现象,不同程度地损害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必须遵循有权必有责的原则,确保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察”。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将权力的活动过程全部纳入法治的框架,从而减少权力活动的随意性并保证权力活动的公益性。社会主义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监督体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督机关的监督、审判和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等监督体系。我国权力制约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目的是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这就必须逐步完善民主程序,保障和扩大人民的选举权。以刚性宪法明确界定权力的领域和界限,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确保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

以权利规范权力。当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失范行为时,公民可以运用法定的权利,如公民权、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等,做出积极的回应或抵制,迫使政府改正不当行为,其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的力量。毛泽东在回答历史周期律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政亡人息。”[19](P148)以权利规范权力,必须健全民主监督。

以道德引导权力。历史证明,在制度上进行权力内部的分权与权力的外部制衡十分必要,而道德自律则是制度建设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以道德引导权力是指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自觉地以内心道德的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严格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道德引导侧重于事先的预防,表现为以一种柔性的力量对付一种刚性的力量,潜移默化地发挥作用。

“权为民所察”,就是以制度给权力设置边界,将权力的活动过程全部纳入法治的框架,“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20],重点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扬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多种形式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三、权力的目的和归宿:权为民所用

权力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归根结底是社会实践的反映并指导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即理论、制度和实践。实践在理论指导下展开,实践的目标是形成制度,制度以理论为建构原则,是对实践的巩固”[21](P5)。

(一)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理论路径

领导干部为什么能够行使权力,是因为人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出来交付给政府。从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来看,权力不是个人私有财产,绝非为所欲为的私器,而是负有人民重托所约束的公器,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恃权徇私不仅得不到尊重,更容易导致执政合法性的流失。“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就必须法德并举,既要依法用权,又要以德用权。“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要通过自省、自律、自责、克己,以德施政,善待民众,以赢得百姓的拥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全面提高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素养,打牢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的根基,把理想信念教育与国情、党情和权力观教育结合起来,深刻理解权力的真实内涵,清除思想上模糊的认识,把权利与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真正认识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察、权为民所用,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实质。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制度路径

山西平遥古县衙大堂正门挂有一副楹联,上联是“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下联是“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这副楹联生动形象地说明了“官与民”的相互关系,提示必须正确对待权力。古人尚能如此,共产党人更应树立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观,形成正确对待权力、服从人民选择的科学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安排制度,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注重整体配套,创造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拔干部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科学制度形成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各级党委要以落实领导班子选拔配备年轻干部的规定要求为关键,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保证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和弘扬优良作风为核心,加大对领导干部及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保障,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安排制度。这就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在实践中锻炼、考验和提高干部,建立健全竞争激励和淘汰更新机制,“注重选拔基层中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应对复杂局面、有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形成合理结构,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22],确保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实现“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约束”的要求。

(三)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实践路径

马克思曾指出:“领导者必须是人民公仆”[11](P91),表明权力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才能忠实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

1.确定科学的选举程序,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选择自身权力受托者的赋权方式,最可行最可靠的就是选举。邓小平讲过:“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23](P321)目前,人民群众直接选举的范围尚小、层次尚低,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与选择权,必须创新选举制度:(1)不断规范代表名额,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代表名额的设置应统筹代表的广泛性和地区性,促进代表名额日趋合理和规范,使各级代表大会既方便召集会议,又能够有效地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及时反映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的情况,同时把会议决议迅速传达到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变成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2)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把竞争机制引进选举,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选举制度。同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选举制度,提高干部选任的科学化水平。(3)完善公示内容,健全罢免程序。公示内容要以候选人的推荐、提名、酝酿和选举等关键环节为重点,使选举人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以便在选举中合理、正确运用自己的选举权和开展选举质询工作,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代表联名罢免制度,对严重违反党章和选举法规的代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依法罢免。

2.规范权力的运行流程,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

针对一些权力部门存在权责不分的情况,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1)全面清理各类权力,编制公开职权目录。进入清理范围权力的内容,必须涵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其核心是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全面清理组织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事业性收费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财物处置权,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编制相应的职权目录,从权力的依据到决策、执行、结果,实行全过程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2)明确权力运行流程,严格界定职责权限。明确权力流程,必须找出权力运行每个环节的风险点,编制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的使用,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程序的,依照工作程序编制固定工作流程,将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有机结合起来。(3)强化权力监督过程,约束权力不当行为。对每项权力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由哪个机构负责,如何监督制约,监督举报有哪些途径等,使权力监督可以有的放矢,改变以往权力行使过于集中、程序不够科学合理、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责任不够清晰等问题。

3.评估权力的运作绩效,务必做到“绩为民所考”

对干部的考察,必须在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干部政绩评价标准,使考察工作真正步入制度化的轨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做好干部考察工作的关键是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考察工作中的参与程度,特别是注意扩大“知情者”的谈话面,探索社会评价干部、民意调查的方法和途径,鼓励和保证干部群众敢于讲真话、说实话,变“官评官”为“民评官”,通过官民互动让人民群众的评价实质性进入干部的“成绩单”,保证考察中信息的真实可靠。

“绩为民所考”实际上是使政府部门置身于它发生管理关系的上下、左右多个层级之中,把评价权全面交给群众,与“组织考评”、“考试考评”结合起来,避免“单一考评”方式的局限性。这种“官评”与“民评”相统一,以“民声”决定“政声”的考核模式,打破了内部的考核规则,拓宽了干部监督的有效渠道,有助于形成官方与民间的互信与互动。只有改变那种“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群众不注意;不怕群众不高兴,就怕领导不开心;不怕群众不呼应,就怕群众不答应”的政绩观,才能让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实至名归。通过这种考核机制,把党内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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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叶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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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1)01-00 25-05

冯志峰(1976-),男,汉族,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比较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

2010-10-16

10.3969/j.issn.1671-7155.20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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