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及发展路径研究
2011-08-15刘沫茹
刘沫茹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01)
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及发展路径研究
刘沫茹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01)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资金互助社以其贴近农民、微型灵活的特点,构成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其产权制度及存在问题、探讨其发展路径,对于解决农村融资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金互助社;合作金融;产权制度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性质
2006年一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提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并“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在这其中,“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是从1996年以来中央正式文件第一次重提农户的互助组织。国家倡导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可以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为了与发展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相配套,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在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银监办发[2007]51号)。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按照自愿联合与民主管理原则组建的资金互助性质组织,具有十分明显的合作金融的性质。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制度的特点
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是规模最小的一类;在现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最能够体现合作原则的一类;在与农民的联系程度上,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与农民关系最紧密的一类;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道路上,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最有星火燎原优势的一类。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农民股权为核心,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是农民自己的银行。作为我国新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作为新设立的金融组织,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且没有任何历史包袱,其产权设置是十分清晰灵活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允许退股,但是对退股的条件加以一定的限制。资金互助社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股东大会由入股村民共同选举产生,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一票表决权。这种产权制度安排设置了灵活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考虑到了农村分散资本的有效集中和利用,同时也避免了一股独大或少数股东控制董事会,防止了关联交易的发生和因此产生的贷款手续不合理、资金投向违规等问题;资金互助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其管理运作方式与现代企业管理无太大差异,也有利于资金互助社的持续长远发展。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反思
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农村金融发展的历史上只是十余年短暂的存在,就经历了从改革试验到高速扩张再到清理关闭的过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对今天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
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比,基金会与农民联系更为密切。但由于90年代中期国民经济过热所致资金市场利率畸高的影响,也有相当多的乡镇政府控制的合作基金会出现违法操作,演变成为乡镇政府直接控制的地方金融工具[1]。在这种情况下,决策层在1996年进行了整顿但是收效甚微,于是采取了全盘否定、一棍子打死的做法。至1999年1月,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国务院严令全国统一取缔。事实上,当时全国各省、市、区都有一大批比较规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尤其以温州市较为有代表性)运行比较正常,而且问题主要出在乡镇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村级基本运行良好。本来政府应该继续区别对待,给予扶持,让他们继续服务“三农”,也全部被勒令停止。农村民间高利贷重又抬头。
回头来总结,当时一刀切的决策更多考虑的是防范风险、确保金融稳定,但是未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别,以及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金融的客观需求;决策的过程以金融等部门意见为主,却没有广泛听取其他各方面的意见,缺乏多方调研、组织论证;问题严重后集中查处规范,缺乏事前事中的必要监管,缺少足够的鼓励、保护和有效的制度保障;对待新生事物没有尊重人民群众的需求、没有鼓励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存问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管理水平及经验的限制,将影响资金互助社的持续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金融企业,其管理、经营者应该具备较为全面的金融知识和金融机构运作管理的经验。由于互助社由村民入股组成,其管理者从股东中产生,他们并不具备成熟全面的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缺乏专业背景,这将会影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正常运作。第二,难以确定适当的利率。如果把利率定得过低,难以保持可持续发展;利率过高,农民贷款成本提高,农民可能就会转向亲友借贷或者寻求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帮助,农民在资金互助社的贷款需求就会下降,资金互助社的互助性也就相应丧失。第三,存在监管真空和风险隐患。由于目前国家对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态度是鼓励与宽容,导致实践中一些地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速度惊人;其中有一些地区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并没有纳入到正常的规范体系,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范畴。这些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程序不合法,没有按规定在银监会登记备案,一些只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但同样经营金融业务,还有一些干脆就没有进行登记。这是因为如果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获批,意味着它们必须达到银监会设定的门槛,而且将作为金融机构被纳入银监会的监管框架;反之,就可以规避严格的监管要求[2]。此外,《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融通范围仅限于社员之间,换句话说,它只能向所有加入的社员吸收存款,也只能向社员发放贷款,是一个为社员之间互相拆借、融资提供服务的组织机构。但实践中出现了面向公众非法吸储、违规放贷的情况,而且对象根本没有按规定限于社员之间。事实上,无人能够监控这些资金的去向,这样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隐藏了巨大的金融隐患,将来的负面影响很有可能会波及农村信用社。农民“只知道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这么做,原来从银行借不到钱的现在可以借到钱,他们搞不清资金互助社在哪登记,也没想过要搞清楚,只知道出了事情要找政府”[3]。
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例分析
2007年3月9日,全国首家村级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下称“百信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成立,作为银监会选择的试点之一,探路中国农村基层合作金融改革。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10.18万元,由闫家村32名农民自愿发起设立[4]。被确立为试点后,百信资金互助社由社员个人自愿出资成立,每股100元。互助社理事长姜志国介绍,按照互助合作社的方案,资金互助社的原则是,入股(投资)有收益(红利),用款(借款)有费用(利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实行比例控制。加入互助社的社员每户最低出资100元入股。如果入股100元,最高可向互助社申请贷款额为1 000元。在利率方面,互助社为鼓励小额、短期和流动贷款,加速资金流转,满足更多社会互助需求,特别规定社员借款在3 000元以下、还款时间在5日内实行免息的优惠政策。
目前,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仍在有序运行之中。从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过程来看,有几方面特点值得注意:第一,对贷款限额的规定。互助社成立之初资本金有限,对社员、小企业、前10户贷款总额等都加以必要的限制,对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互助社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最大程度地为多数社员提供服务,而且避免了风险的集中。第二,贷款手续简便是明显的优势。社员提出贷款申请后,由于社员之间非常了解彼此的经济与信用状况,因而极大缩减了决策的时间;被批准的社员在互助社填写贷款申请表,按下手印,10分钟就能拿到贷款,十分便利。第三,村级互助社起步需要国家财政扶持。资金互助社成立之初,资金有限,按规定需要有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要注册,要雇用会计出纳,这些开办费用对互助社而言负担不轻。实践中地方政府只是随机帮助和减免,还没有形成规范。第四,资金互助社要主动开发中间业务。中间业务不占用互助社自己的资本金,是一种安全稳定的效益增长点。
五、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路径规划
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无疑具有巨大的生命力,从全国各地踊跃建社的热情,也充分证明了农民对这一自己身边银行的欢迎和需求程度。但是客观看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状,是希望与困惑同在、机遇与危机并存。尤其上述这些发展初期所出现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改革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是难免的,关键是如何对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对其发展路径进行规划。
(一)正确定位是发展资金互助社的基本前提
应当肯定,资金互助社是适合农村金融的新型组织形式,农民通过互助融资实现自身放贷,大大缓解了农村金融资金不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草根金融”,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市场,最为贴近农民的需求,能够发挥对内联结农户和对外联结市场作用,在农村金融体系具有基础性地位,其他任何组织都无可替代。为此,必须要正视实践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方案,不能因为问题存在而否定制度本身。要加强配套措施,尤其是在外部机制上加强法律规范。在农村开展广泛宣讲,培育农民的金融观念和信用意识;帮助资金互助社建立管理和经营机制,促进规范化发展;监管部门要主动下乡,消除监管真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互助组织区别对待,合理引导,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取缔,消灭金融风险隐患;微观组织创新与宏观政策调整同步进行,既不能因鼓励发展而良莠不分,也不能因存在问题而因噎废食。实践证明,只有村级以下的社区性合作金融仍然具有生命力,尽管这种“土办法”与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方向似乎并不一致。我国农村中相对贫困的农民群体的金融需求呼唤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5],这一历史使命应当由资金互助社来承担。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合作精神的传播,合作文化的培育[6],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但是只要方向正确,依法规范,资金互助社在我国农村将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微型发展是发展资金互助社的必然途径
在银监会2007年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之前,民间已经有了资金互助的尝试,一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实践活动,如茅于轼先生在龙头水村的小额贷款组织、企业家们举办的金融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援助的金融活动,具有外部引导的特征;还有一种是民间内生性的组织,由农民自发形成资金的互助,在名称上则五花八门。其共同的特点,都是从小规模、低档次、简单化开始,经过实践的摸索后逐步规范和提高。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标准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相比较无疑降低了很多。但是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渠道较多,资金互助社对于欠发达地区的融资意义更为显著,所以应该主要考察这一规定是否适合经济发展一般的和贫困的地区。首先从注册资本看,门槛略高。第9条第三款规定:“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在我国东部中部地区和西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一准入门槛是可以的,但是在中部特别是西部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则显得标准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恰恰最需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由于注册资本门槛过高,可能使最需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因无法贯彻落实而被排除在《规定》之外。其次从管理人员的要求看也很难达到。第37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这一规定对一般性地区也许比较寻常,而事实上,要在中西部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中找到具有合格学历并能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并不十分容易,即便有,其个人公信力也未必适合相应的岗位;而引进外来人才成本高显然也不很现实。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人员文化程度并不高,只要经过培训管理得也很好。因此,从实际出发,对此不做硬性规定应该更符合实际[8]。可见,从《规定》到现实还有着相当的差距。资金互助社主要从事农民间的小额信贷,其规模应当是灵活的,基础好的可以迅速发展,基础薄弱的就从微型组织开始起步,只要能够真正有效服务于农民,就实现了它的存在价值。实践中,微型的金融组织更有利于农民探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能够确保合作的性质不发生偏离,对于培育合作制恰好是最适宜的土壤。
[1]朱宝丽,马运全.我国农村金融法制问题研究[J].理论学刊,2008,(7).
[2]甘勇.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8,(2).
[3]徐海慧.苏北资金互助社:有益补充还是非法金融?[N].国际金融报,2008-11-25.
[4]孙思磊.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梨树县成立[N].中华合作时报,2007-03-16.
[5]张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与措施[J].经济论坛,2008,(11).
[6]林时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机制需完善[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5).
[7]杜鹃,王利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问题研究[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08,(8).
[责任编辑:刘 庆]
Research on the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Path Choice of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s
LIU Mo-ru
As the new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the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s are still on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which have closely interconnected with the peasants in the miniature and flexible way.They pla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ural finance.It is very significant to analyze the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explore the path choice,so as to solve the rural financing needs.
mutual cooperatives;cooperative finance;property system
DF413.8
A
1008-7966(2011)01-0081-03
2010-12-05
刘沫茹(1973-),女,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财税金融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