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视域下中西方意志自由的比较与价值考量
2011-08-15赵滨宁
赵滨宁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跨文化视域下中西方意志自由的比较与价值考量
赵滨宁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中西方思维方式和语言交际策略的比较,分析不同文化之间及不同伦理观之间的意志自由的差别,说明自由人、道德人及正义社会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揭示西方文化中的意志自由观在东方语境下的启示,探讨跨文化伦理中的意志自由的价值考量,即中国人要学会正确认识意志自由,从根本上认同道德规范,建立完善的个体人格,以达到真正的和谐社会;反之社会要实现意志自由,也要反作用于创造和谐社会的行为主体。
跨文化;意志自由;道德法则
全球化已经成为人类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并使各个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实现互依互补、“双赢”或“多赢”。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形成,人们的道德意识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道德主体的平等意识、独立意识和自由意识正在增强,民主、平等、自由等观念得到加深,其中最为凸显的是伦理道德中的意志自由的逐步确立。意志自由是道德自律的基本前提。
那么什么是意志和意志自由?它与伦理道德以及社会的关系如何?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基础。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中西方思维方式和语言交际策略的比较,分析不同文化之间及不同伦理观之间的意志自由的差别,说明自由人、道德人及正义社会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揭示西方文化中的意志自由观在东方语境下的启示,探讨跨文化交际中的意志自由的价值考量,即中国人要学会正确认识意志自由,遵守道德规范,以达到真正的和谐社会;反之社会要实现意志自由,也要反作用于社会的主体人,因为人的主体性正是在道德主体意志自由基础上的道德选择与道德实践过程中得以张扬和发展的。
一、意志自由的现实维度
(一)什么是意志和意志自由
德国近代哲学思想家威廉·莱布尼茨在《人类理智新论》中说道:“人之所以具有独特的个体性,不仅在于人有自我意识,而且在于人有意志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意志是人们在选择目标和决定行为方式的心理活动过程。人的这种有目的的意志活动的源泉就是客观世界即人们通过自己对于所生活的外部世界的观察和认识,产生了各种愿望、兴趣和需要,从而对自己提出各种目的和要求,然后采取各种决定来进行活动,以求达到自己所预定的目标。这就是人的意志活动。而这种意志活动是人类所独有的,是理性的,是与人的生物本能有区别的。意志这种实践理性使人能够抵制和排除各种外部环境因素的干扰或影响,从而独立地支配人的行为。
但是当人们按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进行自由选择或作出行为决定时,是不可能脱离伦理道德中的善与恶的语境的。我们可以把意志自由分成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意志自由是指人在事实上有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它既有心理学意义上的自由,亦有伦理学层面上的意志自由。这意味着人能按自己的意志选择善或者道德,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恶或者不道德。人的这种选择自由意味着人的行为是由自己的意志作出的,所以不论是道德行为还是不道德行为,都属于自己的行为,因而人必须为此负道德上的责任,接受他人和社会对自己的道德评价。笔者认为,极端情况下个体道德自由、正义之举可能会被扭曲,甚至失去其本意,而让位于生存动机与本能。广义的意志自由归根到底是为了肯定人们道德行为的自主性和主体性。而狭义的意志自由是指人在道德上有向善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人们拥有意志自由权、达到意志自由境界的基础与前提。
(二)意志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
道德法则是意志自由得以实现的体现和保障,意志自由必须进入到道德规律中。只有道德法则进行符合自由特性的展示并保证自由的特性,那么主体内在自由就会转向主体间外在关系的自由,内在的道德自由会转向外在的权利正义,随之,道德主体必然会变成法律制度下的守法公民。因此,意志自由是道德自律的基本前提,也是增强德育实效性的着力点。
(三)意志自由与心智、理性的关系
人的心智、理性(Reason)成熟是意志自由的现实基础。心智、理性的成熟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理性对个人的自我认识,亦即理性对个体的欲望、目标、价值等等各方面都有了较为全面、深刻的了解,从而形成清晰的自我认识,这正是意志自由之主体性的保证;二是心智、理性对外界的认识,也就是理性对个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对与实现个体欲望、目标、价值等有着决定性联系的各种客观环境的认识与掌握,这是实现意志自由的重要条件;三是心智、理性向意志力的转换,意志力的增强(亦即内在自律性的增强)意味着个体能抵制各种外在的或内在的不良因素的阻碍与干扰,坚持按理性行动,这是意志自由意志力上的保证。可见,心智、理性的成熟包括意志自由的所有心理上的条件,加上个体身体上的健康与成熟,足以构成意志自由的基础,而且理性的成熟与意志自由呈正比例关系,一个人的心智、理性越成熟,那么他的意志自由度也就越高。
(四)意志自由的内部制约性和社会制约性
意志自由决不只是一种思想观念中的自由,它更是现实的生存实践中的自由。就其实质而言,意志自由是指人的一种“自主活动状态”,是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实现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权利与义务、自愿性与自觉性的和谐统一。人的意志应当是自由的,但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意志总要受到主体自身状况、客体及主客体之间关系的制约。因此,意志自由标志着主体对客观认识的广度以及对认知改进的深度,体现着主体与周围世界的和谐程度。[1]
意志自由从外部而言要受两方面的制约:第一,受事物发展中的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因果关系制约。第二,意志自由是道德自由的一部分(道德自由包括意志自由、道德自由境界和道德自由权),因此受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法律、行政制度和纪律制约。确切地说,意志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
二、跨文化视域下的意志自由的比较
(一)中西方不同文化间的思维方式及语言交际策略的差异
中西方由于地域、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个性。思维方式的不同则引起了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同侧重。思维方式能指导作用于人的行为活动,是沟通文化与语言的桥梁,也是文化内涵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思维方式的差异,正是造成跨文化语言交际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要研究中西方意志自由的差异,必须深入研究与语言和文化均有密切关系的思维方式。
一方面,中国人由于受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的浸润,人们生性谦虚慎言、含蓄,常用婉言强调客气,其主流思维是侧重于经验综合型的、内向保守性的主体感性直觉思维模式,它的显性特点是意向的直觉性、素朴的整体性和主体的内向性,在实践中主张天人合一、主客一体,注重生命的内在价值,追求认识与实践行动的统一,重视个人的修行,强调“心性”的领悟作用。这种思维方式最明显的优点在于它对客观世界的整体把握,注重整体的关联性和整体的和谐性。与之相比,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大不相同。西方传统的主流思维是侧重于概念化、范畴化、开放性的理性逻辑思维模式,它的显性特征是坚持主客二分、天人对立,追求抽象化的绝对本质,具有实证性、局部性和精确分析性的优点。这种思维模式对西方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伦理追求自我的内在超越和道德主宰,注重确立道德主体的自觉性和含蓄性,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底蕴,并且由于中国社会突出强调的道德观是建立在封建宗法人伦关系上,其消极因素的长期积淀也造成对个体独立、个体自由的扼制。
(二)西方文化中的伦理观
在西方人眼里,一个人在采取行动之前,不论他的目的、动机如何,他的善、恶是未定的;人是自己把自己造成了善人或恶人,因此根本就没有人性本来就是善或恶的问题,人性首先是人自己的作品,即人自己创造的结果。因此,道德的善是一个有待于自己去创造或完成的事情,而道德的恶也是一个有待于自己通过努力去避免或逃匿的事情。这就表明,一切善行都是在行善或作恶中作出的自由选择,一切的恶行也都是在行善或作恶中作出的自由选择。这就揭示出对善恶的自由选择的意志是一切善恶之所以成为善恶的根源。假使行善和作恶都是命中注定而不得不如此的,那么人就没有必要去承担行为的道德责任。
西方伦理学界的主要观点,则更多地强调责任与自由的对等关系,强调责任从自由而来,来源于“善”(Good),即“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End)”。[2]在自由的权利与道义的责任二者之间,西方人强调,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逻辑上优先于道义上的责任。自由对于西方人来说是个神圣而美丽的字眼,是最可宝贵的东西。自由就是人的本质,除了自由之外,人毫无意义;人的一生就是通过自由选择创造自己的本质的过程。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
西方伦理学这种责任指向是与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的。从文化观念的基点看,西方是强调个人主义的,个人主义作为西方文化的思想基础,体现了西方文化的根本性质。西方文化突出个人权利,宣扬个人独立,推崇个人建树,完善个人人格,追求个人利益。西方文化普遍坚信人在宇宙中的中心地位,坚信自我人格的独立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西方文化侧重于个体的存在与发展,并主张通过追求和谐社会来达到主体精神的高扬和个体人格的完善,西方社会以承认人的个体性和独立性为第一原则。西方文化的个人主义基点决定了社会中的个人才是道德的唯一主体,也是意志自由的行为主体。
(三)中国文化伦理观中缺失的元素
中国伦理学不太关心意志自由问题,而是热衷于讨论心性、性命,把意志自由归于人的天性、自然的本性,又把自然之性当成天道、天理。当中国古代伦理学假定人性为善(孟子)或人性为恶(荀子)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把人性设想成了一种不可改变的东西,而不是在自由选择中去确定人性的本质。这就容易导致一个错觉:似乎道德的善或恶是被给予的,而不需要自己去创造或避免。这导致了道德责任观上的宿命论。
中国伦理学认为,责任首先应该指向社会群体,因为社会群体是最真实的。中国伦理学的这种责任指向是与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的,中国文化在传统文化观的基点上是群体主义的,社会群体是本源,大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从群体和个人的关系上看,中国文化更强调群体大于个人。中国历史上最典型的责任就是对君主尽忠、对长辈尽孝的绝对义务。由于中国人有太多要尽的责任但又有太少尽职尽责的能力,由于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所以中国人面对责任,承担的方式不是推诿就是逃避,还有无尽的忧患。
其次,中国伦理学把责任和天意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强调责任源于天意。意志自由在国人眼中是模糊而又陌生的,因为中国古代文化缺失意志自由这个概念。由于古人没有自由,认为一切都是宿命,社会中的行为主体缺乏道德责任感,国人总是习惯于找各种理由来作为行为后果的托辞。因此,儒家思想主张对现存的规范要自觉服从和坚守,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在强调服从社会法则时取消了人性的意志自由。
从现实意义上看,中国现代化的赶超型发展也付出了巨大的精神代价,理想迷失、信念倾斜、道德失范、精神虚脱、意志薄弱等等,已绝非盛世危言。基于社会现实,我们逐渐认识到科技至上主义、经济沙文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和享乐主义等都是当代中国人文化道德伦理观的缺失之本。
(四)中西方文化伦理观的互鉴
人都是向往自由的,尤其是对意志自由的追求,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中国人和西方人获得意志自由的途径也是各不相同的。中国人多侧重于向内探求,以自身认识和自我完善为获得意志自由的途径,亦如传统儒家所强调的“内圣”、自省等,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此途径达到至善、至仁之境界,如孔子言“从心所欲,不逾规”。(《论语·为政》)西方人多侧重于向外探求,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为获得意志自由的途径,他们认为意志自由关涉到人的自身存在的能动性以及主体性,其本身属性决定了意志自由必须要向现实自由复归。
众所周知,未来的世界是个多元化的世界,东西方文化的撞击和融合必然会实现两种文化的千年牵手。追求世界和平与社会和谐,是东西方文化的共同期待,虽然客观上两种文化存在着冲突,但是它们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文化平等论和共性论是走向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日益频繁的东西方跨文化交流是桥梁和契机,人类和谐发展观是促进东西方文化和谐的催化剂。东西方文化的未来选择是从冲突走向和谐,是从单向伦理、双向不对称伦理到双向和谐伦理的世界。只有克服、突破和超越东西方文化伦理观的差异,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主体的意志才会超脱客观必然的限制,从而真正获得道德领域里的意志自由。
三、意志自由的价值考量
黑格尔认为:“人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本性。”[3]而人的本质是由普遍性和现实性交织而成的网络,普遍性解决人的意志自由向上提升到某个高度的问题,而现实性则解决人的意志自由向外拓展的维度,意志自由是实践主客体的动态统一。只要我们在日常道德教育中努力去理解人、追问人的本质,就会促使我们对意志自由的认识的提高,从而把意志自由作为一个根本问题进行考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价值。
意志自由的价值维度,最主要地表现在既遵循社会道德的规范,同时又努力地使个体在道德方面朝高层次方向完善,追求至善至上。诚如休谟所说:“一切道德思辩的目的都是教给我们以我们的义务,并通过对恶行的丑和德行的美的适当描绘而培养我们以相应的习惯,使我们规避前者、接受后者。”[4]事实上,二者最终归结为人达到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的高度统一。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方面道德起着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的自我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道德又起着协调和导向作用,使追求个人利益符合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利益,具有功利性的一面。但同时,道德在个人的自我发展中还具有超功利的一面,即在精神生活领域中激励个人不断自我完善,使人在真、善、美等精神方面日趋提高和发展,使人逐步趋向人性、智力和体能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意志自由不仅使人自由发展,而且使人逐步具备一种自主、自决、自择、自律的能力,能够按照个体发展的历史目标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正确的选择和约束。这种自由选择和自律能力对于人的全面发展是相当重要的。正确运用自律能力,通过对道德必然的认知和遵循,通过道德责任的自觉选择,通过理性对自我的调控和限制,人们可以变美德为习惯,最终达到道德的理想境界和自我完善与全面发展。
今天,现实社会交往中的道德自律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依赖个人的修养,而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相互制衡的制度环境中通过博奕而养成的,在某些时候成为了行为主体对内在的意志自由的必然性追求。然而,真正的意志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而意味着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方面的融洽和统一,意味着自我与环境的对立统一。意志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意志自由表明人有自主性、自为性。所以,伦理学领域的意志自由,也不是摆脱任何必然性和外在约束性的随意性,而是对必然性、社会制约性的把握和升华,是道德人格的确认和提升。
因此,正确理解意志自由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是新时代人们所肩负的使命。如果人们的道德理性是充分发达的,而且社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也是完全符合和体现人类道德理性的普遍特征,那么,人类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意志自由。
[1]王育军.论自由意志与社会制约[J].兰州大学学报,1990,(2).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3.
G322.5
A
1671-1262(2011)01-0054-04
2010-12-11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跨文化交际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1542168)
赵滨宁,女,黑龙江大学应用外语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语言哲学方面的研究。
阚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