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税制改革的思考
2011-08-15★段涛
★ 段 涛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的经济疆域已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国的银行业也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与此同时承担了更高的风险与压力。大量外资银行的涌入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上市使得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更加频繁。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在实现整体竞争实力提高的过程中,税收越来越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成本、收益和竞争力。银行税制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仅直接影响到银行业的经营和发展,而且也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金融税收政策曾进行过多次重大调整,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但至今我国银行业税制的仍不健全。从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要获得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偏中性税收环境的呵护。
一、我国银行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80%左右。2004年以前以营业税为主。但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顺利上市,我国银行业利润大幅度提升,企业所得税增长迅速,占比逐步上升,并在2005年以后占据主导地位。
(一)商业银行流转税税负过重
国外大多发达国家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的税收,即使征收也一般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较窄的税基。据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对全球主要国家银行业税制的调查资料显示:在所调查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不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即使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或类似税的国家,其税率也在1.2%—4%。
而目前我国对银行业征收的营业税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等。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较高,从行业比较来看,商业银行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为5%。其税率水平高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邮政通信业等税率3%的行业,与服务业和部分娱乐行业持平,属于中等偏上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对于不同金融服务项目即不同课税对象并没有实行区分对待。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大部分国家将银行业的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等27大类,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制定不同政策,这样的细化分类更有益于降低整个行业的税收负担。
另外,1994年我国银行实行权责发生制,应收贷款利息要计入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资产质量不高,不良贷款较多,滞收利息比率较高,需用营运资金为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税款,其实际实现的利息收入承担的税负也远远高于法定税率。
此外过高的营业税还意味着过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在这样的营业税制度下,银行的流转税税负是很重的。而过高的税负往往又会对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这显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不利。
(二)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显失公平
我国商业银行在2008年前企业所得税实行的33%法定税率虽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为39%,意大利为36%,奥地利为34%,西班牙和荷兰为35%),但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泰国(30%)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澳大利亚、英国、日本(30%)新加坡(24.5%)等经济发达国家。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来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偏高。
同时,外资银行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远远多于国有商业银行,导致实际所得税税负在两者之前并不平等:
首先外资银行可以享受地区性税收优惠,在特定地区(比如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设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中资银行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此外,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此相对照,中资银行对外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须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已纳税证明才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二、对我国银行业税制改进的建议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银行业税制也应逐渐向国际接轨,改革方向是让银行业总体税负下降,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国内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实行了新企业所得税条例,这一条例已为银行业加快内部改革提供了契机。在未来的几年内,我们更应该利用好这一契机并不断深化加强银行业税制的完善工作。
(一)下调营业税税率或改征增值税
鉴于近年来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目前银行业存贷业务利差空间较小,各商业银行要想在日益增加的行业压力下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降低金融业营业税可能会成为选择之一。
关于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的调整,可以借鉴OECD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对银行业改征增值税而取代营业税。同时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的基本免税法和零税率结合的方法也值得我国借鉴。这一方法既能解决基本免税法的重复课税问题,征管上也较为简便。同时还可以减少财政的损失,确保银行业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一定规模,进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由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转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将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所以我国可以采取分阶段逐步降低银行营业税的负担率,如分次将现行税率调整到1%左右,避免对整个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然后逐步提高所得税所占比例。
(二)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实现公平竞争
同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偏高。目前,国内商业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与税前利润的比例大致在50%-60%之间,与营业净收入的比例在15%-20%之间。虽然,通过给予所得税优惠吸引外资是国际通行做法,但这些优惠仍然需要被置于国家统一的所得税法之下。
另一方面,诸多银行年报的数据显示出2008年之前银行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没有达到法定的33%标准,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者为提高业绩,有可能存在短期行为来规避所得税。
国外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更有助于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发展,从而产生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上市,所得税占比明显增加。因此,我国可以逐步由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向所得税为主体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