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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中的中国行政法学
—— 《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 (2000—2010)》评析

2011-08-15

关键词:行政法学民营化裁量

黄 娟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与时俱进中的中国行政法学
—— 《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 (2000—2010)》评析

黄 娟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在社会转型不断加速、行政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的今天,本书致力于清晰梳理学界近十年来关于行政法发展趋势的研究成果,清醒分析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的未来走向,这将有益于今后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建设的迅猛发展。

《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 (2000—2010)》;成果;梳理

学术研究是一项薪火相传的事业,对于年轻的行政法学研究而言,适时总结既有研究成果的得失,展望一段时期内的学术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学术工作。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镇之一,苏州大学行政法学科历来就有重视总结学术传承的优良传统。早在2000年,杨海坤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研究综述—— 《跨入中国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即由中国人事出版社正式出版,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好评。在21世纪的头十年,苏州大学行政法学科又相继推出了《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述评》 (杨海坤、章志远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行政判例研究》(杨海坤、章志远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出版)和《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述评》 (黄学贤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这些著作以翔实的资料、中肯的评述深受学界的关注。最近,由黄学贤教授主编的《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 (2000—2010)》(以下简称《述评》)由苏州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不仅全面总结了国内行政法学近十年的研究成果,而且也是苏州大学行政法学科对国内行政法学研究的又一重大贡献。限于篇幅,笔者将从学术文献的全面、学术评价的中肯、学术观点的新颖以及未尽的研究课题等四个方面对该书进行评析。

《述评》全书总计88万余字,著者以敏锐的学术视角精心选取了16个行政法学研究课题。其中既涉及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研究、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等传统经典课题,也关注到诸如公共行政民营化、行政裁量基准等时兴的行政法学研究课题。可以说,编者对主题的选择顾及了对行政法学科研究课题的覆盖度。与此同时,编者并未忽视对核心或基础性课题的偏重。如编者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细分为行政主体研究、行政相对人研究和行政第三人研究三个专题进行评述。再如对行政行为这一行政法学的核心课题,编者着以重墨,细致总结。以“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研究述评”为导引,分专章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事实行为和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学界研究进行总结与评析。此外,编者还兼顾到全书主题安排的系统性和体系性,未偏废对行政救济方面的研究总结,并将其分为行政法律责任研究、行政复议研究、行政赔偿研究和行政补偿研究四个专题进行概括评述。更值得注意的是,全书述评均基于翔实而全面的学术文献。例如,仅“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述评”一章的专著、论文就百篇有余。各章所列文献中既有我国行政法学知名学者的经典著作,也包括众多年轻学者的近期力作,同时亦不乏经典译丛。因此,本书可以说是一部当代中国行政法研究成果汇总性的编著,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研究资源。以下仅以民营化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为例,以示所言非虚。

一部好的学术综述不仅要全面梳理现有学术成果,认真梳理与中肯的评价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就本书而言,除学术文献的全面外,评价中肯也是一大特点。编者在全面展示相关主题的不同观点后,都对既有研究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恰当的评述。这类事例在本书中处处可见,以下仅以两例说明。

对于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编者在对现有文献文章吃透后总结出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四种模式,即“宪法统摄行政法模式”、“宪法引导行政法模式”、 “行政法实践宪法模式”和“行政法发展宪法模式”。[1](P6-10)这种类型化的总结精辟到位,简洁明了地呈现出国内学者近些年对这个课题的见解。同时,编者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学界对此问题研究存在的偏颇之处。如仅关注法律形式上的研究,而忽视实质上的研究;仅从静态上分析,而忽略从动态上把握;仅从学理层面探讨,而忽视实践层面考察。[1](P6)此外,编者分别从历史演变和相互影响角度展现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成果。[1](P4-6)这种多维总结无疑是客观而周全的。从历史演变角度概括不同时期的研究成果,既清晰展现不同阶段对此主题的研究取向,又明确该主题研究的流变性成果。从相互影响角度切入行政法与宪法关系,展露的不仅是行政法与宪法间的互动,还有不同学者围绕这个主题的学术互动。编者评价总结得当最为突出的当属代序中对行政法 (学)发展趋势的总体剖白,“应当承认,行政法的诸多研究课题在实践的推动和理论工作者不懈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随着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量基准、给付行政等新型行政活动亟须作出理论回应,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也亟须作出理论上的梳理,以便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进而在实践中更富成效,政府应急法律制度亟须加强,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应当在文本规范进一步完善的同时,更要注重其实效。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为依法行政所必须的重要法律规范的出台也亟须理论上的进一步造势。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更是离不开理论上的探讨。典型性、指导性行政案例进一步走向判例尚有许多理论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社会行政法、新行政法、行政法中的软法等实践性极强的理论问题更需要学界的积极探索。目前,似乎尚不知路在何方的公共服务民营化问题也亟须理论上的引领。”[1](P18)诚然,行政法学近年来研究成果繁多,但编写者条分缕析后中肯地揭示出现实存在的问题,并高屋建瓴地提出具体领域的后续研究进路与对策,值得称道。

除了学术文献的丰富和学术评价的中肯外,能否就有关主题提出独到的见解也是综述成功与否的标志。综观全书,尽管文献繁多,字数受限,编撰者仍在对每个学术专题评析后,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见解,以下以两例说明。

第十四章行政裁量基准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都纷纷制定了本部门的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一线执法人员的行政活动;另一方面,行政法学界很多学者都纷纷发表论文和著作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但编者始终怀抱着一种谨慎、冷静的姿态,在全面梳理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求在已有研究中注入新鲜血液。编者主要从“关于要不要制定裁量基准”、“关于裁量基准的性质”、“关于裁量基准的功能”、“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裁量基准的制定方式”、“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六个方面展开对裁量基准问题的理论反思和实践出路的探寻。[1](P404-413)具体而言,关于要不要制定裁量基准,作者认为应博弈制定基准带来的效益与制定基准承当的风险,理性考量,冷静思考;关于裁量基准的性质,作者坚持其作为介于法律规范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强调制定时在其要件的设定、内容的选择以及程序的规范等方面不能无视其外部性特征;关于裁量基准的功能认识,作者拿捏有度,认为得以规范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连续性的同时,确保给予相对人可靠的预见性即可;关于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作者未囿于事实上的裁量制定主体,而是提出要面对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性与地方性这两对关系,结合时下立法态势论说这个问题;关于如何制定自由裁量权,作者在考察当下制定模式后,选择详细列举考量因素的路径,以此来解释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概念进而规范并控制裁量;对于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作者秉持依法行政理念,在肯定行政主体的裁量基准制定权的基础上,承认其法律效力。

再如,行政行为效力是传统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先后有数篇博士论文进行了系统论述,形成了较丰富的学术成果。作者在全面系统评析现有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000年以来,尽管新效力说引证了德国行政法、日本行政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理论的新发展趋势,但无不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在原有的行政法体系内谈及新效力问题,难免有在限制中跳舞之嫌。针对行政行为效力体系,我们已经在上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维持通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效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区分,通过行政活动的个别研究,把握各效力之间动态的转移和更迭。今后的研究方向不妨集中于:(1)行政过程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过程之间效力究竟如何变化;(2)行政行为新效力回归传统效力说能否找到皈依,从而冷静对待新效力的问题。”[1](P147)可以说,作者在繁多的研究成果充斥,并未简单跟从,而是超脱其外寻求自我升华,且从多个角度力求本书内容和体系结构的推陈出新,的确难能可贵。

当然,本书也还存在某些值得完善的地方。例如,在主题的遴选上,存在某些疏漏。

第一,行政法学方法论。最近几年来,一些年轻学者面对传统行政法无法回应行政现实的困境,进行了行政法学方法论上的反思。如高秦伟博士基于现代行政的发展反思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论,并探寻诸如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等新视角来构建行政法体系。[2]再如,鲁鹏宇博士关注到行政法体系中核心概念的流变,探寻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契合。[3]这些方法论的省思表明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并未固步自封,并且这些成果对探寻当下行政法治困境的解决之道大有裨益。遗憾的是,本书并没有纳入这些优秀的研究成果。

第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虽然这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行政法课题,但并非尘埃落定。一是早前理论一直在修正与补充。如自1993年学者提出平衡论,平衡论者在主动构建和回应其他学者的批评和质疑中一直在修正、补充、完善自身的理论。二是直至眼下,还时有新论推出。例如,杨海坤教授和章志远教授在重新回顾行政法学以往基础理论的研究状况的基础上,于2008年创造性地推出了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4](P77-82)行政法理论基础本身是整个行政法大厦建立的基石,对其的讨论也为行政法学科自身发展的强烈需求提供了无尽的内在动力。本书未将其纳入同样是一个缺憾。

此外,在某些主题的探讨中作者的观点未完全展开。例如,在对行政法律关系研究评述时,作者认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不能适应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属于一种没落的理论,相应地,特别权力关系不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内容”[1](P91)。这种论说有待斟酌。特别权力关系虽然不符合当下行政法治的发展潮流,但不应简单弃之如糟粕。借助特别权力关系等传统理论,考察其变迁历史与产生的时代背景,有助于现行理论和制度的构建,也可作为后续研究的一个窗口。

不过,上述些许欠缺并没有影响到本书的学术价值。正是基于以上诸多特点,我们可以说,本书是总结、整理繁杂行政法学术研究成果的又一力作。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不断加速、行政法治建设稳步推进的今天,本书致力于清晰梳理学界近十年来关于行政法发展趋势的研究成果,清醒分析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的未来走向,必将有益于今后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治建设的迅猛发展。

[1]黄学贤.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

[2]高秦伟.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回顾与反思[J].浙江学刊,2005,(6).

[3]鲁鹏宇.论行政法学的阿基米德支点——以德国行政法律关系论为核心的考察[J].当代法学,2009,(5).

[4]杨海坤,章志远.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G236

A

2095-0292(2011)04-0139-04

2011-05-19

黄娟,苏州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民营化是一个新问题,但在过去七八年间学界已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如经典译著有法学巨擘萨瓦斯的《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等,国内专著有台湾学者詹镇荣的《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和学者敖双红的《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再如,专题研究论文有章志远教授多视角、追踪式的研究成果。章志远教授于2005至2009年间分别发表《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思考》、《民营化:消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路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规制——兼论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学研究之转变》、《民营化、规制改革与新行政法的兴起——从公交民营化的受挫切入》等文从不同视角具体探究民营化问题。编者在细致梳理大量民营化研究成果后系统总结了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研究。据此,本书的编写者是在融合域外相关学术成果基础上,对我国本土研究进行归纳总结,并具体从“民营化发展概况及理论背景”、“民营化具体问题之理论述评”、“民营化对行政法 (学)之挑战与回应”这三个层次进行梳理。[1](P53-73)同样,编者对第七章行政法基本原则这一传统课题的述评,也遵循了相同的路径。九十多篇学术论文汇总罗列于该章文后,基本上囊括了该主题研究的基本理论观点,鲜明地展示出该领域的研究态势。其中不仅包括总的反思与重构,还有具体新问题、热点的关注与评说。从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开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就进入我国学者视野,编者系统整合丰富的学术成果使抽象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饱满而充实,展现出该课题的发展脉络与研究方向;也使其他学者得以按图索骥查阅相关资料,有助于节约时间,避免重复研究。

[责任编辑 薄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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