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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协商主体不平等研究述评

2011-08-15杨守涛

关键词:协商民主主体

杨守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协商主体不平等研究述评

杨守涛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协商主体不平等是影响协商民主实践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讨论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进而为协商民主实践的推进提供理论与经验意义上的参考,文章在尽量查阅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围绕对主体不平等情况的阐释、对主体不平等影响的分析、对解决不平等影响对策的探究三个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回顾,最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既有研究的价值与不足,同时从研究的深入化与实证化等方面就后继研究的努力方向提出了几点建议。

协商民主;协商主体;不平等

一、导言

关于协商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①目前国内关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汉语译法并不统一,一些学者曾列举了7种译法——较有代表性的是谈火生,他指出不同译法(“审议民主”或“审议式民主”、“审议性民主”;“商议民主”或“商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制”;“协商民主”;“慎议民主”;“商谈民主”;“审慎的民主”;“慎辨熟虑的民主”)的同时称自己主张译为“慎思明辨的民主”,只是为行文方便才采用了“审议民主”这一译法 (见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的《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一书第4页脚注)。另外,笔者根据查阅还发现了以下两种译法:赵雪纲在他的译作《慎议民主的宪法》一书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阿根廷学者卡洛斯·桑迪亚戈·尼诺著)第285-286页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汉语译法做讨论时称,香港学者甘阳建议译为“权衡民主”;倪星和史永跃在他们合著的文章《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学理逻辑:代议制的视角》(深圳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第42-47页)中译为“评议民主”。由此推知,目前关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汉语译法至少达10种之多,为避免不必要的概念混乱,笔者在文章中采用中国大陆较为流行的译法,即“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当前学术界并无统一定义,但其最核心的观点是,集体决策必须通过协商的程序进行[1](P1)。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涉及集体决策,所有受这一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参与了该集体决策,这是它的民主部分;另外,决策经由参与者论辩形成,这些参与者具备了理性与公正这样的品德,这是它的协商部分[2](P1-18)。其中的论辩是一种自由、平等、理性的公共推理 (public reasoning)[3](P185-231),这种论辩必须证明实际决策的正当性[4](P3)。这就意味着协商民主的首要特征是说理要求(reason-giveing requirement),而且协商过程中的理由能为其面向的所有公民理解,当然,协商过程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也是动态的[5](P3-6)。

不过,强调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理性讨论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并非原创,这种观念及其实践同民主本身一样古老,它们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2](P1-18),但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的协商民主,则是1980年贝赛特首次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并随着1989年柏林墙倒塌后国外政治科学家对民主治理的反思迅速兴起和扩散[6](P1-22)。

21世纪初,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引入中国②根据韩冬梅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兼论比较视野中的中国协商民主理论构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第4页的说法:“‘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在哈贝马斯2001年访华作关于‘民主的三种范式’的演讲中较早和较广泛地为国人所接触到。”,随后迅速引起了学术界与政界的广泛关注:在学术界,陈家刚、俞可平、谈火生等迅速组织编译了一系列作品,浙江大学还于2004年主持召开了“协商民主国际研讨会”——国内研究者不仅把协商民主理论与作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及多党合作制度密切关联起来,还把它与基层民主建设及政府与社会协商等政治和行政实践紧密结合,并极力将这一理论应用于实际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在政界,协商民主理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已得到了中国共产党及中国政府的认可,党和政府不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与《中国的政党制度》等文件中肯定了其价值①比如,2006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 cn/jrzg/2006 - 03/01/content_ 215306.htm);2007年7月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进一步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 gov. cn/zwgk/2007 - 11/15/content_ 806278.htm)。,还在实践中力推基于透明、公开、咨询等特征的协商民主实践。

如今,“将‘协商民主’与宏观层面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到中观层面的传统政治文化、服务型政府管理、个税改革以及微观层面的电视谈话节目、新闻媒体、互联网等联系起来的文章应有尽有。”[7](P2-21)一些研究者在引介与传播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过程中,也像西方研究者那样,开始或简或繁、或直接或间接地客观分析该理论的局限性②参见韩冬梅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兼论比较视野中的中国协商民主理论构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第6页的阐述。,他们逐渐认识到,协商民主要从理论走向实践、要从美好的理论预期转换成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

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正是其一,这种不平等问题会使协商自由受更多不当限制、使协商理性被扭曲,协商民主观念的价值因此难以实现,目前一些国内③不含港澳地区的研究文献。学者已注意到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在自己的相关研究中结合国外观点和国内实际做了探讨。为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进而为协商民主实践的推进提供理论与经验意义上的参考,笔者尽量查阅了相关研究文献,并围绕对主体不平等情况的阐释、对主体不平等影响的分析、对解决不平等影响对策的探究三个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回顾,最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既有研究的价值与不足,同时就后继研究的努力方向提出了几点看法。

二、对主体不平等情况的阐释

关于协商主体不平等情况,有研究做过概括性的阐述,如刘明曾将协商主体不平等概括为形式不平等与实质性不平等两类,他在探讨了协商需要何种政治平等之后论述说,在现实的公共协商中,既“存在着制度性的形式不公,也存在着由于财富、权力、文化、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实质性不公,这些不平等的现象是广泛而深刻的”[8](P66)。

但是,国内有关协商主体不平等情况的研究文献中,多数是阐述一些具体的不平等情况。有一些论述了协商机会的不平等,如倪星和史永跃在讨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时提到了参与途径的限制[9](P42-47);有一些论述了财富、权力、信息等协商资源的不平等,如杜英歌和娄成武在论及协商民主局限时谈到了财富与权力不平等对公民参与的影响[10](P83-89)、倪星和史永跃在讨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时提到了公共信息不足的问题[9](P42-47);有一些论述了能力、素质的不平等,如苏艳曾指出:“由于所受教育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比如有的村民代表根本提不出自己的意见、有的村民代表完全附和家族中有影响力的其他代表,素质能力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协商的质量”[11](P40),刘明君和武晓雅在探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时也提到:“参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交往能力、社会地位和信息占有量的不同,表现出的理解、沟通、表达能力也有所差异”[12](P80-89)。

另外,还有一些针对协商活动的场域概而化之地提到了协商主体不平等情况,如胡泳在阐述网络开展政治协商的障碍时认为:“人们在欢呼虚拟社区时大都提到平等性……然而,虽然在理论上网络讨论者拥有发帖和被人接受的平等权利,实际上情况却常常并非如此”[13](P66-71);李妍在分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发展困境时,特意提及了中国政协协商中的不平等现象[14](P7)。

总之,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协商主体之间存在着种种不平等,这些不平等既涉及到参与机会即是否能进入协商的问题,也涉及到协商阶段及其后的决策中相关利益与提议能否得到尊重和体现的问题。

三、对主体不平等影响的分析

至于上述这些不平等对协商民主实践产生的影响,国内既有研究文献则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讨论:强势一方对协商持傲慢与消极被动的态度、强势一方对协商过程的控制与操弄、协商结果有效性不足。

(一)强势一方对协商持傲慢与消极被动的态度

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吴兴智的博士学位论文《公民参与、协商民主与乡村公共秩序的重构——基于浙江温岭协商式治理模式的研究》以及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持调研后编写的《行政民主之实践》丛书。吴兴智在深入研究中国浙江温岭民主恳谈这一被国内外研究者广泛关注的协商民主实践时指出:“乡镇政府部门……对公民参与的态度经常是消极甚至是抵触的。在温岭乡村治理中,许多经济状况欠佳的乡镇,常常为完成上级的各类目标任务而疲于应付,因此对民主恳谈会的召开缺乏兴趣和动力。”[15](P141)《行政民主之实践》丛书强调了地方政府态度的重要性,并指出了地方政府“举办审议民主的活动,是为了满足上司的吩咐或者政治压力”[16](P132)的可能、也指出了政府机关“采取选择性回应或根本不回应的方式来面对公民审议的结论”[17](P198)的可能。

(二)强势一方对协商过程的控制与操弄

就强势一方对协商过程的控制与操弄而言,国内既有研究文献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梳理。一是提出控制与操弄的理论问题,如韩冬梅曾提到:由于“参与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协商有可能受到权力结构、经济条件和富裕程度的影响,出现政治精英控制协商过程,以及富裕群体在协商会上为自己利益和权利斗争的情形。”[18](P295)李妍在分析中国政协制度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14](P7)。二是对控制与操弄的可能情况进行理论分析,这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以讨论协商民主局限的形式出现,如莫吉武等人提到了“强势力量对协商的掌控……精英对普通民众政治参与的排斥”[19](P23-25)问题;第二种就是以引介西方研究者观点的方式出现,如台湾的黄东益和陈敦源引介了爱丽丝·马里恩·扬 (I-ris Marion Young)的观点称“进入商议论坛的管道往往被权力精英所严密控制,受到政策影响的公民被排拒在论坛之外,即使能参加论坛,论坛的安排、议程设定、以及解决方案的形成与选定也只是反射精英利益的产物”[20](P1-34)、孙存良引介约翰·帕金森 (John Parkinson)的观点指出“组织者拥有权力并控制议程,而参与者处于次要地位,只是提供信息”[21](P111)、马晓燕也引介爱丽丝·马里恩·扬 (Iris Marion Young)的观点指出“审议民主论者所盛赞的主体间盛会招待的都是有权势的人,那些弱势群体被特定的话语模式排挤在外”[22](P52-58)、关锋则通过解读哈贝马斯民主法治国思想指出协商阶段提出和被接受的理由可能被决策抹杀掉[23](P15-26)。三是对控制与操弄的实证考察与分析,如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持调研后编写的《行政民主之实践》丛书总结报告指出,目前各级政府对于审议民主公民参与的发动、办理程序和回应方式都由各机关各行其事,议题也由相关议题主管确定,这容易导致有意或无意的不当介入与干预[17](P198)。

(三)协商结果有效性不足

至于协商主体不平等对协商有效性的影响,一些研究者只是很简单地提一下,如苏燕在论述能力不平等时称“素质能力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协商的质量”[11](P40)、吴兴智在考察民主恳谈实践中的对话机会不平等和信息等资源及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后指出:“恳谈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15](P141);一些研究者则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这种影响,如倪星和史永跃在考察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实践中的不平等后阐述了不平等造成的协商退化与变味,他们指出:“公民通过行风评议这一途径监督评议政府的活动退化成了公民向政府诉苦情、提意见、办理一般事务的快速通道,行风评议的组织者也把解决老百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为行风评议的主题,而公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正当权利如参与决策的议程、选择、执行和评估被严重忽略了。”[9](P42-47)

综合而言,前述的诸种不平等,既成了强势一方对协商持傲慢与消极被动态度的致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强势一方对协商过程的控制与操弄,同时还影响了协商结果的有效性。

四、对不平等影响对策的探究

针对协商主体不平等对协商主体进入、对协商过程与结果及协商后决策产生的种种有悖于协商民主理想的影响,既有文献探讨了如何尽量降低主体间不平等对协商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

对此,国内部分研究者做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如刘明针对机制性不公、资源不平等、能力不平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对策[8](P66-80);韩冬梅围绕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协商领域的扩大、协商民主社会和文化基础的培育三大方面做了一系列较为宏观的论述[18](P297-300)、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调研后编写的《行政民主之实践》丛书则针对审议民主实践政府主导的现实提出了一揽子短期和中长期建议[17](P197-205)。

但多数研究者则是从一些相对具体的方面加以分析,这些分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立足于协商民主框架,他们要么直接针对协商主体能力的提升、要么注重协商实践方法的设计;另一类则在兼顾协商框架的同时放眼于协商框架外的一些条件,有的表达了借助现有正式制度条件加以改善的主张、有的阐述了对非正式对抗因素的合理利用。

(一)立足于协商民主框架的探讨

首先是参与者协商能力的建设。关于这一点,阙天舒在其2009年参与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时提交的会议论文中做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他从政治体制内注重“政治协商”能力、公共场域中关注“公共协商”能力、治理网络中重视“合作协商”能力三个维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设参与者协商能力的建议[24](P23-29)。另外,也有一些学者提及教育等能力建设途径,如马晓燕就曾指出要“培育公民基本的认知能力并提升公民素养”[22](P52-58)。

其次是协商实践方法设计。就这方面的研究文献来看,有一些观点较为简化,如杜英歌和娄成武指出:“要从程序保障参与的平等性,协商民主在商谈程序和制度设计上,要尽可能地消除潜在的参与歧视,保证公民享有充分和平等的协商参与机会与地位”[10](P83-89),刘明君和武晓雅也呼吁道:“协商过程中的程序需要精细化安排,程序的设计要尽量保证每个参与者拥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机会,并且机会均等,每个参与者有充分思考的时间和自由讨论的时间等”[12](P80-89);另一些研究者则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建议,如马晓燕指出:“培育或设置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领域以及多样化、异质和匿名的公共对话网络以使得弱势群体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意愿,疏通表达渠道,同时在不同层级的公共领域之间寻找适当的链接点以使得对于最终决策的影响力得以有效发挥,以此来分散和弱化民主论坛中的权力支配应该是目前较为可行的一种思考路径”[22](P52-58),孙存良在分析政府与公众对话机制的建设时则提出和论述了协商对话的召集制度、协商对话的主持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分组讨论制度[21](P111-113),另外,台湾的黄东益和陈敦源还介绍过ICTs(信息与通信科技)及其优势的善用[20](P1-34)。

(二)突破协商民主框架的探讨

在突破协商民主框架的探讨这一方面,黄振辉和王金红曾经明确指出:“无论是论坛式协商还是恳谈式协商都无法克服行动能力实质性不平等的问题……解决行动能力实质性不平等并不仅仅依赖于协商民主内部机制,更有赖于政治制度生态中其他制度与政策的支撑”[25](P132-138),但是国内较为深入和成熟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尤其是在非正式对抗因素的引入方面做得较少,所以笔者在这里将结合目前业已查阅的有限文献进行简要梳理。

首先是现有正式制度条件的利用。对此,李妍在讨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时,提出了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即把决策和协商适度分离、坚持协商优先于决策、提高协商主体中各民主党派的地位等利用和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议[14](P16)。

其次是非正式对抗因素的引入。就非正式对抗因素的引入而言,前文已指出国内这方面做得较少,但也能找到一些,比如,笔者在查阅有关文献的过程中,就发现台湾的陈东升曾暗示过一种较为激进的主张,他声称:“如果社会平等的条件无法达成,主流意识型态控制公众的想法,利益团体积极操弄公共讨论,社会的公众或团体应该保有抗争性拒绝参公共讨论的权力。换句话说,审议民主的公共讨论不应该要求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理性的参与公共讨论。”[26](P77-104)

总之,对于如何解决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相关研究者从协商民主框架内外两个角度做了艰苦的探索,他们不仅关注协商主体能力的建设,还关注协商实践方法的优化,更关注协商框架外各种既有制度的利用与一系列新制度的促成。

五、对既有研究的反思

关于协商主体不平等及其影响的研究是协商民主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随着民主化过程的演进与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各种旨在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制度与机制得以不断完善,有关研究文献也日渐丰富。本部分将在前述回顾的基础上简要地概述既有研究的价值与不足,并对后继研究的努力方向提出几点看法。

(一)既有研究的价值与不足

就既有研究的价值而言:首先,这些研究扩展了协商民主研究的视野,它是将协商研究由理论思考引向现实关切这一整体研究的重要元素,为协商民主研究进一步超越仅基于理想而非现实状况进行思考[27](Pix)的状况作出了积极贡献;其次,这些研究强化了协商民主理论家与实务者对协商主体不平等的思考,逐渐改变了协商主体平等问题没有得到足够关注[28](P721-740)的局面;再次,这些研究几乎论及了不同协商主体间的各种不平等问题,如公民彼此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协商时的不平等,同时这些研究提及的不平等问题涵盖了协商机会、协商能力、协商资源等方方面面,它们不断深化了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自身的研究,也不断深化了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探讨;此外,这些研究没有局限于就事论事,而是立足主体不平等本身,同时放眼于各种协商民主理论与实务甚至政治行政民主及政治行政文明的大背景,剖析了协商主体不平等及其对协商的影响、提出了旨在解决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的一系列建议。既有研究的这些特点使它们具有了显著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为后继研究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与文献支持。

但由于受到种种主观忽视或客观限制的影响,既有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或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或许是由于研究问题与研究旨趣限制,也或许是由于各种理论准备不足与实践观察不充分,大多数研究涉及面太广,以致相关分析和讨论广而不精、多数应对主体不平等问题的建议也只是一些近乎原则性的空洞呼吁;第二,关于非正式对抗性因素的合理引入和应用这一点,相关研究涉及较少;第三,实证的,尤其是其中定量的及比较的研究有待加强。此外,似乎当前的相关研究都存在一个倾向,那就是先假定协商民主是一个既存事实,然后再探讨主体不平等的问题,但目前协商民主实践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尽管这种实践“的确在民主决策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29](P8-18),但它“是民主决策的有益探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30](P1-7),也就是说,目前我们是以协商民主理想为航标,通过开展并不断完善具有某些协商民主性质的民主实践以期渐渐趋近真正的协商民主。

(二)后继研究的努力方向

至于后继研究的努力方向,笔者以为:首先,在继续坚持将协商主体不平等问题置于各种协商民主理论与实务甚至政治行政民主及政治行政文明大背景下进行研究的同时,适度地聚焦,尽量朝着研究的细化、具体化与深入化方向发展,比如政府与社会协商时的实质性不平等问题研究、潜藏于主体不平等背后的国家民主化宏观策略影响研究、劳资集体协商中的权力资源不平等问题研究,等等;其次,给予外在因素以更多的重视,一是要多考察协商民主框架以外的因素,二是要多分析强势一方之外各种因素的理性应用可能与程度;再次,通过社会观察甚至社会体验,强化实证性的研究。当然,我们必须随时谨记的是,协商民主依旧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理论预设,关于主体不平等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实现贡献可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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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Researches abou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hina——On the Inequalities among Deliberators

YANG Shou-tao
(School of Government,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The inequalities among deliberators have important influences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democratic practices.In order to make further studies about the inequalities mentioned above,and then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to the deliberative practices,this paper makes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existing literatures in China,which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the inequalities among deliberators,the influences of the inequalities,the measures to cope with the problems of the inequalities.Based on the review,the final section simply evaluates the value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literatures and makes som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future studies.

deliberative democracy;deliberators;inequalities

D62

A

2095-0292(2011)04-0022-06

2011-05-26

杨守涛,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 孙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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