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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机构角色与语言研究*

2011-08-15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9期
关键词:公诉人语料法庭

杨 锐

(武汉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法官的机构角色与语言研究*

杨 锐

(武汉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81)

法庭审问是典型的以机构目的为导向的话语在整个审问中充满问答的互动。法庭话语的机构目的就是寻求正义,惩罚犯罪,以此来达到影响外部世界。这种目的也会影响话语参与者的言语行为:参与者必须扮演特定的角色,遵循界定好的规则,使用因袭的语言。本文从语言的视角来研究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通过研究发现:在审判的不同阶段,法官会采取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语言表现形式,法官的这些机构角色是其话语形式的前提,而其话语形式又加强了其机构角色和权力地位。

法庭话语;机构角色;言语行为

社会学的角色理论认为:角色是一种行为期望,它通常和社会结构或情景相联系;角色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试图满足对社会地位或社会范畴的期望;角色是资源,被用于保证所期望的结果,获取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角色也是一种文化客体,表明人们是谁,他们将要做什么,应该怎么对待他们。

Leech(1983)指出,言语交际既是信息交流的过程,也是一种社会交往。在这个过程中,话语参与者根据社会规范和话语的情景语境,选择恰当的角色关系,用相应的言语(或非言语)表达方式,传达话语信息,实现交际目的。话语参与者之间的这种角色关系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的、具有社会意义的关系,如父母和子女、老师与学生、领导与下属等,可以称之为社会角色关系。另一种是话语参与者在话语产生时所充当的、临时性的角色关系,可以称之话语角色关系。本文主要是研究法庭中的法官的社会角色及其在语言形式上的表现,功能;对于法庭审判互动过程中的话语角色关系将另行撰文研究。法庭中的社会角色关系要受法庭这个机构的制约,带有鲜明的机构性特点,因此在本研究中将把这种角色称为机构角色。为了实现法庭的机构目的,每一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庭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行为是固定的,程序化的。通过对各个机构角色的语言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的典型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各种角色的功能。

一、法官的机构角色及语言特征

法官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首先,他是国家法律的代表者,从整个庭审的动态性来看,法官还是所有参与审判人员会话的控制者和仲裁者。

1.法官做为组织者

作为法律的代表者,法官首先要保证整个审判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顺利地举行。从这方面来看法官在整个审判中担负着组织者的角色,从法官在整个审判的各个阶段的话语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法官的这一角色。

审:提被告人张XX到庭。(40s)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言。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现在休庭二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把被告人张XX带出法庭。(20m)

审:现在继续开⊥提被告人张XX到庭。(12s)现在继续开庭。对被告人张XX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做出结论,现在进行宣判。

从以上关于审判的语料中可以看出:第一句话是法官在审判开始时所用的话语;第二句话标志着法庭调查的开始;第三句话则意味着审判进入了举证阶段,第四句话是法庭审判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的标志,最后两句话则预示者整个审判的结束。通过对以上对语料的观察和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作为审判组织者的角色。他的语言至少有两个鲜明的特点:首先,法官的话具有独白性,单向性,他不需要其他参与者的回答和反应。其次,其话语是一种直接言语行为。

语言哲学家 John L.Austin(1962)和 John R.Searle(1968;1975)认为语言表达可以用来实行一定的交际行为,比如宣告、提问、指示方向、道歉、致谢等。在《如何以言行事》(1962)中,Austin指出要实现话语的以言行事功能,这些话语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称之为适切条件。Searle(1975)认为以言行事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表述类言语行为:表示某一话语命题内容的真实性。

B.承诺类言语行为:说话人承担某种义务去做某事。

C.指使类言语行为:说话人通过某一话语指使或指令听话人去做某事。

D.宣告类言语行为:说话人通过某一话语进行某种宣告。

E.表情类言语行为:说话人通过某一话语表达某种心理状态或态度。

我们可以将以言行事行为分为两种: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直接言语行为中包含了明显的、直接表示以言行事用意的动词(冉永平,2006)。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能通过他的话语顺利地组织审判,使审判有条不紊地进行,首先就是他的话语适合一定的条件,即机构赋予了他这种组织者的角色。作为组织者的法官他的话语是一种直接言语行为,从上面的语料我们可以看到,在每一个句子中的这样一些动词“开庭”、“开始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休庭”、“现在进行宣判”,这些动词都是明显的、直接表示以言行事用意的动词。而这些动词都是表示宣告的,因此在法官作为组织者的以言行事行为主要是宣告类言语行为。除了宣告行为外,还有指使类言语行为,如“提被告人”、“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向法庭提供证据”、“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把被告人张XX带出法庭”。这些话语都是表示命令的,与英语一样,汉语也使用表示命令的动词来表达指令,但与英语不同的是,汉语还使用其他一些非动词的结构来表达命令,指示,如语料中的“由+人称+动词”、“把+人称+动词”、“向+人称+动词”。在整个审判中,法官主要通过这些宣告类和指示类的言语行为来实现其组织者的机构角色,使审判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顺利地进行。法官的角色和他的言语行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角色是言语行为的适切条件,而言语行为实现和巩固了法官的这种角色地位。

2.法官作为监控者

为了让审判有序的进行,法官在审判中还扮演着监控者的角色,从语言和行为上控制审判的进行,如以下语料所示:

语料一:

法:法警,这个后面做记录的你问一下他,看看是什么。3s我们开庭前宣布的法庭纪律——,再往前走,再往前走,好,左边,你那个纸上做了记录没有,看一看。开庭前我们宣读了法庭纪律了吗?不要进行记录吗。查一下单位,留下身份证。4s辩护人请你继续。

从以上语料我们可以看出,当发现有旁听者在做笔记的时候,法官在辩护律师和被告的话语互动过程中突然插话,做出了自己的话语贡献,要求法警制止做笔记的行为,这样就保证了法庭的审判纪律不被破坏。而作为控制者的一个典型语言特征就是插话,法官可以在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插话,而不必做出解释,这个语言现象在庭审中经常出现。而参与审判的其他人是不能随意插话的。

语料二:

上代:另外再问一个问题啊。就是这个燕岩村渠道哈,在流经这个被上诉人鱼塘的时候是不是对着排在里头?有水田相隔没得?就是流经处?

证1:流经处没得水田相隔得。

上代:对着排到头啊?

证1:对。

审:注意一点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人家证明得非常清楚了,我(……)(……)

证1:不是的,不是的,先我就说了啥,不是的,直接的排到水库啊,是……一条

审:提问的时候请注意,不要重复,清楚的事情,别重复。

证1:不是的重复,我们、我们是农村人,说话就、就不是的很——流利的。

语料三:

公:嗯,不符的话纠正可以,我问你的意思是说从这个事情的起因,怎么起因的,过程说一下。

被:这个事情的起因是在95年年处……

审:请这个,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本案的事实讲,啊?公诉人在询┴公诉人询问的时候(……)让你按本案的事实讲

被:这说了第一份,第二份贷款协议呢

审:让你按本案的事实讲。

被:我说的就是第二份贷款协议

审:听清了吗?被告人!

被:听清了。

公:我跟你说的意思呢,你把这个事实过程说一下,这其他的你不用提。

审:就围绕这个你贷款的这个

被:是。我就是说第二份不是我签的,我就说这个。第一份是我签的。

语料四:

审(男):下面——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的时候,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需要重复;第二,不得引诱被告人 |作某些回答。姚志华的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方言)

(4s)

被律1(男):(清嗓子)先问你一个问题,你们在9月4号,(——)刘弟裘 |被害人打倒在地上以后你们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方言)

在语料二中,当上法官认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问题重复的时候,就扮演了一个话语监控者的角色,第一次是在委托代理人与证人互动的话轮之间插入了一个自己的话轮“审:注意一点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人家证明得非常清楚了,我(……)(……)”,当其话语没有达到效果时,法官直接打断了他们的对话。

在语料三中,法官发现被告的回答偏离了话题,于是他就打断被告的冗长叙述,要求被告不要偏离话题“请这个,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本案的事实讲”,一开始被告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话语权,法官就继续打断,在经过几个话轮的协商后,被告最终选择了服从“是。我就是说第二份不是我签的,我就说这个。第一份是我签的。”

在语料四中法官在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前明示了提问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需要重复;第二,不得引诱被告人作某些回答。”

通过对以上语料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官不但监控法庭审判参与者的行为,而且监控参与者的话语。作为监控者的话语和作为组织者的话语有着鲜明的区别,作为组织者的法官,其话语具有独白性,而作为监控者的话语则具有对话性,双向性,要求话语接受者做出回应。作为监控者,其话语形式主要为插话和打断。通过对语料的分析还可以发现,作为一个监控者,法官有着最大程度的话语自由,它可以在其他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随时打断或插入自己的话语。

法官在什么情况下会扮演监控者的角色呢?我们知道,在言语交际中,会话不是说话人所进行的杂乱无章的语句堆砌,它总会伴随着一定的目的。因此,从话语理解或信息处理的角度来说,说话人使用的话语之间总是彼此联系的,总会服务于某一交际目的。语言哲学家H.P.Grice(1975)认为为了保证会话等言语交际的顺利进行,交际双方总是会互相合作,他们会遵循合作的原则。合作的原则包括以下四条准则(maxim):质的准则,量的准则,关系准则,方式准则。法官对话语的监控在很大程度上和Grice的四条准则相吻合。语料二中法官的话语“提问的时候请注意,不要重复,清楚的事情,别重复”告诉我们上诉委托人的问题重复了,这就意味着在上诉委托人和证人的交际中,由于委托人违反了交际的量的准则,因此被法官制止。在语料三中被告偏离了话题,这就说明在被告和公诉人的交际中,由于被告违反了关系准则,所提供的信息与公诉人的话题不相关,因此被法官打断。从语料三中的明示语:“第一,公诉人发问过的问题,不需要重复;第二,不得引诱被告人 |作某些回答”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官要求公诉人要遵循量的准则和关系准则——“不得引诱被告人”即不得问和本案无关的事。从下面这个语料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对质的原则重视。

语料五:

辩:还了10万元钱,是吧?好,我的询问完毕。12s

审:被告人吴XX,你对这个刚才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你的发问,你还有些什么问题呀,对于这个起诉书,(还有没有问题呀?)

被:(起诉书我就是刚才问我了我……)

审:这个是作为你的辩护人在讲,就是你对事实部分那

被:事实部分,就是刚才问的部分我没意见。

在这个对话中,法官在辩护人询问完毕后问“你对这个刚才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你的发问,你还有些什么问题呀,对于这个起诉书,(还有没有问题呀?)”,这实际上是问被告他们的发问有没有不合实际情况的,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交际的双方违背了合作原则,法官就会通过打断、插话等话语形式来实现自己监控者的角色,有利于提高审判的经济性。

3.法官作为仲裁者

法律要求作为仲裁者的法官应该保持中立,在倾听冲突的双方的调查、辩论是不带任何偏见,做出不偏不倚的判决。

审:被告人,张XX,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这份证据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审:对此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异议。

审:现在由公诉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通过以上语料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庭的质证阶段,法官只是倾听控辩双方质证,在控辩双方质证完了以后,法官并没发表任何评论性话语,他只是问“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这份证据听清了吗”、“有无异议”之类的话语。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总是保持中立的地位,始终恪守自己仲裁者的角色。

二、结论

通过对语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扮演的机构角色主要是组织者、监控者和仲裁者。在审判的不同阶段,法官会采取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有不同的语言表现形式,作为组织者,法官主要是从事审判的程序性活动,其话语主要表现为宣告类或指示类的直接言语行为。而作为监控者,法官不但要监控参与者的行为,更要监控交际者的话语,推进审判程序向前发展,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法官作为监控者,其话语形式主要为插话和打断。而作为仲裁者,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在话语形式上多表现为问话。

法官在整个审判中拥有最大的话语自由度,可以对所有的参与者发出指令,其话语形式也更为丰富。法官的话语形式也可以向我们揭示法庭话语权力的不平衡性,在法庭上,并不是所有的参与者都可以使用宣告类、指示类话语,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插话或打断别人的话语;通过对法官不同角色的语言分析,可以发现法官处于权力的顶端。法官的这些机构角色是其话语形式的前提,而其话语形式又加强了其机构角色和权力地位。

[1]Leech,G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London:Longman,1983.

[2]Austin,J.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3]Searle,J.Speech Act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

[4]冉永平.语用学:现象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Grice,H.P.Logic and Conversation”in P.Cole &J.Morgan(eds.)Syntax &Semantics Vol 3.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5.

[6]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

D90

A

1006-5342(2011)09-0032-03

201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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