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暴力越轨行为探析*
2011-08-15张静
张 静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社会暴力越轨行为探析*
张 静
(华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频发的校园杀童案使我们开始尤为关注暴力越轨行为,它的残酷性和严重破坏性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危机的加深。需要探明暴力越轨实施者的特点,它发生的深层原由以及对其进行防控应采取的举措。本文试图从人性、心理、社会机制方面对暴力越轨现象解析,以期清楚地阐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暴力越轨;破坏性;社会机制;社会规范
2010年造成轰动的一系列校园杀童事件的出现并非偶然,互不相关的案件却有相似的深层根源,罪犯的行为都属于暴力越轨行为,即“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是违反其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动”。[1]校园杀童案涉及的就是一个人对一群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单个人对集体所实施的暴力是一种反社会型的暴力形式。它的突出特点是抱有邪恶动机的人对他陌生人实施暴力,施暴者大都具有反社会人格,他们的暴力行为中蕴藏着对社会的仇视以及对一般他人的漠视和敌意”。[2](P254)即使有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压力在制约人们的言行,源何暴力越轨行为一直频发从未终止过?
一、人性弱点和社会机制弊端成为暴力越轨的重要诱因
(一)人类的破坏性冲动
暴力越轨从侧面昭示出了人性中的恶性侵犯成分。学者黎鸣认为“原恶是人与生俱来即有的一种作恶的潜在心理因素或动机。一个人在一个时期克制住了恶,并不能保证他今后一直可以克制原恶。”[3]心理学家弗洛姆也提出“人类身上存在一种特有的恶性侵犯,这就是破坏性。这种破坏性并不来自本能,而是文明演化的结果,是人类性格的一部分,表现为激情、野心、贪婪和嗜杀的欲望”。[4](P1)这种恶性侵犯性的存在,使每个人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潜在的越轨者。环境的改变可能刺激人类处于潜伏状态的越轨心理冲动,使一些行为规矩的人变成越轨者,而客观上实施了越轨的人,就是越轨冲动未能被有效控制的人。破坏性越轨很可能在意志力偶然的懈怠下变为现实。“破坏性有两个形式:自发的和构筑在性格结构里的。前者是由特殊的环境所激发的破坏冲动,它原先是隐伏着的。后者是性格里的一种破坏性特征,是长久的。”[4](P335)背负种种矛盾的人类,由于外在环境不佳固然常遭失败,演变成在自己与世界的冲突中生活,于是侵犯、破害的倾向陡增。心理学也指出“早期的不良经验导致无法解决的冲突,人格异常或微弱的自我控制以及有些人的道德发展较低,未能认清自己行为的破坏性等等是暴力的诱因。”[2](P248)
对人性的考察中有两个关键:其一,无法忽视“利己”这种心理根源,它往往与“恶”紧密相连,成为行为向恶的一种趋力。利己的欲望将生发出爱人或恨人、爱己或恨己的心理冲动,而恨人即有嫉妒与复仇的倾向,它们会导致诉诸行动的加害于人。其二,带有目的害人的复仇行为恰恰因侵犯、破坏等恶性冲动的迸发而变得难以控制,仇恨被无限扩大使它的报复行为不仅指向仇人,还会加诸在无辜者身上。“复仇者自己认定只有通过这种让给他制造痛苦的人也尝到相应的或加倍的痛苦,才能够获得心灵上的平衡和情感上的补偿。”[5]复仇性暴力越轨行为,是一种最鲜明赤裸的目的性害人。到此需要明确,对于人的作恶不能简单以性善或性恶做判断。人类是否有善良禀赋不予细究,就“恶”的方面来说,人也并非生就性恶,而是有一种生物本能所支配的恶的冲动,现实生活下的习恶作恶或许比行善要容易许多。人类生理、心理中固有的一些恶性不良倾向,比如物欲、性欲、攻击欲等,在各种矛盾因素的刺激下都可能产生出诸如暴力越轨的破坏性行为,想要彻底根除这种破坏性冲动及它所引发的暴力行为将十分困难。
(二)现代社会机制的弊端
首先,社会失范状态与人的异化。“规范”应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生,原先以自由意志生存的人们开始压抑生物本能去顺从规范的要求,变得异化,人类不再是生物意义上的自由主体,“他们组成的社会为任意冲动的原欲和个人的自由意志创造了一个从未有过的对立物和异化物。在生物界完全合理的本能行为,在社会中就可能成为越轨。”[5]越轨和犯罪从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就出现了,它在社会控制的压力下产生,也可以说是文明的结果,它从未中断也一直会继续。出于各种理由想要越轨的意念由于受到规范的限制而隐蔽到了潜在状态,可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或文明规范的疏漏,就会强势爆发出不受理性控制的行动,社会失范的局面随即形成。社会失范和本能异化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并相互作用,社会失范会加剧越轨行为的产生,而越轨行为频发也将更快的推动社会解组。
第二,社会未能满足人的幸福欲求。政府部分政策的缺陷以及一些官员的腐败懈怠使社会控制力减弱,分配机制不公。大批农业人口涌入城市造成的人口过剩。资源紧缺、就业艰难、贫富分化等社会矛盾凸显,造成相当一部分人生活状况低下。社会越发展,对人的物欲刺激就越大,但由于这些消极性因素的共同影响,个人欲求无法满足,特别是低阶层人群。因此在重压和挫败感的作用下,人们很容易产生愤怒、报复等恶性情绪,急于找寻发泄的出口,从而实施越轨和犯罪行为。
第三,缺少适当的引导和宣泄渠道。工业环境的压力,不良风气的习染以及文化教育的疏漏等造成了人们心理压抑和人性扭曲。长期精神生活上的贫乏带来了一种持久沮丧的情绪,人们生发出许多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慢性精神疾病,诸如:孤独症、抑郁症、神经紊乱症……。当人们想要摆脱和发泄糟糕的情绪体验时却找不到出口,社会并未及时提供相应政策和机构对其进行疏导和帮助,消极结果就是从一些暴力越轨和破坏性行为中宣泄不满、制造兴奋。此外,市场经济下适者生存法则所引发的恶性竞争,使人们或多或少遭遇到嘲讽、排挤、工作不顺,社会关系僵化等境遇,会加重紧张和绝望情绪,这部分弱势人群往往被社会忽视,在缺少关怀和援助时,很容易因愤怒而变得敌对、富于攻击性。
第四,暴力越轨者的人生观价值观偏差。当他们发现自己同周围世界缺乏坚实的情感纽带时,感到卑微的失落和存在的分裂,他们需要让自己发挥效用来找寻与他人、世界的合一联系,但在行动上却放弃了以积极努力来实现自我价值,而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卑劣、堕落方式来自我确认,在恶性激情的驱使下去攻击、控制、毁灭他人,通过显示“强大”来肯定自己的存在价值;当各种欲求无法满足,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产生矛盾时,他们利己主义的价值观和偏激的心态会占据主导,为达到目的就采取激进的暴力胁迫行为。这些越轨者的教育化和社会化欠缺,对生活和价值的认识存在诸多偏差,每遇一次人生波动都容易实施越轨犯罪。除此,新闻和杂志也间接带来很多消极影响。有研究表明,电视暴力和暴力音乐的广泛传播会增加观看者的攻击倾向,加深他们对暴力的崇拜和模仿。“观察者误认为媒体上所描述的行为是正当的是大量发生的,从而导致其价值观改变。”[2](P230)而黄色影像和刊物则使性犯罪快速蔓延,缺乏理性和自控力的人们最有可能受其影响。
三、控制暴力越轨行为蔓延的途径
(一)建立坚实高效的社会控制体系
“社会控制主要是指社会或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形式、方法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对偏离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所采用的各种防范、惩罚和重新教育的过程。”[6]利用社会机制对越轨行为的控制应分清层次,采用几种方式综合作用,形成一套良好的体系。制度上,政府可针对各领域出现的越轨行为及时修订并完善法律法规,适当加大惩罚力度,彰显其威慑性和公正性。而伦理道德准则要积极利用其主流价值观和舆论评判的优势,与法律相结合,帮助人们把外部控制转变为内心道德信念。各事业单位和生活社区也应制定出具体奖惩措施主动调整和约束部门人员的行为。这些制度体系的高效贯彻需要经常在人民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此外,政府要更好的干预调节各领域的运行,减少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社会的外部控制与道德信念的内部控制相辅相成,尽可能的将犯罪率降到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范围底层。
(二)提供宣泄恶性不良情绪的渠道
首先,加快发展设立科学正规的心理诊疗机构。可以引鉴国外先进的心理诊疗方法、设施,在国内创办多个心理诊所。选派优秀心理医师和精神分析学者,定期或不定期在学校、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开展心理咨询、教育治疗活动,为大众提供健康心理的习得方法,辅助其树立良好的精神信仰。其次,引导越轨倾向朝良性方面发展,变“恶”为“善”。积极发挥伦理规范和文化教育的优势导向作用,纠正有越轨倾向者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建立生活的自信和勇气。同时社会提供相应政策,接纳并引导越轨倾向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最后,政府出资或鼓励个体营销者开设娱乐性、理疗性的释放情绪场所。场所内安装供倾诉、谩骂、击打以及其它宣泄情绪的设施,怀有不良情绪的人可到场所自由释放压力。这些工作的共同开展将降低社会失范的风险,降低人们的不满情绪,最终降低暴力越轨行为的发生。
四、正确认识暴力越轨现象
恶劣危害性占据了公众对暴力越轨的主要印象,然而对此不能做绝对化理解。越轨行为并非先验的存在,而是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合理包含着越轨,它在人类文明演化和社会规范建立方面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原因在于:其一,暴力越轨者的行为表现出了一定的创造性和价值欲求,挑战了现存的公共社会价值规范,揭示出它在维护社会正常运行上隐含的深层弊端,这对社会文明是种颠覆性突破。迫使人类重新审视价值理念,重新树立健康的道德文化信仰。其二,暴力越轨者是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集体意识要求的人,他们在社会上成为反面典型,“在明确道德和法律界限的过程中树立了一个参照系,那就是犯罪者群体,或者说是违法行为这样一个参照系,社会成员借此确立了行为准则和道德界限。”[2](P312)总之,对待暴力越轨现象,既要明确它的危害性,同时也需认识到它作为促使人类社会文明新生的一种动力所具有的正向功能。当它持续发生时需要及时予以剖析,即便无法根除,我们的社会也应该保持一份高度关注和敏感,采取相应措施对其阻止以防范更大的社会伤害。
[1][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10.
[2]皮义军.越轨社会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黎鸣.中国人性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4][美]E·弗洛姆.人类的破坏性剖析[M].梦禅森译.北京:中国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
[5]唐代兴.优良道德体系论——新伦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182.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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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42(2011)09-0030-02
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