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上半叶唐律研究概观
2011-08-15周会蕾
周会蕾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院,上海200063)
20世纪上半叶唐律研究概观
周会蕾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院,上海200063)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研究自然也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清末民国的研究者对之也倾注了无限的热情。通过梳理20世纪上半叶唐律研究相关论著,并在其基础上分析各自的研究视角以及存在的学术论争,方能对该时期唐律研究形成完整的认识。
唐律;唐律研究;中华法系
一般认为,唐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中国古代发达的立法技术,反映了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特征,是传统法制的集大成者。唐律也被视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许多学者对唐律的研究也倾注了无限的热情。笔者试以20世纪上半叶唐律研究为主题,通过剖析该时期有关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法律史学史的内容。
一、研究总说
据初步统计,民国时期唐律研究的专著主要有4部,即徐道邻的《唐律通论》、陈寅恪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黄绶的《唐代地方行政史》和周道济的《汉唐宰相制度》;论文主要有35篇。此外,唐律研究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时期多部法制通史著作对之也进行了详细论述,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等等,其中杨著中有关唐律的论述占了全书内容的六分之一之多。具体而言,民国时期唐律研究成果可以区分为以下内容。
关于刑事方面的研究,代表论文主要有贺圣鼐的《未遂罪在唐律及刑法上之比较观》以及董康的《唐律并合罪说》。
关于行政法方面的研究,代表论著主要有黄绶的《唐代地方行政史》、周道济的《汉唐宰相制度》以及张觉人的《隋唐地方自治制度》。
关于民事方面,学者主要针对婚姻、继承制度进行研究。1928年章寿昌发表《罗马婚姻法与唐明律之比较》一文,对婚姻制度进行中西比较研究。此后,董家遵的《唐代婚姻制度》、《汉唐时七出研究》、《唐宋时七出研究》、《论汉唐时代的离婚》、《隋唐五代的收继婚》等对此研究进一步展开。有关继承制度的论文主要有陈鹏的《唐宋继承法研究》和《唐宋时代家族共产制度与法律》等。
关于经济方面,有关税收研究的代表论文主要有鞠清远的《唐代的户税》和《唐代的两税法》、庄心在的《杨炎及其两税法》、黄君默的《唐代租税论》以及秦璋的《唐代户口与租税之一考研》;有关市场管理研究的代表论文主要有陶希圣的《唐代管理“市”的法令》、《唐代处理客商及蕃客遗产的法令》和《唐代官私贷借与利息限制法》。
有关诉讼和司法方面的研究,代表论文主要有张景浚的《我国唐代法典及诉讼法之研究》、刘陆民的《唐代审判制度考》以及刘陆民、郝一伍的《唐代司法组织系统考》。
有关唐律考证、唐律性质及唐律地位的研究,代表论文主要有胡长清的《唐律残篇之研究》、袁仲灿的《故唐律疏议非永徽律疏》、董康的《科学的唐律》、徐道邻的《故唐律疏议非永徽律疏》和《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及在东南亚诸国之价值》。
其他方面研究成果主要还有刘陆民的《关于唐令复旧之研究》、杨莲生的《唐代高利贷及债务人的家庭连带责任》、陶希圣的《唐代管理水流的法令》、贺圣鼐的《妇女在唐律上之地位》、杨中一的《唐代的贱民》等等。
二、主要论争
(一)唐律历史渊源问题
唐律源自隋律,这是毋庸置疑的论点。然而,唐律渊源体系中隋朝以前的内容渊源何处,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民国时期,对于唐律渊源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这一论争的双方代表人物是程树德和陈寅恪。
程树德最早阐述对唐律渊源的看法。在1927年出版的《九朝律考》中,程氏用“律系表”简单概括了唐朝前后的法律发展,“律系表”主要划归为两条支线:南支和北支。南支为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北支为法经——秦律——汉律——后魏律。后魏律又分两支,一支为后魏律——后周律;一支为后魏律——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简言之,程氏认为,唐律的历史渊源可以表示为:法经——秦律——汉律——后魏律——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然而,在《九朝律考》一书中的《后魏律考序》中,程氏提到:“是故自晋氏而后,律分为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1](P339)此处所言唐律渊源又与之前所说有所出入。
陈寅恪则主张“三源说”。陈氏指出:“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朝。”[2](P101)具体而言,陈氏认为,司马氏统一中国,制定的法律不但被南朝历代承袭,北魏也予以采纳,后来经过北齐、隋朝,延续到唐朝。唐前法律发展也可以分为两支:南支和北支。相对而言,南支发展相对简单: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宋律——齐律——梁律——陈律。北支发展却异常复杂,前半部分可以分为三类: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宋律——齐律——后魏律;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后魏律;法经——秦律——汉律——后魏律。后半部分也可以分为三支:北魏律——北周律;北魏律——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梁律——隋开皇律——唐律。陈氏除了强调晋律对唐律的影响外,也强调继承晋律和南朝前律的北魏律对唐律的影响作用。
在程氏和陈氏唐律渊源论中,其分歧还在于对后魏律的渊源以及隋开皇律的渊源的认识。在后魏律渊源问题上,程氏认为后魏律承自汉律,陈氏则主张“三源说”,即汉律、魏晋律以及南朝前朝(宋、金)律;在隋开皇律问题上,程氏认为隋开皇律本于北齐律,陈氏则主张除了北齐律外,有远祖后魏,也有江左因素的影响。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对唐律历史渊源的论争,主要原因在于原始资料的欠缺。由于唐朝以前的法典大多失传,研究者只能通过其他记录对之进行最大限度的还原。在还原过程中,因为所使用的资料以及还原方法都会影响论者的判断,争论也是应有之意。
(二)《唐律疏议》制作年代问题
由于唐朝史籍中有关记载不太明确,法典在流传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于《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在民国时期中国法律史研究中一直存在争论,学者对此所持观点主要有三种:贞观说;永徽说;开元说。
贞观说主要以程树德为代表。程氏认为,永徽时期,只不过是对律文进行格敕的增删,《新唐书·艺文志》所记载的十二卷永徽律实际上是贞观律。
永徽说主要以沈家本、郁嶷、杨鸿烈为代表。持该观点的学者大多根据《旧唐书·刑法志》、《唐会要》卷三十九等史料进行论证。沈氏认为,长孙无忌等人于永徽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进《律疏》。郁氏认为,永徽四年十一月,长孙无忌撰写《律疏》。杨氏认为,《永徽律》是高宗时代编纂的法典,是现代中国惟一保留下来的、完整无缺且最古老的一部法典,这部《永徽律》得益于律疏才能流传至今,然而当时并没有《唐律疏议》的称呼,直至元朝才把《律疏》改称之为《唐律疏议》。
开元说主要以陈顾远、朱方为代表。陈氏认为,唐朝法律经历数次修订,开元二十五年所颁布的才是后世所流传之唐律。朱方也赞同开元二十五年颁布唐律的说法。
此外,丁元普并没有对该问题发表看法,但丁氏提出《贞观律》为十篇,与其他学者观点又不相同。丁氏认为,贞观十一年制定的法律只有十篇,至高宗永徽二年,才加入捕亡、断狱二篇,因此《贞观律》和《永徽律》合起来为十二篇,五百条。
(三)唐朝的律令格式与法典体系问题
唐律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正确认识律令格式的性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唐律的法律体系。唐朝律令格式以及相关问题是民国唐律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沈家本首先在《历代刑法考》一书的《律令》九卷中对此进行了考察,他引用《旧唐书·刑法志》的说法,认为唐朝的刑书有四: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其有所违……一断以律。”丁元普则认为,尽管通考中提出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但是流传至今的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却并没有令、格、式的资料,所以唐朝的法律形式中令、格、式的真相如何,不好判断。黄秉心则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刑法史》一书中指出:在唐朝的法律体系中,律是刑法典,令、格、式则隶属行政法的范畴。黄氏用现代部门法的原理界定了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该观点对后期学者影响至深。
三、其他研究视角
(一)唐律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学者认为,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不仅影响了中国后世,还对东亚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中,朱方专列“唐律与后世之关系”一节。朱氏认为,唐朝是法制完成时期,而后世的宋元明清则为承袭时期,承袭的自然是唐律的内容,即便是在近时欧美法制推翻旧伦理旧礼教的大变动时期,变法修律中也参考了许多唐律的内容。在《唐律通论》中,徐道邻专列“唐律之与现代法”。徐氏也认为,唐律不仅是宋元明清时期立法的准绳,而且在清末民国法律鼎革时期,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多受唐律影响。具体到刑事方面,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及民国的《暂行新刑律》等内容也多取自唐律,国民政府立法中与唐律契合处也很多,如重伤、过失、从犯、老残废疾、并合论罪、法律竞合、自首等。
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以及徐道邻的《唐律通论》针对唐律对于东亚诸国的影响也有论述。杨鸿烈认为,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形成巨大影响,主要肇始于唐律。此后,宋元明的立法才对朝鲜、日本、琉球、安南产生影响。在《唐律通论》中,徐道邻专列“唐律之与东亚诸国”。徐氏也认为,唐律是中国法系的中心,唐律对东方诸国的影响主要及于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国。
(二)婚姻制度
章寿昌在对罗马婚姻法沿革和中国古时代之婚制简单论述的基础上,对罗马法和唐律有关结婚的年龄、亲族、身分、重婚、许诺、期间、相奸、离婚等八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即唐律有关结婚要件和离婚的规定与罗马婚姻法的规定在发达程度上相当。此外,章氏进一步指出,不同国家的立法都有其本国基础,今时治法学者,意欲全盘西化,这是削足适履之举。只有遵循数千年递嬗之法理,才能因地制宜地适应今日社会。
董家遵则对唐朝的婚姻构成、收继婚、寡妇再嫁以及离婚问题进行考察。董氏认为,首先,唐朝婚姻法律的形成与三个因素有关:阶级制度、宗法制度以及契约金钱。其中,以阶级制度为依据,是根据人不同的身份,规定阶级的内婚制,即属于某阶级的人禁止与其他阶级通婚;以宗法制度为依据,是指不仅婚姻的时间受到礼教的影响,婚姻人选也有限制,除了阶级上的限制外,血族与亲族亦有限制。其次,唐朝存在收继婚。李唐与鲜卑族通婚后,李唐充分鲜卑化,而鲜卑族是盛行收继婚的,因此李唐也存在收继婚。此外,收继婚不仅发生在平辈之间,也发生在与长辈之间。再次,关于寡妇再嫁的问题,唐律只是机械地鼓励寡妇不再嫁,但并没有严厉禁止寡妇不再嫁。最后,唐朝的离婚主要有政治离婚、协议离婚、强迫离婚、七出以及义绝。其中,政治离婚主要包括三种:避免政治上的嫌疑而离婚、迫于掌有政权者的命令而离婚、欲高攀贵族富戚而离婚。笔者认为,董氏有关唐朝婚姻制度的论述,不仅是与法律史相关,更与社会史相关。换句话说,董氏主要是站在社会史角度而非法律史角度探讨唐朝婚姻制度。
杨鸿烈则主要对婚姻的成立以及婚姻的解除进行论述。杨氏认为,唐朝婚姻的成立要有婚书或聘财;结婚要受到六种限制:同姓不得为婚、近亲不得为婚、逃亡妇女不得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奴不得娶良人、违律不得为婚;离婚方式主要有“七出”和“义绝”。
[1]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M].北京:中华书局,1963.
An Overview of the Researches on Tang Dynasty Law System in First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ZHOU Hui-lei
(Institute of Study,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63,China)
Originated in the period of Pre-Qin,China legal system reached its peak in Tang Dynasty after hundreds of years’development.Tang code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the representative work of Chinese legal family,naturally the research of Tang code became a hot topic in the researches of China legal history,therefore the researchers in first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had unlimited enthusiasm about the same issue.Through summarizing the research results,analyzing their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nd arguments,we can form a complete understandings.
Tang law system;Research on Tang law system;Chinese legal family
D909.92
A
1008—4444(2011)06—0116—03
2011-09-15
周会蕾(1979—),女,河南许昌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院法律史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宋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