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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与存在范围——与叶剑苏商榷

2011-08-15杨欢进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公有制非公有制市场经济

杨欢进

(河北经贸大学 校长办公室,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经济学与管理学研究

论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与存在范围
——与叶剑苏商榷

杨欢进

(河北经贸大学 校长办公室,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叶剑苏的文章说明按要素分配与萨伊教条的区别这一主旨是好的,但却认为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又说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还认为按要素分配只能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这都是错误的。因此,需加以讨论并进一步阐述:生产要素分属不同的所有者,并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才是这一规律存在的基础或条件。按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统一的分配方式。不仅非公有制要按要素分配,公有制经济也要按要素分配。

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存在范围

叶剑苏在《北方经济》2010年第7期发表的《不宜用萨伊教条解释按要素分配政策》(以下简称“叶文”)一文,说明了按要素分配与萨伊教条的区别,这一主旨是好的。但是,文中涉及的几个重要观点又存在问题,应该加以深入讨论。

一、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究竟是什么?

“叶文”中提出:“按要素分配,实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分配关系”。说按要素分配实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实际上也就是说,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但他同时又认为:“在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条件下必然产生按要素分配的关系。”在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这一问题上,“叶文”实际上提出了不同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市场经济;另一个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这两种说法是一致的吗?能够分别成立吗?可以同时并存吗?

首先,“叶文”自己的这两种说法是不一致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是一种要素占有状况,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市场经济中,有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的情况,如资本家占有资本,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工人占有劳动力的情况;同时也有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情况,如个体经营者,他既占有自己的土地,也占有自己的资本,还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在自然经济中,有生产要素归属不同的所有者的情况,如地主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民占有劳动力;也有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情况,如自耕农,既占有自己的土地,又占有自己的其他生产资料,还占有自己的劳动力。这就出现了四种组合:第一种: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组合;第二种: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组合;第三种:自然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同一所有者的组合;第四种:自然经济中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组合。如果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那就应该是第一种组合与第二种组合;这样,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的说法便不能成立;如果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那就应该是第二种组合与第四种组合,这样,按要素分配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的说法便不能成立。如果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与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两者同时必备,那就只有第二种组合。显然,按要素分配决不是仅仅存在于这样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叶文”的两种说法是不一致的、自相矛盾的。

其次,市场经济不是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在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到了最为典型的形式。这使得人们误以为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会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会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我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函意、条件与作用》、《马克思逻辑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篇论文中已经对此给出了充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再次,生产要素归属不同所有者也不是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叶文”的这种说法,以前也有人提出过,25年前林广瑞、王宪锋就写道:“按生产条件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是生产条件分属不同所有者”(这里应该说明,生产条件与生产要素是同一含义,两者在这里是等值的)。我认为,这一论断是难以成立的。

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生产要素这些物本身之间的关系,而是体现在这些物身上的作为这些物的所有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至于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是如何分配、如何占有的,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还是属于同一所有者,并不改变“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的存废。

在奴隶社会中,一切生产要素都归奴隶主所有,不仅物质生产要素,甚至奴隶本身也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生产要素并不分属不同的所有者。按照“叶文”的论断,奴隶社会是不具备“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的。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不具备,这个规律当然不能发生作用。然而实际上,奴隶主由于占有了全部生产要素因而占有全部产品,这正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

在原始社会,“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的条件也不具备,一切生产要素都归原始共同体成员共同占有,共同支配,其生产的产品,也因此而归共同体成员共同所有。这不也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吗?

在个体经济中,生产要素全部属于同一个所有者,产品也全部归于这个所有者。这也正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所要求的。

在上述生产要素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的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都依然存在并发挥其作用。所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是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以为在生产要素属于同一所有者的条件下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不正确的。

这里的问题可能在于,提出这一论断的同志,把是否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与在一个经济单位内部是否存在在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产品的问题混淆了。如在奴隶社会,不存在奴隶主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分配产品的问题,但是,决不能说在这里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全部产品之所以不归奴隶所有,而归奴隶主所有,正是因为生产要素所有权全部掌握在奴隶主手中;而奴隶不仅物质生产要素一无所有,就连自身的劳动力也为他人所有。正是这种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决定了奴隶社会的产品分配状况。

基于这种分析,我认为: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并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不论生产要素是分属于不同所有者,还是属于同一所有者,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都同样存在。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才是这一规律存在的基础或条件。

二、按要素分配只能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吗?

“叶文”还提出:“按要素分配只能在生产领域占据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应将按要素分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造成收入差距过大。”这一说法也是成问题的。

第一,按要素分配作为经济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不是人们愿意不愿意实行或者想不想实行的问题。客观经济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存在范围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绝对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能够控制,想扩大就扩大,想缩小就缩小的。实行不实行客观经济规律的说法,控制客观经济规律存在范围的说法,都是不科学的。

第二,早在2005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国GDP比重已经达到65%。2006年底,我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为23 780.4万人,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比重为84.0%;在全国40个传统工业行业中,私营经济已在27个行业中经济比重超过50%,在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建筑、运输、商贸服务等行业已占70%以上。2007年,在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量仅占6.1%,工业总产值只占29.5%;集体企业数量占3.9%,工业总产值占2.5%。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都已经占据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说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占据非主体地位,是一种过时的说法,已经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

第三,说按要素分配只能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当然也就意味着在公有制经济中不能实行按要素分配,或者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按要素分配。目前我国的公有制经济,有这样几种存在形式: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控股企业;三是国有非控股企业;四是集体企业。在这四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非控股企业,在这两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都要按资本的贡献、土地的贡献、劳动的贡献、管理才能的贡献来分配,按要素分配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在集体企业这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那个劳动者集体占有的生产资料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大,那个劳动者集体作为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就必然分得较多的社会总产品的份额。不同集体企业之间收入的差异,正是资本、土地等要素占有方面差异在分配上的必然表现。在集体企业内部,谁的劳动的贡献大、谁的管理才能的贡献大、谁的技术专利的贡献大,谁在分配中获得的就多,这里同样是按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这里没有任何与按要素分配原则不同的、其他的分配原则。按要素分配的存在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在国有独资企业这种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中,生产资料是国有的,全国人民是这些要素的所有者,这些国有的资产,同样要保值增值,这些要素所有者同样要求获得与其他要素所有者同等的所有者权益,这也正是按要素分配原则的体现。在这种企业内部,也和集体企业内部一样,谁的劳动的贡献大、谁的管理才能的贡献大、谁的技术专利的贡献大,谁在分配中获得的就多,这里同样是按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这里没有任何与按要素分配原则不同的、其他的分配原则。按要素分配的存在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在所有的公有制经济的四种存在形式中,按要素分配都是明显存在的。以为在公有制经济中按要素分配不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区别,只是在于生产资料这种要素的所有者身份不同,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要素所有者,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实现各自的所有者权益,都要凭借各自的要素所有权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都要贯彻按要素分配的原则。

第四,如果说按要素分配只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在而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仅仅是按劳分配,那么这会面临这样几个问题:其一,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资料的要素所有权要不要在分配中实现?如果要实现,那显然就既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也要按资本的贡献分配,还要按土地的贡献分配,这无疑就是按要素分配;如果不实现,国有资产权益哪里去了?国有资产如何保值增值?其二,如果同一个劳动者做出同样的贡献,他在公有制经济中是一种分配原则,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是另一种分配原则,这就必然导致他收入的不同。在统一的市场经济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必然都会选择收入高的经济单位去就业,谁还会到收入低的单位去就业呢?如果做出了同样的劳动贡献,劳动者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得到的收入高呢?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得到的收入高?公有制经济中没有其他的要素所有者来参与分配,按道理收入应该更高一些,但事实上我国农村的农业基本上是集体经济——公有制经济,但农民的收入却是最低的;外资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大学毕业生一般都愿到外资企业去工作,因为外资企业工资高,这又作何解释?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企业的许多技术人员纷纷跳槽到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宁愿要非公有制经济的按要素分配,也不愿要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其原因何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经济体系,贯彻统一的分配原则。把它人为地割裂为互不相干的两部分,认为各自实行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是讲不通的。不仅非公有制经济要按要素分配,公有制经济也要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统一的分配方式。

[1]叶剑苏.不宜用萨伊教条解释按要素分配政策[J].北方经济,2010,(7).

[2]杨欢进.按生产要素分配:函意、条件与作用[J].当代经济研究,1999,(4).

[3]杨欢进.马克思逻辑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J].当代经济科学,2004,(1).

[4]林广瑞,王宪锋.试论社会主义社会按生产条件分配的规律[J].学术月刊,1986,(10).

On the Conditions and Scope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

Yang Huanjin

It is reasonable that Ye Jiansu's article clari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 and Say doctrine.However,it holds that the preconditions for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 is the market economy.In addition it maintains that production factors belong to various owners and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 can only be implemented in the non-public ownership economy.In the author's opinion,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 for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production factors is not the diversified ownership of the production factors but the significance and scarcity of the production factors.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 is the overall distribution mode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Both the nonpublic ownership and public ownership economy can practic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factors;existence conditions;existence scope

F046.3

A

1673-1573(2011)03-0005-03

2011-08-03

杨欢进(1955-),男,河北肃宁人,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教授,经济学博士,河北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理论经济学。

责任编辑、校对: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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