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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011-08-15

巢湖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董事会经营者

何 莎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以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何 莎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国有企业30年的改革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和巨大的成就,但忽视了高效的治理结构的构建和有效的治理机制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合理取决于产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借鉴传统的产权理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对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有着一定的意义。

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议题之一。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历“放权让利”、“利改税”、“两权分离”与实施经营承包制以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等一系列措施,使改革稳步向前推进。每项措施的推出,都是针对上一个阶段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济休制改革的大方向提出来的,比上一个阶段的改革更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不仅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而且还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使国有企业焕发出新的活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国有企业30年的改革实践中,虽然赋予了企业较多的经营自主权,着眼于解决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但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虽然注重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但忽视了企业制度自身的创新,特别是高效率的治理结构的构建和有效治理机制的完善。所以说,以前的改革仍未从根本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和改革方向是实行公司制,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合理取决于产权结构的变化,最根本的是要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的核心是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主要的、核心的制度,当前中国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主要体制性障碍,其核心是产权制度。[1]

1 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的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的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许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也适用于非公司企业。[2]现行的企业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实践和企业法制互动的产物。[3]我国部分国有企业是按《企业法》注册的,因此其治理结构的基本体制是国家机关作为股东和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企业由总经理全面负责,不存在董事会。这种体制造成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有:

1.1 “所有者缺位”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大授权政府管理企业。所有者把企业的一切权利给予了国家政府,国家政府就成为代理人,掌握着全国企业的一切权利。而在现实经济关系中,国有资本所有者是缺位的,产权是虚置的。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国家,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现象更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通过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明确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并对国企进行有效的监督。但国有企业公司化之后,国有股比重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因此在公司董事会中的席位多,部份董事大部份是政府官员,旧体制的弊端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

1.2 “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控制”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可能潜在现象”。[4]由于大多数公司为国有企业,国有投资主体不明确,政企尚未完全分开,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 “超强控制”和产权方面的“超弱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5]国企产权主体缺位是引起“内部人控制”的根本原因,产权主体是指资源归谁所有,但现行的产权制度并没有明确国有资产应该由什么机构或人员代表国家来负责。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过程的一种表现,即所有者过多地下放公司的控制权而造成公司的经营者为所欲为。而国有资产缺乏明确的代表,处于因产权主体缺位而无人负责的状态,并且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的配合下,这极易导致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经营者能够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损害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1.3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权责不明确

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处理好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会与作为委托人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之间的关系。从产权关系上看,股东会与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是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经理层是聘任经营关系。从职权关系上看,他们有各自不同的权利范围,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董事会构成上国有大股东推荐的董事占绝大多数,造成董事会只反映少数控股股东的利益,而对中小股东不闻不问。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是由上级任命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派,董事会和经理层往往合一,常常是一班人员两个机构,使经理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力量和制衡机制。监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形同虚设。增加了机构重叠问题,内耗增多,运行成本加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未能建立起来。

1.4 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乏力

我国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是:经营管理者选拔机制空缺和激励约束机制空缺。企业没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经理一般都是实行任命制,市场化选聘机制尚未建立。各项激励规则也是在经营者服从行政组织的人事安排下发生的,经营者往往是凭责任心、事业心去工作,其收益没有与承担的风险、付出的劳动以及取得的成果挂钩,人力资本价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视。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即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代理成本过高。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主要表现在:经营者的隐性收入不低,职务消费突出;短期行为;侵蚀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

2 产权与产权理论

产权作为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由于产权在资产经营中表现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可以相对分离,因此,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6]主张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归属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决定因素。这个论点主要基于产权理论的三个基本理论。

第一个基本理论是剩余利润占有理论。该理论认为,剩余利润的占有是企业拥有者追求效益的基本激励动机,企业家对剩余利润占有份额越多,企业提高效益的动机也越强。当企业所有剩余都归企业家所有时,企业的经营者就成为企业的拥有人,这种“自然人”私有企业的激励机制是最完善的。现代公司中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致现代公司中的激励机制永远不会完善。但这并不说明现代公司中经营者的努力投入程度一定低于“自然人”私有企业。经营者不但受到利润的驱使同时也受到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此收益越高,经营者的努力投入就越多。一旦在竞争中失手,就会丧失控制权。因此即使在利润占有率不变的情况下,经营者也会提高其努力程度的。应用剩余利润占有理论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假设前提是“给定市场竞争与控制权收益”。

第二个基本理论是资产拥有理论。该理论认为资产被私人拥有后,资产便有了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保证了拥有者的资产以及使用资产带来的收益不被他人所侵占,使企业拥有者产生了一种对资产关切的激励;相反。资产一旦被公共所有,便具有了非排他性,这种非排他性意味着每个人都期望别人去关心资产,自己 “搭便车”去享有资产,从而最终导致没人去关心公共资产,使公共资产过度使用,甚至流失毁损。但是在道德风险存在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产生反向选择爱护自己资产的行为,所以,资产论的应用前提只能是:不存在道德风险产生的条件。

第三个基本理论是私有化理论。此理论针对国有企业转制问题而提出,它认为,企业的私有化能够发挥以下作用:在改变及强化企业的利润激励机制的同时赋予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并把政府的手从企业经营中彻底抽离出来,再引入财务硬约束,使企业承担所有的商业风险。私有化理论给企业改革指出了一条捷径,通过变换产权的方式改变企业治理机制。

在传统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制度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政企不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不仅拥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导致了企业治理行为的行政化。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重大改革,但所构建的公司治理模式仍然保持着行政化的运作,真正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内涵的公司治理机制并没有形成。因此借鉴传统的产权理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对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还是有着一定的意义。

3 从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上推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是和企业产权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有其深刻的产权制度根源。因此,撇开企业产权制度本身尚未解决的问题,单纯地从治理结构方面考虑问题,是不可取的。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在建立现代产权的基础上,才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1 构造产权多元化结构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前提。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目的是实现国有产权的流动和多元化,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使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向需要由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战略性领域集中,在除特殊行业外的多数国有企业中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克服企业资产“所有者缺位”的弊端。[7]然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过程还较多地停留在形式上。资料统计显示,在已经改革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权仍然占有70%以上的比例。“非实质意义上的多元化产权结构导致新形式的产权模糊”,“改制企业‘大一统’、‘大锅饭’式的企业产权模糊的历史状况并未得到真正的改变,最多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8]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积极推进产权多元化,改变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状况。发展和吸引非国有产权主体;在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和利用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资本以直接投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培育和发展各类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经纪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形成对企业的多元持股;建立和完善职工持股会,激励和帮助经营管理者向企业投资入股;改进和推动知识、专利、技术和管理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鼓励和促进公有产权之间的互相参股入股,交叉持股。

3.2 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有效控制

加强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施措。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关键原因之一在于所有者缺位。因此,保证所有者在位关键是使董事会成员要真正代表股东的利益,而不会变成“内部人”的一分子。根本的办法就是改革现有的产权制度,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配置更加合理。如实行董事会与经营管理人员不能交叉任职;调整董事会人员构成,适当增加专家和职工代表的比例;加强对公司经营的审计监督,特别要加强对企业不定期的随时监督。可以加强董事会成员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性,代表所有者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监督。另外,加强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监督的一种有效办法,是发挥银行的作用。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向银行贷款后,可以近一步把银行的债权转化为股权,银行成为企业的大股东和积极的监督者后,就会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或参与企业的决策,与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将会有效地克服国有公司内部人控制的弊端。

3.3 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要保证董事会独立决策权,保证监事会的独立行使权,保证经理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董事会的权责要明确,运做规范,要避免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过度干预而使其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同时防止董事会不能正常行使职权而形成 “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英美等国的经验表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对企业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对企业进行社会监督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是董事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这一制度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对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的责权利到位。监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和具备应有的权利及行权能力。因此,应在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上坚持股东民主选举的原则,在公司章程中设立有关制度规定监事会成员的奖惩办法,可以考虑在公司外部聘任社会专业人士担任独立监事并明确其相应的职权和责任。从公司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的要求看,董事不应兼任经营管理者。应把兼职董事改为专职董事,专职董事除了董事会期间可以行使董事的权利,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并且加快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市场化选择之路,充分放开和健全经营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经营管理者能自主行使企业管理权利。只有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3.4 完善经营者市场,加强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行为规范化

逐步完善经营者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加强培育经营者市场,形成经营者自我监督的压力机制。应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竟争聘任制,引进国外企业经营者机制等。产权理论认为,约束是一种反面的激励,约束与激励是相辅相成的。激励方面:首先,合理地扩大经理人员与企业一般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但不可增加两极分化。可以采取经营者持股或对其实施相对高额的退休金计划,避免 “59岁现象”。使经理人员个人资产的积累与增长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次,确立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性报酬体制,将公司的经营效益作为依据,建立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激励机制,增加经营者的风险收入。最后,经营者个人的荣誉、地位和待遇等精神激励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个人名誉,因此对经营者实行精神奖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经济奖励的不足。约束方面:完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加强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工作及行为约束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加大企业财务审核力度,堵塞经营者贪污腐化漏洞;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法律形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规范其职责和权利。

[1]程启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J].学习论坛,2004,(8):19-22.

[2]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青木昌彦.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J].改革,1994,(6):11-24.

[5]范黎波,李自杰.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6]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7]吴敬链.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

[8]聂正安.应当做得更好—检讨部分中小国企改制[J].企业管理,2002,(6):6-9.

IMPROV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N A MODERN PROPERTY RIGHT SYSTEM

HE Sha
(Chaohu University,Chaohu Anhui 238000)

During 30 years of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markable results and significant success have been achieved,but neglect the building of an efficient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effec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s.An effective and reasonabl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depends on the property structural changes,so learn from the traditional property right theories and establish a modern property right system,it will be certain significance for deeply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modern property right system;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F272.9

:A

:1672-2868(2011)01-0046-05

责任编辑:澍 斌

2010-03-23

何莎(1981-),女,安徽铜陵人。巢湖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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