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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理想协商民主的条件

2011-08-15

巢湖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协商理性

鲁 冰

(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天津 300387)

简论理想协商民主的条件

鲁 冰

(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天津 300387)

当代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理想的协商民主是受一系列主客观条件限制的。在一些西方学者看来,理想的公共协商应该遵循自由、理性、平等的条件。

协商民主;自由;理性;平等

目前中西方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虽然很多,但是协商民主到底是什么,人们仍然没有取得共识。正如博曼所说:“所有的人都在谈论协商,但是没有人能说出它是什么,或者它怎样才能在真实的社会状况下发挥作用。”[1]特别是在中国学术界,许多学者将协商民主简单地比附于政治协商制度,甚至认为协商民主其实是中国人的发明,并不是西方的专利。这是在没有仔细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基础上得出的简单结论。西方理论家所谈论的协商民主并不只是一些人坐在一起讨论问题,它是有着严格的主客观条件限制的。正是由于协商民主有条件的限制,才使“协商”与一般的争论、讨论相区别。在一些西方学者看来,理想的公共协商应该遵循自由、理性、平等的条件。

1 自由

自由是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也十分强调的一个条件,但是自由主义民主对自由的要求与协商民主对自由的要求有不同的内涵和目的。

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础是自由主义,而自由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在自由主义哲学中,个人权利至高无上,政府仅仅是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手段。个人必须保留某种公共权威不能侵犯的私人活动空间。这种空间决不能因为人民大众的意志而受到侵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必须受到自由原则的制约。美国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巴伯曾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这种特征作过十分精彩的概括。巴伯指出,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特征在于,个人自由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民主的价值是第二位的。在这种民主中,民主是备用的,因而是暂时的、选择性的、有条件的。这就是说,民主仅仅是实现个人权利或个人目标的手段,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从事公共事务”。[2]

为了实现自由基础上的民主,自由主义民主强调对所有权力、包括民主权力实行限制。第一个限制就是法治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法治原则与民主原则可能出现冲突。这时,自由主义民主并不以一时一地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为依归,而是强调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当然,法律可以经过民主程序得到修正,以反映大多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但在法律尚未修订之前,多数的愿望也不构成改变法律规定的基础。第二个限制是以分权的原则对政府——包括民主政府——的专断权力进行限制,其目的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的自由。[3]

可见,自由主义民主是通过维护法治、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来保障个人自由的,自由的价值高于民主的价值。而协商民主对自由则有不同的考量。

协商民主讲的自由,是指参与者对各种建议的思考不能受到预先规范和要求以及权威的抑制。博曼将这种条件称为“非专制”,他认为这是对协商“最低程度的限制,非专制为限制权力分配确立了制度要求,并且它主要是通过权力分立和法律保障的权利来实现这样的制度要求的”。“非专制能保证决策真实地反映协商过程:没有任何团体能自动取胜,也没有任何团体必须接受一个带有额外负担的决策。”[1]科恩不仅认为协商必须是自由的,还提出了自由的评价标准。“第一,参与者仅仅根据他们协商的结果,以及协商的前提条件而将自己看作是有限的。他们对各种建议的考虑并不局限于预设规范或者必要条件的权威。第二,参与者假定他们都能够根据结果来行动,并将通过协商达成某种决策的事实看成是依其行事的充分理由。”[4]

由于协商民主是在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协商民主也强调自由主义民主所重视的个人自由,没有这种个人自由,公民就无法参与协商。所以,个人自由是协商民主的前提。但是协商民主更重视协商过程中公民表达和最终协商结果的自由,这正是自由主义民主所忽视的。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公民在自由主义民主中的参与是不自由的,容易受到金钱和权力的操纵和影响,这使得选民不能自由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偏好。针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这一弊端,协商民主不仅要求在协商过程中排除权威的干预,排除金钱的影响,使公民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要求最终结果也不受权力和金钱的影响,而是由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所具有的“理性的力量”来决定最终结果。

2 理性

科恩认为,“民主以理性为前提”。[5]要求协商是理性的,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参与者也许会在互动过程中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但决定个体改变以及最终结局的是理性根据而不是权力大小。哈贝马斯指出,在理想的协商中,“人们运用的是更好观点的力量”,这就是说,只要观点合理有力,就能得到支持并决定协商结果,金钱和权力在协商中不起作用。在协商中,“很多建议可能会被拒绝,因为它们没有可接受的理由为之辩护,即使人们能够因此为其辩护。协商强调的是集体选择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作出,而不仅仅是这些选择应该令人满意地与所有公民的各种偏好相一致。”[4]这个方面的理性意味着理性的力量在协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且左右着协商的结果。这是对理性在协商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的要求,理论家们对此认识是一致的。

其二是指,公民都是理性的个体,都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和方法参与协商。对这个方面的理性,不同的协商理论家有不同的看法。较保守的一派认为,理性要求公民在进入公共论坛之前具有一些特殊的品德,如公正、礼貌或互惠,要能用逻辑严密、论证有力的言语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能采用谩骂、巧辩等非理性的表达方式。而且那些明显有害的交往类型,如有偏见的、种族主义的或宗派主义的言论应该排除在协商之外。

但是,以德雷泽克为代表的激进的协商民主论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6]首先,要求协商是理性的,并不意味着协商只能采取理性讨论的形式,而不能有情绪化的表达。德雷泽克认为,“只要交往(a)是非强制的,(b)有能力把特殊与一般结合起来,那么,所有形式的交往都是可以接受的。”[6]这就意味着协商中可以有多种话语形式,比如巧辩、讲故事、陈述、问候甚至辩论。其次,尽管一些话语从本质上似乎与有效的协商是对立的,然而,人们不能通过禁止其支持者发表公共言论来废除偏见、种族主义、宗派主义和理性个人主义。强调公共领域话语竞争的协商民主模式允许宗派主义立场提出挑战,正如它允许所有压制性话语提出挑战一样。实际上,如果没有这类压制性话语提出挑战,很难想象公共领域里的重要民主生活。协商民主者坚信,协商本身有力量排除不利的争论和宗派主义;他们认为,不允许不利的争论以及宗派主义进入讨论场所是对协商功效缺乏信心的一种表现,我们应该尽可能依靠协商本身内在的机制来在一个良好的方向上改变观点和信仰。最后,公民也没有必要在加入协商前具备罗尔斯式的公共理性专门提出的一系列信条。那些更相信协商民主功效的人会强调协商促进这些价值所具有的内在机制。协商实践是学会礼貌和互惠的唯一方式。

笔者认为,理性确实是协商所必须的。在协商过程中,理性必须居于权力和金钱之上起到主导作用,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至于对参与协商的公民的理性要求,德雷泽克的批评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想要在现实中实现协商民主,就不可能对公民的理性提出过高的要求,否则就会将一大批普通的民众拒之协商民主的大门之外。毕竟,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和较高教育水平,能用理性的语言表达自己观点的人是少数,而“协商民主并不是排斥性的绅士俱乐部”。[6]

3 平等

平等可以从资源平等、结果平等、能力平等、机会平等等多个方面来理解,协商民主理论家们主要关心的不是平等与民主之间的关系,而是协商民主需要什么样的平等类型。在他们看来,协商民主需要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在现代社会,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的多元化,不可能实现资源分配的平等;考虑到民主安排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就无法要求结果的平等;而由于天赋、教育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能力也是有差别的,因此,民主只能寻求机会平等。具体地说,协商民主需要的是 “平等的政治影响力机会”。协商民主需要的机会平等具有程序与实质两个维度。

程序上的平等表现为,控制协商程序的规则并不挑选个人,每个具有协商能力的人在协商的每个阶段都享有同等的地位。每个人都可以在协商中提交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提供支持或者批评这些建议的理由,并且,每个人在决策中都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具体说来,程序平等有两个要求:首先,要求协商论坛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这种开放尤其要表现在确定议程与最终的决策阶段;其次,还要保证一旦不同参与者及其竞争性立场获准进入协商制度,那么,这些制度的内部运作机制不会给予特定参与者或其立场以特别的优势。程序平等是自由主义民主也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就是程序平等的表现。因此,程序平等不是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的主要方面,它更关心实质的机会平等。

科恩对协商民主的实质平等作出了界定:“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分配并不影响他们参与协商的机会,这种分配也不会在他们的协商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4]这就要求实现权力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与平等影响机会之间的复杂平衡。一方面,要保证没有人能够利用因为权力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产生的优势来使参与者违背其意愿而行动;另一方面,要保证没有人会因为权力与资源的缺乏而无法参与协商。但是,科恩没有说明在权力和资源存在不平等分配的现实情况下,如何确保实现平等的影响机会。

博曼、耐特和约翰森等人回答了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要将权力、资源转换为政治影响力,还需要考虑一个中介因素,那就是政治能力,由于政治能力的不同,拥有较多资源的人可能具有较小政治影响力,而拥有较少资源的人也可能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他们指出,罗尔斯关于每个人都应拥有最低限度的基本物品,以促进政治和经济目标的考虑是不充分的,因为他没有考虑人们存在有效利用这些基本物品的能力差异。也就是说,即使存在资源的公平分配,人们在如何利用这些资源上是存在能力差异的,利用资源的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了公民在协商中的地位。在耐特和约翰森看来,有三种基本类型的能力与协商民主的政治平等概念相关。第一是明确表达真实偏好的能力;第二是文化资源的有效利用,比如少数民族如何熟练利用主导团体的语言和概念来表达他们的意见;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基本的认知能力与技能。除非每个参与者都具备有效表达和维护说服性观念的认知能力与技巧,否则,他们将没有真正的政治影响的机会平等。[7]

不可否认,人们在这些政治能力上是存在差异的,这就要求建立培育政治影响力机会平等的机制。第一个政策机制是为发展公民的认知能力提供足够的物质支持。由于教育水平直接决定了个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因此政府要为教育提供支持,尤其是为贫穷或物质匮乏的公民提供经济保证。第二个政策机制是通过国家干预建立培育协商民主的公民团体,公民团体是公民政治参与的训练场所,能鼓励与协商活动相关的各种能力的发展,因此也可以增加平等的影响机会。[7]

这两个培育实质政治平等机制的政策建议要求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政策时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但是,仅仅这些政策不可能纠正分配的不平等对平等的政治影响机会的影响。作为把政治弱势群体纳入协商过程的过渡性政策,政府还可以实施区别对待这些团体的程序性改革。比如,在协商不能达成共识而仍然需要投票的情况下,扬和吉尔尼建议允许某些特定受压制群体在涉及其利益问题上拥有部分否决权。为了保证多元文化社会中少数群体的充分代表权,耐特等提出了“基本代表权”的方案,[7]博曼则提出了团体代表制和累积代表制的设计。[1]

毫无疑问,对平等的任何背离都会损害协商过程的公平性,从而影响协商结果的合法性。物质不平等可以导致政治不平等,因为贫困可以限制交往能力。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个人之间的协商能力从来都不会是完全平等的,作为一种话语竞争,话语民主甚至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因为这些不平等有利于争论。”[6]我们更应该看到,在现实社会中,物质不平等的程度还在不断增加,如果我们把有效再分配看作协商民主的先决条件,就必须有较长时间的等待。因此,如果我们想将协商民主从理想落实到现实中,就不应该等到物质再分配平等之后来协商,而应该从当下就开始协商民主的实践。

4 结语

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协商民主条件十分苛刻。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到处存在着金钱和权力的强制、信息不对称和知识结构造成的偏见、以及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协商民主看到了这些因素对民主的扭曲,因此提出了理想协商民主的条件,这种对真实民主的诉求是值得钦佩的。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人类的政治生活充满了权力、利益和情感的纠葛,要完全实现理想协商民主要求的那种自由、理性和平等是不可能的。“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是消除权力和财富,而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约束它们。”[8]因此,协商民主必须将注意力转移到实践和制度问题,充分运用权力和财富的机制来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正如著名协商民主问题专家何包钢所指出的:“在发展协商民主制度上,现实主义的策略是在权力、财富和理想说服力之间寻求因时因地而宜的最佳的平衡点。”[8]

[1](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和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M].彭斌、吴润洲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3]李强.自由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A].[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C].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6](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7](美)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森.协商民主要求怎样的政治平等[A].(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C].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8](澳)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ON THE IDEAL CONDITION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LU Bing
(Education Colleg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

Contemporary Western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Chinese political consultation system is essentially different, the ideal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limited by a series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In some Western scholars,the ideal of public consultation should follow the free,rational and equal condition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freedom; rational; equality

D082

:A

:1672-2868(2011)01-0005-04

责任编辑:澍 斌

2010-11-28

鲁冰(1981-),男,湖北枝江人。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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