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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思考和建议

2011-08-15申技红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法制环境金融中心金融市场

申技红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

建设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思考和建议

申技红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

金融法律法规是实施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战略的根本保证。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方面明显滞后。本文即从宏观着手阐述了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立法的目标、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法律模式构建。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律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关注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在静态层面应确保发挥基础作用的框架性法律、引导作用的放权性法律、推动作用的优惠性法律之间的统一与和谐;在动态层面应结合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对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各个阶段作出系统安排。

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

金融法律法规是实施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战略的根本保证。随着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战略的实施和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国际化,国内所采用金融工具逐步增多,如果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制度迟迟不见踪迹,则会延缓郑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金融市场是一个风险性极强且波动性较大的市场领域,一项新的制度如果没有法律予以预先规范,就很可能会偏离其原来的发展轨迹,对国民经济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对于当前金融市场上的信贷、证券交易、外汇、金融衍生交易等一些新兴的金融行业、金融工具,我们必须及时地制订与之配套的分层次的法律规范,对其予以调整。本文对建设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立法战略进行宏观的把握和分析。

一、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的立法目标

当前,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的立法整体目标是按照有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有利于金融监督管理,有利于金融稳健运行,服从金融改革开放大局,巩固金融改革成果,规范金融业务发展,引导金融工具和信用形式创新。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一个以金融机构组织法为统帅,各个层次的法律相互衔接、协调配套、整体统一的金融法律体系。因此,构建合理的金融法制建设体系对实现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建设的目标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的立法原则

(一)整体规划原则

由于实施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战略,建设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应结合对发展战略及具体措施的分析,进行立法上的整体规划。[1]整体规划是开展立法活动的前期论证、准备及计划工作,是通过对金融发展之进程的分析制订详细的立法计划。其主要内容是:(1)时间进度的安排:明确立法的阶段和进程;(2)机构职责的安排:明确立法任务,谁提出草案,谁通过该法律;(3)内容结构的安排:不同层次法律之间的横向关系及纵向衔接。只有进行立法的整体规划,着眼于立法活动的长期性与整体性,才能及时、合理地出台法律,引导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适度超前原则

金融市场和国际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社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金融法制建设只有适度超前,才能发挥法律对实施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战略的引导作用。但法律仍然要受到社会发展现实条件的制约,立法的超前应有一个适度的要求。另外,即使法律确立的目标模式是可行的,但如缺乏具体行为规范,过于宽泛、过于原则和空洞的话,也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反而有损于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的建设。这是对法律可操作性的要求。因此,立法的适度超前是指在社会现实制约幅度内超越现实,同时在立法内容上应实现目标模式与行为规范的统一。所以,立法的超前应适合郑州区域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条件、辅助的法律实施条件和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可协调性。

(三)与国际金融规范相协调的原则

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法律趋同化现象已初见端倪。如票据法领域的《本票、汇票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商业银行电子化领域的《银行间支付规则》和《国际资金划拨标准法》等。应当承认,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由于其本身特征而受各国严格关注,整合各国金融法规仍需时日,而国际立法则是必然归宿。应适度移植国际金融领域的优秀制度,为郑州金融中心的进一步升级和扩张奠定基础。

三、构建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法律系统

建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一个整体规划、有步骤进行的系统工程。[2]与此相应,主导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法律构成也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应符合系统的整体性和动态性要求。

(一)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静态系统构建

为发挥法律的主导作用以实现系统的目标,我们将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法律系统划分出以下几个层次的子系统。

1.框架性法律。指有关金融市场与金融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明确金融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第二,规定市场交易规则;第三,设立金融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权;第四,规定金融管理原则和规则。这些内容体现在我国的一级立法中,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较强的稳定性。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初始,在我国的国内金融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及时制定并颁布适度超前的金融基本法律,事实证明,不但有利于明确我国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而且也有利于形成一级立法的完整框架,对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专项立法予以指导和制约,有益于营造郑州区域金融中心之良好的法律环境。这几方面的作用可总称为“基础作用”。

2.放权性法律。为关于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专项立法。放权性法律是指为促进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建立而赋予郑州金融市场先行发展之权利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放宽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交叉经营之许可;放宽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鼓励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经营等。

3.优惠性法律。也是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专项立法。放权性法律只是设立了市场主体可以行为的权利。放权性法律放开的一般是国际金融业务和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限制,针对的对象重点为国外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为了敦促国外投资者在本国实施投资行为及吸引国外金融机构进驻与经营放开的业务,还需出台一些鼓励性措施,这类规定多以税收减免等优惠为主体内容,可称为优惠性法律。税收减免等优惠属投资诱因,为各发展中国家普遍运用。

(二)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之法律主导模式的动态系统构建

1.法律系统的动态性要求。任何系统都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其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在相关系统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变化,此为系统的动态性特征。[3]建立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法律系统在其运动过程中尽管在层次划分与结构上相对稳定,但各个层次法律的内容、作用范围及其相互关系却不断发生变化,以适应郑州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的新需要。

2.法律系统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子系统之相关性分析。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大致为三步走:第一步,为建成区域金融中心奠定基础;第二步,初步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框架。第三步,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实践证明,这三步的划分是合理的,实际上反映了国际金融中心的三个建设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第二阶段是启动和初步发展阶段;第三阶段是深入发展和初步形成阶段。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之法律系统的动态发展也可相应划分为三个阶段。

在郑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到:一方面,进行金融市场结构调整,加速重点金融市场的发展,为金融区域化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开拓若干重点领域的金融业务,为第二阶段作准备。因此,法律系统在此阶段应重点发挥框架性法律的作用,初步完成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架,以适应金融市场全面调整和为重点发展奠定基础的需要。在启动和初步发展阶段,若干重点金融市场和业务正式开始,并以此带动其它相关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深入发展和初步形成阶段,各金融市场进入全面市场化时期,成熟的市场机制也逐渐形成。优惠性法律的作用因金融中心其它形成条件的成熟而降低;监管性法律应加速国际化,趋于间接、外部、宏观监管,与放权性法律相配合。

[1]徐冬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建设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296.

[2]杨晓渡.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J].上海综合经济,2003,(3).

[3]彭小兵.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贺春健]

F832.0

B

1671-6531(2011)10-0069-02

申技红,女,河南郑州人,郑州旅游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金融法。

项目名称: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课题“郑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研究”(SKL-2001-306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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