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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女子教育的制度化进程

2011-08-15陈雅雯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女学学制章程

陈雅雯

(天津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天津300387)

清末女子教育的制度化进程

陈雅雯

(天津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天津300387)

本文考察清末女子教育制度化的发展历程,认为在各种思想和热潮的推动下,中国的女子教育逐渐从家庭过渡到学校。癸卯学制的颁布使得“母教”思想得以发展,地方绅士和官吏的积极办学对制度的催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为培养女子学校师资又创办女子师范教育。一系列的措施加速妇女走向社会,也提高了女性地位。

清末;女子教育;母教思想;制度化

鸦片战争后,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之声和迅猛而来的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中国的教育开始了它的近代化进程,中国近代女学也随之兴起。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奉行男尊女卑,封建礼教不仅完全剥压女子的受教育权利,并以“三从四德”的行为规范、“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价值标准和缠足的陋习,将中国女子完全置于被奴役的境地。因此,女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顺理成章的,是在夹缝中艰难前进的。从第一所国人自办女学——经正女学的创立到1907年《学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下简称《女学章程》)的颁布,期间女子学堂发展缓慢,而且屡遭破坏。1907年以后发展较快,进入民国有了较大发展。

一、1902—1904年中国女学的萌芽

在西方影响中国的过程中,甲午乃是一个具有转折意义的年份。甲午一战,以西方为楷模而致强的日本却打败了对西学尚在迎拒之间的大清帝国,这一事实使西学的理论内涵及其效用在人们心目中变得日益清晰并逐步扩大。1901年新政后,腐朽的教育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的需要,各地设立了不少新式学堂,这些学堂参差不齐,急需统一的学制系统来加以规范。在内外双重压力之下,1902年,官学大臣张百熙主持拟订了一系列学制系统文件,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遗憾的是,“壬寅学制”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女子教育的内容,甚至没有出现“女子”二字。

与政府相比,民间女子教育却有所发展。“壬寅学制”颁布之前就不再细述,本文主要介绍“壬寅学制”颁布之后的女学发展。如,1902年创办于上海的务本女塾,创办人吴怀疚延请陆仲炳“课二女于家”,“以修明女教开通风气为职志,扩大女塾,颜曰务本”,务本女塾“开课之日生徒仅七人,乃不期年而达四十人,逾年而复倍之”。[1]同年商务印书馆开始编印女子学堂用书,为女学堂的教学提供了可靠保证。

1902年冬,由中国教育学会成员蒋智由、黄宗仰提议,蔡元培、陈范等联名发起,于上海创办了爱国女学。学校经费初由哈同夫人逻迦陵女士提供,后向社会募集。初任校长是蒋智由,不久,蒋去日本,由蔡元培继任。该校摆脱了封建礼教的束缚,抛弃了贤妻良母型的教育内容,而是以知识型、思想型的教育为宗旨,这在近代中国女子教育史上起了划阶段性的作用。爱国女学适应了当时社会转型的需要,在提倡女权、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封建礼教方面做出了贡献,为社会转型培养了不少有生力量。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说:“辛亥革命时,本校学生多有从事南京之役者,不可以非教育之成效也。”

除以上两所学堂之外,1902年,严复于天津创办严氏女塾,顾实等人于常州创立争存女子小学堂,杜清池于广东成立移风女学,马励芸等创办公益女学,福州出现了陶淑女学堂;1903年,杨白民于上海设立城东女学,黄德润等创办了四川铜梁县女学堂。中国民间的女学创办热情已经愈来愈盛。

二、“癸卯学制”——女学制度化的过渡

(一)“癸卯学制”中政府对女学的态度

“癸卯学制”颁布前女学的发展和女子思想的开放与进步,刺激了封建顽固统治者的神经,他们感到女子学校“触目惊心”,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也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对教育的需要,清政府下令制定颁布并实行新的学制——“癸卯学制”,也就是中国近代第一个颁布并实施的《奏定学堂章程》应运而生。此学制包括了三段七级学制主系,从蒙养院到通儒院制定了详细的学校制度。其中在《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一章中提到了女子教育的要求。仔细分析章程内容,我们发现政府在制定章程时对女子教育持较矛盾态度。一方面,他们惧怕女子教育,因此要禁止女教;另一方面,他们感觉女子在国家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又要适当允许女子接受教育。

(二)“癸卯学制”对女学的限制

《蒙养家教合一》一章中提到,“三代以来,女子亦皆有教,备见经典。所谓教者,教以为女、为妇、为母之道也。惟中国男女辨甚谨,少年女子,断不令其结队入学,游行街市;且不宜多读西书,误学外国习俗,致开自行择配之渐,长蔑父母夫婿之风。故女子只可于家庭教之,故女学之无弊者,唯有家庭教育。”[2]可见,愚民政策之下当权者对女学的惧怕。“癸卯学制”非但禁止女子入学堂接受新的教育,而且还将家庭教育的内容也加以限定,“应令各省学堂将《孝经》、‘四书’、《列女传》、《女戒》、《女训》及《教女遗规》编成一书,并附以图,至多不得过两卷,每家散给一本;并选取外国家庭教育之书,择其平正简易,与中国妇道妇职不相悖者广为译书刊布”。[3]虽然有女子教育,但是依然局限在家庭范围之内,所教内容也依然是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家务技能的教育。

(三)限制之中的契机

然而,众所周知《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由中央颁布并实施的第一个教育制度,虽然其中规定女子不能入学堂接受教育,但这一制度的实施又会给女子教育的制度化进程带来怎样的契机呢?

“癸卯学制”中的蒙养院本想模仿西方设立幼稚园,而西方幼稚园教师为女师范生,而中国“若设女学,其间流弊甚多,断不相宜”[4],所以改定为蒙养院。即便有所改动,负责院内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的依然是女性——乳媪。“堂内划出一院为蒙养院,令其讲习为乳媪及保姆者”,“乳媪既多,其中必有识字者,即令此识字之乳媪为堂内诸人讲授。若堂内乳媪皆无识字者,即专顾一识字老成妇人入堂,按本讲授”。[5]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蒙养院的教育者为女性,而女性想要担当此职须有一定知识,要想获得知识必然需要接受教育。《奏定学堂章程》明确规定对于想要担任乳媪而没有知识者,蒙养院负责聘请专门人员对进行简单初级教育。笔者认为,蒙养院的设立为女性接受学校教育即提出要求又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场所、书籍、教师),只不过这些还不曾被当时清政府察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是女子教育制度化的一个开端。

(四)“癸卯学制”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女子学校教育的双面影响

一方面,《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中“女学之无弊者,唯有家庭教育”的规定,使顽固守旧派在阻挠破坏女学时有机可乘、有法可依。让妇女走出闺门去学堂读书,这是中国几千年所没有过的,在“癸卯学制”的保护下,直至《女学章程》颁布前这段时间里各地守旧派阻挠破坏女学事件频有发生:1940年8月,光绪皇帝下令军机大臣“如果该省(湖南) 设有女学堂,即行停办”[6];1907年正月初八《中国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粤省封闭女学之牌示》的文章,文中不仅贬低了铁争女学堂女校长陈翰华、女教员张惠贞的人格,而且指出“将该学堂立予停闭,不准开设”;湖北巡抚端方所设立之女学堂,在保守势力攻击下,被湖广总督张之洞以国家学制并无女子学堂的理由关闭[7]。

另一方面,《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所传承的中国传统“母教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民间办女学的热情。它承认母亲和女性在儿童早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新政改革所开始的国家建设,政府要介入教育,培养新国民,就需要将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延伸至儿童。而这种企图却产生了一种附带的结果,即为了儿童早期教育,需要教育女子来承担这种任务。这种观念不仅响应了明清女学的传统,又适应了挽救民族危亡、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目的,于是地方官员士绅支持开办女子学堂,私立女校不断涌现,甚至官民争相送女子出洋留学,学习师范。如湖北巡抚端方考虑到蒙养院和家庭教育的需要,于1904年在武汉建保姆养成所。[8]1905年,湖南官派20多名女子去日本学师范科,奉天和其他几个省份也相继送女子去日本学习师范。1906年奉天学务处开办女子师范学堂,以养成师资。同年,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在天津开学,当地一些太守、太史等官吏均到场参加开学典礼,其中傅润沅太守发表演说,为此校增添官方色彩。[9]地方官员和政府参与女学的创办,对清末女学的制度化进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之前的女学纯属私有,而是政府的参与使得女学逐渐向官方过度,为以后《女学章程》的颁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中国女学制度的确立

尽管清政府试图将女子教育控制在家庭教育的范围之内,但是到1906年各地绅士和官员所创办的女子学校在数量上已经相当可观,发展势头已经超出清廷的控制。另外,地方官绅在办女学的态度上也给清廷以巨大压力。为了掌握和加强对教育的控制权,清政府不得不考虑制定统一的国家女子教育制度,实现国家对女子教育的监督和管理。

1906年,工部主事刘寻上书,恳请清廷规范女子学堂。上书中首先承认女子学堂的必要性,又指出,若清廷不加规范,女子学堂的迅速发展会带来许多坏影响,建议政府在批准教科书、选定教师方面应注重道德,并严格实行男女有别的政策。湖北巡抚端方也上书要求制定女学章程,并指出建立女子师范“为第一要务”。[10]可见,为女子学堂培养师资也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因此官办的女子师范学堂也势在必行。

1907年3月8日,《学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颁布,包括小学堂部分和师范学堂部分。至此,我国女子学校教育的制度正式确立,并宣称“女子教育为国民教育之根基”。之后各地女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数量和规模上均有很大发展。官立女子学堂的建立,打开了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的大门,使女子在社会上的地位更高一层。女子教育制度的确立,对中国女性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朱有綊.吴馨务本女学史略[A].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C].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589.

[2][3][4][5]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S].

[6]光绪帝谕查办湖南女学堂[A].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第534卷)[C].

[7][8]朱有綊.湖北裁撤女学议[A].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C].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9]朱有綊.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开校纪盛[A].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C].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689.

[10]李又宁.议定女学章程(第2卷)[S].1117.

[责任编辑:贺春健]

G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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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1)10-0045-02

陈雅雯,女,山东青岛人,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教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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