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以盐城市为例
2011-08-15陆宇生
陆宇生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江苏 盐城 224001)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以盐城市为例
陆宇生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江苏 盐城 224001)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农村地区“金融真空”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深入调查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客观剖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并据此提出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调查
为深入了解当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研究探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近期,我们对苏北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调查。从其运行状况来看,作为一种立足“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补充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兴组织,该市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发展较快,贷款投向基本符合开办宗旨和产业发展要求,业务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也暴露出性质定位不明、融资渠道狭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外部监管不到位等影响其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困难与问题。
一、总体现状
盐城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起步于 2008年9月,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招投标产生股东、筹建、开业等环节的运作,2009年元旦,盐城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建湖冠德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其后,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至2011年1月末,该市共有1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占全省总数的6.86%,公司数量在苏北五市仅次于宿迁居第2位,占苏北五市总数的23.62%),覆盖了该市所有县(市、区),其中14家已开业运营,另有3家即将正式开业。上述17家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达17.93亿元,最多的1家公司达1.6亿元,其中有5家公司于2010年合计增资达2.44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均由股东自行出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11年1月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共发放贷款3 212笔,在全省占比10.25%,贷款发放笔数在苏北五市居第 1位,占苏北五市总笔数的31.89%;各项贷款余额21.29亿元,其贷款规模总量在全省占比4.72%,在苏北五市仅次于徐州居第 2位,占苏北五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的29.5%。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营运时间相对较短,故目前所有贷款均为正常,尚无不良贷款。在该市已正式开业的14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已有7家(占比达50%)分别向国开行、中行、南京银行、省再担保公司等融资达4.3亿元,最多的1家融资7 500万元。该市已开业的14家小额贷款公司合计实现净利润8 753.16万元,缴纳税金1 534.11万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聘用具有银行从业经验的人员出任总经理或客户经理,并根据业务量情况聘用数量不等的业务人员,公司员工多为10人左右(2010年末共有从业人员11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近80%。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业务发展较为迅猛
截至2011年1月末,该市共成立小额贷款公司17家,较2008年末增加8家,增长88.89%;注册资金总额较2008年末增加11.65亿元,增长185.51%;2010年末贷款余额达17.6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2.53亿元,增长243.78%;贷款客户数量达 3 051户,较上年末增加 1 885户,增长161.67%;从业人数115人,较上年末增加36人,增长45.57%;2010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33.97亿元,较上一年度累计多投放23.85亿元,增长235.68%;2010年实现净利润达8 753.16万元,较上一年度增加7 665.65万元。
(二)运行模式较为规范
调查显示,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均经过省、市金融办审批,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章程,具有相对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并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及日常事务。有关贷款金额、期限及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从贷款方式看,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以发放担保贷款为主,至 2010年末,已发放担保贷款14.3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 81.15%;信用贷款2.38亿元,占13.49%;抵(质)押贷款0.9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36%。从贷款期限看,一般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期。据调查统计,至2010年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共发放3个月以内(含3个月)贷款1.53亿元,占比8.65%;发放3— 6个月(含6个月)贷款7.94亿元,占比44.97%;发放6个月—1年(含1年)贷款8.19亿元,占比46.38%。从贷款利率看,各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省市金融办有关利率的规定,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0.9倍,上限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档次利率的4倍,并在利率标准上实行差别利率定价。调查显示,一般1—6个月贷款平均利率为11.5‰,其中最高执行利率16.2‰,最低执行利率4.425‰;从单笔贷款规模来看,以小额贷款为主,单户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1]
(三)经营方式较为灵活
调查发现,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挥其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充分显示了“小额、便捷、灵活、优惠”的特色。如: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报表和资料,更注重项目本身,单笔贷款一般1—2天内就能审批完成,最短能在1小时内获得贷款。还款方式灵活,客户可以选择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还本付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农村农业保险保障贷款等,农户小额贷款主要以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为主,手续简单、方便易行的经营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各类融资需求。
(四)贷款投向较为“偏农”
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明确,贷款投向以涉农贷款为主,主要是满足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据调查统计,截至2010年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余额为16.2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92.08%;非农贷款余额为1.4亿元,仅占贷款总额的7.92%。在涉农贷款中,又以农户贷款为主,至2010年末,合计扶持农户2 077户,贷款余额达7.34亿元,占涉农贷款余额的45.15%,农村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5.81亿元和3.11亿元,分别占涉农贷款余额的35.74%和19.11%。
(五)盈利能力较为理想
据调查,该市小额贷款公司较好地补充了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营销的薄弱区域,利用自身和信贷客户信息沟通充分的优势及其灵活的经营机制,积极拓展业务,经营效益稳步提高,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加之2010年以来,由于国家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调控力度不断加大,而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纳入调控范围,从而给其带来了较多的发展利好。据调查统计,2010年该市13家小贷公司共盈利8 753.16万元,缴纳税收1 534.11万元。
(六)短期风险较为正常
从贷款质量来看,由于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时间相对较短(最长的刚满2年),因此就贷款运转周期而言,其贷款风险尚未完全暴露,贷款质量形态目前还属正常,预计再运行2—3年,这方面的信用风险将会有所显现。据调查,截至2011年1月末,仅1家小额贷款公司曾发生过3笔总计105万元的逾期时间极短的不良贷款,目前已得到较好处置,贷款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贷款质量和运行情况良好。从风险拨备情况来看,除1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外,其余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建立了贷款风险拨备制度,根据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按1%—5%不等的拨备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截至2010年末,该市小额贷款公司共计提拨备金 2 488.42万元,平均拨备率为1.41%。
三、当前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性质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由省级政府审批从事贷款业务的一种金融组织,仅以规范性文件这一制度性安排,难以形成对其法律定位。而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工商企业注册,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这便造成了其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此外,在财务监督、抵押手续、纳税管理等其它层面也存在一些操作问题,这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时,尽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无意于“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三农”业务,而将目光紧盯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中小企业主,致使小额贷款占比偏低,有违其“小额、分散”的放贷原则。目前社会各方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较高,有意向参与的企业和自然人良莠不齐,部分企业和投资人对小额贷款组织的政策出台背景、社会责任、经营要求、风险程度等不甚了解,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目跟风、单纯追求收益最大化等倾向。
(二)持续发展有待进一步保证
据调查,苏北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注册资本多在1个亿左右,加上银行及股东等1倍的融资,其资金来源规模仅有2亿元左右,可用资金量明显偏小,对市场的辐射、影响力较小,加之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按规定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银行机构的融入资金。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适应持续且规模不断扩大的资金需求。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只能向金融机构融资,但事实上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较大,金融机构与贷款公司之间不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而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企业“一视同仁”进行考核、评估,因此,小额货款公司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的难度较大。此外,融资界限不清晰,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许非法集资,但内部集资是否允许,尚无明文规定。由此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主要依靠注册资本金,缺乏其他的资金来源,发展壮大受到很大制约。如:目前辖内已开业的14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几乎达100%的饱和投放状态,若无增资或银行贷款注入,便将陷入“无钱可放”的困境。[2]
(三)风险防控有待进一步强化
调查显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产品和市场开拓方面只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已开展的贷款业务与当地农村信用社业务基本雷同,但由于其并不具备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能力,仅凭借传统经验和地缘、人缘关系了解、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其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弱于农村信用社。另外,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拨备制度、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尚存在空白,单笔贷款金额较高、借款人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担保物等,贷款隐藏风险较大。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以及贷款管理的现实需要,对外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准备金、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未严格执行风险拨备管理制度,如此一旦贷款风险暴露,势必将危及其自身的正常经营。
(四)内控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意识。调查发现,当前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深层次的风险问题在于缺乏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措施,集中表现为管理模式粗放、缺乏系统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风险控制及处置等规章制度尚未建立或仅仅停留于制度层面。二是信贷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风险控制的难度。尽管小额贷款公司经办的是金融性业务,其业务管理方式和内容也大多参照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但由于未纳入金融管理的范畴,致使其与金融部门的关联性业务一时难以统筹管理。如:人民银行难以要求其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程度的信贷信息不对称,致使其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三是员工队伍的专业性欠缺。调查发现,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少数经营管理层的高管人员为聘用原金融系统员工,现有员工大多是从非金融单位招聘而来,金融业务知识欠缺、管理水平不高,且有相当比例属于兼职人员,归属感和责任心均不够强,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较低。
(五)金融监管有待进一步到位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构,各市、县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目前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委托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日常监管,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且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致使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力量。此外,面对不断增加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想从市场准入、终止与清算的“两头监管”,再到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信息披露、业务规范内控制度、资金运用、代偿能力乃至行业自律的全程监管,没有一定的监管力量显然难以保证监管到位。如:辖内各县(市区)仅建湖1家成立了金融办,盐城市金融办也仅有兼职主任1人、专职人员2人、临时借用人员1人,监管人员中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知识的也不多,难以对数量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张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易形成监管“盲区”。
(六)财税优惠有待进一步落实
根据苏政办发[2009]132号文件精神,小额贷款公司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所得税按12.5%、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但这一条款目前尚未得到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认可,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申报过程中阻力不断。目前,其税收仍然按照一般的公司税率标准征收,即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0.5‰的印花税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未得到执行。
四、规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布局,稳妥发展
主管部门要把好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对已经审批但发现其违反规定要求的,应迅速加以整改。要坚持合理布局,科学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密度与分布,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无序竞争。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既不能一味强调防范金融风险而消极对待甚至抵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亦不可忽略了潜在风险,为了片面追求覆盖率而进行自上而下地推动,谨防一哄而起、全面开花。当前务必坚持审慎发展,力争在“数量可控、规模可控、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正确引导,积极扶持
各级政府要关心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尊重其经营自主权,尽力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资金吸纳和投放的单位与个人,应及时进行清理和整顿,通过整顿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来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地方政府还应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尽量将其作为支农工作的扶持对象,帮助落实享受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待遇。要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创造条件方便其查询信贷征信信息。要把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创新农村金融主体的重点来抓,以集聚、激发支持农民创业增收的内在动力与活力。
(三)明确定位,规范运作
尽快制定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以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宗旨、业务活动范围、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内容,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年检、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制度,开发运行统一的业务系统软件,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年度或阶段性考评,对不符合市场定位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明确提出改进措施,直至责令其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定位“不偏向”。
(四)加强监管,严控风险
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从上到下统一明确监管的牵头部门和职能部门,确定各自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细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将其纳入区域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并根据其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严防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洗钱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过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责令其整改,该关停则关停,确保农村金融稳定。
(五)组织培训,完善内控
为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必须全面提升其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议由政府牵头,金融办、人行、银监、工商、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免费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性的政策及业务培训,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其从业人员发放资格证书,借此帮助其培养一批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才。此外,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应制定基本业务流程,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严防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风险拨备制度;要按规定提留各项收支项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贷款投放要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严格控制大额投放;要完善技防设施,健全值班及安全管理制度。
[1] 王卓.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及其需求弹性[J].中国农村经济,2007,(6).
[2] 杨大楷,郭春红.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7,(3).
Investigation and Reflec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mall-loan Companies——Taking Yancheng as an Example
LU Yu-sheng
(Yancheng 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Yancheng 224001,China)
As ausefulsupplementtoformalfinancialinstitutions,small-loancompanies solvethe"financialvacuum" of rural areas and the problem of inadequate rural financial services to a certain extent.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mall-loan companies in-depth and analyzes practical problems that these some-loan companies face.Accordingly,it puts forward to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se companies.
small-loan companies;development;current situation;investigation
F830.58
A
2011-03-01
1671-6671(2011)02-0001-04
陆宇生(1961-),男,江苏武进人,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行长,经济师。
耿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