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沟通技能的培养方式与完善——以对长治学院的问卷调查为分析背景
2011-08-15李丽
李 丽
(长治学院 政法系,山西 长治 046011)
法学专业沟通技能的培养方式与完善
——以对长治学院的问卷调查为分析背景
李 丽
(长治学院 政法系,山西 长治 046011)
法学本科生的专业沟通技能的培养是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结合在长治学院所作的问卷调查进行分析,法律咨询、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教育以及专业实习等多种实践方式对专业沟通技能的培养都有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目前这些课程中的不足,所以需要在具体的运作方法上进行完善,以达到切实提高法学专业沟通技能的目的。
专业沟通技能;法律咨询;模拟审判;法律诊所;专业实习
法学专业的特色之一在于一方面其有很强的理论性,可以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另一方面,又有很强的实用性,法律人从业时处理的都是非常具体和现实的问题。从高校培养法学本科生的目标来讲,多数侧重于培养通才或是应用型人才。为此,当前各个法学院系都很注重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专业的沟通技能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法学专业性沟通技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种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之间的沟通,例如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还有一种是法律人之间的沟通,例如法庭辩论。早在1998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就强调,法学专业应当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将主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概括为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1]可以说这些实践教学环节均与法学专业特殊的沟通技能的培养有关。
2010年10月,笔者在长治学院对法学专业三年级、四年级的法学本科生发放了名为“法学实习与实践技能调查问卷”,发放调查问卷197份,收回有效问卷183份,数据统计真实有效。该问卷中涉及到了多个与沟通技能相关的问题,而对调查结果的统计也反映出学生的实践需求与学校的实践教学之间的差距。以下将结合调查问卷结果,对法学专业的沟通技能的培养与完善进行分析。
一、与沟通技能有关的问卷调查结果综合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涉及到法律咨询、模拟审判、专业实习等多个实践教学环节,以下按照对沟通技能的分类进行总结。
(一)法律人与非法律人之间的沟通方式: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技巧在实践当中十分重要。以律师行业为例,能否成功地会见当事人,为当事人作出满意的咨询,关系到当事人能否最终成为这个律师的“客户”,可以说咨询技能与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关系。
本次调查问卷的第8题是:“大学期间,你最想锻炼自己哪些方面的法律相关技能?A、法庭辩论技巧;B、文书写作;C、会见、咨询技巧;D、调解、谈判技巧等”,与之相对应的第9题则是:“大学期间,学校提供的哪方面的法学实践技能训练是最缺乏的?(选项同上)”。在本次调查中,认为自己最想锻炼的法律技能是“会见、咨询技巧”的大四学生选择比例为21%,认为学校最缺乏该技能培训的为23%;而大三学生的比例则分别为23%和59%,这说明同学们认为会见咨询技巧非常重要,但认为学校提供的机会太少了。
提高法律咨询技巧最好的方法就是接待真实当事人的咨询。目前能接触到当事人的实践教学环节是专业实习,但它却很难使学生得到这方面的锻炼。从问卷结果和走访来看,76%的学生选择在公检法部门实习,从事的多是“书记员助理”的工作,基本没有和当事人全面沟通的机会;24%的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一般不会给学生咨询机会,甚至有些律师为了保密,不让学生旁听咨询,即便能够旁听,其效果与自己给当事人咨询可以说有天壤之别。
(二)法律人之间的沟通方式: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课程是现在多数法学院都比较重视的课程,或是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开设或是在学习某些部门法的时候穿插其中。从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模拟法庭课程的价值还是值得肯定的。在前述的第8题、第9题中,大四的学生第8题选A的比例为36%,第9题为38%;而大三的学生选择的比例则分别为51%和27%。需要说明的是,大三学生在大二的下学期,每个班都组织了两次系统的模拟审判训练,几乎每一个同学都有参与的机会,而且在进行模拟审判时,教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老师都要旁听并且要做认真的分析。但大四的学生则没有参与过严格的模拟审判。所以两个年级的学生在第8、9题的选择比例上不一致,但却反映出模拟审判对法庭辩论技能的提高起到了较好作用。
对模拟审判的认可也在另外的题目中体现出来。本次调查问卷的第13题为“你认为除了实习之外,提高自己实践技能的其他方式还有:A、在学校进行非表演性质的模拟审判;B、在校内校外进行自己亲身参与的法律咨询;C、在学校建立法律诊所,自己参与其中;D、其他(请在后面填写你的建议)。”大三的学生选择A的占32%,而大四没有经历过正式模拟审判的学生选择A的只有17%。说明只要认真组织,选择适合的案例,学生认为模拟审判的确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庭辩论技巧。
(三)综合性沟通方式:法律诊所教育和专业实习
1、法律诊所教育
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学实践教学领域有着良好的口碑,也得到了广大法学教师的认可。法律诊所教育最大的特色在于其通过为真实的当事人咨询、代理以得到法学综合技能的提高。近几年来,我国有很多学者对法律诊所教育引进、介绍和本土化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和尝试,而且在一些重点法学院校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2]但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四学生没有听说过法律诊所的占60%,大三学生没有听说过的占81%,同时,在选择提高自己实践技能的方式时大四学生有32%选择了法律诊所教育,大三学生则为15%。这表明,只要是了解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基本都认为这是提高自己实践技能非常好的方式,但是由于环境限制,了解法律诊所的人还很少。在目前学校还没有建成法律诊所的情况下,也就谈不上对学生的作用。
2、专业实习
一个成熟的实习基地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学生必须能在实习基地学习到他们需要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法学院必须为实习基地学生和指导者提供教育上的支持,并保持密切的联系;实习基地必须拥有具备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并愿意将他们的实践经验用教学的方法传授给学生的指导者。[3]问卷结果显示,有17%的学生认为实习对自己实践技能的提高有很大帮助,74%认为有帮助;有62%的学生在实习时从事与法律有关的事务,55%的实习单位为实习生指派了带队老师。这些数据可以表明以下情况:一、大多数学生只是认为实习对自己“有些帮助”,距实习本身设定的希望能给多数学生带来很大帮助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二、还有近四成同学在实习时没有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也就是意味着他们在干“杂务”,这显然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包括专业沟通技能在内的实践技能;三、将近一半的学生实习时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使得实习很大程度上处于盲目或无序状态。从中还反映出,学生实习时多停留在“见习”层面,“实战”层面的机会非常少。
二、法学专业沟通技能实践教学环节的完善
教学实践课程的科学合理设置对提高专业沟通技能具有关键性和基础性作用。目前的教学活动中,很多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就提高专业沟通技能所涉及的实践教学环节分别进行探讨。
(一)法律咨询环节的完善
法律咨询是发生在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之间的一种交流。法律人要用非法律人能听懂、能接受的语言使他们了解法律知识甚至接受自己设计的法律方案。法律咨询课程最大的难度在于缺乏真实当事人的咨询,而法学专业学生之间的交流由于他们有共同的学识背景,共同的法律语言,因此仅从法学专业本身着手很难得到真正的法律咨询训练。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学校本身的学生资源入手。综合院校固然缺乏专门法学院校浓厚的法学氛围,但学生的多样性却为校内咨询提供了可能。以长治学院为例,学校共有学生约九千人,涉及十多个文科、理科专业,其中法学专业共计约四百人。那么可以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在校内为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咨询。接下来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让别人来咨询自己,这里提出两种方式供参考。一种方式是老师先引导学生制作一些法律宣传材料,材料内容要聚焦于学生关注的问题,比如婚姻家庭继承方面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先让学生拿着这些材料深入非法学专业宿舍宣传,在宣传、讲解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己的咨询技巧,加深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一种方式是依托学生社团来运作,具体内容相同。前者优点在于有老师的直接指导,但缺点在于老师精力有限,不可能长期搞,带有“作业”性质。后者优点在于可以将有兴趣的同学聚集起来进行长时间的锻炼,但学生参与人数少。最好的模式还是将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即以教师布置咨询作业为引导,以学生社团的运作为常态。
(二)模拟审判课程的完善
如前所述,模拟审判课程既可以单独作为一门实践课开设,也可以融合到某些专业课当中。考虑到现在多数法学院系的法学教师一般都承担有自己特定方向的专业课,让教师专门从事这门课程的教学的确存在难度,因此将模拟审判融入到某些专业课的授课过程中比较合适,而且工作量好计算,教师的工作报酬可以得到保证。至于融合的课程,以应用法学课程为宜,比如放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例分析等课程中,既加深了对本门课的理解,又锻炼了辩论技能。负责模拟审判的教师以经常参加司法实践为宜——其实多数法学教师都在作兼职律师,即使不是一名成功的律师,但是他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实际运作还是很了解的,因此模拟审判课程开设从学校方面来讲难度不大。
模拟审判课程的开设要考虑到学生的学习规律。时间过早,有很多课程没有系统学习,会影响模拟审判的效果,而且达不到提高技能的目的。时间太晚,学生对模拟审判热情不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法学专业学生一般在大二下学期才会系统学习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系统,因此放在大二下学期或者大三上学期比较合适。模拟审判的案例最好选用正在发生的真实的案例。真实案例证据的“不完美”、法律问题的争议性、结果的不可预测性,恰恰是能够培养和体现学生的能力之处,而背剧本式的表演是学生最为厌恶的。
需要强调的是,每一次模拟审判都要有专门的老师作辅导。这种辅导应贯穿模拟审判的始终,从一开始素材的确定、策略的制定直到结束后的点评,都应该有教师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难以保证模拟审判的质量,而且会打击学生参与模拟审判的积极性。
(三)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从实际效果来讲,法律诊所对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可以说是最有价值的,因为它可以涵盖会见、咨询、法律文书写作、庭审技巧等多个方面,而且由于接触的是真实的案例,肩负着当事人的重托以及社会给予的责任,因此不仅可以使学生实践技能得到很大提高,也对他们职业道德的养成有重要作用。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法学院系都有能力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该课程的开设不仅要有师资和经费支持,而且还需要和法院、律师协会等部门有良好的协作关系,而后者对于普通的法学院系来讲是很难获得的。所以,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应当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而不能搞“大跃进”。
法律诊所课程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民事诊所、公益诊所、劳动诊所、农村(社区)诊所等,学校可先尝试较容易的进行开设。比如农村(社区)诊所需要的社会资源相对较少,只要能和学校所在的周边农村或社区沟通好即可。而且农村(社区)诊所中学生的服务范围多限于日常邻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以及一般的法律常识的宣讲,这对于学校来讲,教学任务比较容易完成,而且对学生的活动也比较容易控制。[4]
(四)专业实习的完善
专业实习是学校常态化的一个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实习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若想在专业实习中加大对沟通技能的锻炼,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鼓励大家选择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众所周知,在法院实习的学生往往是“书记员助理”,虽然能够“见到”很多庭审,但缺乏让自己锻炼专业沟通技能的渠道。而律师事务所则每天见到的是当事人,这为学生锻炼沟通技巧提供了可能。其次选择敬业、专业而且热心的实习指导老师。这里的指导老师是指学校老师之外的律师。指导老师不仅要熟练律师业务,而且愿意带领学生共同学习,让学生参与办案的全过程。第三、制定沟通技能训练纲要。例如三个月的实习中,第一个月学生只能旁听咨询,但要记录并整理要点、争议问题、解决方法等;第二个月可以在指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初步的咨询;第三个月的时候可以在指导老师指导下作主要咨询,遇到困难时则与指导老师一起解决。至于开庭,由于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而且要求很高的技巧,因此多数学生只能旁听,少数优秀学生如果得到了律师、当事人以及学校的认可,可以以公民身份作为第二代理人,但学生本人不能收取代理费。
三、结语
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沟通技能是将来从业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学校应该尽可能地提供这方面的锻炼机会。显然,专业沟通技能的提高需要多门课程协调运作。这就要求学校结合自身的师资力量、财政力量以及社会资源,对与专业沟通技能相关的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合理、科学地安排。良好的沟通技能培训课程不仅将使法学教学变得更生动、更实用,而且也会为学生将来执业打下良好基础。
[1]王麟.国家级法学实验实训中心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法学教育研究(第一卷)[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100.
[2]比如.笔者在西北政法大学走访时,就被告知该校的某个诊所限额32人,却有180多人来参加面试.
[3]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
[4]关于农村法律诊所的介绍,可参见薛少峰.农村法律诊所教学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5.
Improving Training Methods of Legal Communication Skill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hangzhi University questionnaire survey
LI L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Changzhi University,Changzhi Shanxi 046011)
The training of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 skills of undergraduates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legal practical teaching.To analysis the Changzhi University questionnaire survey,legal consulting,mock court,clinical legal education,professional training and other practical methods of legal communication skills training exert positive effects,but also exposed the deficiencies in these courses.That requir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ode of operation,which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high(or improvement of)legal communication skills.
professional communication skills;legal advice;Mock Court;legal clinics;professional practice
D90
A
1673-2014(2011)03-0091-04
2011—01—04
本论文是山西省教育厅课题“教学型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李 丽(1980—),女,山西长治人,助教,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及法学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 卫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