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
2011-08-15阮李全
阮李全,唐 芬
(1.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重庆 400047;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论高校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
阮李全1,唐 芬2
(1.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重庆 400047;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中共中央宣传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其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它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之一。然而,法制教育收效甚微,缺乏实践环节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创新,而实践教学环节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
法律基础课;实践环节;教学形式;创新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如“北大安然命案”、“马加爵事件”等令人胆战心惊。时下最引人关注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和“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案”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又扼腕叹息。目前大学生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而任重道远。重视法制教育,要反思法制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1 高校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与实践教学环节实施状况分析
法律基础课作为我国大学生的必修课,目的就在于帮助大学生了解我国法律基本精神和制度,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但是,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普遍得不到认真、全面、深入的实施,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基础课实效性令人堪忧。近年来频频发生大学生犯罪事件说明,现行的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实效性严重缺失。
法律基础课程具有思想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征,在法律基础课教学活动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的学习做到知行合一。课外实践活动这种教学形式虽古已有之,但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应试教育的教学体制约束着教学形式的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仍然以教师讲、学生听,最后考试完事为最大特点,忽视法律基础教育的“行”。知与行的割裂与脱节,导致法律基础课教学活动实效性微弱,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日常的道德范畴内,停留在纸面上和教科书里,缺失应有的法律素养和思维。
1.1 受观念、经费等各因素制约,实践教学成薄弱环节
一直以来,很多高校领导只重视对学生的专业素质的教育和培养,而忽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没有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学队伍。许多学校要么是安排政治老师、要么就随便安排一个行政工作人员讲授该课程,安排专门的法学教师担任此课程的教学微乎其微。领导不重视这门课程,导致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经费一再紧缩,用心为学生提供好的实践教学机会也就提不到议程上来。学生自身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领导、老师、学生三方都不重视这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无从谈起。
1.2 教学形式和内容单一,忽视实践教学环节
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仍偏重于填鸭式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忽视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1]。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除《法律基础》课以外,缺少其他渠道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就《法律基础》课而言,教学方法简单、手段落后,且因内容庞杂课时少、教师理论说教为主,造成该课枯燥乏味,学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
1.3 实践教学粗糙流于形式,缺乏理论剖析和法理支撑
在各界的强烈呼声中,目前已有学校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很多教师将实践教学、实际能力的培养简单等同于课堂讨论或观看庭审,以至于目前一些教师将学生带到一些法院旁听庭审,就认为做到了实践教学,这种敷衍了事、形式粗糙的实践教学收效甚微。学生的实践能力不仅表现在了解、参与到一个个的司法实例中,更主要表现在灵活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正确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基本素质。
2 高校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
社会实践是法制教育教学的生命线,通过各种实践教学,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以及处理、解决问题能力,做到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使学生的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律意识得到培养和提升。
2.1 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法律知识竞赛是一项学生参与性、互动性、趣味性都很强的活动,对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和培养法律意识大有裨益。在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实践活动过程中,要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必须围绕“法律基础”教学的内容和目的,精心编写考题,使其具有趣味性和实效性,做到既启发、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有效参与,还适当地进行点评、归纳、提高,巩固课堂教学效果。因此,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设计:一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出题。学生收集题目本身就是一种有效参与,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身边发生的法律问题的思考,也是对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的培养;二是题目内容充分体现法律基础课和学生生活以及社会现实的密切联系。这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进行必要的查询、调查等活动,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三是竞赛中充分利用多媒体展示案件,让在场学生一目了然,方便其思考、作答,对有疑议的答案,评委老师应作出专业的解释,充分保证活动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2.2 举行模拟听证会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听证会已成为公民民主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通过听证会形式开展法制教育,让学生亲身、真切感受到听证程序,使听证制度的教与学既生动形象,又深刻丰富。在组织模拟听证会过程中,在首席主持人主持下按听证议题逐项进行陈述,首席主持人可以询问申请人、陈述人、答辩人,各方可以相互提问并进行辩论;经首席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向各方提问和发言。在听证会结束后,指导老师及时组织学生进行总结,座谈交流、讨论相关问题。指导老师对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的陈述意见和回应以及旁听学生的提问作出评价,指出其中不足之处和成功之处。还要总结、归纳听证会的争论议题的焦点和难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另外,还应要求学生写出一份听证会的相关报告或者书面意见,以进一步加深对听证制度和听证程序的理解,培养学生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听证会实践能让学生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境界,不愧为法律基础实践教学的理想途径。
2.3 组织学生观摩庭审
组织学生观摩庭审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法制教育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经过旁听真实的法院庭审,在法庭上耳濡目染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诉讼技能和职业伦理道德。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论及审判程序,要比课堂讲授感受得更直接、更具体,理解得更深刻,记忆得更扎实,能激起学生浓厚的学生兴趣和求知欲。组织学生观摩庭审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组织庭审旁听要符合教学目的,结合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以便学生更深刻理解法律基础制度和实务;第二,组织庭审旁听的案件要有典型性,符合就近方便原则,精选当地发生的、由当地法院公开审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第三,学生旁听庭审后,指导老师要求学生在撰写出旁听报告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畅谈各自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审判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4 引入模拟法庭训练
模拟法庭训练,是指由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2]。模拟法庭训练是法学实务课堂中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走出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框架,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切身体会法律的权威,理解法律精神。
模拟法庭一般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组织下学生根据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目击者、证人等,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或训练。具体操作分为三个部分:(1)模拟准备。首先要确定案例,案例的选择是一个模拟法庭成功与否的关键。对案例选取要考虑其效应性、专业性、疑难性、可辩性等要素。接着根据案情将学生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分组讨论,教师仅给予适当提示。各小组在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撰写出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诉讼文书,制作证据目录等。(2)模拟训练。法庭审判分五个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与审判。在模拟审判中学生的角色已经不再是学生身份,而是法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还要处理实务问题。在庭审中,最重要的是诉讼程序。在整个开庭过程中,使所有角色参与人员有一种真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学生在“假戏真做”的过程中锻炼应变能力和现场表达能力,培养其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道德。(3)总结。模拟法庭结束后,教师以评判者身份指出模拟庭审中的成功与不足、优点与缺点,并分别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在模拟庭审中的角色进行点评,并给予有指导性和提高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还要明确指出模拟案件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及法律依据或理论依据。综合评价不仅可以深化模拟法庭庭审,使学生加深对庭审涉及的法律理论知识的了解,还可以掌握和应用法学实务知识,从而实现教学目的。正是由于模拟法庭提供的训练更真实、更接近实际,更系统、全面,把经院式的沉闷的法学教育教学变成了能动性的互动式生动活泼模式,给法学教育教学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03.
[2]杨荣新,陈桂明.论民事诉讼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2.
G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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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5787(2011)02-0123-02
2011-03-01
阮李全(1977—),男,广西陆川人,博士,重庆师范大学,讲师;唐芬(1976—),女,四川大竹人,西华师范大学,讲师。
责任编辑 闫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