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与基本准则矛盾及其协调
——兼议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2011-08-15赣南师范学院谢永堎
赣南师范学院 谢永堎
会计实务与基本准则矛盾及其协调
——兼议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赣南师范学院 谢永堎
一、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概念辨析
(一)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标准 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比较认同的有两种标准:一是支出的效益,二是支出的属性。所谓“支出的效益”是指由于一项支出发生而产生经济效益时间的长短,如果一项支出的效益长于一个会计期间,则该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反之,属于收益性支出。以“支出的属性”为标准对支出进行划分时,如果一项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则属于资本性支出,否则为当期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可见,会计制度对于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采用的标准是“支出的效益”。2006年《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基本准则中虽然没有提及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但是从其规定来看,仍然有相似的含义,只是其采用的标准变为了“支出的属性”标准。
(二)两种标准的比较“支出的效益”标准,重点在利润表,但是却忽略了“资产”这个核心要素的确认问题。按照“支出的效益”标准,如果一项支出的效益长于一个会计期间,则该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但是这些支出可能并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这将导致“资产”不实,如“待摊费用”。“支出的属性”标准,重点在资产负债表,按照“支出的属性”标准,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标准严格了资产的确认,避免了资产不实,但对于一些效益长于一个会计期间,又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显然不符合配比原则。
基本准则对于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转变为“支出的属性”标准,保证了资产的真实性,体现了资产负债表作为第一报表的重要性,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于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受益期长于一个会计期间的支出,基本准则规定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这与配比原则显然是矛盾的。另外,基本准则的这一规定与会计实务中的具体会计处理也存在矛盾。下面将以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为例,进行说明。
二、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与基本准则的矛盾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一)经营租赁(1)会计实务的处理。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2)基本准则的处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出租人购置资产的支出性质不同,购置资产的支出形成了出租人的资产,可用于多次经营租赁,而初始直接费用只对应单独的一次经营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按照基本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受益期可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完全由发生当期负担,显然不符合配比原则,因此1号解释中对金额较大的初始直接费用,规定可以分期计入损益。会计处理与基本准则规定不一致。
(二)融资租赁 (1)会计实务的处理。租赁准则规定: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这种处理将高估未实现融资收益,与内涵报酬率的规定相矛盾,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做一步抵消分录,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将初始直接费用从“长期应收款”中抵消。两步合并后发现,初始直接费用实质上是抵减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再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分期计入了损益。(2)基本准则的处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与购置租赁资产的支出性质类似,都是为完成这一次租赁安排而发生的支出,符合资产的定义。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今后需从租金收入中获得补偿,初始直接费用越多,其所要求的租金就越多,预期将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且成本能可靠计量,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根据基本准则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会计实务的处理与基本准则的规定不一致。
三、会计处理与基本准则协调的建议
虽然基本准则采用的是“支出的属性”标准来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但由于其对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受益期又长于一个会计期间支出的规定与配比原则相矛盾,在会计实务处理当中,并不完全按照基本准则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兼而有之的采用了“支出的效益”和“支出的属性”双重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具体准则的制定应与基本准则前后一致,这样才能形成一套逻辑严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本着更好的实现财务报告决策有用观的目标,在兼顾资产的真实性和配比原则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表述做如下修订:企业发生的支出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且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资产。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发生时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分期计入损益。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 袁露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