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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价值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析

2011-08-15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劳动力工资农民工

柏 娜

(鲁东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劳动力价值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析

柏 娜

(鲁东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的特有阶层,是农民身份与工人职业的特殊结合。当前农民工工资水平总体偏低且拖欠、克扣现象严重,这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数量供大于求、农民工可接受的工资水平低、组织化程度低相关,为农民工创造公平的就业条件,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强化农民工教育、改善维权途径,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劳动力价值;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阶层,是保留了农村户籍、离开承包土地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与上年相比增加了436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万人。自上世纪80年代初外出农民初次形成小规模的民工潮算起,30年来农民工对城镇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一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对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剖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指明一定的方向,对推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我国农民工劳动力的特殊性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农民身份与工人职业的特殊结合。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关于具有单一身份或经济地位的工人的理论,不能直接套用到具有双重身份的中国农民工身上,我国农民工劳动力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农民工劳动力的半商品性

“所谓劳动力半商品,是指劳动者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并且占有一定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但当前的这种占有不足以承担经济重负而又不得不出卖劳动力所形成的劳动力商品。”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劳动者在法律上有人身自由,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能够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失去了劳动资料,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出卖。农民工在农村是拥有承包土地、占有生产资料的,可以依靠务农获得农业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外出务工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和失去土地;农民工在城乡间钟摆式的迁移,呈现出农闲时节外出打工、农忙返乡从事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流动,农民工外出务工具有兼业性。尽管长期外出务工及举家外迁务工的比例在上升,但农民工劳动力的出卖始终没有完全的符合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只算是个“半商品”。

(二)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的不完全性

劳动力作为商品有其自身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1],包含三个方面: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养活劳动者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费用。农民工的劳动力价值不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全部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农民工农忙返乡从事务农获得农业收入,就算没有工资收入也能够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农村中一般是男劳动力或是年轻夫妻共同进入城市的工资经济,妇女、老人和孩子留守农村和农业,农民工家属生活在农村能以务农收入维持生活;农民工在城市以体力劳动为主,技术要求不高,农民工在教育与培训上的投入也是极少的。农民工在城乡双重的劳动关系中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农民工出卖的劳动力主要是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二 我国农民工工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民工工资现状

1.农民工工资水平总体偏低。外出农民工中以受雇形式从业于个体和私营企业的高达93.6%,从事的多是脏、苦、累、险的工作,工作时间长,往往超出法定范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到了89.8%[2]。长时间、高强度地工作并没有带给农民工合理的工资收入,在职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了城镇职工50%,月平均收入却不足城镇职工60%[3]。2006《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在500—800元,每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占33.18﹪,500—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另有调查表明,全国农民工平均月工资921元,只相当于城市工人平均月工资1346元的68.4%[4];据最新统计,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比上年增加77元。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占2.1%;600-800元的占5.2%,800-1200的占31.5%,1200-1600元的占33.9%,1600-2400元的占19.7%,2400元以上的农民工占7.6%[5]。农民工工资虽有大幅提高,但扣除物价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仍偏低。

2.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现象严重。

农民工外出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得工资收入,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严重。2003年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清欠农民工工资运动,各级政府也一再承诺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但直到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2006年《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被调查者中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仅有47.78%;2007年武汉大学农民工问题课题组的调查表明,西部地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达到58.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3.7个百分点,中部地区高全国2.3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仅低全国2.9个百分点;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中,被拖欠工资的占到总数的1.8%,尽管比2008年下降了2.3个百分点,基于农民工基数大的现实,拖欠现象还是相当严重的,依旧是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

除工资被拖欠外,一些企业往往扣留员工的部分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或是降低计件产品的单价以变相的方式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却不能足额领取加班费。据调查,在可领加班工资的农民工中,从未领过的占54%,有时领过的只占20%,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中76%的人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6]。在经常加班的农民工中,有40.6%的没有加班费,在节假日的加班中,更有60.1%的没有加班费[7]。

(二)农民工工资待遇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1.农村劳动力总体上供过于求。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每年增加农民工400万以上,2009年有1.4亿农民外出务工,全国农村可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在2.6亿以上,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而现代经济发展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大于求的状况短时间内是不会改变的。农民工劳动力的绝对量过剩,使得民工之间、民工与城市工人间的就业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农民工间的同质竞争。农民工间的过度竞争势必导致低工资,农民工为了养家糊口,争取工作岗位,会自动降低工资待遇以实现就业;劳动力供大于求,企业即使不提高工资,照样可以获得充足的劳动力。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大于求的局面影响了劳动力价值的正常实现,农民工的工资普遍较低。

2.农民工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低。

中国农民进城从事非农产业活动,并没有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得农民家庭的劳动具有可分割性:一是劳动时间的分割,农业生产时间和农业闲置时间;二是劳动力的分割,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只需少量的劳动力即可完成农业生产,出现劳动力剩余。农民工多以个体为单位在城乡间流动,利用农闲时节外出打工,农忙返乡务农,以农业生产季节为周期流动,打工具有兼业性质;有的家庭则男劳力或夫妻双方常年在外务工,以年为周期钟摆式地往返农村,出现儿童、妇女、老人留守农村和农业的现象。总之,农民是在不耽误农业生产的前提下进入工资经济的,城市工资收入并不是农业收入的替代,而是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农村家庭的收入来源。基于农村家庭的收入补充论,农民工家庭仅是部分地进入工资经济,没有放弃农地资源,农业经济价值使得农民工有来源于市场之外的生计,从而降低了民工可接受的生存工资的下限。

3.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

农民工外出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多是由先前外出打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本村或邻村村民、私人包工队带出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劳动部门等正规组织外出就业的比例较低。进城务工的农民脱离了原有的社会组织关系,流出地政府对他们不过问,流入地政府对他们疏于管理,成为体制之外的“三不管”群体。农民工常年奔波于城乡两地、进出工农业间,忽而进入农民工阶层,忽而退回农民身份,频繁的社会角色转化造成了该阶层成员构成和阶层归属的非固定化,农民工尚未形成明确的阶层意识,在城市中没有自己的利益团体,多以亲缘、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非组织化形式存在,缺乏集体谈判和议价能力,加之受自身人力资本水平的限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致使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双方力量不对称,农民工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工资往往由企业老板决定。

三 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对策

农民工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牺牲,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期积聚势必会阻碍我国的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症结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为农民工创造公平就业条件

要给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创造公平的环境,保证农民工职业选择机会的平等以推动职业内部的报酬平等,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割状态,打破就业的城乡壁垒和地区壁垒,逐步取消城市不合理的就业保护政策;建立畅通的就业信息发布平台,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享有同等的就业与培训信息知情权,防止地区保护主义。

二是改革户籍制度,削弱户籍的身份定为功能。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关键在于取消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各种福利政策,建立无差别、无歧视的社会保障制度,让进城农民工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

(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要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制定和完善保护保护外来农民工的政策法规,介入到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界定和企业管理上。适当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农民工极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完善有关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必要时强制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为农民工营造有安全保障的就业环境,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消企业对农民工的就业工种、行业与性别的限制,消除对城市工的不合理保护政策,保证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加大打击拖欠、克扣和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力度,清算已有的拖欠,杜绝新的工资拖欠,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管作用。

(三)强化农民工教育,改善维权途径

加大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向农民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防止过激维权行为的发生;拓展农民工的交往范围与途径,摆脱单纯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强化农民工的业缘交往;把农民工从原属的地缘组织、血缘组织中转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吸收民工加入工会,寻求农民工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平衡与企业博弈中的力量对比;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针对农民工开设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或是无偿帮助;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农民工侵权或维权的个例,增加政府与企业的压力以关注农民工问题。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81.

[2][5]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03-19.

[3]委员关注就业.农民工月均收入不足城镇职工的60%——来自“新形势下社会和谐与稳定研讨会”的声音[DB/OL].中国政协新闻网,2009-11-03.

[4]李培林,李炜.我国农民工的经济地位、社会态度和社会政策的分析与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06,(16):27.

[6]苏海南.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J].中国劳动,2006,(9):13.

[7]简新华,黄锟.中国农民工最新生存状况研究——基于765名农民工调查数据的分析[J].人口研究,2007,(6):41.

[8]唐茂华,黄少安.农地制度、劳动力迁移决策及其工资变动[J].农业经济研究,2010,(1).

[9]冉 勇.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工问题的现状分析[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4).

[10]白暴力.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分析——现实、宏观效应与原因[J].经济经纬,2007,(4).

[11]薛 鹏,王晨钟,邵娜娜.影响农民工工资收入部分因素的调查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07,(2).

[12]张鉴君,桂又华,贾健.当前农民工劳动力价格问题研究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6,(1).

[责任编辑:何 来]

The Issue of Farmer Workers’Wage in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Value Theory

BAI Na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Administration,Ludong University,Yantai,Shangdong 264025,China)

Farmer workers are a unique class under China’s dual urban-rural system.They are a special combination of the status of farmer with the occupation of worker.At present,farmer workers are generally paid poorly,and often tardily or shortly.This is mainly because the supply of labor force exceeds the market demand,farmer workers’acceptable wage is low and the organization is poor.Therefore,in order to accelerate modernization driv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we should create fair employment conditions,standardize employing system of enterprises,strengthen education among farmer workers,and improve channels for them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farmer workers;value of labor force;wage of famer workers

F244.1

A

1674-3652(2011)02-0101-04

2011-01-09

柏 娜(1986- ),女,山东新泰人,鲁东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2009级硕士生,主要从事当代中国现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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