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危害性探析
2011-08-15郭世杰
郭世杰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危害性探析
郭世杰
当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论是在数量和范围上,还是在作案手段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频繁和恐怖程度。它对普通国民的健康心理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创伤;使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转出现中断或弱化,从而削弱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滋生异于主流价值观的犯罪亚文化。因此,在普遍加强对其政治控制与军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问题。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危害;法律规制
2001年9月11日,新世纪伊始,纽约世贸双子大楼轰然倒塌,它使人们长久以来对和平的期盼与梦想又遭到了狠狠一击。尽管由该事件所催生的“反国际恐怖主义世界大同盟”一度被称为后冷战世界“真正的”新格局,然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阴影仍在不时闪现,恐怖主义的枪炮声仍隆隆不绝于耳,“恐怖主义”一词仍频繁出现于世界各国的媒体当中,触目惊心的恐怖事件仍不断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发生。据统计,仅1970年代,大规模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在全世界就发生了7000起;1980年代则发生了5431起,共造成4684人死亡;1990年代这一数字是3824起,死亡人数为2468人。从1991年的拉吉夫·甘地被炸身亡开始,到1992年德国新纳粹纵火案、1993年美国世界贸易中心爆炸案、1995年巴黎地铁爆炸事件、1995年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1995年以色列总理拉宾遇刺身亡事件、1996年秘鲁劫持人质事件、1998年美驻非使馆爆炸案,再到1999年数起莫斯科居民楼爆炸案、2002年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系列爆炸事件、2004年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2008年孟买恐怖袭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以劫机、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等形式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论是在数量和范围上,还是在作案手段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频繁和恐怖程度。伴随着人类的发展、科学的昌明、交通和通讯业的发展,恐怖主义这个世纪幽灵,连同它给人们带来的极度恐慌一起,被传送到了新世纪到来后的世界每一个角落。
一、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概述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并非新生事物,而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现象,它如附骨之蛆般地伴随着人类走过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全部历史进程。
由于受到水热条件空间异质性的影响,科尔沁沙地物种丰富度的分布格局为:由西部山区向中部丘陵地带延伸过程中,物种丰富度不断减少,在西辽河及其支流形成的冲积平原物种丰富度最小,再向东南靠近松辽平原地区(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物种丰富度显著增加(图7)。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7世纪亚述帝国的统治时期。[1]1公元前689年,亚述帝国的霸主辛那赫里布命令其士兵彻底摧毁了巴比伦城,并在铭文上自诩:“我比洪水淹灌还要彻底地毁掉了巴比伦……我用湍急的水流夷平了该城,使之俨然一片草地。”公元前650年,该城再度反叛,辛那赫里布的孙子亚述巴尼帕尔围困该城两年后,于公元前648年迫使巴比伦人投降,再度屠城巴比伦。在有关这次大屠杀的记述中,他公然宣称:“我扯掉了许多密谋反对我的人的舌头,然后把他们杀掉了。其他人则被我用当地神的雕像砸死了……然后我把他们的尸体切成碎块喂了狗、猪、兀鹜和天上的各种飞鸟。”亚述帝国祖孙两代霸主对巴比伦人残酷杀戮,旨在制造某种恐怖气氛,震慑巴比伦的反叛。这就是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
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则会使公共权力出现中断或弱化的现象,从而削弱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致使公共权力缺位,也即出现制度性的社会控制失范;二是致使公共权力效率低下,也即出现了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失范。
雅各宾派推行的恐怖主义活动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作用,因为它不仅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使恐怖主义活动彻底正当化和合法化,而且还为此后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活动种类奠定了理论基础。此时,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摇身一变成为维护革命胜利果实的合法和正当手段。然而,这仅仅依据彻底的实证法理论才能得出的观点,就像主张纳粹时期有法制并且存在着罪刑法定一样荒谬;依据自然法理论,一切违背公平和正义的活动都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恶法非法。
(一)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损害国民的健康心理
因此,如何预防和合理组织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反应,直至最终成功地解决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这一棘手的问题,成了各国所不得不共同关注的问题。自19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先后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主要包括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的《反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此外,一些地区性组织或者专业性国际组织也通过相应的公约来保护其群体间的共同利益,如1971年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6年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1979年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万国邮政联盟1979年的《万国邮政公约》、2001年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尽管总体来说,这些国际性或区域性公约对扼制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蔓延与加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囿于各国狭隘的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立场而导致的应对不力。
试点期间,永康建成并运行日处理垃圾800 t的垃圾焚烧电厂,总投资为2.47亿元。为满足日最大处理能力要求,不仅将日产城乡垃圾,还将填埋场的部分陈年垃圾用于焚烧处理。同时,对城区的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通过粉碎后用于预制品材料和场地、道路平整填料等。
在预警管理体系的建设中,最基础的内容为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可以应用戴明环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戴明环体系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
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危害性探析
20世纪以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还大多表现为区域性的,仅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呈现出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横行的形势,则是20世纪以后的事。仅20世纪末叶,造成受害国重大损失和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反响的就有巴黎地铁爆炸案、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美国俄克拉荷马爆炸案、伦敦街头爆炸案、以色列哈马斯爆炸案等。时代发展到今天,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不仅发案数量一直在激升,而且其所导致的社会危害也日趋严重。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并且往往导致社会的严重动荡和人们强烈的不安全感,从而影响到国家正常的政治、外交和军事活动,已经达到了可以与战争、国家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的地步。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在新时期的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趋势,而这些发展动向直接对普通国民的健康心理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本研究的对象是初中数学教师.个案教师的选择是在前期调研与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前期调研中,教研室与相关学校的领导在了解了本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思路后,推荐了多位教师.在观摩了这些教师的数学课堂教学并进行了访谈之后,选择了J中学的一名教师——在此我们称其为张老师.而后对初中数学教师PCK现状的问卷调查发现,这位教师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表性.因此,最终确定了J中学的这位张老师作为研究个案.
首先,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目标选择的改变。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之前往往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袭击和攻击活动,然而现在它们的攻击目标开始变得十分随机和随意,并无一个固定的选择标准,突出地表现为针对普通民众,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标志性建筑等人口密集的繁荣地区直接实施。典型的如2002年10月莫斯科剧院劫持人质事件中129名人质死于非命,2004年俄罗斯的别斯兰人质事件直接导致了326名人质死亡,包括100多名学生。与政治毫无直接关系的普通民众开始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主要袭击目标,这一方面是因为针对一般民众的恐怖袭击行为实施起来更为容易;另一方面,这种形式下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对人们的心理所造成的冲击也远远超过了以往对政界或商界要人的袭击。
(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削弱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
再次,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行动目的的改变。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往往是为宣扬自己的信念,显示自身的存在,在实施恐怖活动发生后大都承认是自己所为。而自1990年代以后,恐怖分子不再寻求广泛的社会和民众的支持,往往在实施恐怖行为后遁于无形。人们很难推知恐怖活动犯罪的真正动机和目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蒙上了一层捉摸不定、变幻莫测的面纱。恐惧本身已经成为恐怖主义的目的,恐怖主义的面目从未像今天这样显得狰狞,制造恐慌气氛已成为恐怖活动追求的惟一目的。
成品油市场作为中国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有着重要影响。合理的定价机制、公平的市场环境、完善的制度建设是成品油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
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新的发展趋势,决定了它必然产生一种恐怖氛围,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环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削弱社会安全感,使绝大多数人的生活笼罩在极度的恐怖之中,从而损害国民的正常的健康心理。联合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一些国家的居民现在感觉比过去更加焦虑,并且缺乏足够的安全感。这些居民多数是因为害怕恐怖主义而感到不安。
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危害性的准确而精当的把握和清醒而冷静的认识,对于呼吁世界各国摒弃歧见、谋求一致、联合起来同心协力应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是一个最为基本的前提。
“恐怖主义(terrorism)”一词源于西方,其词根terror来源于拉丁语系,本身就用来形容人们内心的一种恐惧、害怕和惊恐的心理状态,有时候也指产生这种心理状态的缘由。恐怖主义专家瓦尔特·拉克尔(Walter Laquer)说,新一代的恐怖主义者“将是一个人,或是在一小群人中行走着的跟平常人一样的人”,“除非他们出现重大失误,或是偶然被发现,否则他们是很难被察觉出来的”。这就导致了普通民众陷入了一个不知未来的莫名恐惧之中,根本不能独立决定自己的命运、选择自己的道路,而大卫·黑德(David Held)曾说过,一个社群能够管束自己,也能决定自己的未来,才是正确之举。
一座拦水大坝工程实体,通常是由坝身、涵管与溢洪道三大基本部件所组成。为之服务的辅助子系统主要指通信、交通、巡查检测及维修保养等部分,还有职责分明的日常管理人员。既然所讨论的对象是溃坝,必然还存在一个为应对溃坝危机而设立的抢险救护子系统,一般为临时设置,由更高一层(行政)业务负责人出面领导指挥。该子系统主要构成包括专家小组、抢险施工队伍和后勤保障、抢险物资供应链条。水库大坝日常管理班子与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之间的关系,一般在溃坝抢护救灾时期是合二为一的。若抢救任务不大,可能就用日常管理班子稍加扩充而成;若抢险救助任务很大,则应急指挥机构要另起炉灶,其日常管理班子将被纳入其中。
其次,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宗旨的改变。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宗旨已由“要更多的人看,不是更多的人死”转向了“既要更多的人看,也要更多的人死”。这就不可避免地让民众陷入对未来的茫然不知如何预测的深深恐惧之中——“不知何时何地”就会遭殃。
此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对于个体来说,在恐怖的状态中生活的时间越长,感受越直接和越深刻,信号转化为直接行动的刺激就越大,也就越有可能以其所感受到的方式实施报复。因此,经常耳闻目睹各种恐怖暴力事件,暴力和血腥就会不自觉地逐渐被内化为生活的正常模式和逻辑,这显然不利于国民保持一个健康的心态。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不管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自发地、自然而然地形成的,还是人们自觉地按照自己意愿来创造的。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是它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而这种规则和秩序的具备离不开强有力的社会控制,[4]它是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的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过程,从而使国家和社会都处于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
“恐怖主义”一词的正式使用,来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针对反对革命活动的人士所采取的恐怖主义政策。在1793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专制政权为了扑灭封建势力的反扑,通过决议,“将恐怖提上日程”。并“在全国进行了大批的逮捕,因而牢狱挤满犯人,同时实行草率的判决和执行死刑。断头机不停地工作。”[2]在雅各宾派专政时期,罗伯斯庇尔曾在一篇充满激情的演讲中说道:“必须镇压共和国的敌人,不然就会与共和国同归于尽。在目前情况下,你们政策的第一条,应当是依靠理智来管理人民,借助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如果在和平时期,人民管理的工作,那么,在革命时期,这个工具就既是美德又是恐怖;没有美德,恐怖就是有害的,没有恐怖,美德就显得无力。恐怖是迅速的、严厉的、坚决的正义,从而它是美德的表现。”[3]
据了解,郑州先科实业有限公司1988年经国家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成立,专业从事大、中、微量元素和各种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冲施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及杀菌剂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并通过了原国家农业部批准登记,成功地将科学技术转化成了生产力。自1988年创立至今,郑州先科实业有限公司秉承为农初心不改,历经无数风雨不屈,开创了国内生产中微量元素肥的先河。30年的坚守和发展,先科打造了一个个业界驰名的叶面肥品牌。
(三)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滋生犯罪亚文化
纵观整部人类发展史,文化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在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的进化也与文化的出现密切相关。文化决定了我们对现实的认识,同时构造了我们思想、感情和行动的结构。有关文化的定义众说纷纭,至今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英国的文化人类学家E.B.泰勒(Talor)对文化的定义:“从广义的人种学意义上说,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具有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5]
亚文化则是相对于主流文化而言的一个范畴。主流文化是“一个社会的主体文化,是指一个社会中公众认同和遵循的价值标准、行为准则、生活方式等文化现象”,它与国情民俗和时代发展主旋律密切联系,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亚文化,也称副文化,是异于主体文化又与之强烈冲突的文化体系,它只流行于一定的社会群体和一定社区之中”。[6]具体到犯罪的亚文化,是指犯罪这一群体所特有的,与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要素与生活方式的统称。
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组织通常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暴力集团,都拥有实施暴力的工具,并通过暴力实现自己的目的;二是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大多数具有“结构严密,纪律严格,具有坚强有力、迅速灵活的指挥系统和控制系统”的环形卫星式结构;三是以恐怖主义为手段,即以暴力残害无辜制造恐怖的手段。[1]96-97恐怖主义组织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活动的过程中必定有自己独特的交际方式、识别记号、暗语、口诀、手势、茶阵和江湖黑话等文化要素和生活方式,从而有可能滋生出一整套与社会主流文化背道而驰的犯罪亚文化体系。其中,暴力意识和帮派思想是它的核心内容。这种犯罪的亚文化体系,一般来说是极为不正常的,带着敌对主流社会的负面意味的色彩。而这一整套的文化体系在交流中会传播到其他的文化体系中去,现代犯罪学的调查研究证明,这种传播和影响会成为诱发各种犯罪与违法活动的活跃因素。
三、结语
恐怖主义离我们有多远?单纯理论上的说教或许会存有空洞的弊病,事实往往具有更强的说服力。2001年10月10日,时任中国外长唐家璇在同俄罗斯外长通话中郑重提到,中国深受“东突”恐怖组织的危害;在10月19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时任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朱邦造再次提出,确有一批民族分裂分子想通过恐怖手段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我们称之为“东突”恐怖分子;2002年1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一文,向新闻界披露了“东突”恐怖分子制造的一系列血案。
理论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在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己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性问题的时代,在普遍加强对它的政治控制与军事打击力度的同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恐怖主义犯罪活动问题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有效的方略。同时,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已经深入社会的肌理,反恐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斗争。在政治经济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新形势下,反恐不能单单借助加强刑事立法工作、司法制度和司法队伍的建设,它还需要金融、情报、军事和外交等手段的单独或者协调配合运用。因此,卓有成效的反恐有赖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在实践中的展开,而归根结底是要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消除贫困,建立文明、和谐的人类社会”。[7]鉴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所赖以生存的土壤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人类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任何手段上的规制也不可能起到毕其功于一役的效果。
[1]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2][法]沙勒·瑟诺博斯.法国史[M].沈炼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256.
[3][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76.
[4]D.Black(ed.).Towards A General Theory of Social Control.Academic Press,INC.1984:5;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171.
[5][英]泰勒.原始文化[M].蔡江浓,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1-2.
[6]叶高峰.中国暴力犯罪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3.
[7]郭世杰.试论我国反恐立法模式的重构——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Study on the Negative Hazards of Terrorism
GUO Shi-jie
Terrorism,in number,in scope or its means,tends to be in an unprecedented frequency and terror level. Terrorism causes an immeasurable psychological trauma to ordinary citizens and causes an abnormal interruption or weakening to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It thus whittles down the state’s control over society and breeds criminal sub-culture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mainstream values.The aim of strengthening the researches on the negative hazards of terrorism is to demonstrate the legitimacy of regulating terrorism in law mechanism at the same time oppressing it by political control and military crackdown.And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terrorism by law mechanism is ought to be an important,sustained and effective strategy.
terrorism crime;negative hazards;law regulation
D815.5
A
1673-8616(2011)03-0027-04
2011-03-31
郭世杰,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责任编辑:潘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