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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筹划策略

2011-08-15西南财经大学朱家谊

财会通讯 2011年20期
关键词:节税酒类计税

西南财经大学 朱家谊

白酒行业是我国最古老的行业之一。目前,从国家产业政策看,白酒行业一直属限制类行业,随着消费税税率的调整和征管的不断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加大。通过合理的消费税税收筹划以适当降低税负成本成为酒类生产企业的必然选择。

一、降低计税价格策略

我国白酒产品消费税实行的是复合计税。消费税法规定:“白酒产品在出厂环节征税,以后环节均不再征税”、“除黄酒、啤酒外,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等。筹划思路是:降低计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第一,转让定价策略。2009年8月1日正式执行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单位最终零售价格的70%,如果低于这一比例,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定征收。白酒上市公司在销售给关联销售公司时可以适度降价,取得一定的节税利益。筹划策略是:首先上市公司将产品转让给关联销售公司时,定价不能过低,避免违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反而得不偿失;其次最好能在低税率区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在降低消费税税负的同时能够转移一部分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

第二,包装物单独销售策略。税法明确规定,对销售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白酒包装物则要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这样无疑扩大了纳税人的计税基础。筹划策略是:纳税人将包装物作为普通商品单独销售给购货方,由其完成最后的包装工作。通过操作,把酒类产品和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行为,包装物销售则不缴纳消费税,从而产生节税收益。只要包装物的费用不低于其应纳的消费税额,就会取得节税的成果。以2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例,假如包装价格为酒类产品总价的10%,为20元(而现实中,高档白酒类的包装物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远在10%以上)。不进行筹划时需纳消费税额为:200元*20%=40元(不考虑从量税),筹划后,应纳消费税额为:180元*20%=36元,节省消费税4元;假如一年不筹划的总销售额为2000万元,包装物占总价比例10%的情况下,筹划方案可节税40万元。操作时需要注意:在销售形式上一定要做成包装物与白酒产品分开销售,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无法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二、白酒产品连续生产策略

税法规定,酒类企业外购、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连续生产酒类产品,购进、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的消费税不得抵扣;同时规定,用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是:企业可以考虑减少外购、委托加工基酒或酒精的方式,根据自身生产的需用量,酌情收购一定规模的基酒、酒精生产企业,形成企业内部的“基酒、酒精”到“酒类产成品”的连续生产。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效益。

三、税率选择策略

消费税规定,白酒适用15%的比例税和每斤0.5元的定额税,而其他酒则只适用10%的从价税。酒类上市公司可以改进工艺、使用生产低税率产品策略节税;同时纳税人成套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从高征税。

第一,产品策略,即生产低税率产品。纳税人生产白酒,可以在保持基本口味不变的基础上加入少量香料、药材,由白酒转为配制酒、滋补酒,适用税率20%变为10%,同时也少去从量税。筹划策略是:企业要发展可以考虑产品进行升级换代,由经营中、低档酒向制造中、高档酒或是多功能酒饮料转型,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工艺策略,即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如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工艺酿制的酒属黄酒;如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工艺酿制的酒则属于粮食白酒。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考虑对旧工艺进行改进开发新的流程,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也可用黄酒作酒基。当然这种策略的实行要充分考虑产品口味和市场的需求,如果仅仅是为了节税贸然推出不成熟的产品往往会得不偿失。

第三,成套销售包装时机策略,即避免从高征税。税法规定,不同税率消费品成套销售的要从高征税。酒类企业产品通常会选择销售成套礼品来作节日促销。假如出厂时就是成套销售,则要从高征税,税负高。为避免从高销售,企业可以考虑以“以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来选择包装时机,即生产企业以普通包装的方式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组成成套包装,从而避免从高征税。在成套销售中,低税率产品销售额占成套销售总价的比例越高,节税效果越明显。这种策略的执行需要加强对销售商的监管,方能保证产品的促销能真正落实,实现回报客户和开拓市场目的。

四、出口退税策略

上市白酒类公司出口酒类产品就涉及到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问题。按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因此白酒上市公司出口,需要注意的是:由上市公司直接出口或者上市公司借助外贸企业的渠道优势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这里的直接出口方和委托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是上市公司,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陈天翔:《调整白酒消费税对我国白酒行业的影响》,《福建税务》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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