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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社工机构运作的“高校模式”探索

2011-08-15周纯义

关键词:社工机构专业

周纯义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南昌,330063)

中部地区社工机构运作的“高校模式”探索

周纯义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南昌,330063)

在缺乏政府资金投入和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中部地区的高校社会工作者提出了走“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民间社工机构”道路来推进社工机构发展,即尝试把社工机构嵌入我国现有制度体系内发展。从这一做法的发展及运行现状来看,确有许多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一定不足。对其经验进行总结同时对其不足加以反思,将有助于这一模式的完善,并有效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进程。

高校;创办;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

近年来,社会工作职业化的试点工作在上海市、深圳市、江西省万载县等地取得了新的进展,形成了上海、深圳、江西万载、广州与珠海等或以“政府购买,民间运作”机制运行、或以政府直接主导方式运作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1,2]这些模式类型各异,却具有共性,即政府大量资金投入和相应优惠政策保障,因而迅速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典范。

然而,除上述几个发达城市和个别特殊地区外,绝大多数中部地区政府既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也没有出台类似上述几个地区激励社工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因而,这些地区无法照搬上述模式。

高校无疑在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在缺乏政府政策资源和专业学生实务培养需求的双重压力下,山东、云南、江西等地区的高校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种以“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社工机构”(以下简称“高校模式”)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的新思路,[3]并进行了实践探索。在此将以江西高校创办的社工机构发展为例,对这一模式进行总结,并反思不足,以探索一种科学的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进程。

一、“高校模式”的独特优势

从调查中发现,这一模式存在较多优势:

(一)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4]

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的民间机构,因是组织行为,所在单位为便于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为机构配备了各类办公设施。这样一来,就无需由个人承担资金投入的风险,这是高校模式区别于个人办机构的最大优势。

(二)办公场所

《条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有必要的场所。[4]

高校的资源比较丰富,闲置资源也较多,可以为社会工作专业所办机构提供免费的注册场所。一方面,高校利用这类办公场所,可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享有免费办公场所,亦可有效地缓解机构运作的资金压力。

(三)硬件设施

因机构注册场所设在校园内,且由社会工作专业创办,因此,高校丰富的硬件资源,如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观摩室等,就可以被机构充分利用。这些硬件资源,往往是任何一家民间社工机构都不可能拥有,也无法凭借自身的条件创建的。因此,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所办机构,天然地拥有着民间普通机构所没有的专业条件做保障。

(四)专业技能

虽然都具有公益性特征,但社工和义工的活动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社会工作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专业,其各项服务的开展都需要有专业的技能与方法作为后盾,而专业技能的掌握始终离不开对专业人士的教育与培训。因此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一方面,作为社会工作人才基地,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还面向目前从事社会工作但欠缺专业知识的人士提供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的机构,则充分利用了社工系教师和学生资源及其他相关教育资源。因而,在开展专业活动中,有着较好的专业技能与方法方面的优势。

(五)社工督导

督导是指由资深社工通过定期持续的工作程序,向新入社工传授专业服务知识与技能、促进其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职业活动,具有行政、教育、疏导以及支持的功能。

在高校模式中,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均是机构中的成员,他们可以凭其所掌握的丰富理论知识以及其所受过的社会工作专业训练,为实习社工提供专业的督导。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工作专业真正走向市场;另一方面,也克服了社工专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的弊端。

二、“高校模式”存在的不足

从高校类似机构发展历程的调查中可以看到,这一模式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法律地位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

而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机构的注册资金来自于学校,办公场所属于国有资产范围,这与《条例》规定相矛盾,因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机构不符合国家相应规章制度,其地位的合法性易受质疑。

(二)业务主管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4]《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4]因此,根据社工机构的业务范围,只有政府民政部门才能成为社工机构的业务主管。

然而,有些民政部门因不想增加自己业务工作量而拒绝担任业务主管,另有民政部门则因不能给本部门带来利益而不想担任业务主管。因为没有主管单位,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的专业机构在注册登记时,便面临登记难、考核难等问题。

(三)运作管理

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的机构,诞生之初便面对“被双重负责”(指需要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和所在学院的双重管理)的困扰。在运行过程中,行政性较强、自主性受限,社工机构极易沦落为学生的普通实践场所、学院或专业的一个附属部门。除此以外,这一模式中是由高校专业教师兼职担任机构管理人员,由于教师本身承担着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很难全身心投入到机构的管理中去,因此,可能会导致因缺少专职管理人员而带来运作管理的欠缺。

(四)项目开发

项目开发与活动开展是机构的生命力所在和价值的体现,因而,适当的项目才是机构生存的根本。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的机构,一方面,由于缺乏专职的项目开发与设计人员,项目的开发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现有项目管理人员又因缺乏经验以及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考察市场,因而也不易开发出合适的社会工作项目。这就成为了制约机构继续发展的一项瓶颈,影响了机构组织目标的实现。

(五)资金来源

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的机构,可有效利用高校内的许多资源,如学生管理部门用于学生开展实践的费用等,但这些资金的数额毕竟是有限的,因而,机构大多面临运作经费不足的问题。以江西某机构为例,目前,除去校内部分资源的支持外,其开展活动的许多费用都需自己承担。特别是机构在未正式注册之前,因无法以独立的法人主体向社会申请基金支持,其运作经费的匮乏严重阻碍了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六)服务认知

众所周知,全国都在大范围宣传推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这对社会大众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许多养老机构及福利部门开始重视社工人才,甚至有许多福利机构开始尝试购买社工服务。但从当前用人单位购买服务的方式上看,其观念仍非常落后,它们较为普遍接受的购买方式是购买专职社工。而在中部欠发达地区,购买社工所支付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专职社工无法在此找到个人的价值平衡,因而,购买专职社工的做法很难留住社工人才。

三、“高校模式”的发展建议

(一)放宽政策要求,鼓励机构发展

民办社工机构作为政府、市场的有益补充,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预防和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应在执行《条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工机构。

特别是应积极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依托专业资源创办民办社工机构。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教师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可以深入地开展专业的社工服务;另一方面,专业教师还可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带领专业学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践,进而促进社会工作教育职业化的发展。

(二)担当业务主管,辅助机构注册

针对当前民非组织因缺乏业务主管而出现的登记注册难等问题,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努力,为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引导举办者把民办社工机构申请进行法人登记,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难的民办社工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视具体情况帮助其联系或落实业务主管单位,为其顺利登记创造条件。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民政部门可直接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5]

民政部门除积极承担业务主管、大力推动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发展外,还可尝试指导有条件地方对现有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进行改造,使之按照承担社会工作服务的要求进行调整,通过职能的转变成为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工机构。

(三)引入市场机制,创新管理模式

针对机构的独立性及管理方面问题,可尝试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

第一,建立公平的薪酬福利制度。社会工作服务既是一项事业,也是一份职业,社工需要依赖其谋生。只有提供与其能力和贡献相符的薪酬和福利,才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个人的价值。因此,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才是保障和激励社工热情的根本。

第二,建立优秀的机构运营团队。管理者应积极营造团体合作氛围,建立良好的机构运营团队。通过良好的同事互动,建立社工的归属感、荣誉感;通过奖励、宣传和分享社工的工作成果,提升他们的成就感;同时,应尊重社工,使他们对自己的专业工作拥有自主权,允许、鼓励社工参与机构决策,充分体现社工在机构管理中的主人翁角色。

第三,加强督导能力的培训教育。除了优秀的运营管理团队外,优秀的社工督导也是机构良性发展的有效保障。因此,应积极推荐并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机构成员积极参与督导工作的学习与培训,提升督导能力。一方面,可通过高校的教育与培训来完成;另一方面,则可通过与港澳及外国社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来实现。

(四)结合地区实际,开发社工项目

社工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本土化”项目,以推进社工机构的发展。

第一,开发教育推广项目,推进社工机构的社会认知。中部地区由于社会需求及观念上的差异,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总体认知不高,因而能给予的理解和支持也就相对较少。为此,亟需开发一些教育推广项目,加大对社会工作的推广力度。中部地区可以以社工师职业资格培训为切入点,积极鼓励并带动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项目推广与发展。通过教育培训、资格考试、相关领域项目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扩大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认知。

第二,开发社会服务项目,支持社工机构的日常运转。中部地区的社会工作基础薄弱,经验匮乏,起步阶段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政府可通过开发社会服务项目,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和购买项目的方式来支持社工机构的发展。同时,机构也应积极主动寻求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策划出符合地区实际的品牌项目,形成政府出钱、监管,民间自主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拓宽发展思路,开拓资金渠道

以高校为依托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如果仅凭学校资源是无法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同样,仅靠民间资助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需要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益尝试:

第一,社工机构在成立初期,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街道、社区应对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设立扶持民办社工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必要时可通过差额补贴方式支持民办社工机构启动和正常运作。条件不好的地区,亦可通过为机构提供无偿的办公场所等方式,对新成立的机构予以必要的支持,以创造有利于社工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社工机构在发展运作过程中,各类群、团组织如妇联、残联、共青团组织、慈善会等也应给予适当支持。在服务社会的职能方面,许多群团组织与社工机构有着非常多的相同之处,如助残、敬老、维护妇女权益等。在这些方面,各类群团组织完全可与社工机构进行衔接与合作,共享资源,藉此给社工机构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同时,也可改变社工服务由政府民政部门单一购买的局面。

第三,对于社工机构的资金困境,各类民间基金组织应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以扶助社工机构的发展。一方面,民间基金组织可把一些基金项目向已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对外开展项目资质的社工机构开放,以竞标的形式,鼓励社工机构积极承担项目,并在资金上给予相应的优待;另一方面,非公募基金会和社会捐赠资金等也可向社工机构倾斜,以推进民间社工机构长足发展和良性运行。

除上述方式,社工机构还可以以业为基础,适当开发赢利项目,以所得的利润来维持机构的运转。如,利用社会工作专业的小组工作方法,开发企业员工的团队培训项目,通过向企业出售服务来获取一定的培训收入。

(六)改善服务认知,留住社工人才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中部地区对社工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广,许多养老机构及福利部门开始重视社工人才并开始购买社工服务。但由于认知观念的偏差,人们往往容易把对社工服务的需求简单地等同于对社工的需求。这样一来,极易导致把购买社工服务转变为购买社工,这从中部地区一些福利机构购买专职社工的做法上可窥其一斑。然而,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远落后于沿海发达城市,其购买社工所能支付的工资相对偏低,专职社工无法从中找到价值平衡,因而,这种购买专职社工的做法几乎留不住社工人才,导致中部欠发达地区社工人才都源源不断地流向沿海大城市。

如果中部地区的福利部门能转变观念,购买社工服务而非社工,那么,一个社工就可给多个对象提供服务,单个社工就会因为给多个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而获得累积收入。这种累积收入就能够相应地缩小与沿海发达城市社工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稳定社工人才资源流动,留住社工人才。

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教育先行”特点,决定了高校在推进社会工作本土化及社工机构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办机构”模式正是高校学、产、研相结合的产物,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大胆尝试。作为新生事物,期间难免有成功与挫折。但这才刚开始,相信不久的将来必定会有无数个类似机构不断地参与、尝试与实践,中部地区也必将会探索出一种本土化的、独特的社工机构发展模式。

[1] 李迎生,方舒.中国社会工作模式的转型与发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3):104.

[2] 文军.论社会工作模式的形成及其基本类型[J].社会科学研究,2010(3):5.

[3] 周纯义.社工院校创办机构的经验分享[J].社会工作(上半月),2010(8):24.

[4]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mjzzgl/200709/20070900001726.shtml,2007-09-05/2010-08-1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EB/OL].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bwg/201002/201005/20-100500076898.shtml,2010-05-18/2010-08-10.

C916

A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青年课题“中部地区社会工作机构运作新模式探索”

周纯义(1977-),男,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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