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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俗文艺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以土家族为个案的系统工程研究概述

2011-08-15李晓华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土家族民俗文艺

李晓华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重庆 404100)

从民俗文艺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以土家族为个案的系统工程研究概述

李晓华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重庆 404100)

民俗文艺有两种不同的发展路线和模式:一是独立成体的专业文艺样式即文艺民俗,一是仍存在于母体的“活化石”形态即民俗文艺。目前关于土家族文艺民俗研究的多数成果乃是从“史”的角度对已经存在的民间文艺进行固化,这是一种静态保护。我们所要研究与探讨的土家族民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是充溢着鲜活生命力的“活态”保护,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配合协调,联动发展。

民俗文艺;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工程

一、概 述

时下,一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其规模之大,涉及面之广,学者专家及普通民众参与的自觉性之高,在我国文化建设史上实属罕见。近几年,又有不少学者将文艺学与民俗学、美学等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我们的一些相关研究,也将视野与视角锁定在中国民俗文艺和文艺民俗的研究上。

以上的研究大多数是以有全球意义的众所周知的文化文明现象为例证作宏观性和概述性研究,这虽可以给我们的提供必要的理论资源,但还觉得缺乏微观的、个案性的探讨与补充。在目前的研究中,对中国少数民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还较为薄弱,甚至是空白。所以这里就笔者所属的土家族作为个案,概述性地探讨民俗文艺传承保护的系统工程问题。

当然,以土家族为个案的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在国内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可供我们参考与借鉴。如黄伯权教授已完成的课题“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课题组用近两年时间 19次深入土家族聚居的 28个县(市)调查,对此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梳理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对策与建议。该项目最终成果包括专著《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武陵土家人》和8集系列记录片《武陵土家人》、《土家民间艺术》录像资料及图片。[1]重庆三峡学院东人达教授主持、以民族学系教师为主研人的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资助项目“西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也对我们的研究很有启示,如土家族民俗文艺中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民俗文艺的影响研究等。但这两项课题的缺陷也很明显:一是主要是武陵地区的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没有全面覆盖地域广大的土家族聚居地;二是只从整体研究土家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而我们的研究则试图从民俗、文艺、审美的角度切入,并从影响土家族民俗文艺传承、保护的总体社会系统的各因素的动态协调的研究落脚,是较新的尝试;我们研究提出的保护措施与其它研究有所不同,基本上超越了以记录为主的保护层次。

国内的另一部分的研究,则致力于对土家族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工作,且取得了不菲的成绩。[2]不过,多数成果乃是从“史”的角度对已经存在的民间文艺进行固化,这种保护可以说还是“木乃伊”式的“静态”保护,我们所要研究与探讨的土家族民俗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是充溢着鲜活生命力的“活态”保护。

塔尔科特·帕森斯的《社会系统》一书则给我们提供了社会科学系统研究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就土家族为例的民俗文艺而言,其研究的内容和所涉及的问题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土家族民俗文艺(宗教信仰、民居建筑艺术、土家族“史诗”、民俗庆典仪式、音乐舞蹈等)保护、传承和发展所涉及的诸如经济、法律、人口、政治、管理等方面的多项交织的动态网络系统研究。

2.土家族民俗文艺的保护、传承、发展的基本方式调查、有效方式研究、建议和设想;土家族民俗文艺在保护、传承、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哪些系统要素?每个要素的变动对土家族民俗文艺的保护、传承、发展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如何使这些要素和谐同调地为土家族民俗文艺的保护、传承、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3.整体上应当是文艺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文化学、美学、传播学、民族学、宗教学、心理学等交叉的学科研究,通过土家族民俗文艺个案性的考察与调研,梳理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文艺与民族精神的关系,提炼与凝聚民族文化的精神与精粹。探索适用的少数民族民俗文艺的保护、传承和延续的模式,都是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的。

4.土家族民俗文艺的传承与保护是文艺学、民俗学、社会学、美学、人类文化学、传播学、宗教学等交叉学科的个案研究,主要侧重土家族民俗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总体社会系统各因素如经济、人员、政策、法律、市场、价值、观念等的关系研究。这种个案研究不仅可以提升土家族民俗文艺审美的层次与主流文化及他民族的交流与融合,而且也为其他少数民族民俗文艺审美意义上的传承、保护与发展提供普适性的参照,并将体现少数民族精神核心的民俗保护、传承和延续放进当代的文艺民俗的创作和研究之中,使之能够永远保持独特的、鲜活的生命力。从广义的角度看,任何文艺都离不开民俗,文艺是民俗的一种形态。从狭义的角度看,文艺经民俗中介诞生后,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线和模式:一是独立成体的专业文艺样式即文艺民俗,一是仍存在于母体的“活化石”形态即民俗文艺。这些民俗文艺既可能独立存在,更可能“活”在人们口耳相传的口头文学中和纸笔相传的书面文学中。因此,在文艺民俗中发掘和研究民俗文艺,并尝试将民俗文艺有意识、有计划、有层次地“活态”地保存在文艺民俗中。

我们这样的研究还应消除过去那种各自为阵、理论研究与民俗实践脱节的片面性,注重将以土家族为个案的少数民族民俗文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层次上来进行审视,并将之作为中华民族文化文明及世界民族文化文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来进行深入的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通了传统学科之间的分野,实现了多学科交叉,文文相通、文理相通、文工相通的学科整合的科学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实社会中,不应束之于高阁,藏之于深闺。更不应该止于纸上谈兵,而是如何实实在在地让土家族聚居地的干部群众与科研人员、各级政府、经济环境、价值意识等一同协调地可持续发展。

二、土家族民俗文艺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纵观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是以从某一民间文化的收集、保存、传承、阐释等方面作静态的研究,对体现土家族民族精神的民俗资源如何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延续,缺乏动态的、前瞻性的研究。特别是在进行民俗文艺审美研究与保护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社会总体系统那些因素的制约,而这些因素往往会成为木桶上最短的那个木板,致使土家族文艺民俗的保护限于空谈,甚至是毁于一旦。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许多土家族聚居地上至领导干部下至普通百姓,对土家族民俗文艺的传承与保护,简单地理解为能改变当地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的措施就是好的,而且是能够尽快见到现钱的方式是最好的。还有许多干部为了能在任期有政绩,可能就会对当地社会总体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较少,便可能会造成很多杀鸡取卵式的所谓开发与保护。土家族聚居地相对来讲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方的经济处于一个极为困窘的地步,当地青壮年基本上都到外面打工,而留守的皆是老弱病残等,大多不可能有经济能力和自觉意识来传承、保护土家族民俗文艺。而当地政府部门也几乎不可能主动投资来进行有意识有计划地进行传承与保护。而且这些尚未开发的土家族聚居地往往交通极为不便,食宿条件与娱乐设施都不尽如人意,一些很有文化意义和旅游价值的民俗文艺形式也就“养在深闺人未识”。于是就只能寄希望于上级政府部门、科研部门和旅游文化开发单位等,又往往出现僧多粥少的情况。一些相应的课题研究也只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抢救、收集、整理工作,提供一些纸上谈兵的理论、数据和建议等,也起不到很实在的效益。那么,如何将科研课题、各级政府、企业集团、当地干群、经济发展等这些社会总体系统的各项因素都协调地运转,并能真正起到对土家族民俗文艺的保护与发展,则是本课题考察和研究的重点。比如日本的“一村一景一品”的融旅游,经济、文化、生态等为一体的农村发展模式就很值得借鉴,而且在中国的浙江已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与效益。但目前“一村一品”的农村发展策略似乎多成为某些地方口号式的政策导向,而大多缺少实际的操作效益。

从以上的情况也可以归纳出在土家族民俗文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际也是少数民族乃至中国民俗文艺和文艺民俗研究中的问题):

(一)对陌生化的土家族民俗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误读”

当今,土家族歌谣、舞蹈、民间故事、绘画、雕刻、刺绣、庆典仪式、宗教信仰、民居建筑艺术等民俗文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但大多是从消费的角度来认识的,不仅是指一些以商业经济为指向的所谓土家族旅游文化等(而且我们认为,过度的旅游开发从某种角度讲恰恰是一种极大的破坏),也指一些学者的研究表现出一种无根基的创新与猎奇的趋势,而且某些土家族文学艺术家的创作也趋向于表现主流文化或他民族所陌生的民俗风情、刺激的原始风味、新奇的人情掌故等,因其相对于主流文化而言处于被同情、被宽容的弱势边缘化地位,又满足了人们对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所表现出来的异质文化的期待心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民族精神与民族“生活相”、“生活流”,因为其主要职能从民族精神的“隐喻式”传递、日常生活的“陌生化”展演、民众心理的“满足性”期待,逐渐成为满足旅游者的“猎奇”心理与组织者“效益”最大化的噱头。

(二)土家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保护缺少开放的全方位的审视

一方面,土家族民俗文艺研究在自身体系建设中,地理、历史环境等因素的封闭,使其文化的原始形态得到相当完整的保存与流传,而这种原生态文化形态,无疑是研究民族文化最可宝贵的重要资源。与其他民族的民俗文艺交流和沟通较少,强调的是本民族与众不同之处,而缺少一种开放的姿态,或者说,许多土家族民俗研究者或文艺创作家们在注重激活自身最具生命力因素的同时,向异质文化求发展的研究做得不够。另一方面,包括土家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文艺民俗研究和民俗文艺创作者们,当他们的创作和研究在主流文化语境或他者的文化价值系统中本民族的文化价值被凸现出来之后,极有可能不再认真思考和认识民族文化和自己的民族身份在研究和创作中具有的重大作用,反而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淡化自己鲜明的民族身份,跻身于主流文化和主流价值甚至全球化文化与价值而逐渐消解了自己的民族性,阻碍了多种文化(主流文化与其他少数民族文化间)的对话可能和“和而不同”的世界文化共存与融合的趋势。我们在传承与保护土家族民俗文艺的时候,还必须注意到,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多重时空下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结果,但面前却潜伏着一种趋势:即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区或单位,为了本地区或单位的利益,使出浑身解数,将一些非物质文化据为己有,于是便会采取一些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方式以达成目的。其实,有很多民族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域圈、文化圈、经济圈都是难分难舍、互助互补、共荣共生的,因此,各地区和民族在更好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终极目标下,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配合协调,联动发展”。[3]比如土家族主要分布在武陵地区、乌江流域、清江流域,自古以来就与汉族、苗族、侗族、白族等居住在一起,山同脉,水同源,树同根,人同俗,其语言还“接近彝、羌、藏,都是西方来的”,[4](15)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在今天这个开放、创新的时代,我们对传承与保护的理解也更应该兼具民族个性和世界眼光,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不相同的,存在着类别和等级的差异。在保护传承基点上分别对待,有的在不损害原型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有的可以在现代意识参与下,进行嫁接、变形、重构;有的可以汲取其中的文化元素,进行重组,形成新的作品,由此而进一步化为产品——商品——消费品,直接融入现代社会生活中。[3]

(三)对土家族民俗文艺既缺少人类学和民俗学的实证性的考察研究,又较缺乏哲学的、审美的高层次观照和升华

尽管民俗在文艺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专家学者已经普遍认识到,民俗既是包含本民族历史“生活相”的“活化石”,同时又是文艺创作的源泉,为文艺反映和表现生活提供了广阔天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其中最精粹的核心。但在土家族民俗文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引入哲学的、审美的研究,以超越民俗文艺的过“土”与过“俗”,进入大众化、经典化、现代化的宏大视野,以及如何处理这几级和由此引申出的“土”、“俗”、“文”、“雅”等的关系,仍然是本课题研究的难点。虽然在国家第一批和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仅仅只是在名录上占据了一席之地而已,因为其“土”、“俗”而难登大雅之堂。

(四)对土家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缺乏自觉性、有效性

如前所述,融入于土家族民俗文艺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千姿百态,但往往只被人们当成窥探土家族异质文化的生动形象的窗口,而忽视了它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因此,民俗文艺创作者、传承者和研究者对土家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呈现与保护都表现出非自觉性,自然也就缺乏有效性,以至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灭绝或濒临与灭绝的边缘。比如可称之为土家族“史诗”的《神歌》,目前只有鄂西宣恩县的极少数老者能表演了,它对现代文艺的影响,以往的研究基本是空白。比如湖北恩施三岔的“还愿”仪式,也逐渐退出了土家族人民的生活舞台,而仅仅成为一种供学者观摩考察的娱乐性表演,其中所保留的许多巫文化、傩文化因子的具有早期人类宗教信仰活化石般的意义也将会逐渐风干。“其故有的文化内涵和象征也正在消失,其结果将导致民族传统文化的失真。”[5]

(五)将土家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物质文化形式剔除而只限于保护与传承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种买椟还珠的愚蠢方式,不仅不会更好地传承与保护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可能加快这些土家族民俗文艺瑰宝的碎裂与灭绝。国家第一批、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属于土家族的有湖北长阳的都镇湾故事、石柱土家啰儿调、湖南湘西的土家打溜子、湘西土家茅古斯舞、贵州思南的花灯戏、湖南龙山土家族梯玛歌、湖南龙山的土家族咚咚喹、重庆酉阳民歌、重庆秀山民歌、酉水船工号子、湖北来凤咸丰南戏、湖北五峰南曲、湖北恩施扬琴、土家族薅草锣鼓、土家族摆手舞、恩施灯戏等,而这些以物质文化遗产为外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存留在一些仍在活跃或濒临灭绝的民俗文艺形式,往往会通过一些物质形式来表现。比如唱“撒尔嗬”时的锣、鼓、铙、钹等乐器,“玩菩萨”[6]时的白水牛角、黑水牛角、大小卦子、司刀、剑、神图、八宝铜铃、八宝罗裙等“家力”(即工具)。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些物质载体相互依存,如土家族雕刻艺术就与房屋建造、桥梁建筑、墓碑雕刻、家具雕饰等结合;土家族挑花、刺绣、印染艺术与西兰卡普、土家族服饰等共存。

(六)未认识到土家族文艺民俗家的作品的重要性

当下的一些土家族文艺民俗作品还是较为艺术地表现了土家族的一些特有的民俗,如叶梅(土家族)的小说《花树,花树》、《撒忧的龙船河》、《最后的土司》、《黑廖竹》,王月圣(苗族)的小说《撒尔嗬》、《哭嫁歌》、《摆手舞》、《阴阳无界》,邓斌(土家族)的长篇文化散文《巴人河》等,都生动地承载了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巴人河》表现了土家族从古老的“巴蛮”到今日的“毕兹卡”漫漫五千年的求索之路,也展示了土家族文化与民族精神的发展历程,比如“牛角腔”、“撒尔嗬”、“肉连响”、“哭嫁歌”、“五句子情歌”、“竹枝词”等,在第四章《歌哭遗风》中有集中而精彩的描述。在《后记》中,邓斌写道:(土家族人)哭着来,唱着去,用眼泪洗礼幸福,用歌声祭奠亡灵,用独特的载歌载舞的形式倾诉喜怒哀乐与酸甜苦辣,表现悲欢离合与生死爱憎,寄托精神上的信仰与追求,从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的文化。[7]当然,在文艺家们那里,不仅仅活态地艺术地保护与传承了这些土家族的民俗文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事实是,文艺民俗作品中所反映出来的土家族特有的语言风格(主要指的是其汉语口语风格)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如土家族著名画家作家黄永玉的散文集《比我老的老头》[8]中将土家族人喜自称为“老子”那种幽默豁达与乐观自信表现得淋漓尽致,让人一读之下就情不自禁地认同:这就是土家族人。又如叶梅的《撒忧的龙船河》中覃老大对客家妹子玉莲说:“我喜欢你,喜欢得过不得”等都是典型的土家族语言,不仅是当时特有的情景语言,而且是土家族人的民族性格与民族精神。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为了解答与解决以上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所制定的研究目标应包括三个方面:探索土家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与新方法;探索土家族民俗在文艺审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本体性、本质性、本真性和基因性,推动土家族文艺民俗作品的创作,使土家族文艺创作具有更鲜明的民族性,又有开拓的世界视野;综合研究土家族民俗文艺相关的总体社会系统的各因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方案、政策和建议。

与此相适应,我们的研究方法更要突出民俗学、民族学和文艺学相结合,即拟在对土家族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进行深入细致地田野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研究土家族民俗文艺中作为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探讨其内含的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寻求解决承载着本民族文化生命密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延续等一系列当代的紧迫问题,尤其是在传承、保护的过程中,经济、法律、人口、政治、价值等方面各个要素对土家族民俗文艺的作用与影响。实地的调研则应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1.对重庆、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五省市土家族主要的聚居地进行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以获取大量鲜活的第一手民间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文本资料(文字、实物、图片、音影等)和数据;2.现当代较有影响的土家族文学艺术家的文本研究;3.土家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4.土家族民俗文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系统各要素的实践模式研究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但目前遇到的要调查和研究的难点还较多,如:1.土家族民间民俗文艺的传承者与创作者居住分散,而且大多年老体衰或外出打工,给田野调查带来很大难度;2.土家族民俗文艺概念界定、价值判断与保护;3.土家族民俗文艺相关社会总体系统各因素协调发展对土家族民俗文艺保护与发展的普适性研究,等等。

这些类似问题并非土家族民俗文艺研究所独有,其他的少数民族甚至中国整体性的民俗文艺和文艺民俗研究都会遇到。因此,我们计划开展的这一个案性、系统性的调查研究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和价值,就不会局限于一个少数民族的范畴了。

[1]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规划研究项目成果要[EB/OL].http://www.npopss-cn.gov.cn/arts/2008sj/cgyb3z25.htm.

[2]袁瑛,彭易衡.三峡库区土家族传统民俗的价值探讨[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4).

[3]陈勤建.长三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联动和共同发展[J].文化遗产,2008(1).

[4]张祖道.潘光旦调查行脚[M].上海: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1956.

[5]黄柏权.从仪式到表演——恩施三岔“还愿”仪式的人类学考察[J].广西民族研究,2005(4).

[6]雷翔,刘伦文,谭志满.梯玛的世界——土家族民间宗教活态仪式“玩菩萨”实录[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7]邓斌.巴人河.[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

[8]黄永玉.比我老的老头[M].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

The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Seen from Folk Culture and Arts:A Survey of the Studies of the Systematic Project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Tujia Minority

LI Xiao-hua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College, Chongqing Three Georg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14000, China)

Literature and arts, has been developed into two paths and modes: self-contained professional literature and arts folk and folk literature and arts still in the form of mother “fossil”. Most of the present studies on the Tujia Minority folk literature and arts are carried out from “history” perspective, on how to fix the existent folk literature and arts, still a “static” protection. What we are going to probe into is a lively “dynamic”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a systematic project, it must be operated cooperatively and in the spirit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heory.

folk literature and arts; Tujia Minority; intangible heritage; systematic project

G112

A

1009-8135(2011)06-0030-05

2011-04-21

李晓华(1968-),女,重庆人,土家族,重庆三峡学院教授,从事文艺美学与现当代文学研究。

本文系重庆三峡学院2010年科研项目(10ZZ-007)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张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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