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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意义

2011-08-15向平生

关键词:蕴涵习惯法纠纷

向平生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意义

向平生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各种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以及法律规范制度的运行等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认识、看法、态度、信仰和价值判断的总和。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蕴涵的宽容、妥协、理解精神,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实践是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

民族法律文化;和谐社会;启示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上,形成了多元一体的历史文化格局。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及相互融合过程中创造了属于本民族的文化,其中,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民族成员(包括个体和群体)的行为选择,民族法律和国家法一起规制民族地区的秩序。一般而言,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形成于本民族的风俗、惯例、规约等的看法、理念、观念以及在此看法、理念、观念指导下的行为和做法等组成了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各种法律规范制度(包括正式法律规范制度与非正式法律规范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以及法律规范制度的运行等各种法律现象的基本认识、看法、态度、信仰和价值判断的总和[1]37。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深刻阐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2]1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内含的优秀、合理成分是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蕴涵的宽容、妥协、理解精神

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各少数民族在其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民族习惯法为主,辅之以风俗、禁忌、村规民约等规制本地区的秩序。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主要通过民族习惯法、风俗、禁忌、村规民约、家训族规、伦理道德等体现出来。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内含宽容、妥协、理解精神。个体成员生活方式、行为选择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受本民族法律文化的熏陶和浸润。如流行在我国藏族地区的“赔命价”制度就深刻体现了藏族群众那种宽容、妥协、理解的精神。所谓“赔命价”,指的是杀人者按照被害者的身份,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补偿,而被害者家属则放弃报仇,从此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命价”在此可以理解为是与被害人性命价值相当的等价钱财,其目的在于用财产使受害方恢复到未受害时的状态[3]128。以现代国家主义的法治观分析,似乎“赔命价”制度是一种落后的“以罚代刑”的制度。但如果我们持一种“同情主义的态度”和多元主义的法文化观来看待藏族地区的“赔命价”,这一制度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空间。通过“赔命价”这种方式处理冲突双方的纠纷,有利于消弭冲突双方的紧张关系,注重一种道德谴责和经济补偿,体现了民间的智慧和实用主义的做法。毕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得饶人处且饶人,既然事情(死亡或伤害结果)已经发生了,生活还得继续。通过有效的经济赔偿和真诚的忏悔和道歉,受害方和加害方取得和解,避免成为“世仇”。这样,共同体秩序得以维护。与此类似,在景颇族、傈僳族、傣族等也有习惯做法。如景颇族的习惯法认为,杀人本来已不是好事,再把活着的人处死那就更不好了,因此,按其习惯法的规定,凶手必须赔给死者家属若干头牛。此外,还要象征性的实行同态赔偿,即头颅要赔葫芦一个、眼睛要赔宝石两颗、牙齿要赔斧头一把等等。傈僳族在械斗结束后,如果一方死亡的人太多,另一方必须付给偿命金,赔偿的财物归集体分摊,当事人及近亲属要多负担一些。对方得到的偿命金也大家分享,被害者家属可多得一些。傣族还规定赔命价的人,还应出绳子银三两三钱,刽子手的刀银三两三钱,拴绳子的银五厘[3]129。这一制度在整个藏区包括西藏、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等藏族居住地的藏族部落之间、个人之间处理杀人、伤害等纠纷的一种习惯法。在当今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浪潮下,这一制度蕴涵的宽容、妥协、理解的合理精神是我们今天和谐社会建设应当吸取的本土文化资源。

二、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蕴涵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

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各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很早就认识到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也形成了诸多保护自然环境的一些习惯、禁忌、村规民约及宗教信仰。如《彝汉教育经典》上说:“山上长的树,菁中成的林,亦不可滥伐。有树才有水,无树水源枯。”体现了彝族人民在长期实践中认识到森林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再如云南景东彝区的封山碑记,更详细言明盗伐公山与私山林木的处罚措施,“凡皆村界内,无论公山私山,不得擅行砍伐,违者照乡规罚银:一禁纵火焚山,犯者罚银33两;二禁砍伐树木,采枝罚银3两3钱;伐木身者罚银3两3钱,三禁毁树种地,违者罚银33两,若有在公山砍柞把者,每把罚银3两钱。”[4]542傣族流传至今的创世史诗《巴塔麻嘎捧尚罗》记载:“谷神安排一切,谷在天上时,神就分配好了,要谷种在人间定居”,“人要会养动物”。神创造了人和人的生产,人要向动物和自然学习,人的一切政治组织行为都不得违背自然[5]157。又如彝族的一些禁忌也突出反映彝族群众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彝族忌食猴、豹、猫、狗之类的动物肉。按彝族传统禁忌路遇虎、豹只能驱赶,遇到猴子不能射杀等均体现出对动物的保护意识。当前,我国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都可以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相关理念及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三、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蕴涵的调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实践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社会矛盾或社会纠纷,问题的关键是出现社会矛盾或纠纷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机制,比较好地妥善处理矛盾或冲突,使纠纷双方大体都有一个可以接受的处理结果。在法治国家看来,处理社会纠纷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国家司法机器的运转下,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权威和法律的威严。固然,这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方式,但不是一种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值得我们深思。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蕴涵的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或纠纷的实践给我们开启了另外一扇大门。在民族地区,若出现社会纠纷,通常是由本族最有威望的人担任调解人,根据本民族的习惯法、风俗礼仪、禁忌、村规民约以及特定的调解程序等进行调解处理,一旦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且不得反悔。不同的民族对调解人有不同的称谓,如彝族称为“德古”(彝族谚语云“彝区的德古、汉区的官府”,“德古睡觉不理事,纠纷就会闹翻天”)、瑶族一般称为“龙爸或龙妈”、西盟佤族称为“头人或魔巴”等。如生活在云南剑川地区的白族,把民间的调解称为“议话”(羌族也是如此),就是讲道理的意思。若双方发生殴打,则由其中一方准备酒菜,要求本村有威信的老人、知识分子或旧时的保甲长到家评理。双方到齐后,先由当事人分别叙述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然后由其他人评理。对盗窃、通奸等违反习惯法的行为,一般也是请人议话,不对的一方即为输理,要赔偿损失并罚款。类似的民间调解方式还有毛南族的“匠讲”,主持人是村老、排头、学董、文武相公等[6]142。在西藏地区,2002年全区大约发生5 900余件民事纠纷,90%以上都是通过民间和解处理的[3]129。在今天诉讼爆炸的时代,各国都试图找出一种相对便捷、有效的处理社会纠纷的机制,以缓解司法和社会的压力。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蕴涵的这种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向平生.论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特点及其功能[J].新闻知识,2010(7).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陈金全,杨玲.中国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价值探析[J].贵阳社会科学,2007(12).

[4]景东彝族自治县志[Z].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

[5]陈金全.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现状和历史[J].甘肃社会科学,2007(2)

[6]刘黎明.契约·神裁·打赌:中国民间习惯法则[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D920.4

A

1673-1999(2011)01-0057-02

向平生(1973-),男,湖南洞口人,硕士,红河学院(云南蒙自661100)政治系讲师,从事民族法与刑法研究。

2010-10-08

2008年度红河学院科研项目“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构建研究”(XJZY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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