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政府在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中的理念创新
2011-08-15高丽虹伊海燕
高丽虹,伊海燕
我国法治政府在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中的理念创新
高丽虹,伊海燕
社会捐助是慈善的一种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对于慈善事业的法律规制也主要表现为对社会捐助的规制之中。我国现行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关于社会捐助统一的法律规定只有一部,条文较少,规定简单。我国政府应在法治理念的支配下积极进行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的理念创新,体现民生和民主宪政正是此种理念创新的体现。
法治政府;社会捐助;理念创新
正确的理念是法律制度建设的灵魂,它的确立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标准。在多元化价值标准的今天,法律制度建设的价值标准如果缺失或者不统一,将导致我国政府在以后的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问题。
一、体现民生是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目标
我国目前正处在改善民生的新阶段。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地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而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体现民生的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目标。我国政府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制定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在制定社会捐助法律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将人民最关心的问题以法律规制的形式表达出来,这也是我国政府在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中必须坚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民生这个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历史过程。究竟哪些是民生问题,如何对民生问题进行解决,使其进入可见、可感、可操作的层面,对此,我国政府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比如从农业税取消到农民种粮补贴,从最低工资制度到最低生活保障,从物权法制定到廉租住房制度等等,体现民生的理念在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中已经开始生根发芽。
我们在谈到民生理念时,当然不能仅仅从政府表面上做的一件件实事来对其进行剖析,我们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挖掘民生理念的内涵。其实民生问题在伟大的爱国主义者和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的伦理思想中已有体现,他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富强奋斗了一生。孙中山先生在其思想发展历程中所提出的重要理念就是“三民主义”,因此“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而在“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是起点,民权主义是核心,而民生主义是目的。所以民生问题是“三民主义”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正因为如此,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渗透着浓厚的人文关怀和伦理精神。根据当时国贫民穷的现实,孙中山提出发展经济的两个根本目的是富民和强国。他正是从发展经济、社会分配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力图为人民更好地生活创设经济和制度上的条件。他所提出的富民强国的经济发展目的观、贫富均等的社会公平观,蕴含着丰富的经济伦理思想,而他所提出的平等互助的社会理想则体现了他对理想社会的伦理制度设计。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民生问题也涉及到富民强国,涉及到社会分配,涉及到社会制度等方面。十七大报告将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同中华民族伟大的思想遗产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关于民生的观念,儒家学者也有阐述。儒家从民本主义出发,认为发展经济乃是为了“养民”、“富民”。孔子认为“君子之道”有四,其中之一即为“其养民也惠”。由此可见,养民、富民是孔子在考虑社会问题时首先注重的两个方面。而孟子将孔子的思想作了具体的发挥,提出“制民之产”,以使百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还希望通过轻徭薄赋达到富民的目的。因此,养民、富民历来是儒家思想的一个基本目标,这也是儒家贯彻“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主义的必然结果。而在富民强国之外,消除贫富悬殊也是民生主义的一个方面,所以孙中山先生给民生主义下了另外一个定义:“民生主义,即贫富均等,不能以富者压制贫者是也。”[1]孙中山认为贫富悬殊严重为社会最大的不公,要彻底地解决民生问题,就必须力求实现社会公平,使人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社会财富。正是孙中山先生和我国古代伟大思想家们的那些关于民生思想理论阐述,使我们在现阶段认识到了民生观念确立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民生问题放在了社会建设的首要问题中,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主宪政是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基本体现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进行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将民主宪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以适应整个社会形势的发展。但是什么是民主宪政,对民主宪政该作何种解读?十七大报告指出,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才有可能实现民主:首先要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其次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再次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最后要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和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另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显示了我党在现阶段对民主的诠释,当然这些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表述,真正的实现民主宪政还有待于具体制度的落实。其实民主宪政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和名词,早在有特权的时代就已经出现。西方的民主思想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点上,认为人类的弱点使政府存在着蜕变的可能。美国建国时期的思想家麦迪逊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而波普认为民主仅为一种制度或者程序,他认为“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3]所以,制度的设计对民主来说非常重要。当然在我国对民主宪政有一种新的诠释,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民主是通过六个方面来凸显出来。现在执政党已经对于民众的民主需求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也已经表明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种积极的回应对民主制度的演进十分重要。民主制度最终涉及的是权力的控制与监督问题,因而它的建立健全依赖于民众与政府、政府与学界以及具有不同诉求的民众内部的和谐和良性互动。民众需要理性,而政府需要明智,对于建立健全民主的过程来说,两者缺一不可。在现阶段,人类社会还没有找到一种比民主制度更好的东西。经过一个世纪的西风东渐,国人的民主意识今非昔比。但诚如古人所谓的“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这民主之树一旦漂洋过海移植到我们这儿,便常常会异化,有时甚至沦为徒有其名的庸俗工具。因此,我国政府在进行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按照中国的国情,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来遵守。
在现阶段,无庸置疑,我国政府的许多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仍有不少空白点,尤其是社会捐助法律制度的建设更是如此。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决定性的因素,这也是邓小平制度思想建设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已经引起了大多数人的共识,认为制度建设是最终最根本的保障。但是,我国现阶段政府对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的科学把握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他们有一个普遍的误区,即只要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且遵循了一定的程序,就认为形成了一项法律制度,并且认为只要这些要求不是临时的要求,是我们社会发展在一定时期内的连贯的要求,那么这个法律制度就是合理的,并且有人把这种要求称为长效机制。其实,我们说这些要求和规定充其量只能叫做一种法律制度的要素,是形成制度不可缺少的元素,但是我们说一项法律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些要素的简单堆积,而是各个要素之间有机连接成一个系统和体系。所以我们以前进行的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看似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各行各业,但是这项法律制度没有连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至于在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是很大。当然,我们并不是否认前一阶段的工作,而是强调今后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要在充分发挥社会民主的基础上不是出台更多的要素,而是在民主宪政的基础上出台各个要素之间的有机连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使民主再次升温,最初民主的问题是由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提出的,他将一篇《民主是个好东西》发表出来,尽管内容非常中庸,但是题目十分醒目。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前校长谢韬发表了《民主社会模式和中国前途》,此书触及到意识形态的核心问题。其后,《人民日报》主办的《人民论坛》发表一个探讨民主的专题。观念与现实的双重变化已经促使整个社会达成了一个底线共识:中国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尤其是我们在进行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所以说,民主宪政已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引起了共鸣,这也是人们在当今的国内国际局势下唯一可以使用的力量,它是人民意见的一种表达,或者说是一种理性,它不是暴力也不是实力,民主理念是一种诉诸理性的公共辩论过程,而不是任何人意志的独断。他们承认“民为邦本”,目的是“本固邦宁”。目前,我国政府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注意到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与健全的民主同行。两者应该在宪政的大框架下互相支持、互相牵制,这样才能有效地限制权力,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所以说,民主宪政是社会捐助法律制度建设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本体现。
[1]孙中山全集:第65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56.
[2]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张晓庆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264.
[3]波普.猜想与反驳[M].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491.
DF391.3
:A
:1673-1999(2011)04-0077-03
高丽虹(1981-),女,安徽太和人,硕士,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22)法律与政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伊海燕,硕士,安徽行政学院(安徽合肥230022)讲师。
2010-11-30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城市灾害后社会捐助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9sk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