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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刑罚纠正体系

2011-08-15薛筠

关键词:刑罚成因犯罪

薛筠

未成年犯罪刑罚纠正体系

薛筠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犯罪情况呈现出犯罪方式更加多样化,高科技化的趋势。而未成年犯罪占据全国犯罪数量总额在急剧攀增,并且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当对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成因问题和解决机制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因素可接受的未成年犯罪的纠正体系。从预防和事后解决等多个方面解决未成年犯罪的问题,以达到最终的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稳定社会秩序。

未成年;现状;犯罪清除制度;缓刑制度;个性化纠正体系

2010年4月25日,贵州省瓮安县在全国率先试点实行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使得符合相关条件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不记入个人档案,不影响其今后的升学和就业。探索出帮教违法青少年的新路,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以对宁夏178名未成年犯罪成因的调查报告为依据,对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监护者,是孩子教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违法犯罪。很多犯罪的青少年都是来自于单亲家庭或者是问题家庭。青少年犯罪的诱因有很多种,主要因为青少年在身心发育时期面临着多种身心矛盾冲突。据调查报告,我们可以看到家庭的简单粗暴,过分溺爱,夫妻不和,争吵或离异,以及父母一方早逝等家庭原因都会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二)学校因素

学习成绩与青少年犯罪相关。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具有很强的叛逆心理。年少没有是非辨别能力便形成性格欠缺和世界观、人生观的偏差。学校师生对差生的帮扶对未成年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能排挤差生,把他们过早地推向社会。学校应当为未成年提供有利于其学习和生活的坏境,与家庭共同结成隔离社会不良风气的“防火墙”。

(三)社会因素

由于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上的各种思想混杂,未成年人容易受到拜金思想、官本位思想、迷信思想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不能正确地定位自己的人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

在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与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现存的未成年刑法保护体系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专章保护,而只是借鉴现今针对成年人的定罪来对未成年进行刑法纠正,这样的体系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其脱离我国传统文化的实际情况,并且没有深究每一个未成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做出因人而异的纠正方案。因此,只是简单地对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作出如出一辙的解决方式是不能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再次犯罪的,也不利于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应当从现今实行的纠正体系来得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刑法纠正体系。

三、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体系

(一)犯罪记录清除制度

犯罪记录清除制度又称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对被判过刑罚或认定过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或由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

1.犯罪记录清除制度的必要性。首先,综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来看,未成年由于其正值青春期发育期,渴望思想的独立、情感不稳定、叛逆心理强。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只是在一瞬间形成,因此未成年犯罪没有成年人犯罪那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心理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具有盲目性,他们对犯罪结果缺乏危害意识。其犯罪起因具有可控性,是可以在少管所或者社区的教育改造下,通过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由于他们有明显的悔改意思表示,并且结合以上的特点,应当给犯错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使他们不会因为一时的错误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

其次,从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看,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未成年犯罪行为的发生。家庭、学校、社会原因都是导致其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社会应当为未成年犯罪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帮助他们重回归社会。

再次,从目前未成年犯重回社会的现状来看,未成年人在服刑或劳教完之后,通常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影响其今后的生活计划。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将不得不面对那些冷漠、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这也成了促使很多初犯者再犯的一个重要原因。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很多人都希望改过自新,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刑事污点消除制度能够使符合条件、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重新平等地拥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2.犯罪记录清除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挽救和改造”的刑事政策,将这项制度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其次,适当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符合我国青少年法治的基本精神。再次,此项规定也是与有关的国际思想相接轨,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和法国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充分适应了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于保护其利益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并且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少年法治的原则,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建立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消除制度势在必行。应从法律上确立相应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完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其他制度。

(二)缓刑制度

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作为缓刑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各国对此的定义各有不同。纵观各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有两种,一种是延缓宣判制,即法院对未成年人是否有罪的认定时间推迟到其成功地渡过缓刑期限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撤销对被告人指控的制度。另一种是暂缓执行制,即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先作有罪宣判,之后再宣布对其刑罚暂缓执行的制度。因此,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可以概括为对未成年人起诉并认定有罪后,有条件地对刑罚不予宣告或不予执行的制度。

我国对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存在着对未成年犯适用比例比较低、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立法标准等问题。因此,应当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标准,增加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三)个性化犯罪矫正措施

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的特点。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处以更轻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刑罚处罚标准。根据上述未成年犯的不同犯罪成因,我们只能对不同犯罪成因的未成年采取因人而异的方法,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简单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犯罪的问题。采取个性化犯罪矫正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论

我国应当建立综合犯罪记录清除、社区矫正、个性化犯罪矫正等多种措施于一体的多元化未成年人纠正机制,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杜绝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执行完刑罚之后的再次融入社会的问题,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此机制的完善需要立法和执法部门的协作。

[1]李璐,戴秀英.178名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其预防对策[J].宁夏医学院学报,2008(3).

[2]谭加云,唐小弼.论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9).

[3]赵秉志,袁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3).

[4]李希慧.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J].中国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0).

[5]吴琳.浅析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的成因和预防[J].法商论丛, 2009(1).

DF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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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1)04-0062-02

薛筠(1985-),女,河北磁县人,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

20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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