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抉择:社区矫正的理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2011-08-15吴轩,王瑾
吴 轩,王 瑾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困境与抉择:社区矫正的理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吴 轩,王 瑾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现代文明刑罚重要标志之一,以其人道主义的精神理念和效益优化的成本设计而备受各国相关学者青睐。自2003年7月,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六省市进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研究,随后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全国推广开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中。从实施至今,作为一个制度运行状况的考量周期,从社区矫正的理念出发,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范式,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社区矫正制度能够植根于中国本土,真正实现犯罪人的社区回归。
社区矫正;犯罪人;制度构建;社区回归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引进的众多的先进理念制度之一,在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和法制状况的磨合实践中,已经产生诸多不契合的情形。如何使社区矫正在中国获得其生存的“制度土壤”,如何解决社区矫正在实施中面临的“中国式困境”,如何使犯罪人不再逡巡于“机构性的孤岛”充分参与社区生活从而真正实现“社区回归”,笔者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相关有益的探索并试着勾勒出粗线条的答案。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追本溯源
社区矫正制度首先产生于美国,并且完善于美国。随着刑罚学和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各国刑事政策对人权的关注,社区矫正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其制度内涵也因时域或地域之不同而各显差异。在西方,学者们主要从“非监禁刑”以及“社区回归”两个角度进行讨论,并且将前者作为实施手段仅在技术和经济效益层面考量,而将后者作为制度之内在核心价值予以着重阐述,是一种广义的社区矫正。[1]
在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确切概念,学界和实务界还未有统一定义。由于对制度移植的现实需要以及理论研究的初步性,学者们主要围绕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建构进行狭义层面的探讨,认为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采取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2]在政府文件中,“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笔者认为,周延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当在立足于其理念价值的基础上实施其制度构建,以理念为指导,从“非监禁”的技术手段出发,细化制度建设,方可真正实现犯罪人的“社区回归”。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更新
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其核心价值在于使犯罪人重回社区,利用社会力量对犯罪人的行为施以“处遇”上的控制,使犯罪人淡化其犯罪人格,弃却不良的行为冲动,回归到社会主流价值框架内,远离“亚文化群体”。更深一步讲,犯罪人的回归社区并不仅仅是将其置于社区的控制之下,进行简单的“社会化监禁”,而是让犯罪人在相对拘限的社区内,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活动,与社区建立必要的联系,使犯罪人自发主动地融入社区,最终回归社区。
关注犯罪人,强调犯罪人的社区融入,是现代文明刑法视野下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刑法“公平、谦抑、人道”三大目标价值的制度呈现,是刑事政策理性化与人性化改革的必然结果。[3]但是,由于先前的失范行为,犯罪人在参与社区活动中必定会被贴上亚文化的标签;内在长期的心理抵触与外在“熟人社会”的片面孤立,很难使犯罪人找回公民的感觉,难以使其坦然地融入社区生活,以致再次失却与社会主流价值观联系的机会,最终犯罪人重新回到亚文化群体中,固化其犯罪人格,甚至交叉感染而沦落为“职业惯犯”。社区矫正制度之价值便在于重新使犯罪人与社区之间建立相对密切的联系,使犯罪人回归到社区中,体验并养成主流价值观,恢复家庭生活与人际关系纽带,重新获得职业教育,增强其对社区文化以及社区成员的情感和心理上的认同感。犯罪人被看做是社会行为失调的“患者”,而社区矫正的职责之一就是承担“医生”的角色,针对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机、心理特质和犯罪诱因等因素,综合考量,辨症施治,准确地进行心理测试与心理诊断,开出正确的“治疗处方”,治愈矫正对象内在的“疾患”。[4]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困境
顺应刑罚轻缓化潮流,积极探索和实践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建设成为罪犯矫正的落脚点、犯罪防控的起始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连接点,是世界司法文明发展之趋势。自2003年7月“两院三部”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至今,大部分的省市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实施基地,部分省市已经将其推进到了农村。可以说,在短短的几年中我国已经成功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制度移植”,但是,面对中国特殊的社会层阶、特殊的经济结构、特殊的人文理念及社群状况,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已然产生了诸多的不协调因素,那么,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究竟有哪些?对此,笔者结合目前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进行相关的总结。
(一)惩罚有余矫治不足
在社区矫正的制度理念中,惩罚与矫治是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但是,如何平衡这两个相关的因素,寻求其契合点,这就需要对其进行价值定位。毋庸置疑,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对失范行为的一种规制措施,社区矫正制度首先应有其惩罚性的一面。施之以刑,使犯罪人内心惊惕,知刑法之肃厉而约束其行为,然后再施之以矫治措施,使犯罪人获得重新向上之机,完成其“再社会化”的过程。[5]即在社区矫正的制度运行中,应当是先关注惩罚后强调矫治,但是,应当明确,在制度投入中,矫治的份额应绝对大于惩罚的份额。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综合因素集结下偶因刺激的结果,对犯罪人的矫治势必要牵扯到影响犯罪人的各个相关因素,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的因素,重塑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从根本上消除再次诱使主体犯罪的各种因素。由此可见,在社区矫正的实施中,矫正的力度应该远远地大于惩罚的力度。而这一点在我国的实践中则恰恰相反。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开展的时间短,而且中国的刑法理念中对矫正研究也多有忽略,故而在实践中矫正的力度远远不够。很多的区县往往是“只惩不治”,或者“重惩轻治”,最终使社区矫正制度沦为“家庭监禁”。并且我国现阶段的矫治工作,有很大一部分是继承劳动教养的经验与做法,主张对犯罪人进行社区劳动改造,以期在劳动中完成对犯罪人的矫正。虽然社区劳动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但是将为数众多、背景不同、心理状况各异的犯罪人的矫正工作完全付之以单一的社区劳动,希求于毕其功于一役,其矫正效果可想而知。以心理矫正为例,由于我国社区服务人员与相关专业培训的欠缺,以及社区资金的不完备,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正工作实践中几乎是空白,而就心理治疗对犯罪人的矫正作用与价值而言,应当是必不可少、至关重要的。
(二)社会排斥心理严重
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使之重新建立与家庭、社区、工作单位的联系,除了需要犯罪人自身内在的渴望与外在的积极行动外,相对于犯罪人的社区第三人的作用亦是不可低估。良好的社区关系网络,积极的社区生活风气与包容的氛围,对于犯罪人产生向善的内在动机,可谓至关重要。反之,当犯罪人探知不到周围善意的因子,接收的信息完全是负面的排斥与孤立时,犯罪人便再次断绝了与社区的联系,其结果往往是再次采取犯罪行为以回应冷漠的社会。
面对犯罪人,即便是因为轻微的失范行为而犯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的社区成员都会以有色眼光选择避免与之接触。诚如德国犯罪学者施奈德的精辟论述,“只有少数人还愿意同以前相识的,但是因为性犯罪而坐过牢的熟人有所来往,哪怕其罪行只是轻微的罪行”。[6]笔者在调查时发现,实践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与其他的社区成员之间发生互动,往往沦落为一个机构性的“孤岛”,甚至被戏称为“社区监狱”。大多数的犯罪人都有被社区成员当作教育子女的反面题材的经历。人际交往中的孤立与排斥,使犯罪人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难以再次融入社区,个别犯罪人甚至采取轻生的极端措施。无形中矫治对象便被社区成员贴上“越轨者”或者“犯罪人”的标签,公众的孤立使其在交际中格外突出,愈是如此,矫治对象背后的标签对其心理的暗示作用愈大,最终使矫治对象在不知觉中重新复制“标签行为”,成为真正的犯罪人。
社区成员对矫治中的犯罪人过分的排斥行为,除了因为引进社区矫正制度的时间较短,短周期内公众的接受程度有限等原因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社区成员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为了避免犯罪人的失范行为的“传染”或防止犯罪人再次进行失范行为以致损害自身利益,强烈的不安全感使其在对待犯罪人时尤为审慎;二是我国社会意识中长期的“重刑”传统使民众产生“有罪者必进监狱”的错觉,故而,一旦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公众就会认为其没有受到刑法相应的制裁而对其进行道德上的“孤立与排斥”,这一点在与犯罪人相对的被害人身上尤为明显。实践中有的被害人甚至采取原始的同态复仇等激进手段,作为对犯罪人的报复。[7]
(三)制度设计线条粗糙
社区矫正是一个复杂的制度综合体,其中不仅仅牵扯到法律问题,还存在社会学、心理学甚至于行政管理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调试与运行,必定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对于现阶段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而言,粗线条的勾勒是短期内制度移植的结果,有其产生的必然性。但是,任何制度的规范实施都离不开细化的运行模式,因此,对其细化就尤显必要。粗糙的线条制度设计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机构设置错位。社区矫正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相关机构的有效合作,但是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各机构间的定位并不是十分明确。机构间的不协调直接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有效展开;二是矫正模式单一 。面对着具有不同教育背景、生理与心理状态以及性格特征的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方式必定会因人而异,而绝不应该是单一的一种或几种模式。按照刑罚个别化的理论,我们应当“在司法中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从最有利于行刑目的的现实出发,实行因人而异、有的放矢的矫正”。[8]这一点正是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实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三是职业化队伍缺失。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它要求其实施者必须具备专业化的职业训练,能够充分处理矫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包括犯罪人对心理上,行为上以及法律上的各种疑问。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团队合作的结果,但是每个团队成员的基本矫正技能培训是必不可少的。[9]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操作者,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矫正志愿者的招募工作才刚刚起步。并且,由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不了解,即便是司法工作人员亦是采用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所的经验与理念来处理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各类问题,更不用说初次接触矫正工作的社区志愿者。专业队伍的缺乏和职业技能的空白,已经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前进方向。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制度构建
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有效实施除了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成熟的制度理念与模式外,还必须与中国的社会实践状况相结合,惟此,方可完成由制度移植到制度创新的转化,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真正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发挥其理念价值。笔者将结合上文的探讨,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现实构建。
(一)理念更新化
理念是制度的基石。具体到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必须大力提倡和宣扬人文精神,注重对犯罪人的矫正治疗与人性尊重,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矫正环境,使其尽早地 脱离所属的亚文化圈子,重新回归社区。[10]理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决定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实践中,不仅司法人员、矫正工作人员要转变价值观,更重要的是加强社会宣传,从根本上改变普通公民的价值观念。在社会层面上创造一个宽松的氛围,使得犯罪人的矫正工作能够真正实施,发挥其制度价值,从而真正实现犯罪人的社区回归。只有更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才能使之朝正确的轨迹发展,发挥其实践价值,而不被异化为“制度花瓶”,沦落为仅供学者把玩的“舶来品”。
(二)机构独立化
相对的独立性是针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组织架构而言的,如上文所探讨的,我国的社区矫正的社区组织架构并不是十分合理。矫正组织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这并不利于矫正组织及时有效地实施矫正方案。加强社区矫正组织的独立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政的独立。笔者建议,在社区矫正制度将来的发展中,矫正组织应当发展成为具备独立的财政拨款,并具备相应筹款能力的社团组。其能够独立地根据犯罪人的个案因素采取有效的矫治方案,充分地发挥职业技术人员的潜能,高效地配合司法部门的司法活动。
(三)实施个案化
由于社会情态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以及犯罪人生活、工作和成长背景的多样性,对于犯罪人的矫正方案不可能是单一的,也不可能是具有绝对的广泛适用性,故而,对犯罪人的矫正工作只能是以个案实施为主导,以广泛适用为例外。矫正组织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人的背景情况,制定不同的方案,采取不同的措施,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实施矫正工作,辨证施治,对症下药,以期犯罪人早日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11]
此外,社区矫正组织还应当建立对犯罪人的风险评估制度,在实施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再次实施失范行为的可能性大小将犯罪人分为不同的等级,然后再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方案。
(四)方案多元化
针对不同的犯罪人应当施以有各自不同侧重的矫正方案,这就要求矫正组织的矫正方案必须是多元的,也即矫正的手段必须是多方面的。社会学的方法、刑罚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以及经济的方法多可以运用到矫正工作中来。学科的交叉性与方法的多样性,可以将矫正工作拓展到一个更为宽泛的范围,并且这种方式还将加深矫正的深度。在外延上,清除犯罪人再次接触亚文化圈子的可能性;在深度上,使犯罪人真正达到内省,产生向上的生活契机。
(五)工作职业化
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大批具有专业素质的矫正工作者的有效劳动。专业化队伍的建立必须注重矫正人才的培养,对于在社会上招募志愿者临时进行短期的技术培训仅仅是在社区矫正制度刚刚施行初期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制度要得以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必须进行职业化人员的培养。将矫治工作作为职业,摒弃短期内人员的流动,有利于矫正工作者在实践中积累矫治经验,提升职业技能,更好地实施矫正工作。并且,职业化的思路有利于拓宽就业渠道,减少就业压力。
社区矫正制度是现代刑法人文理念的体现,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的有效途径。它的有效实施,有利于犯罪人告别颓废的生活状态、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有利于消除社会上不和谐因素,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12]对于我国而言,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才刚刚起步,这其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与理念的同时,更应当植根于本土,结合中国现实的国情,有步骤、有条理地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完成制度移植到制度创新的过程,真正实现犯罪人的社区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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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轩(1987-),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